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河南测绘管理条例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实施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测绘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报批;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测绘主管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章基础测绘第七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全省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维护与更新;(二)万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以及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三)省级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更新;(四)用于全省公共服务的基础航空摄影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五)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5.4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采 用 国 际 坐 标 系 统 审 批 程 序
4.3 测绘标志
测量标志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 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 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和标石标志、GPS卫星地面跟踪 站以及海底大地点设施等。
主要测绘标志类型
1).建设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保管 2).使用测量标志必须出示作业证 3).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测量标志 测绘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 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 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 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 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 能的活动。
2)高程基准
高程基准是建立国家高程系统和测量空间点高程 的基本依据。我国目前采用的高程基准为1985国 家高程基准。
1.289
m,高程起算面为青岛验潮站1950 年至1956年的验潮数据确定的黄海
平均海水面。
1985国家高程基准:水准原点位于 青岛市观象山,起算高程为72.260 m,高程起算面为青岛验潮站1952 年至1979年的验潮数据确定的黄海 平均海水面。
建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平 面 坐 标 系 统 审 批
7).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制度
国际坐标系统是指全球性的坐标系统,或者 国际区域性的坐标系统。 测绘法规定: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 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 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本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 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1)大地基准
测绘法律法规-完整版

目录《考纲》 (1)第一章测绘法律法规考试基本要求 (1)第二章测绘项目管理考试基本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4)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5)第三章基础测绘 (5)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6)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7)第六章测绘成果 (8)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9)第八章法律责任 (10)第九章附则 (13)《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13)第一章总则 (13)第二章考试 (14)第三章注册 (14)第四章执业 (17)第五章权利、义务 (18)第六章附则 (19)附录1:《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读 (20)附录2:《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26)《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3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59)《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6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 (66)《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69)第一章总则 (69)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70)第三章测绘标准 (71)第四章标准项目的立项 (73)第五章标准的制定、修订 (74)第六章标准的审批、发布、实施与监督 (75)第七章标准的复审 (76)第八章附则 (77)《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78)《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81)第一章总则 (81)第二章测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81)第三章测绘产品质量监督 (82)第四章法律责任 (83)第五章附则 (84)《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85)第一章总则 (85)第二章测绘质量责任制 (85)第三章生产组织准备的质量管理 (86)第四章生产作业过程的质量管理 (87)第五章产品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87)第六章质量奖惩 (88)《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 (89)《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92)第一章总则 (92)第二章测绘科技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93)第三章测绘科技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 (95)第四章测绘科技档案的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 (95)第五章奖惩 (97)第六章附则 (98)《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98)《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102)第一章总则 (102)第二章使用许可 (103)第三章提供与管理 (105)第四章法律责任 (106)第五章附则 (107)《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07)《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116)第一章总则 (116)第二章房产测绘的委托 (117)第三章资格管理 (117)第四章成果管理 (118)第五章法律责任 (118)第六章附则 (119)《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119)第一章总则 (119)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120)第三章内容审查 (121)第四章审批与备案 (122)第五章罚则 (123)第六章附则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124)第一章总则 (124)第二章汇交与保管 (124)第三章利用 (126)第四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127)第五章法律责任 (127)第六章附则 (128)《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1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31)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135《考纲》【考试目的】考察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在测绘项目的管理中,运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测绘师考试法律法规-必背知识点

注册测绘师学习知识汇编 (测绘法律法规要点)目 录第一篇 测绘法律法规 (2)第1章 法律法规概述 (2)第2章 测绘资质管理 (7)第3章测绘项目承发包 (16)第4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19)第5章基础测绘 (24)第6章测绘标准化 (26)第7章测绘成果管理 (29)第8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管理 (35)法律法规可归类知识点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4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2)知识点重点回顾 (47)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51)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53)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57)第一篇测绘法律法规第1章法律法规概述一、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共同组成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为测绘管理提供了依据,为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
二、现行测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测绘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基础测绘条例》。
[1]《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3]《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4]《基础测绘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基础测绘的分级管理、规划和计划制定、经费来源、组织实施、成果更新、信息共享等作出了规定。
四、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测绘条例(2024年修订)

