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稿—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对婚姻的保护还是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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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伤害3

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伤害3

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伤害。

开宗明义,婚姻是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建立起来的一种人际关系,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伤害是作用于婚姻的一种力量,最终表现为推动婚姻关系趋向于不稳定,甚至破裂,保护则与之相反。

我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的伤害,体现在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维持。

那么今天我们就从以下三个方面,结合现实情况分析一下,婚前财产公证这一行为到底会带来哪些伤害。

第一,夫妻双双逼上梁山的婚前财产公证。

一项最新调查显示,尽管有近8成的人表示能够出于理性接受婚前财产公证,但是仅有4.8%的人真正去实践,并且近几年有意向做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比例大幅度下降。

实际上在传统的婚姻观念以及感情上,婚前财产公证很难为人们所接受,甚至有网友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亵渎。

因此的确存在很大部分的人群不愿意做婚前财产公证。

那么对于不愿意做婚前财产公证的两个人来说,可能会迫于环境压力,无奈的选择接受这种形式,婚姻在起点处就被笼罩在阴影之下,夫妻间的融洽度和亲密度受到影响,为他们日常生活纠纷埋下隐患。

第二,夫妻一方身不由己的婚前财产公证。

总有些公证是一方欣然提出,另一方无奈接受。

当他们去做了婚前财产公证,不难想象,本不愿意接受的那一方很可能会对这件事情心存芥蒂,甚至可能会成为他难以跨越的一道心坎,并且它会不断的提醒自己,对方可能对这段婚姻并不能完全信任。

那么,婚前财产公证所带来的双方心里上的隔阂势必会影响双方感情,从而伤害这段婚姻。

第三,夫妻双方你情我愿的婚前财产公证。

这样的情况下,有的人可能是为自己考虑,希望将对方原有的一部分财产公证到自己的名下;有的人可能是希望分清彼此的财产,避免所谓的麻烦。

我们也不否认还有少部分人可能是为了表白心迹。

不难看出,第一种人更多的是希望从彼此身上得到好处,这样想法使得婚前财产公证中充满了算计,婚姻变质。

第二种人是怀着一种留一手的心态,这也许无可厚非,但当这种防范意识侵入了一段婚姻后,在财产问题上过分强调“你的”,“我的”,会忽略了其实财产都是“我们这个家的”,婚姻也显得支离破碎。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

首先,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保护婚姻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纠纷往往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一旦发生财产纠纷,可以依据公证文件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无法解决的纠纷。

其次,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婚姻中的经济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为婚姻关系而损失了大量财产,甚至陷入财务困境。

通过公证财产,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在婚姻中所拥有的财产,一旦离婚,可以按照公证文件进行财产分割,避免出现经济上的不公平。

最后,强制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如果婚姻关系中出现财产纠纷,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生活,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公证财产,可以有效减少婚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

首先,强制婚前财产公证会增加婚姻的经济成本。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人来说是一种负担。

其次,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破坏婚姻关系的信任。

婚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要求双方进行财产公证,可能会让双方产生猜疑和不信任的情绪,从而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

最后,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

婚姻是一种自愿的选择,如果要求强制进行财产公证,可能会让一些人望而却步,从而限制了婚姻自由的权利。

综上所述,强制婚前财产公证在保护财产权益、减少经济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其积极作用。

而在增加经济成本、破坏婚姻信任、限制个人自由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推行强制婚前财产公证,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允许双方自愿选择是否进行财产公证,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正如某名人所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如果财产问题成为婚姻的绊脚石,那么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必要的。

而某经典案例中,因为没有进行财产公证,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解决,最终双方陷入了长时间的纠纷之中,可见财产公证的重要性。

婚前_财产公证_辩论(3篇)

婚前_财产公证_辩论(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和争议性,社会各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本文将从正反两个方面展开辩论,探讨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1. 明确财产归属,减少纠纷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界定的一种法律行为。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有效避免婚后因财产归属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许多人在婚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产生争议,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界定双方婚前财产,为婚姻生活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 保护女性权益,消除性别歧视在传统观念中,女性在婚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消除性别歧视,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可以平等协商,确保女性在婚后享有与男性相同的财产权益。

