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严格、十五严禁及九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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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内容

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内容

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内容2010年,中国政府发布了安全生产的十五条硬措施,旨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保障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它具体包括以下十五条: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责任制,建立领导责任、班组责任、个人责任等联动机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分级负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和纠偏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奖惩机制。

二、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程,全面实施以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因素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危害性较大的作业活动、重大事故隐患等的检查监管,形成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三、健全安全检查制度。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检查责任制,结合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采取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检查安全生产的情况,以确保安全生产的实施。

四、建立安全生产防范教育和培训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防范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安全知识和技能的积累和实践,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五、加强安全技术检查。

加强安全技术检查,建立安全技术检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安全技术检查,确保安全技术设计、安装和运行的合理性,使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效果达到预期。

六、加强安全设施检查。

实行安全设施检查制度,建立以安全为基础的安全设施检查机制,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加强安全工作的督查和管理。

七、强化安全设备管理。

实行安全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和检修等规定,强化安全设备的厂家质量监督检查,保证安全设备质量符合要求。

八、加强急救管理。

实行急救管理制度,建立急救预案,组织企业内的急救组织,建立急救药品药物安全库,确保事故急救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九、实施安全文化建设。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深化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文化活动,弘扬安全文化,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文化风尚,增强安全生产观念。

工程施工九项安全技术措施

工程施工九项安全技术措施

工程施工九项安全技术措施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工程施工九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和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上岗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二、禁止任何人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拌和场地时必须戴安全帽。

进入其他作业现场时需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时间严禁擅自脱离岗位。

三、上岗前检查本岗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向领导报告。

四、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五、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危险征兆,主动采取措施。

六、司机必须持证驾驶自己车辆,不准酒后驾驶,不准开带病车。

七、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全部接地接零。

电动机械和电动手持工具要设漏电掉闸装置。

八、在重点防火部位严禁吸烟和用火。

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红灯示警。

九、掌握本工程事故抢险的技术和一般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发生事故时,积极进行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有关负责人如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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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需要采取一系列硬措施来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

下面是15条硬措施,详情如下:1.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在工作场所安装并定期检查火灾报警系统,以确保及时发现火灾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

2.配备灭火设备:为工作场所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灭火设备,并保持设备操作正常及充足的补给。

4.安排员工培训:定期为员工提供安全培训,培养他们识别风险、正确使用设备和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5.定期设施检查:定期对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6.安装防护设备:为危险区域或操作提供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栏杆、安全网等,以防止工作人员的意外伤害。

7.强化安全巡查: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查,检查工作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8.检查电器设备: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并符合安全标准,防止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9.管理化学品:对工作场所的化学品进行储存、使用和处理方面的管理,防止化学品泄漏或造成的损害。

10.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定期清理工作场所,清除污垢和杂物,防止滑倒、绊倒等意外事故发生。

11.管理机械设备: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管理,确保设备操作符合规范,并经过专业人员的维护和检修。

12.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为员工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耳塞、护目镜等,以保护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13.提供安全标识:在工作场所设立明显的安全标识,指示员工应如何正确地操作设备、警示危险区域等。

14.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安全操作流程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15.强制执行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以提醒其他员工重视安全。

总之,安全生产是企业和员工共同的责任,采取这些硬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国务院安委办解读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国务院安委办解读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国务院安委办解读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近期开展健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明确了15项重点措施,以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

以下是对这15项措施的详细解读。

第一,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治理体系,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加强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第二,强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安全管理。

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三,加强对高危行业、高风险行业、新兴产业、互联网平台等领域的监管。

要求相关部门对高危行业、高风险行业、新兴产业和互联网平台进行重点监管,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治,确保其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安全生产工作。

要求完善农村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对农村危险源的监管和排查,宣传安全知识,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第五,加强对危险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

要求建立健全危险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其培训和监管,确保其操作安全。

第六,加强对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管。

要求完善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道路、铁路等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维护,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八,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要求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检查,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九,加强对安全标准的监督检查。

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对安全标准的检查力度,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企业和产品予以取缔或下架,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加强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并追究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十条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十条禁令、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具体内容如下:——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煤矿企业十五严禁、十五严格特别规定

煤矿企业十五严禁、十五严格特别规定

严格执行“十五严格、十五严禁”特别规定1、要落实煤矿企业主要领导轮流值班值守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及应急值守制度,严禁在值班值守期间以任何事由不在岗、不在位延误处置突出险情时机。

