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机构税收政策

合集下载

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民办学校税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民办学校税收管理,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民办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民办学校,包括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税收政策(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政策1.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经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等。

2.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购置固定资产等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按国家规定予以减免。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政策1.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2.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购置固定资产等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按国家规定予以减免。

四、税收管理(一)依法纳税民办学校应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学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税务核算制度,确保税务申报准确、及时。

(二)税务登记民办学校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发票管理民办学校应加强发票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领用、保管等环节,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税务审计民办学校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

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税务问题,应认真整改,及时纠正。

五、责任追究(一)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1. 拖欠、逃税、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2.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3. 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虚开发票;4. 隐瞒真实收入、虚构支出等违法行为。

(二)民办学校税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2.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学校利益的;3. 拒不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干扰税务检查的。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规定及分析——龚毅一、现有法律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条文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发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二、国有企业出资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关键点总结(1)国有资产份额不得高于三分之一。

(2)只能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且不得分红。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章: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总览 (2)1.1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2)1.1.1 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念 (2)1.1.2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 (2)1.1.3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2)1.1.4 税收减免类 (3)1.1.5 税收优惠类 (3)1.1.6 税收奖励类 (3)第二章:增值税优惠政策 (3)1.1.7 政策概述 (3)1.1.8 减免范围 (3)1.1.9 减免条件 (4)1.1.10 政策概述 (4)1.1.11 退还范围 (4)1.1.12 退还条件 (5)1.1.13 退还程序 (5)第三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第四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6)1.1.14 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的减免 (6)1.1.15 教育奖金的减免 (7)1.1.16 稿酬所得的减免 (7)1.1.17 其他减免政策 (7)1.1.18 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的优惠税率 (7)1.1.19 稿酬所得的优惠税率 (7)第五章房产税优惠政策 (8)第六章: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9)第七章:教育附加费优惠政策 (10)1.1.20 概述 (10)1.1.21 减免范围 (10)1.1.22 减免条件 (10)1.1.23 减免程序 (10)1.1.24 概述 (10)1.1.25 优惠税率范围 (11)1.1.26 优惠税率条件 (11)1.1.27 优惠税率执行程序 (11)第八章: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11)1.1.28 概述 (11)1.1.29 政策内容 (11)1.1.30 政策实施 (11)1.1.31 概述 (12)1.1.32 政策内容 (12)1.1.33 政策实施 (12)第九章: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条件 (12)1.1.34 教育机构资质认定的基本原则 (12)1.1.35 教育机构资质认定的具体条件 (13)1.1.36 教育项目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原则 (13)1.1.37 教育项目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条件 (13)第十章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14)1.1.38 税收优惠政策申请 (14)1.1.39 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14)1.1.40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4)1.1.41 税收优惠政策监管 (15)第一章: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总览1.1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1.1.1 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念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或奖励的政策。

民办教育行业都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民办教育行业都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导读:从学校的角度来理一理民办教育都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终身之计,莫若树人。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作为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一、增值税(一)学历教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因此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意,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二)教育辅助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社会公益组织、职业团体、宗教团体等组织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公益活动的过程中,同样需要缴纳地方税收和规费。

下面将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

一、地方税收政策1.增值税:在我国,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按比例征收的税,适用范围广泛。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从事商品充销售活动,就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2.营业税:营业税是指在商品的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的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有偿服务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

3.房产税:房产税是指国家针对房地产实行差别计税的一种税收。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拥有房产用于开展组织宗教活动、提供公益服务等,就需要按照房产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4.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收。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使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就需要按照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5.其他税费:除了上述税种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可能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其他税费,具体根据地方的税收政策而定。

二、规费政策1.卫生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医疗、医药、卫生等服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卫生费。

2.教育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教育、培训等服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教育费。

3.城市管理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城市使用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方面享有相应权益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管理费。

4.其他规费:根据地方的规章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使用公共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可能还需要缴纳一些其他规费,具体根据地方政策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在不同地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外,为了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也会对其给予一定的税收和规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可根据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解。

民办学校缴税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缴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税收管理工作,确保学校依法纳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缴税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民办学校应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应公正、公平、公开地征收税款。

2. 实事求是原则:民办学校应按照实际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如实申报纳税。

3.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原则:民办学校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税收管理职责1.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的税收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确保税收工作有序进行;(2)负责学校税收申报、缴纳、核算等工作;(3)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提供相关资料;(4)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2. 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的税收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保证学校依法纳税;(2)对税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3)组织学校内部开展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五、税收申报与缴纳1. 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记录和核算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等。

2. 民办学校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3. 民办学校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

4. 民办学校在办理税收申报和缴纳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税收优惠政策1. 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学校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3. 学校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教师和员工的税收意识。

七、监督检查1. 学校内部应定期开展税收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

2. 学校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检查。

3. 学校在税收检查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干扰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教培机构退费税费政策解读

教培机构退费税费政策解读

教育培训机构退费税费政策解读近年来,随着教育培训行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将孩子送到培训机构进行专业的学科辅导和培训。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家长可能需要要求退费。

在此情况下,了解退费的税费政策对家长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将解读教育培训机构退费税费政策,并提供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退费的税费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VAT)和个人所得税(PIT)两个方面。

1.增值税(VAT)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属于劳务输出,适用于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这意味着教育培训机构所收取的培训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然而,如果家长要求退费,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根据相关政策执行退费手续,并向家长退还全部或部分培训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按照正常流程开具发票并退还培训费用。

此时,教育培训机构需要退还的金额即为家长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PIT)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退费时,家长需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果教育培训机构开具的付款凭证以及退费凭证符合相关规定,家长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可以申请相应的退税。

退税金额将根据家长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家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保留原始凭证:家长在付款时应妥善保留培训机构开具的付款凭证,并确保其合法、真实有效。

原始凭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时将作为必要的申请材料。

2.核实退费金额:家长在办理退费时,应与培训机构协商确定退费金额,并确保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退费金额将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退税金额。

3.遵守相关法规:家长在办理退费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税法法规,确保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虚假申报和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教育培训机构的退费税费政策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培训机构税收政策汇总
一、增值税
(一)学历教育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因此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意,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二)教育辅助服务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非学历教育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其他税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
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四条第十四项再次明确,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

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三)契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综上,增值税,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非学历教育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对于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对企业办的各类符合条件的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