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环保: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核查意见 20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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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66兴源环境:关于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2020-11-17

300266兴源环境:关于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2020-11-17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重大提示:以下关于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发行当年主要财务指标的潜在影响(一)主要假设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0年、2021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诺赔偿责任。

1、假设公司2021年3月1日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行业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假设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6,614.22万股,上述发行的股份数量最终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4、假设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上一年度持平。

5、假设: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上一年度持平;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10%,非经常性损益为0;③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20%,非经常性损益为0。

环境保护部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20•【文号】环函[2011]285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函[2011]28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的请示》(酒宏环保[2011]4号),我部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要求,对该公司组织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

核查中发现,该公司尚存在较多重大环保问题未按上次环保核查承诺完成整改。

2011年6月,我部暂停了对该公司的核查,并抄送你会。

2011年9月,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启动再融资环保核查的请示》(酒宏环保[2011]7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报来《关于恳请启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保核查的函》(甘政函[2011]114号),甘肃省环保厅报来《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环保核查补充意见的报告》(甘环函[2011]249号),均反映酒钢宏兴积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且主要环保问题已基本完成整改。

因此,我部近期重新启动了对该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

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5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

经甘肃省、山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初审,以及我部组织的材料审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环境保护部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8.29
•【文号】环函[2011]236号
•【施行日期】2011.08.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
保核查情况的函
(环函[2011]23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环境保护核查的请示》(复星医药(2011)第25号),我部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要求,对该公司组织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

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21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

经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四川省环保厅(局)初审,以及我们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

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年)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3、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1)4、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2)5、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2)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2)7、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3)8、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4)9、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10、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5)11、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5)12、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6)13、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6)1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7)15、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716、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7)17、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8)18、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 (8)19、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8)20、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8)21、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922、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9)23、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 (9)24、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6、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10)27、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11)28、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1)29、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 (12)30、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12)31、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 (13)32、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13)3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5、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14)36、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4)37、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15)38、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15)39、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0、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6)41、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16)42、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17)43、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 (17)44、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18)45、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18)46、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18)47、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19)48、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 (19)49、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 (19)50、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 (20)51、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20)52、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20)53、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1)54、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21)55、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6、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 (22)57、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2)58、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 (23)59、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 (23)60、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 (23)61、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 (24)62、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4)6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4)64、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5)65、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 (25)66、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26)67、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6)68、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26)69、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27)70、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27)71、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 (27)72、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3、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28)74、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28)75、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 (29)76、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29)77、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8、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79、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30)80、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1)81、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2、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1)8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2)8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2)8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3)8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33)8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33)9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4)9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4)9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35)9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35)9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35)9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6)9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36)100、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1、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37)102、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38)103、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38)10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38)105、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9)106、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39)107、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 (39)108、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 (40)109、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40)110、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40)11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41)1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42)11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42)114、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范围和依据的复函 (43)115、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复函 (45)116、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45)11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46)11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47)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1、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2]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评函[2011]247号)收悉。

关于对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

关于对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

关于对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公示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股份”)以《关于申请上市环境保护核查的请示》(中钢股份长[2010]11号)向我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该公司按照要求向我部提交了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向我部报送了环保核查初步意见。

按照我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要求,本次环保核查范围内有17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表1和表2。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中钢股份在我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

公示期间,我部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10年8月10日-19日
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信箱: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表1? 中钢股份申请上市环保核查范围企业概况
表2? 中钢股份募集资金项目概况。

60168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2020-12-17

60168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2020-12-1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发集团”或“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友发集团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8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2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8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26,1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99,999,966.3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1月30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30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928号《验资报告》。

二、招股书对募集资金投向的承诺情况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0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因市场竞争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等因素导致部分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可使用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2007-09-27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环办[2007]105号文件中有关内容制定本工作指南,仅供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此文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总局文件为准。

一、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凡是属于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

