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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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医疗意外险项目介绍

手术医疗意外险项目介绍

85人
纠纷率8%
7人
44人
纠纷率43%
19人
投保组
未投保组
数据显示:开展医疗意外保险显著降低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四、项目方案整体介绍--案例
山东泰安中心医院2017年10月6日发生一起患者骨折手 术后引起肺动脉栓塞导致死亡的案例,因术前充分沟 通,家属对手术意外风险有充分了解,并购买了中国 人寿的骨科手术意外险,出险后中国人寿及时按保单 约定赔付了25万元保险金,患者家属没有和医院发生 纠纷。
意外 身故
爱有所继
意外 伤残
残有所仗
意外并 发症
病有所医
三、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2015年2月24日CCTV的《新闻直播间》栏目播报:“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我国多个相关部门正 在研究建立医疗意外险,作为医疗责任险的补充,来解决一些医患纠纷”。
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计委10号令,《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缓解医护人员心理压力, 降低执业风险,为医护人 员提供安心、安全的行医 环境
术前了解医疗风险,通过 医疗意外险对风险损害进 行提前预防,免除患者家 属后顾之忧
通过保险分担机制,缓解 医患矛盾,减少医闹事件, 促进国家医疗健康事业良 性发展
二、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患者及其家属
与其锦上添花 不如雪中送炭
手术医疗意外保险 项目介绍
目录
CONTENTS
1 国内医疗纠纷现状 2 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3 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4 项目方案整体介绍
一、国内医疗纠纷现状
2016年10月的数据显示 我们国家有超过89%的医生 目睹或遭遇过医闹,其中 34%的医生目睹或遭遇的医 闹次数超过5次,医患矛盾冲 突已经成了我国医疗系统内 的普遍现象,成了影响健康 医疗环境的重要因素。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篇一」20xx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昨天获悉,我市人社、财政、卫计、物价四部门日前出台“扬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医保支付方式实行重大调整,从原来单一的按“一个项目一报销”方式,改为建立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和按服务项目付费等结合的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今年建立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病种、人头和服务项目付费等结合据悉,这次改革实施范围为:扬州市区(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和生态科技新城)和各县(市)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方案还提出了实施需要达到的目标任务,也就是,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全面实施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制度,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住院大病按病种付费,扩大实施日间手术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及覆盖面,建立按病种付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市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20xx年,各统筹区实施以总额控制为基础,建立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和按服务项目付费等结合的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与风险分担机制。

到20xx年,逐步建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复合式医保支付制度。

据了解,实行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可杜绝医务人员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开药、滥施检、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注重向基层倾斜每年12月上旬确定年度总额如何确定年度总额控制指标?据了解,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以年度医保基金(医保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入预算为基础,在扣除长居外地(转外就医)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家庭病床、特殊药品、大病(补充)保险、门诊诊察费、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风险调剂金、考核调节金、参保单位或个人退休一次性所差年限缴费当年分摊以外部分等费用支出,于每年的12月上旬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年度总额控制指标。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方案预案:________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7 页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参合农民在生产、生活、劳动中出现的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依据xx年国务院下发的《社会保障“十三五”规划纲要》、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省卫计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省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近两年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实际,经xx年7月16日县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制定此方案。

一、意外伤害补偿对象、投保人及承办机构1、投保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甲方);2、承办机构(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两家公司以下简称乙方)3、补偿对象(被保险人):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

二、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投保基金)xx年意外伤害投保基金,在xx年意外伤害实际补偿基金614万元的基础上下降20万元,按照参合群众每人16元的标准从新农合总基金中提取划转,不再向参合群众个人另行收取。

xx年1月1日以后至本方案施行之日,已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销的,乙方仅向县财政局新农合基金专户支付补偿金。

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出院,未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的参合农民,意外伤害住院一律由乙方给予补偿。

第 2 页共 7 页三、意外伤害补偿标准1、封顶线10万元,包括年度内意外伤害补偿、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正常分娩补助门诊补偿和二次补偿累计计算。

如新农合补偿标准调整,意外伤害补偿标准随着调整。

2、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就治的,享受与我县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

意外保险合同范本4篇

意外保险合同范本4篇

意外保险合同范本4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被保险人与乙方签订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及保险对象本保险合同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对象为甲方指定的人员,具体名单详见保险清单。

二、保险责任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乙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乙方按照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乙方承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乙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具体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清单确定。

2. 保费: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费金额及时足额缴纳保费。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乙方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终止日止。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解除合同需书面通知对方,并返还相应保费。

2. 合同终止: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4)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体育活动。

2. 具体免责事项详见保险条款。

七、理赔与申请1. 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理赔申请材料。

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作为理赔申请人,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

意外伤害可能在不经意间降临,给我们的身体和财务带来巨大的冲击。

而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就像是一把为我们遮风挡雨的伞,在关键时刻提供重要的保障。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简单来说,它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意外伤害所提供的一种补充保险。

