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合集下载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第16例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答:被保险人王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第17例1996年2月30日,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

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

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

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

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18例王,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1)a不正确。

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

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

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

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分析

我国对保险中自杀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66条其次款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假设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依据 合同给付保险金。”
自杀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肯定时期内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 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而保险合 同生效满肯定期限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担当保险责任,依 据商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自 杀条款的标准具体化为三条:
据此,并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 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 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投保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
受益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
庭审中,原告声称在办理投保手续填写相关表格时,代理人并没有向他们 进展具体说明,很多内容他们都不知道,代理人就叫他们在签名栏中签名,并 没有询问他们“过去五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等问题住过医院。 因此她认为:“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终身保险合同时未尽说明义务,明显 存在过失。况且保险公司承受的是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39条及《保险 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不但不提请投保人留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也未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保险合同中有 关责任免除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投保人不存在有意隐瞒事实、不履 行照实告知义务的问题。”等等。
2023年5月3日,宋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宋某因身体不适 三个月前到某市医院检查并住院,经诊断为肝硬化,不治身故,故申 请保险金。
接到此案后,保险理赔人员进展了认真的分析,觉察一些疑点 :〔1〕被保险人购置终身寿险缺乏一年即出险,是偶然吗?〔2〕肝 硬化是肝病变进展过程的终末阶段,一般是由病毒性肝炎、酒精肝或 其他肝类的疾病经过长期演化而形成的慢性病。它的形成需要较长时 间,应有较长的病史,不会突然爆发,而此案的发生显得太过突然。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2、1997年8月1日,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在工作时将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A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的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6千元。保险公司认为从A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二十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既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A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精神病、未成年人儿童不适用,其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偿。
二、各险种案例
人寿保险案例
10、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保险合同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予以拒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及解答

保险基本原则案例及解答
出租车公司虽然已经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但仍然拥有管理照护权,因 此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时有效的。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且转让致危险程 度增加,则保险公司对因危险程度增加所致损失可以拒赔。而本案中, 车辆损失是在危险程度没有增加,甚至是降低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属于 保险公司可拒赔的情况之列,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来看,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解释发生 争议时候,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因此本案中法院据此也应 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精品课件
近因原则案例3.1
某日清晨,6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 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 某撞倒。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 某在前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 李某因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 依法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在张某离开D城时,爷爷曾为她购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保险期限10 年),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可是在张某到E城后,一年后的某一天, 在一次上学途中遇交通事故,张某不幸身亡。事发后,张某的爷爷及 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保险金,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请分析该 案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精品课件
案例1.1解答要点:
由于所有的保证事项都是属于重要事项,不管被保险人出于什么原因, 只要违反了保证事项,保险公司都可以拒赔。
精品课件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2.3
钱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额为18000元,其中楼房保额 为7000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额为11000元。在投保时,钱先生对于投保 财产的详细地址没有填。后来,钱先生租了附近一间平房用来堆放物 品。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1、1996年3月,某厂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 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 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 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 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 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 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 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 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 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 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 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年龄误告条款3、 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 每年实收保费为 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 ?各应如何处理?4、 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400 元。

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 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1)a不正确。

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

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

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

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余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余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老余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5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余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余妻与老余离婚为由交给老余父母。

(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1)不正确。

(2)保险金应当给老余的妻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老余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

在指定了受益人,且指定的受益人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4、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5、某珠宝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珠宝公司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珠宝公司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珠宝公司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6.余某将其所拥有的房屋以定值保险方式,向C保险公司投保房屋火灾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

一日附近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发生意外火灾导致房屋全部受损。

假设被保险人余某首先向该起事故的责任方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时, C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如果该起事故的责任方施工单位如果已经充分补偿被保险人,则C 保险公司不赔。

(2)如果补偿不足,则C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差额补偿被保险人,然后C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该起事故的责任方施工单位代位追偿。

7、被保险人甲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内某日,甲因狩猎摔下马骨折,由于该处潮湿阴冷,甲在获救前感染肺炎,后医治无效去世。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并给出理由。

答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系未被中断,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后因的原因为损失的近因。

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包括摔下马骨折以及感染肺炎,两原因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死亡的近因为摔下马骨折,而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依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8、1918年,一战期间,被保险人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

由于哈佛港务当局担心该船会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塞港口,因此拒绝其靠岸。

该船只好驶离港口,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

保险公司处理意见:由于该船只投保了一般的船舶保险(未附加战争险),保险公司拒赔。

法庭的判决:这起事故中,战争为近因,而该船只未投保战争险,保险公司胜诉。

分析:从时间上看,致损的最近原因为触礁,但要注意的是船只在中了鱼雷之后始终未脱离险情,触礁也很有可能是由于险情未解除而致。

被保险船只被鱼雷击中为战争所致,不属于一般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9、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分析: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理由: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因此,保险法规定,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已先于其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指定的受益人(王某之妹)已先于其死亡,因此,保险金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王某虽与其妻分居,但并未离婚,因此其妻与其子都是其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如果王某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则保险金应由其妻与其子享有。

10.刘某将其所在武汉市内用于上下班的一辆30万元的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30万元,并缴清保险费。

同年7月1日,刘某将该车以25万元的价格、连同保险单一起转让给朱某用于省内载客营运。

同年11月20日,因意外该车全毁。

当刘某与朱某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该项索赔案?依据:保险合同转让和保险利益时效规定。

结论:刘某对该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因而不能索赔。

如果风险没有明显增加,朱某作为该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

如果风险明显增加,朱某已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作出加费或解除合同的决定,并退还未到期保险费;如果朱某作为该保险标的房屋受让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拒赔。

11、高某于2002年7月份在北京某保险公司为其购置的捷达小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纳保险费17000元。

同年底,高某经汽车交易市场将捷达车卖给金某,高某未告知保险公司。

2003年1月,金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车公庄路口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相撞,交通队认定金某负全责。

金某支付王某修车费5800元。

金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赔,金某逐诉至北京西城法院,法院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诉讼费由金某负担。

为什么?如果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分析:(1)不赔。

因为保险合同的转让未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2)不赔。

因高某对该车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和在整个合同的存续期间都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计算题:1、某企业分别向A、B两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0万和400万。

如果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300万元损失,则请分别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和顺序责任分摊方式这三种不同的重复保险分摊方式,计算A、B两公司各自应赔付的金额。

比例责任制A保险人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额/各保险人保额总和=300*200/(200+400)=100万B保险人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额/各保险人保额总和=300*400/(200+400)=200万限额责任制A保险人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责任限额/各保险人责任限额总和=300*200/(200+300)=120万B保险人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责任限额/各保险人责任限额总和=300*300/(200+300)=180万2.兴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某项财产按照不定值保险方式向A保险公司投保团体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失火导致该项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假定:(1)出险时,该项财产的市价为150万元,请问按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在出险时,该项财产的市价为9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3)出险时,其市价为100万元,但在出险前,该标的已有20%转让他人,则保险人赔多少?答:(1)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赔偿100万元。

(2)以实际损失为限:保险人赔偿90万元。

(3)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赔偿金额= 100 * 80% =80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