3. 促进家庭和谐,降低离婚率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增强夫妻之间的信任感,降低离婚率。

通过公证,双方对彼此的财产状况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减少了婚后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矛盾。

这种透明度有助于增进夫妻间的信任,为家庭和谐创造条件。

4. 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双方利益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婚前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因财产问题而损害他人利益。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可以对债权债务进行梳理,确保婚后财产的合法流转。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争议性1. 侵犯隐私权婚前财产公证涉及到双方的财产状况,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

有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不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

2. 影响感情,加剧矛盾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使未婚夫妻在财产问题上产生分歧,影响感情。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财产问题而产生矛盾,甚至导致分手。

3. 法律效力有限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公证机关的审查可能存在疏漏,导致公证结果不准确。

此外,婚后财产的增减变化也可能导致婚前财产公证失效。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有碍夫妻感情(1)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有碍夫妻感情(1)

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有碍夫妻感情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

大家晚上好。

很高兴今晚能在这里和对方辩友讨论婚前财产公证是否有碍夫妻感情的问题。

我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的确有碍于夫妻感情。

开篇明义,婚前财产公证即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我方给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能否相互信任。

根据以上定义和标准,我方将从以下三点论点/论证我方观点:一、婚前财产公证是对爱情的一种亵渎。

从大众的感情观来说,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对对方一定程度的不信任和不尊重,是对神圣爱情的亵渎。

“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传统夫妻关系,会因为这个公证/而变味。

试问,结婚之前,既然要先把男女双方的锅碗瓢盆分清楚,你我清白,那么婚后,油盐酱醋茶是不是也该按克细分呢?我们说爱情是包容而不是纵容,爱情是相互奉献而不是自私自利,然而婚前财产公证显然亵渎了这些爱情的精髓。

二、婚前财产公证有碍于夫妻间信任的建立。

“刚结婚就想着离婚”,既是对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现,也是对夫妻人品的不信任。

夫妻在步入婚姻殿堂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其无疑对爱情照成了负面影响,谁会带着疑虑走进婚姻的围城,去过小心翼翼、担惊受怕的日子呢?据中国民政部门统计,自婚前财产公证施行以来,中国的离婚率从2000年的121万逐年攀升至2009年的171.3万。

而离婚率为何会攀升呢?首先,夫妻间感情的基础就是相互信任,而财产公证明显是夫妻对对方的不信任,进而导致夫妻间相互猜忌,最终感情基础破裂,离婚率上升。

可见,婚前财产公证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夫妻的感情问题,还可能带来信任危机。

三、婚前财产公证与大众的婚姻观念相冲突。

在现实社会中,传统婚姻观念已深入每个家庭,郎才女貌、夫唱妇随、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等都是大众的婚姻观念,中国的婚姻讲究的是鱼水交融不分彼此,所以财产公证难免会让人心里有芥蒂。

比方说中国人普遍认为结婚后就是要永久生活、厮守一生的,那么婚前财产公证又有何存在的必要呢?可见,婚前财产公证与大众的婚姻观念的冲突势必影响到了夫妻间恩爱的感情。

婚前财产公证是不是对婚姻的伤害

婚前财产公证是不是对婚姻的伤害

婚前财产公证是不是对婚姻的伤害或许很多人会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伤害,事实上这样的说法也并不是没有道理,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会夫妻双方的爱情产生一定矛盾。

那么接下来由我将带来婚前财产公证是不是对婚姻的伤害的知识。

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婚前财产公证是不是对婚姻的伤害1、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的矛盾婚前财产公证使财产和爱情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使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分离。

婚前财产公证让渴望爱情的人产生了恐惧感。

婚姻是在双方相爱,信任的基础上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婚姻是两个人感情积淀的结晶,结婚只是一种形式,对两者关系的界定。

而婚前财产公证不仅显得多余,而且与爱情的基础相矛盾。

婚姻不需要靠办理财产公证来保障,财产亵渎了爱情,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

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相违背,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走进婚姻就意味着双方无私奉献白头到老,而钱是个很敏感的话题。