贵州省测绘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5号《贵州省测绘条例》已于202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测绘条例(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三章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第四章测绘成果第五章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第六章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发挥地理信息要素支撑作用,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国防动员、大数据、林业、气象、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1004005基础测绘管理和测绘标准化管理

第四章基础测绘管理4.1 基础测绘的概念与原则1、基础测绘的概念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2、基础测绘的特征:基础性,公益性,通用性,权威性,持续性,统一性,保密性。
3、基础测绘的原则: 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
4.2 基础测绘规划1、基础测绘规划的概念基础测绘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测绘的阶段性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空间布局、主要项目、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并且还应当有布局示意图和规划项目表。
2、基础测绘规划编制(1)基础测绘规划编制的程序1)制定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基础测绘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工作。
2)起草规划文本。
3)组织参与规划编制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对规划进行会商并将规划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
4)对规划指标、规划项目等规划内容进行论证。
5)县级以上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在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在获批准后(或备案后)2个月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测绘行业报刊或政府相关网站上公布规划文本的内容。
(2)基础测绘规划期限基础测绘规划的规划期一般至少为5年,保持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
(3)法律、行政法规对基础测绘规划编制的规定1)基础测绘规划报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
2)基础测绘规划要广泛征求意见。
3)地方基础测绘规划要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
(4)基础测绘规划批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

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市政府令〔2023〕294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23〕294号《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8日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豪志2023年1月11日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2013年5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022年12月8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生态保护提供服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管理(不含军事测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大数据、保密、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地理信息资源供给能力,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数字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第六条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进步,支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促进测绘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基础测绘条例