当我们遭遇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跌倒受伤、烧伤烫伤等,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需要治疗时,这份附加保险就可以发挥作用,帮助我们分担一部分医疗费用。

为什么我们需要这样一份附加保险呢?想象一下,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您受伤住院,需要进行手术和长期的康复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虽然能够覆盖一部分费用,但可能无法完全满足所有的需求。

比如一些昂贵的进口药品、特殊的治疗手段或者高额的手术费用,都可能不在基本医保的报销范围内。

这时候,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就能够填补这个缺口,减轻我们的经济负担,让我们能够更加安心地接受治疗,早日恢复健康。

那么,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都覆盖哪些内容呢?通常来说,它包括意外伤害导致的门诊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有些保险产品还可能涵盖康复治疗费用、护理费以及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赔偿等。

不过,具体的保障范围和赔偿标准会因不同的保险产品而有所差异,所以在购买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权益。

在理赔方面,一般需要我们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事故证明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和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流程和要求上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在购买保险时,也要了解清楚理赔的相关事宜,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能够顺利获得赔偿。

对于一些特殊人群,比如老年人和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下降,行动不便,更容易发生意外摔倒等事故;而儿童则活泼好动,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也容易受到意外伤害。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3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3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3篇篇1甲方(医疗机构或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或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对乙方开展的医疗责任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与责任期限本合同规定的医疗责任保险旨在覆盖乙方因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本保险承保的医疗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人体试验等。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针对每次医疗事故,乙方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以及甲方的审核结果确定。

三、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乙方应支付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用。

支付方式为_____(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四、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1. 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因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保险。

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以及第三方责任等。

2. 除外责任:对于下列情形,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医疗事故;(2)乙方违法违规的医疗行为;(3)患者自身疾病或自然原因导致的损害;(4)保险合同签署前已经存在的医疗事故或已知的患者损害;(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

五、事故报告与理赔程序1. 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材料。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理赔程序和要求,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应及时审核并处理理赔申请。

3. 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意外险实施方案

医疗意外险实施方案

医疗意外险实施方案医疗意外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它为投保人在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为了更好地实施医疗意外险,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明确保障范围。

医疗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应该明确规定,包括意外伤害和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在保障范围内,应当细化具体的医疗项目和费用标准,确保投保人在遭遇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上的支持。

二、建立快速理赔机制。

针对医疗意外险的特点,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简化理赔手续,缩短理赔周期。

投保人在遭遇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支持,减轻经济负担,提高投保人的满意度。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医疗意外险的重要性,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可以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宣传资料、开展保险知识培训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医疗意外险的认知度,促进更多人购买医疗意外险,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四、加强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医疗意外险的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同时,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减少理赔风险。

五、完善监督和评估机制。

为了确保医疗意外险的实施效果,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定期对医疗意外险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六、加强合作与协调。

医疗意外险的实施需要各方的合作与协调。

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监管部门以及投保人都应当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医疗意外险的实施,为投保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综上所述,医疗意外险的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障范围、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风险管理、完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合作与协调。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实施医疗意外险,为投保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范本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范本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意外事故时的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生活安全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编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工伤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购买的由保险公司提供的工伤意外保险,用于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伤或遭遇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所支付的赔偿费用。

第四条:本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购买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并对员工的工伤意外事故进行赔偿。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员工在下列情形下发生工伤意外事故时,可享受工伤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2. 在工作时间内以执行公务或任务为目的离开工作场所行动时发生的事故;3. 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4. 其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认定为工伤的。

第六条:员工因工伤或遭遇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员工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对员工的工伤意外事故进行赔偿时,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章保险保障范围第八条:本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以执行公务或任务为目的离开工作场所行动时发生的事故。

第九条:本保险保障范围还包括员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十条:本保险保障范围还包括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事故,认定为工伤的。

第四章保险赔偿标准第十一条:员工因工伤或遭遇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员工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伤或遭遇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将支付死亡赔偿金。

第十三条:具体的保险赔偿标准将根据员工的工伤意外事故程度和伤残程度等因素进行细化,由保险公司制定并与企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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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各类医疗机构在职、在编的医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社会组织或团体。

团体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投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

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伤残、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伤残、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被保险人死亡,医疗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五条本保险中的医疗保险责任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30日内未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条第(二)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中对应每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害伤残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础上,方可选择投保本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或90日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投保当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第七条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两倍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其他情形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八条因下列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四)因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及剖腹产)、流产、避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五)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进行治疗;(七)因中暑、高原病、药物过敏、细菌和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感染除外);(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瞒、欺诈行为;(九)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十)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十一)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二)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蹦极跳、登山、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十三)凡被保险人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十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五)被保险人猝死。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邪教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三)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依法拘留、逮捕、服刑期间;(五)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第十条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及进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费用;(二)家庭病床、挂床治疗产生的费用;(三)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费用;(四)被投保前已有伤残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五)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治疗费用;(六)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转院治疗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七)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八)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一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计算。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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