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二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周期和对象,确保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煤矿应当组织职工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增强职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能力。
第四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教育与培训人员,负责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估,保障职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需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根据职工的不同岗位、责任和专业进行分类和分层次开展,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六条煤矿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案例分析、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理等。
第七条安全教育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培训、视频教育、现场演练、讲座等,以满足不同职工的学习需求和学习方式。
第八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教育档案,记录职工安全教育的内容、时间和效果等信息,便于日后安全教育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新进职工应当接受煤矿组织的安全培训,包括入职前的基础安全知识培训和入职后的实操培训,确保新进职工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培训第十条煤矿应当根据职工的工种和岗位责任,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明确所需培训的内容、周期和对象。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相应培训能力的人员进行,确保培训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培训应当注重实操训练,并配备必要的培训设施和设备,确保培训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评估职工的安全培训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培训和提升。
第十四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职工应当进行再培训,并及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应当与职工的绩效考核相结合,将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成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实施情况应当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是煤矿企业为了确保矿工安全,预防和减少矿难事故而设立
的一套培训体系和规定。
煤矿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必须严格管理和监控安全问题。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的内容:
1. 岗前培训: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一段时间的培训,包括煤矿安全知识、安全规章
制度、操作技能等。
培训的内容应根据员工的岗位进行个性化设置。
2. 常规培训:煤矿企业需定期组织煤矿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事故防范、急救知识、安
全检查等。
此外,还需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及时传达安全相关信息,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3. 应急演练: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例如煤矿逃生演练、救援演练等,
以熟悉应急措施,增强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4. 安全考核: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考试,考核员工对安全规定的理解和应用情况,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5. 培训记录:煤矿企业应对每位员工的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以方便随时查阅和
追溯。
6. 安全奖惩机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主动参与安全教育
与培训,同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
7. 外部资源:煤矿企业应与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以及专业安全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利用外部资源进行更加系统化和专业化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总之,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是保障矿工安全的重要手段,它能够提高矿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并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概率。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4篇)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培养,以及煤矿安全管理的规范。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教育的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等基本知识,煤矿安全设施和装备的使用方法,煤矿矿井、巷道和采场的安全规范等方面的知识。
2. 安全教育的培训方式: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如现场讲解、教育视频、模拟演练等。
3. 培训组织与管理: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明确培训的目标和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安排。
同时,要加强对培训人员的管理,确保培训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 教育培训的评估与考核:通过考试、实操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5. 进一步提高培训的水平: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知识竞赛、举办安全教育讲座等方式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
总之,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是确保煤矿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二)一、培训目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旨在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安全技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通过培训,使矿工了解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掌握事故应急处理知识与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二、培训对象所有从事煤矿生产的工人,包括新进矿工、再培训工人和存在安全问题的矿工。
三、培训内容1.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煤矿安全法》、《矿山安全规程》等,明确工人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责任分工。
2. 现场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熟悉煤矿不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例如安全出入矿井、使用安全防护装备、作业前的安全检查等。
3. 事故应急处理的培训:了解煤矿常见事故的类型、原因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学习正确的自救和互救方法,掌握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急救技能等。
4. 安全意识教育培训:通过案例分析、讲座、安全知识测试等方式,向矿工普及各种安全知识,培养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是指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制定的一套教育与培训规范和流程。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教育与培训目标:明确煤矿安全培训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确保每位矿工都能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培训对象与范围:确定煤矿安全培训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各级管理人员、操作工人、技术人员等。
3. 培训内容:根据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包括矿山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安全作业规程、应急救援知识、安全标志标牌等。
4. 培训方法和形式:确定煤矿安全培训的具体方法和形式,包括集中培训、现场演练、网上培训、模拟操作等。
5. 培训周期与频次:确定煤矿安全培训的周期和频次,保证培训的及时性和可持续性。
6. 培训考核与评价:建立科学的培训考核和评价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培训成绩进行记录和归档。
7. 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培训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8. 安全教育与培训宣传:加强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宣传工作,提高矿工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通过建立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能够有效提升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的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工人和外来劳动力等。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按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安全教育培训师,提供合格的安全教育培训服务。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知识;2. 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和工序;3. 煤矿事故案例分析;4. 煤矿应急处理和逃生自救方法;5. 安全事故防范和报警机制;6. 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7. 高风险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8.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9. 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根据员工的不同职责和工种进行区分,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形式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 课堂教学:通过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师进行面对面的教学;2. 现场演练:通过实地演练,模拟煤矿事故场景,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3. 培训视频:制作和播放安全教育培训视频,让员工随时随地学习;4. 网络培训:建立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平台,提供在线学习和考试。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与权限。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进行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监测和改进。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企业所有。
若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应当及时向煤矿企业反馈。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是指为了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预防和
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而建立的一套教育和培训机制。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目标,如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应急处理措施等。
2. 教育和培训内容:根据煤矿工作岗位的不同,确定相应的教育和培训内容。
包括煤
矿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处理等。
3. 教育和培训方式: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教育和培训,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演练、案例
分析、现场指导等。
4. 教育和培训机构:设立专门的教育和培训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教育和培训。
5. 教育和培训师资:培养和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的师资队伍,确保教育和培