-2、要执行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做到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严禁工人在带班领导和跟班干部不到位的情况下下井作业。

3、要落实挂牌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严格以对所挂牌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严禁在检查过程中敷衍了事或走过场。

4、要强化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包保责任制,严格实施不间断的巡回安全检查,严禁因私自放松检查或减少检查出现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等现象。

5、要落实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和全员日常培训,严禁示持证人员上岗和未培训人员入井。

6、在强化煤矿企业区队和班组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严禁抢时间、赶任务突击组织生产以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7、要强化生产过程中的现场管理,严格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进行施工或生产作业。

8、要加强矿井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优化采掘衔接、保持正规循环“的原则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

9、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面安全责任,严禁挂靠或转让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入建设项目施工以及“赶工期、抢进度”等行为。

10、煤矿企业要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严格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监控正常”,严禁无风、微风或瓦斯超期等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11、要加大煤矿瓦斯防治力度,严格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行高标准管理,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作业。

12、要认真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水管理规定,严格遵循“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程序,严禁在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不明、探入水队伍不健全或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或生产作业。

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措施内容

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措施内容

国务院安全生产15条措施内容第一条是加强生产安全责任制。

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

第二条是加强生产安全监管体系。

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条是加强大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要求加强对大型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制定和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和使用安全监管。

第四条是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要求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矿山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矿山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是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要求加强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冶金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是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要求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非煤矿山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加强非煤矿山的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推动施工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是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要求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加强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提高道路、航空、铁路、水路等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是加强火灾防控工作。

要求加强火灾防控工作,全面实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健全火灾预防、扑救和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条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加强煤矿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

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国家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

国家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

国家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修订和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法治化水平,明确行为规范和责任制度。

2.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做好各类风险的评估、预警和防控工作,加强事故应急管理和动态调整防范措施。

3.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4.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新技术新装备,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

5.加强事故调查处理。

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调查制度,明确调查责任,将事故调查结果作为法律依据,从源头上遏制事故的发生。

6.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

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许可和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水平。

7.推进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强化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打破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负责任现象。

8.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9.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知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的氛围。

10.加强行业安全管理。

依托行业协会组织,加强对各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推动行业内部安全文化建设。

11.严禁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2.增加安全技术设备投入。

加大安全技术设备的投入力度,提高安全生产设备的可靠性和先进性。

13.加强对特种设备、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领域的监管。

加大对特种设备、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查违规行为。

14.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提高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行业内部良性竞争。

15.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合作与交流,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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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严格十五严禁
1、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及应急值守制度,严禁在值班值守期间以任何事由不在岗、不在位延误处置突发险情时机。

2、严格做到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严禁工人在带班领导和跟班干部不到位的情况下下井作业。

3、严格对所挂牌矿井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严禁在检查过程中敷衍了事或走过场。

4、严格实施不间断的巡回安全检查,严禁因私自放松检查或减少检查出现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等现象。

5、严格“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和全员日常培训,严禁未持证人员上岗和未培训人员入井。

6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严禁抢时间、赶任务突击组织生产以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7、严格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进行施工或生产作业。

8、严格按照“优化采掘衔接、保持正规循环”的原则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

9、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面安全责任,严禁挂靠或转让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入建设项目施工以及“赶工期、抢进度”等行为。

10、严格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监控正常”,严禁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等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11、严格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行高标准管理,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和“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作业。

12、严格遵循“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程序,严禁在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不明,探放水队伍不健全或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和生产作业。

13、严格制定停产检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检修方案未批准、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安全责任不明确等情况下组织检修。

14、严格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巷道维护等工作,严禁借通风、排水或巷道维护等名义组织施工或生产。

15、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严禁未经验收不合格的煤矿擅自复工复产以及“边整顿、边生产”等行为。

九项措施
一是落实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领导轮流值班值守制度,严格执行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二是要强化领导干部煤矿安全挂牌责任制和“五人小组”包保责任制。

三是要落实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四是要强化煤矿企业区队和班组的安全管理。

五是要强化建设和生产过程的现场管理。

六是加强生产矿井和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七是加强煤矿瓦斯和水害的防治。

八是加强停工、停产、检修矿井的安全管理。

九是认真组织复工复产验收。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三、强化规范执法
四、强化地方监管
五、强化国家监察
六、强化联合执法
七、强化责任追究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九、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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