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附件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在工作日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支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一)培训方案;(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四)课程讲义;(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制度适用于矿属所有单位(科室、区队)的全部职工。
第三条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长期化、科学化。
第四条按照上级有关员工培训管理规定,明确培训目标要求。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培训制度制定,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条对员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工种、岗位应知应会,特殊工种及关键岗位“手指口述”“岗位描述”“个人素质提升”等煤矿安全常识。
第六条矿劳资科、安检科、机电科、生产科等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矿属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关培训职责第十一条为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生产业务科室、区队主管为成员的员工2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组织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劳资科协调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
第十四条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培训中心协调配合实施。
第十五条培训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员工技能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并根据各单位培训需求,协调、实施各项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劳资科、安检科按照相关培训要求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的培训工作,在全矿范围内强力推行“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法。
第十七条矿各职能业务科室负责对对应区队的安全培训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业务技术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加大煤矿工人安全培训力度,必须大力开展以科室、区队为单位的现场培训和岗位技能应知应会、“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等安全常识培训。
煤矿规章制度培训内容记录

煤矿规章制度培训内容记录一、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培训一、安全管理制度是指煤矿内部建立的、规范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安全生产。
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劳动保护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对于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至关重要。
三、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教育等等。
四、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重点强调了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强调了制度的服务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还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教育、安全演练等内容,帮助员工建立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六、安全管理制度培训的内容还包括煤矿生产设备的安全操作、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等等,确保煤矿生产顺利。
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一、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指煤矿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作业安全。
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煤矿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防范措施、煤矿安全操作流程、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等。
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强调了员工对安全操作的认识和重视,强调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和实施,让员工建立正确的安全操作观念。
四、培训内容还包括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重要性、操作规程的遵守和执行,培训员工认识到安全是第一生产力。
五、在培训过程中,还强调员工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杜绝违章作业行为,保障生产安全。
三、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培训一、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煤矿在发生突发性事故时,应急处理的程序、措施和方法,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事故应急预案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训练、应急演练等方面。
三、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强调了员工在事故发生时应该积极救护伤员、尽可能减少损失,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煤矿全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外资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全员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全面培训,重点突出;3. 职业技能培训与岗位适应性培训相结合;4. 突出实效,注重培训质量。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煤矿全员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2.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3.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知识;4. 煤矿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5. 煤矿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6. 职业技能培训;7. 岗位适应性培训。
第五条培训内容应结合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岗位需求,确保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培训对象第六条煤矿全员培训对象包括:1.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煤矿生产一线从业人员;3.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4. 煤矿新进员工;5. 煤矿在岗员工。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八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全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九条培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全员培训计划;2. 组织培训师资队伍建设;3. 组织培训课程开发;4. 实施培训工作;5. 培训效果评估;6. 培训档案管理。
第十条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方式等。
第十一条培训师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3.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五章培训实施与考核第十二条培训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1. 培训需求分析;2. 培训计划制定;3. 培训师资选聘;4. 培训组织实施;5. 培训效果评估。
第十三条培训考核应包括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部分,考核成绩应作为员工任职、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是指为了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一套培训工作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的内容:
1. 培训目标:明确煤矿安全培训的目标,即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煤矿事故发生。
2. 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和地点等,并按照不同岗位和级别进行分类。
3. 培训课程:确定培训课程的内容和形式,包括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事故案例分析等。
4. 培训人员:明确培训师资的要求和选拔机制,确保培训师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5. 培训方法:确定培训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如集中培训、现场演示、模拟演练等,以及培训材料和工具的准备。
6. 培训评估:制定培训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培训工作。
7. 培训记录:建立完整的培训记录体系,包括培训人员的档案、培训内容和成绩等,以备查阅和备案。
8. 培训奖惩:建立奖惩制度,对参加培训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不参加培训或成绩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惩处。
9. 培训宣传:开展培训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培训的重视程度,增强培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10. 培训追踪:建立定期追踪和回访制度,对已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纠正和再次培训。
这是一个典型的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的内容,不同企业和地区的具体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矿安排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安排培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煤矿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培训计划1. 煤矿应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根据煤矿工作人员的不同岗位及职责,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和时间安排。
2. 培训计划应当涵盖职业技能、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工作人员全面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培训计划应根据煤矿近期生产和安全情况进行调整,确保培训内容与实际需求相符。
三、培训实施1. 煤矿安排专业的培训人员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培训内容准确、权威。