训的质量。
6. 教育和培训考核:对参加教育和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
知识和技能。
7. 教育和培训记录:记录参加教育和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信息,
留作备查。
8. 教育和培训周期: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制定教育和培训的周期,定期进行教育和培训。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避免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4篇)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加强职工安全素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集体煤矿、私营煤矿等。
第三条安全教育与培训是煤矿企业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安全责任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机构,确保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安全生产需要,制定本企业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第二章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第六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职工个人应当了解的安全常识、安全技术和安全操作方法;(三)紧急疏散和自救互救的基本要求和技能;(四)煤矿生产设备和工艺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术;(五)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护技术;(六)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注重实践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理论教学、现场演练、实地参观等。
第八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分级分类实施,根据不同岗位和工种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教育与培训方案。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机构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教育与培训机构,受理和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十条安全教育与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师和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与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向企业领导层汇报工作情况,接受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与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记录职工的培训情况和效果。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应当明确培训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岗位和工种的安全培训需要,确保全员参与。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范本(3篇)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范本一、背景与目的为了提高煤矿安全意识和技能,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工人、技术人员等。
三、教育与培训的内容和周期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煤矿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培训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2. 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培训周期为半年,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3. 灭火与逃生演练:进行灭火和逃生演练,培训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4. 急救知识与技能:包括紧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5. 安全意识与心理辅导:对矿工进行安全意识与心理辅导,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培训周期为三个月,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
四、培训的方式1. 班级培训:定期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由资深安全专家讲解相关知识和技能。
2. 现场培训:根据不同工种特点和工艺流程,组织相关专家到现场进行培训,并指导实际操作。
3. 互动培训: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如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等设备进行互动培训,提高培训效果。
4. 自学培训:为方便从业人员学习,提供自学材料和辅导,鼓励矿工利用休息时间进行自学。
五、培训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1. 培训机构: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设立培训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
2. 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经验丰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的专家和教师担任培训师资。
3. 师资培训与交流:定期组织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交流,提高他们的培训水平和教学质量。
六、培训考核与奖惩制度1. 培训考核:对培训结束后的学员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人员可获得合格证书,成绩不合格者需参加补考。
2. 奖励制度:对考核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如物质奖励或荣誉表彰。
3. 惩罚制度:对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如降低工资、停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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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庞庄煤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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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 />
第十条安监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
第十一条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
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
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
律和岗位讲评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章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
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十六条安全活动必须由行政主管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
第十八条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4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
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
第二十条安全活动必须要有“四问法”的内容,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报送,严禁敷衍了事。
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机关包保人员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
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条“双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书面的形式报送政工部,需要汇报的
内容包括:安全活动时间、主讲人、出勤补课情况、“四问法”的主要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安全教育实行三项制度:即周五“双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调度会、党支部书记例会通报制。
“双向”考核由机关部室与基层单位结对子包保;互(抽)
查分为三井包保人员互(抽)查和闭卷
考试,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为主;将互(抽)查情况和每周五的包保情况在下周一进行通报。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
矿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六条基层各单位应根据矿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
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向财资部上报下年度需培训工种、人员计划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财资部根据各单位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班。
有关专业工种的培训
信息,应提前通知教学单位。
弟二十八条四级安全培训中心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上级规定的教学大纲、安全培训教材,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师资。
并将相关情况在开学前制表,一式两份分别送到安监部和财资部。
第二十九条学员报到后,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将学员自然情况录入微机,并校对无误,发
给矿安监部、财资部。
第三十条安监部对教学计划审核后签署意见返回。
第三十一条培训班结束,四级安培中心提供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安排考场,提交《缺额
学员通知单》。
第三十二条安培中心、财资部、安监部等部门分别提交培训工作小结,四级安培中心负
责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和分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
附表涉及的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安全活动时间不够或周五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单位党政主管和包保单位部室
负责人各30元。
如无特殊情况行政主管不主持会议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给予党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真的罚党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条机关部室包保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凡迟交或
不交报表的每次罚部室责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条凡在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责任单位
罚款XX元,并对机关包保部室罚款200元。
第三十八条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问题被矿通报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九条对于各项安全教育的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被全矿通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条每月初矿将按照“双向”考核的要求对上月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各奖励1000元,对安全包保先进个人各奖励100元。
矿年底对安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在矿、集团公司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中,各单位必须按
照下达的指标安排参训人员,选派合格的学员参加培训,发现一名学习“专业户”,对学员
单位处罚XX元;每缺一人次,不经请假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履行请假手续的,对单位罚款100元,由四级安培中心、安监部签署罚款单送交财资部办理。
请假以书面形式,并经矿分管安全培训的领导签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条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监部通知财资部,由财资部、四级安培中心安排一次
补考,个人负担补考费30元。
第四十三条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2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
工作。
第四十五条在抽查考试中对成绩不及格的职工进行补考,每人每次交补考费30元,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
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费用按1.5元/吨提取由矿考委按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解释权属某某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