基本农田不能搞生猪养殖
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

国土资源部文件农业部国土资发[2007] 220号----------------------------------------------------------------------------------------------------------------------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养殖用地有什么新规定

Live your life with your heart, and don't take the eyes of others as the yardstick.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养殖用地有什么新规定导读: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养殖用地土地使用申请方式是什么?交通法规有什么新规定?养殖用地土地使用申请书怎么写。
[法律]区分不同农用地性质典型案例
![[法律]区分不同农用地性质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9782bb2e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59.png)
区分不同农用地性质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13年5月,马某租赁某村民小组农用地33.98亩,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建设猪舍、道路等设施从事养殖业,造成土地毁坏。
经鉴定评估,马某已固化占地面积10925平方米(合16.39亩),其中包括永久基本农田7108平方米(合10.66亩),耕作条件已被破坏。
某人民检察院向某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一、判令马某修复被破坏的耕地16.39亩,如不能自行修复,承担耕地修复费用31.96万元;二、判令马某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对马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0.66亩的行为,另案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立案及判决结果人民法院认为,马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破坏土地资源,应当承担土地修复责任。
判决:一、马某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自行修复被破坏的土地16.39亩;如不能自行修复,应承担破坏土地的修复费用31.96万元。
二、马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马某华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0.66亩建设养殖设施,应当拆除有关永久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设并依法复垦,如果马某不能自行实施,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拆除和修复费用共计207891元。
对马某占用设施农用地、园地、沟渠、田坎共计5.73亩建设养殖设施、道路,由于相关土地并非耕地,不属于破坏耕地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应予部分改判:马某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自行修复被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10.66亩;如不能自行修复,应承担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修复费用人民币207891元;马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争议焦点及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正确区分了占用的不同农用地性质并作区别处理,既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又依法保障养殖户合法用地需求,是统筹保护与发展关系的典型案例。
因生猪养殖破坏农用地的违法犯罪案件,是基层执法、司法的难点之一,此类案件的审理既要依法保护耕地红线,也要实事求是地保障生猪养殖的合法用地需求,避免因一刀切的执法损害生猪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津规资发〔2020〕2号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各有农业的区规划资源分局、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和适用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传统生产方式的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除看护房之外无其他辅助设施的,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按原地类管理。
各区要严格掌握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培育中有钢架结构的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大棚等,育种育苗育秧场所等生产设施,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圈舍、水产养殖池塘(含生态处理池塘)、引种隔离、青贮窖、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绿化隔离带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等设施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服务的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设施用地。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农业生产设备、原料、农产品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农产品保鲜储藏设施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栽培后废料以及农业投入品包装、农膜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丨政茉法规各市(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及各分局: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全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 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 规〔201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设施农业 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 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主要区分为生产设施用地 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 施用地。
主要包括:作物种植的大棚、温室(含温室墙体、 室内通道和棚间道路)、工厂化作物栽培建造的钢架结 构的玻璃或P C 板连栋温室、智能大棚;畜禽养殖的圈 舍(含场区内道路、畜禽有机物处置、绿化隔离用地)、工 厂化水产养殖池塘(含给排水设施)、水产苗种繁育生产 车间和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生产设施用地。
(二)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与农业生产项目关联 的辅助或配套设施用地。
1. 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冷藏保鲜、看护房、粮食 和农资农机具存放、作物栽培废弃物收集处理、种植类 有机肥料生产、种植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 时存储、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2. 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与畜禽水 产养殖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防控、畜 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三) 严禁将须经建设用地审批的项目用地纳入设 施农业用地范围。
以下用地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含 点状供地)进行管理:畜禽屠宰、肉类加工场所;农资企 业存放农资、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存放和维修场 所;经营性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及秸秆综合化再利用场所;庄园、酒庄、农家乐等各类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或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对外经营的餐 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物流、展销、批发及工厂化农产J ©品加工场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育种育苗大棚、工厂化作物栽培中连栋温室或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耳房)。
2.辅助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秸秆等有机肥堆沤处理场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等设施,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预冷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蚕圈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工厂化养殖池、集装箱循环水养殖池、高位养殖池、流水养鱼池(含进排水渠道及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等。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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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