2. 培训内容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理论讲解、实地操作、案例分析等,确保培训效果。
3. 培训过程中应注重培训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留培训记录至少两年。
四、培训考核1. 培训结束后,煤矿应组织考核,对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2. 考核内容包括知识水平、技能掌握情况、安全意识等方面,考核方式多样,包括笔试、实践操作等。
3. 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证书,不合格者需进行再培训,并通过再次考核方可获得培训证书。
五、监督检查1. 煤矿安排培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由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确保培训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2. 发现培训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或存在问题时,应立即整改,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煤矿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培训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
六、培训记录1. 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档案系统,将培训计划、培训资料、培训记录等信息归档保存,备查。
2. 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名单、考核结果等信息,记录内容真实完整。
3. 培训记录应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确保信息安全性和完整性。
七、附则1. 煤矿应加强对培训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提高培训质量。
2. 煤矿应加大对培训设施和设备的投入,提高培训效果。
3. 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奖励和惩处机制,激励工作人员参与培训,提高培训积极性。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煤矿应向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说明并监督执行。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8•【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煤_矿安全培训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煤矿生产、建设、设计、科研、检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二)全员参与,全面培训;(三)注重实效,提高素质;(四)依法培训,规范管理。
第四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考核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培训对象与内容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对象包括:(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三)煤矿一线从业人员;(四)煤矿企业内部培训教师;(五)其他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人员。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煤矿安全技术、工艺、设备;(四)煤矿事故案例分析;(五)煤矿应急救援知识;(六)心理健康与职业素养;(七)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煤矿安全培训分为以下类别:(一)新职工入职培训;(二)在岗职工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五)其他培训。
第三章培训方式与时间第八条煤矿安全培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集中培训;(二)现场培训;(三)网络培训;(四)自学;(五)其他培训方式。
第九条煤矿安全培训时间应当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少于以下时间:(一)新职工入职培训:不少于40学时;(二)在岗职工培训:不少于每年24学时;(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不少于80学时;(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每年56学时;(五)其他培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结果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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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襄矿晋平煤业
有限公司
培
训
组
织
管
理
培训中心
二零一一年
山西襄矿晋平煤业
有限公司
安
全
培
训
规
章
制
度
培训中心
二零一一年煤矿安全培训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公司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晋平煤业各科室、各队组所有干部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各科室、各队组落实兑现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六条各科室、各队组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包保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工部。
第七条各队组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九条培训中心负责制订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且负责制订全公司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学员的抽调、培训、复训合格的办证、发放、建档管理。
第十条安全指挥中心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
第十一条培训中心负责公司组织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 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 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 公司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 公司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公司培训中心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 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
(二) 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 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四章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十六条安全活动必须由培训中心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
第十八条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6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
第二十条安全活动必须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
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培训中心对各科室、各队组的安全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条需要汇报的内容包括:安全活动时间、主讲人、出勤情况的主要内容等。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
培训中心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五条各科室、各队组应根据培训中心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2月向办公室上报下年度需培训工种、人员计划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财资部根据各单位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班。
有关专业工种的培训信息,应提前通知教学单位。
弟二十七条培训中心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的教学大纲、安全培训教材,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师资。
并将相关情况在开学前制表,分别送到各科室、各队组
第二十八条培训中心负责将职工自然情况录入档案,并校对无误,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办公室对教学计划审核后签署意见返回。
第三十条培训班结束,培训中心提供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安排考场,提交《缺额学员通知单》。
第三十一条培训中心、安全指挥中心分别提交培训工作小结,培训中心负责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和分管领导。
第三十二条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附表涉及的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安全活动时间不够或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单位负责人各30元。
如无特殊情况培训中心不主持会议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四条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给予各科室科长、各队组长罚款100元;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真的培训中心100元。
第三十五条各科室、各队组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凡迟交或不交报表的每次各科室、各队组责任人30元。
第三十六条凡在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七条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问题被矿通报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八条对于各项安全教育的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被全公司通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九条每月初公司将按照考核的要求对上月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安全包保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公司年底对安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在培训中心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班组建设学习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培训中心培训内容参加培训,每发现缺一人次,不经请假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履行请假手续的,对单位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全指挥中心安排一次补考,个人负担补考费30元。
第四十二条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1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在抽查考试中对成绩不及格的职工进行补考,每人每次交补考费30元,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
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
付。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山西襄矿晋平煤业培训中心
二零一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