婚前财产公证既是对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现,也是对夫妻感情的亵渎。

如果在步入婚姻殿堂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对爱情的否定,谁会带着疑虑走进婚姻的围城去过小心翼翼、担惊受怕的日子。

常言说得好:“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大难尚未临头,就做好了分手的准备,大难真来了,岂不飞得更快?当然,如果能对未来婚姻生活有信心,那么根本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

此外婚姻不应该有爱情以外的事物来亵渎她的神圣。

恋爱的男女,应该以真爱而结合,不应因为貌美、金钱而组成婚姻,婚姻是基于爱情、信念的结合,对于爱的信任,对于婚姻的忠诚,没有必要去婚前公证。

除非,对婚姻抱着不真诚的态度。

当然结婚并不能保证不离婚,如果真的走到离婚那一天,婚前财产公证会减少许多纠纷,这样的想法是理智的。

没有人会在结婚的时候,就想到离婚的情况。

因而只有信任与真诚,才会使婚姻更加美满,使婚前公证完全没有它的意义。

如今社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观念也不断的影响着我们,现实与爱情成为人们讨论最多的话题。

一辩稿—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对婚姻的保护还是伤害

一辩稿—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对婚姻的保护还是伤害

一辩稿—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对婚姻的保护还是伤害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良好的婚姻需要以爱情为基础,信任为保障。

而我方判断这项制度是否伤害了婚姻的标准就在于它是否伤害了婚姻的稳定性。

我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对婚姻的伤害,理由如下: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增强个人意识的强调与婚姻中需形成的家庭观念相矛盾。

家庭观念强调夫妻间的不分你我,互相结合,强调共担苦痛与幸福,而婚前的财产公证强调将双方的婚前财产划分清楚,这加大了婚姻中的个人意识。

社会不断朝着物质化和理性化发展,但对婚姻与家庭中夫妻双方弱化个人意识的要求从未改变。

个人意识在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下被根植于心底,在夫妻双方接下来生活中小吵小闹时也会时不时被唤醒,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婚姻的融洽与和睦,故而也是对婚姻的一种伤害。

其次,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不仅不能消除疑虑还会增加夫妻之间的不信任。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提出本身就是出于对自己婚姻走向不确定性的顾虑,但若果真心存顾虑,那么仅靠婚前的财产公证也不可能消除顾虑,更何况在不能消除顾虑的情况下还可能会使对方有不被信任之感。

这种不被信任的感觉埋藏于心底,日后亦可演变为对对方的猜疑,加剧婚姻的不稳定性。

也许人们会觉得说无论如何这都是以防万一,可是既然是万一又何须冒着可能伤害对方感情的风险将其摆上台面,这不得不让被提出方更怀疑他们之间的感情与信任问题,而不被信任这种感觉的种子一旦被埋下,便不得不担忧它日后的发芽生根。

最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本质上是试图把一种契约关系引入到家庭生活之中。

但自古以来,婚姻与家庭中的人际相处本就区别于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婚姻中的相互信任本身就应该是基于感情至上的无条件信任,现如今,却需要这样一项制度,这样一个契约来以此作为夫妻间婚姻信任的凭证,却殊不知这个表面信任凭证的本身就是对信任的伤害。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正方一辩稿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正方一辩稿

一辩稿尊敬的评委主席,对方辩友以及在场的观众们:大家晚上好。

我方观点是当今中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应该推行,首先让我们来明晰几个概念,其一,婚前财产公证全称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指的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尤其是像珠宝,古玩等难以证明其归属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公证指公证机关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其二,推行指的是推广施行,指的是在不妨碍自愿性的前提下使群众了解并接受相应的政策或者方针。

据统计显示,2013年上半年共有193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

中国离婚率已连续10年逐年递增,并且增长率已经高达10%;而关于离婚夫妻财产纠纷问题, 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此类案件共137万件,还呈逐年上升趋势。

