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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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

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市本级管辖区围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第五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照《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代建方式进行建设和移交,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1981年11月3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第三章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第四章社员住房建设用地第五章违反本办法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切实保障和稳定农业用地,妥善安排建设用地,合理地、经济地使用土地,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土地(即国有土地)、不得侵占社会主义集体所有的土地。

严禁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

第三条水地、好地必须优先用于农业。

严格控制占用粮棉油高产区和果园、鱼塘、林木、土特产以及其它经济作物区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和工矿区的菜地。

必须占用时,要“先补后占”,占多少补多少。

集中成片的老菜地,应划为保护区,不得占用。

第四条城乡建设,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尽量利用荒地、空地、劣地,充分挖掘已经占用土地的潜力,不占或少占耕地。

城镇建设,要服从城镇规划,结合改造旧城区,适当提高建筑层数。

农村社队和社员建房,有条件的应提倡盖楼房。

第五条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的土地,一律不得占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占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

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第二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第七条国家建设(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办理征地手续;占用国有土地时,办理调拨手续。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工程建设管理技术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陕建发〔2020〕27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工程建设管理技术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陕建发〔2020〕27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工程建设管理技术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0年工程建设管理技术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陕建发〔2020〕275号西安市、渭南市、宝鸡市、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管理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0〕7号),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工程技术进步和住房城乡建设各项工作提质增效,经项目申报、城市推荐、资料审查、技术审查,现确定装配式建筑、地热能、低能耗建筑、数字化技术应用、生态环境工程、绿色农房6个类别10个项目拟列为2020年度工程建设管理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详见附件)。

一、工程建设管理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要聚焦支撑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科技需求,开展技术创新,形成工程应用技术成果,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产业支撑作用。

二、各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加强政策扶持,创新管理方式方法,支持项目开展工程技术创新应用、总结提炼创新应用成果,在本地区进行宣传推广。

三、各相关企业,要发挥技术创新的主体责任,推广采用新型建筑技术(工艺、产品、材料),科学安排工程进度,保质完成试点示范内容,并确保建筑功能提升、品质绿色低碳、成本经济等示范绩效。

我厅将对试点示范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评估;验收不合格,取消示范资格并列入企业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附件:2020年陕西省工程建设管理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计划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1月30日——结束——。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6]119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6]119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6]119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是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的首要环节,是保障城市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办法》(陕建发〔2003〕46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现就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凡未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手续。

二、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权限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务院(包括国务院各委、部、局)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8]121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8]121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8]121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4月17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需要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取得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报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其中扩权县的建设项目,提供扩权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市、县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实行批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

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市本级管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陕政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3〕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28日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力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持续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

各市(区)确定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重点项目建设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强化服务、严格考核”的原则。

各级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利益,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合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章优化规划布局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进一步强化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与专项规划的衔接,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把规划目标、建设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用项目支撑、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各市、县、区政府要创新思路、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强化措施,创造性开展项目谋划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项目谋划力度,超前策划项目,超前开展前期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储备机制。

省级财政逐步加大省重大项目前期投入,支持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化、技术创新、生态环保、城镇建设等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

第六条实行重大项目选址布局专家论证制度。

对事关发展全局、社会关注度高、省内多个市(区)竞争的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技术、经济比较分析,结合相关地区的产业结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方面因素进行指标对比评定;省政府根据专家论证和对比评定结果,确定重大项目的选址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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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
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和配套设施建设,提升宜居宜业环境,依据国家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程,是我省编制项目规划、审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选择生活环境宜居,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便捷的建成区或邻近区域。

第四条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按本办法选址,未按照本办法进行选址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立项,不列入中省补助范围。

已建成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按本办法要求在2年内配建完善。

在建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按本办法要求完善,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期交付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工作的指导,对涉及到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的,应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同步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第七条达到居住区级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做好市政设施、公用设施、综合交通等规划布局,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并做好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规划的对接。

第八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规划应注重城市设计,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第九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的建筑日照标准、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各地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选址
第十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居住用地范围内进行选址,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宜选择教育、医疗、社区管理、养老、文体、商业、金融等公建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详见附表);
(2)应选择交通便捷的公共交通沿线和站点周边布局。

设市城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选址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范围内或轨道交通站点800米范围内。

如在选址时不能满足,则必须先编制公交站点布局专项规划,与项目同期实施,在项目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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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交付时达到此要求。

(3)县城、小城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选址应在道路通达、交通方便,方便群众就业、就医、就学的区域。

第十一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选址应充分考虑用地的安全性和建设的适宜性,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崩坍影响区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地段。

场地内存在无法避开的地震断裂等危险时,应就危险因素对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应主要布局在城镇建成区。

在建成区之外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应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住房竣工交付、配套设施同步到位。

第十三条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按开发总面积的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不应在该项目外易地集中建设。

在商品房开发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在出让公告、规划设计条件、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套数、户型、面积等指标。

第十四条在棚户区改造中应按新建安置房总面积10-30%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的原则,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节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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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划要求,根据规划居住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及实际需求,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

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供热、燃气、有线电视等管线设置和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应根据环卫专项规划要求配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环卫道班房等各类环卫设施,提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米。

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

第十八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停车位设置应符合当地规划管理规范,适当配置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自行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第十九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道路建设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标准,合理规划设计无障碍设施,与城市(镇)道路充分衔接,并满足以下要求:
(1)小区级项目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
(2)小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
(3)小区入口高程应高于城市(镇)道路高程,与城市(镇)道路交接时平面交角不宜小于75°。

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小区人口达到居住区、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置标准按《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及本办法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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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有关项目;
(3)当小区人口达不到组团规模时,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充分利用周边现有的各项设施,在现有设施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应按照组团级设施配置标准同步配套建设。

第二十一条居住区级及以上规模的大型保障性安居工程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医疗、教育、敬老、社区服务、行政管理、文体、商业、金融、邮政等公建设施。

小区级和组团级公建配套设施应注重居委、物业(含业委会)、治安联防站、文化活动室、老年康体活动室、儿童游戏场、健身点以及便利店、餐饮等商业配置。

第三节公共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建设应符合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安全疏散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第二十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建设应按照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置完善公共绿地,使之与幼儿园、小学内的活动场地一并作为防灾避难场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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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项目设置要求及面积指标
1、居住区级规模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户;居住小区级规模10000-15000人、3000-5000户;居住组团级规模为1000-3000人、300-1000户;
2、表中“应”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3、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系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规定的控制指标,结合实际需求确定。

4、若条件允许,各市可参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配套建设体育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5、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等有关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邻近设置。

6、表中服务半径以a-b格式表述,指正常情况下服务半径应参照a标准,若存在特殊情况,可放宽至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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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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