(2)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

(4)证明符合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环保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凡属于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应委托有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相关环境保护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附委托合同和编写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二、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要求1、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

(3)对于未达到环评执行率100%的,详细说明实际情况。

对于未达到“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率100%、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

2、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核查连续36个月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连续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附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

未实行排污许可的地区,应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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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3亿责任编辑:王博文前沿资讯1.07万亿50.56.1707程LM-5标段的中标单位,中标价2.78亿元,中标金额占2012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4.26%,工期为862日历天。

京东方:首季净利增1.58倍京东方周三晚间发布了靓丽的2013年一季报。

期内京东方实现营业收入80亿元,同比增长94.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6亿元,同比增长158%。

京东方的盈利得益于面板需求的增加和价格的上涨。

据了解,公司北京8.5代线已于去年第四季度实现单季盈利,其成都4.5代线、北京5代线、合肥6代线在持续盈利的同时,呈现出满产满销的难得好势头。

中航投资:定增募资50亿元中航投资日前公布定向增发预案,公司拟以不低于14.69元/股的价格,向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40亿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50亿元。

所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向下属的中航租赁、中航信托、中航证券增资。

此外,剩余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上海梅林:一季度净利增逾四成本周四,上海梅林公布了2013年度一季报,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55亿元,同比增长59.72%;净利润为3359.14万元,同比增长42.67%。

上海梅林表示,2013年公司的目标是实现销售收入100亿元,其中肉类食品目标销售60亿元,由冠生园承担的综合食品销售17亿元。

桑德环境::董事长称未来10年复合增长30%4月24日,桑德环境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吸引了近50家机构参与。

公司董事长文一波在会上表示,目前垃圾发电效益可观,固废处理增长会超预期。

对于公司未来10年的规划,文一波表示,预计未来10年复合增长30%的压力不大,公司将加大海外新兴市场。

All Rights Reserved.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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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的议 案》:
1、计划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中的5,500.00万元偿还银行贷 款。
截至 2010 年4月30日,三聚环保向银行合计贷款23,600.00万元,为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拟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 运资金中的5,50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公司经营利润。偿
剩余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42,040.80万元公司最晚于募集资金到 帐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计划,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公司实际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前,将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上述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自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开始实施。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核查意见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作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三聚环保拟将部分其他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审慎核 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三聚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00 号”文核准,三聚环保首 次公开发行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32.00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8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528.8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76,471.14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进行了审验,并于2010 年04月19日出具“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10014号” 《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1,500.00
2009 年 9 月 2 日 至 2010年9月2日
0.5092%
3
2字00第90年06号123010中 北 支行国 京
建 市
设 门
银 头
行 沟
2,000.00
2009年11月12日至 2010年11月11日
0.4425%
6.11% 5.31%
2、计划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中的4,6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
三、三聚环保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的审议程序《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已 经三聚环保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全体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明 确意见,同意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
四、宏源证券对三聚环保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的保荐意 见
二、三聚环保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根据《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已经披露之相关内容,本次募集 资金中用于催化剂及催化新材料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4,330.34万元,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52,140.80万元。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逐年增加,公司每年需向银 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计划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中的 4,6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等方面,满足公司日常业 务拓展的需要,从而解决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并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 营效益。
3、剩余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
还银行贷款计划表如下:
序 号
合同号
贷款人
金额 (万元)
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 换算成 (月利率) 年利率
1
YYB3610110900 华 夏 银 行 北 京
16号
世纪城支行
2,000.00
2009 年 6 月 26 日 至 2010年6月26日
0.4867%
5.84%
பைடு நூலகம்
2 0055397号
北京银行双榆 树支行
宏源证券经核查后认为,三聚环保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且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进行此类投资等高
风险投资;三聚环保本次拟使用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中的5,500.00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4,6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已经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三聚环保本次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 计划没有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宏源证券同意三聚环保本次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使用计划。
(本页无正文,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江曾华
周忠军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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