离婚纠纷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财产纠纷,诸如婚前贷款买房、夫妻间赠与房产等。

日益严重的离婚财产纠纷,不仅仅浪费了巨大的司法资源,还导致了夫妻双方因为纠缠不清而反目成仇。

当夫妻双方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时候,财产纠纷又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

比如说,夫妻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对婚前财产的数目和归属往往纠缠不清,没有有效的法律文件可以证明。

再比如,当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尽可能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便会采用隐藏、转移、毁损或提供虚假证据等办法,在法庭上虚假陈述。

这些做法,往小里说,破坏了夫妻好聚好散的可能,造成双方家庭和家族的争吵甚至反目成仇;往大里说,它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和谐安定,而我们却因没有较好的解决办法,使得矛盾日益尖锐起来。

除此之外,缺乏婚前财产公证还会浪费巨大的、额外的、完全可以避免的国家司法资源。

全国平均每天有5000多对夫妻离婚,每天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人不在少数。

据统计显示结婚10年以上或更久才离婚的夫妻占到了离婚夫妻中的65%;而这些夫妻在离婚时因为时间太长,已经很难对自身财产进行举证,给调查带来了很多因时间跨度过长而导致的层层阻碍;更严重的是,即使各项财产调查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不一定能取得真实有效的婚前财产结论。

四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是伤害还是保护 四辩稿

四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是伤害还是保护 四辩稿

好了各位,今天我们站在这里争辩的是什么?难道仅仅只是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的保护或者伤害么?我想如果是这样,那我们的目光未免太短浅了。

今天我们站在这里讨论的更是婚前财产公证所代表的这类,绝对客观理性的观念对于我们的婚姻到底是保护、还是伤害!我想我们现在回到我们一开始讨论的那个话题:什么是婚姻?或者我们换一种大家更容易回答的问题:在婚姻中、是什么最能让你做出让自己的婚姻幸福美满的决定的?瘫痪在床的丈夫得到了妻子一生无怨无悔的照顾;地震之中,丈夫拼尽性命让妻子继续活下去并为此付出生命。

各位您告诉我,是什么让他们做出了这么多违反绝对客观理性的行为?我想是婚姻中最关键之所在——主观感性的爱情啊。

当我们去看这些人时,他们告诉我们,留下讯息告诉我们:他们是幸福的。

可能有些看官会觉得他们的婚姻是不幸福的。

可是各位,这是他们的婚姻,他们觉得幸福就够了。

今天对方辩友一次次的告诉我们婚姻不是爱情,婚姻不等于爱情,是的没错,但是婚姻不等于爱情就代表爱情不是婚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了么?今天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婚姻就是复杂而感性的,它不能用简简单单的绝对客观理性的观念去评判它,约束它。

它需要两个相爱的人去经历、去感悟、去体验它的真谛,而不是提前用一些冷冰冰的所谓保护的条条框框束缚起来。

婚姻要的不是这一纸公证带来的对个人财产、个人利益的保护,婚姻需要的是一种可以为爱牺牲的勇气与决心,是一种为彼此负责的理念与行为。

而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婚姻才不至于失去它本质的美好,这样的婚姻,我想,是我们每个人都羡慕的、向往的吧。

这种美好的婚姻并不因为它时间久远而被社会淘汰,相反的,它们之中闪耀的人性最初的善良与执念会经历时间的淘洗而愈发闪烁。

这样的婚姻我们又怎么能伤害呢?好了,今天问题放在各位面前了,有人想要用所谓理性客观的一纸公证来束缚我们的婚姻,来谈所谓保护我们的婚姻。

可是这所谓的理性客观正伤害了我们婚姻中最重要的美好啊。

今天我们有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把它当做是我们婚姻的一种保护,那明天是不是又会出现一个婚后家务公证来保护我们的婚姻呢?后天是不是又会出现一个夫妻双方责任公证来保护我们的婚姻呢?各位,这样的条条框框约束我们的婚姻,到底是保护了我们的婚姻,还是伤害了我们双方彼此“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的信任,伤害了我们必须要有的“在天原作比翼鸟,在地甘为连理枝”家庭观念,伤害了我们想要做到“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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