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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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024年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024年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024年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____年)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目的和范围本保险合同旨在为乘坐航空器的旅客提供意外伤害保障,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航空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医疗费用。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保险地域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开始乘坐航空器至到达目的地之间的时间。

保险地域为全球范围内的航空器。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四条保险费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由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公布的费率进行缴纳。

第五条理赔条件和程序1. 理赔条件:a)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乘坐航空器时发生意外伤害。

b)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的一年内提出理赔申请。

2. 理赔程序:a)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b)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将尽快派员进行查勘,并与被保险人协商理赔事宜。

c)被保险人需提供医疗证明、医药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d)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并将赔付款项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六条免赔额和免赔期本保险合同设定免赔额为人民币1万元。

免赔期为保险期间的头一天至第三十天。

第七条保险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a)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残或自害。

b)被保险人酗酒、吸毒或未遵循航空公司规定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c)被保险人参与恐怖活动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d)被保险人在航空器未能通过联合国民航组织认可的安全检查时乘坐航空器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保险合同可由双方协商解除。

2. 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a)保险期间届满。

b)保险费用未及时缴纳。

c)投保人主动解除保险合同。

d)被保险人不再满足保险合同的约定条件。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司法机构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加条款本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详细列明,并与本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的定义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相关规定,本合同所指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保障被保险人在乘坐商业航空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件导致人身受伤或死亡而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第二条保险的承保范围1. 本合同所承保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购买机票起飞后至到达目的地后,以及在机场候机大厅和转机区内的意外伤害。

2. 本合同不承保以下情况所导致的意外伤害:(1)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自己;(2)被保险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乘坐非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所导致的意外伤害;(3)被保险人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所导致的意外伤害;(4)被保险人从事危险运动或职业活动所致的意外伤害。

第三条保险金的给付条件1.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承保范围内发生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时,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2.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应以最短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报告等。

3. 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应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并定期向保险人提供伤情报告。

第四条保险金的给付比例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金额,本合同规定了不同的保险赔付比例。

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金额越高,相应的保险赔付比例也越高。

第五条保险费的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逾期未支付保险费,则无法享受保险金给付服务。

第六条保险的解除和终止1. 在保险期内,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情况,将导致保险合同解除。

2. 在保险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影响保险人的赔付权益,保险合同将终止。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对于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未果,双方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仲裁。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合同构成与订立本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以及相关的书面协议组成。

本合同自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缴纳相应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生效。

合同订立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持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险对象及保险期间本合同适用于购买机票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

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通过安检通道开始至飞机到达目的地离开登机口为止。

若被保险人因航班延误等原因在机场停留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亦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三、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救治,保险公司将承担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健康状况。

2. 被保险人应遵守航空安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3. 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2.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等因素。

3. 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4. 被保险人违反航空安全规定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导致的事故。

5.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六、赔偿处理1.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将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尽快审核处理。

2. 意外伤残保险金根据伤残程度评定结果支付,具体评定标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 意外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 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支付赔偿金。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1),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2)(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2.1.3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8.3)住院(释义见8.4)治疗,保险人就其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内所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乘坐飞机时发生意外伤害的旅客
提供保险保障。

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责任: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人身伤亡、残疾和医疗费用等。

2. 保险期限:合同规定了保险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乘坐飞机的起飞和降落期间。

3. 保险金额: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金额根据不
同的合同和保险计划而定。

4. 保险费用:合同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的计算依据包括被
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因素。

5. 免赔额: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个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时需要先承担
一定的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

6. 责任免除: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些责任免除情况,即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保险公
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7. 理赔程序:合同中规定了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应进行的理赔程序,包括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赔偿等。

被保险人在购买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和细则,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和理赔程序等重要信息,以确保自己能够获得合适的保险保障。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篇1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导言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航空旅客之间的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航空旅客提供保障,确保在飞行途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深入探讨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义、保险责任、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索赔流程等方面。

一、定义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乘坐航空器期间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伤害或死亡事件,由保险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二、保险责任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器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人将支付一定的身故赔偿金给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2. 意外伤害伤残赔偿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器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保险人将支付一定的伤残赔偿金给被保险人。

3. 医疗费用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器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将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给被保险人。

4. 残疾津贴: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器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将支付一定的残疾津贴给被保险人。

5. 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一些其他相关费用,如丧葬费用、住院生活费用等。

三、保险标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器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害或死亡事件。

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飞机坠毁、飞机失事、人为错误等。

四、保险期间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为被保险人乘坐航空器的起飞时间至降落时间。

五、保险费率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飞行航程、飞行时间、保额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保险费率越高,保额越大,保险责任越全面。

六、索赔流程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器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了伤害或死亡事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乙方(旅客):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乘坐航空器的意外伤害风险。

二、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因乘坐航空器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的《赔偿标准表》执行。

三、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乙方通过机场安检并登上航空器起至乙方到达目的地离开机场安检区域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具体金额在购票时由甲方代为收取。

2.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用。

五、合同成立及生效条件本保险合同自甲方收取乙方保险费用并出具保险凭证之日起成立,自乙方通过机场安检并登上航空器时生效。

六、免责条款1. 甲方对下列情形导致的乙方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1)乙方在航空器登机前或下机后发生的意外伤害;(2)乙方因疾病、自杀、犯罪行为等导致的伤害;(3)其他非因乘坐航空器导致的意外伤害。

2. 具体免责条款详见本保险合同所附的《免责条款表》。

七、赔偿申请与受理1. 乙方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索赔申请。

2. 乙方提出索赔申请时,应提供本保险合同、身份证明、医疗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 甲方收到乙方索赔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审核,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3.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范围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保障乘坐民航客机的旅客在飞行中遭受意外伤害后能获得一定经济赔偿。

本条款适用于在被保险人乘坐合法载客的民航客机进行国内及国际航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二、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1. 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承诺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有效期内乘坐民航客机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提供保险赔偿。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飞机事故:如空难、撞地、失事等;• 机舱意外:如燃料泄漏、火灾、设备故障等;• 空中颠簸:如气流异常、飞机颠簸造成伤害等。

2. 赔偿标准根据被保险人受伤程度的不同,本保险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丧失生命:保险金额的100%;• 完全失能:保险金额的100%;• 伤残程度达到60%以上:保险金额的70%;• 伤残程度达到40%至59%:保险金额的50%;• 伤残程度达到20%至39%:保险金额的30%;• 伤残程度达到1%至19%:保险金额的10%。

三、免赔额和特殊责任免除1. 免赔额本保险设定了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需要自行承担的赔偿部分。

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10%。

2. 特殊责任免除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乘坐非法载客的航班;•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或参与造成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滥用酒精、药物或其他精神药物;•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航空安全规定;• 被保险人乘坐非民航客机。

四、保险费支付和终止合同1. 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进行保费支付。

保险期间为投保后的一年。

2. 终止合同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再符合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五、索赔处理流程1. 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证明、乘机凭证等。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报案后进行初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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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意外医疗保险金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院(见7.3)接受治疗,自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之日起的180日内发生的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按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为限。

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的被保险人,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15日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床位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和救护车费。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见7.4)接受治疗而发生医疗费用,则前述各项费用还必须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

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5 补偿原则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6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5);(4)被保险人药物过敏;(5)被保险人通过机场安全检查后又离开候机区;(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6)。

因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本合同;(2)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7);(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本合同;(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本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病历;(4)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者发票,我们留存其原件;(5)如果所申请的医疗费用中含有住院医疗费用,则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6)如果被保险人从其它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它途径报销的凭证,我们留存其原件;(7)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8)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前身故,意外残疾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3.4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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