基础测绘条例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2日国务院第556号令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基础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活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基础测绘活动中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基础研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第二章基础测绘规划第七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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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4.1 测绘基准4.1.1测绘基准的概念和特征1.测绘基准的概念测绘基准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个测绘的起算依据和各种测绘系统的基础,测绘基准包括所选用的各种大地测量参数、统一的起算面、起算基准点、起算方位以及有关的地点、设施和名称等。
我国目前采用的测绘基准主要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
1)大地基准大地基准是建立大地坐标系统和测量空间点点位的大地坐标的基本依据。
我国目前大多数地区采用的大地基准是1980西安坐标系。
其大地测量常数采用国际大地测量学与地球物理学联合会第16届大会(1975年)推荐值,大地原点设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
2008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正式开始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是全球地心坐标系在我国的具体体现。
2)高程基准高程基准是建立高程系统和测量空间点高程的基本依据。
我国目前采用的高程基准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3)重力基准重力基准是建立重力测量系统和测量空间点的重力值的基本依据。
我国先后使用了57重力测量系统、85重力测量系统和2000重力测量系统。
我国目前采用的重力基准为2000国家重力基准。
4)深度基准深度基准是海洋深度测量和海图上图载水深的基本依据。
我国目前采用的深度基准因海区不同而有所不同。
中国海区从1956年采用理论最低潮面(即理论深度基准面)作为深度基准。
内河、湖泊采用最低水位、平均低水位或设计水位作为深度基准。
2.测绘基准的特征1)科学性任何测绘基准都是依靠严密的科学理论、科学手段和方法经过严密的演算和施测建立起来的,其形成的数学基础和物理结构都必须符合科学理论和方法的要求,从而使测绘基准具有科学性特点。
2)统一性为保证测绘成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靠性,满足科学研究、经济建没和国防建设的需要,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测绘基准必须是严格统一的。
测绘基准不统一,不仅使测绘成果不具有可比性和衔接性,也会对国家安全和城市建设以及社会管理带来不良的后果。
3)法定性测绘基准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批准,测绘基准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测绘基准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要求,使用测绘基准由国家法律规定,从而使测绘基准具有法定性特征。
4)稳定性、测绘基准是一切测绘活动和测绘成果的基础和依据,测绘基准一经建立,便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轻易改变。
.4.1.2测绘基准管理《测绘法》对测绘基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规定测绘基准测绘基准是国家整个测绘工作的基础和起算依据。
为保证国家测绘成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实现测绘成果起算依据的统一,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测绘法》明确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目前,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
国家对测绘基准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
一方面,体现在测绘基准的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还必须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进行会商,充分听取各相关部门的意见。
另一方面,测绘基准的数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各项测绘基准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便成为所有测绘活动的起算依据。
2.国家要求使用统一的测绘基准《测绘法》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从事测绘活动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是从事测绘活动的基本技术原则和前提,不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9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基础测绘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2 测绘系统4.2.1测绘系统的概念测绘系统是指由测绘基准延伸,在一定范围内布设的各种测量控制网,它们是各类测绘成果的依据,包括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
1.大地坐标系统大地坐标系统是用来表述地球点的位置的一种地球坐标系统。
它采用一个接近地球整体形状的椭球作为点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的数学基础,大地坐标系统的三个坐标是大地经度、大地纬度、大地高。
我国先后采用的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是我国在不同时期采用的大地坐标系统。
2.平面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是指确定地面点的平面位置所采用的一种坐标系统。
大地坐标系统是建立在椭球面上的,而绘制的地图则是在平面上的。
因此,必须通过地图投影把椭球面上的点的大地坐标科学地转换成展绘在平面上的平面坐标。
平面坐标用平面上两轴相交成直角的纵、横坐标表示。
我国在陆地上的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是采用“高斯一克吕格平面直角坐标系”。
它是利用高斯一克吕格投影将不可平展的地球椭球面转换成平面而建立的一种平面直角坐标系。
3.高程系统高程系统是用以传算全国高程测量控制网中各点高程所采用的统一系统。
我国规定采用的高程系统是正常高系统,高程起算依据是国家黄海85高程基准。
4.地心坐标系统地心坐标系统是以坐标原点与地球质心重合的大地坐标系统,或空间直角坐标系统。
我国目前采用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即是全球地心坐标系在我国的具体体现,其原点为包括海洋和大气的整个地球的质量中心。
国家测绘局在2008年发布的2号公告中指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为8年至10年。
现有各类测绘成果在过渡期内可沿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生产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5.重力测量系统重力测量系统是指重力测量施测与计算所依据的重力测量基准和计算重力异常所采用的正常重力公式的总称。
我国曾先后采用的57重力测量系统、85重力测量系统和2000重力测量系统,即为我国在不同时期的重力测量系统。
4.2.2测绘系统管理《测绘法》对测绘系统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设立了严格的测绘法律责任。
1.测绘系统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I)从事测绘活动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
《测绘法》第五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2)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
《测绘法》第九条对国家建立统一的测绘系统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测绘系统的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3)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要依法经过批准。
《测绘法》明确规定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测绘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2.测绘系统管理的职责1)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1)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
(2)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3)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批国际坐标系统。
(4)负责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
(5)负责全国测绘系统的维护和统一监督管理。
2)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1)建立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2)负责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
(3)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全国统一的测绘系统的维护和统一监督管理。
3)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照现行测绘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1)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加密网。
(2)负责测绘系统的维护和统一监督管理。
4.2.3国际坐标系统管理1.国际坐标系统的概念国际坐标系统是指全球性的坐标系统,或者国际区域性的坐标系统,或者其他国家建立的坐标系统。
随着全球卫星定位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比较方便,也易于交流,但与现行坐标系统不一致。
考虑到维护国家安全等因素,《测绘法》规定: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2.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条件按照《测绘法》规定,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在我国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必须以不妨碍国家安全为原则,对于妨碍国家安全的,不允许其采用国际坐标系统;二是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原则;三是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必须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批为原则。
按照上述原则,申请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国家现有坐标系统不能满足需要,而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2)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后的资料,将为社会公众提供的。
(3)在较大区域范围内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4)其他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5)独立的法人单位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6)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3.申请采用国际坐标系统需要提交的材料(1)采用国家坐标系统申请书。
(2)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理由。
(3)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能够反映申请单位的测绘成果与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申请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测绘局《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规定》的要求,经国家测绘局准予许可后,方可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4.2.4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1.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概念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为满足在局部地区进行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以任意点和方向起算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在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基础上,进行中央子午线投影变换以及平移、旋转等而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一种非国家统一的,但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相联系的平面坐标系统。
这种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过与国家坐标系统之间的联测,确定两种坐标系统之间的数学转换关系,即称之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