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执行,保护航空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航空旅客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第三条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适用于合法订立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伤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二) 被保险人酗酒或服用毒品后造成的;(三)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危险活动时造成的;(四) 被保险人有意违反航空安全规定时造成的;(五) 其他不承保事项。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15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单,并确认被保险人的身份及保险标的。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保险费及费率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人不得擅自修改保险合同内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保险合同。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与保险事宜有关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
第十条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金赔偿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实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保险金。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十三条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包括一次性交纳和分期交纳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保险费用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纳,逾期不交的,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保险费用的计算应当按照已经确定的费率以及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和保险期限等因素计算。
2023年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本合同是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订立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为双方约定的条款:第一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保日起至终止日止。
起保日是指甲方收到乙方的保险费,并接受乙方投保申请的当日。
终止日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之日。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因乘坐航空器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者医疗费用支出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乘坐航空器期间,乙方非出于自愿的、突发的、非正常的事件,导致乙方身体上的伤害。
3. 甲方将根据乙方投保的保额,按照下表的标准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身故:按照乙方投保的保额全额赔付。
(2)伤残:根据乙方伤残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赔付,比例根据《航空旅客伤残赔偿金标准》确定。
(3)医疗费用:按照乙方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进行赔付,赔付限额为乙方投保的保额的80%。
1. 本合同约定了免赔额的金额,即乙方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赔偿金额高于该免赔额时,甲方才承担赔偿责任。
2. 免赔额的计算方式为:乙方投保的保额的5%。
第四条保险费的交付和计算1. 乙方应当在起保日向甲方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根据乙方投保的保额和保险费率计算得出。
2. 如乙方未按时交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 在乘坐航空器期间故意自残或自杀。
2. 故意造成或增加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
3. 投保时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与本保险风险有关的重要事实。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申请理赔的手续和期限1. 在乙方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申请理赔所需的证明材料和相关信息。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1. 引言本合同是基于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约定,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向其提供保障。
本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理赔的条件和程序。
2. 被保险人范围和保障对象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 合法订购本保险产品的航空旅客; - 年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购并成为受益人;保障对象为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3. 保险责任3.1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方案,保险金额将在合同生效时确定,并在合同附件中明确列明。
保险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况进行赔付。
3.2 保险责任的范围本合同保障对象发生意外伤害导致以下情况的,保险人将依法履行赔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中因飞机事故导致身故; - 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中因飞机事故导致残疾; - 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中因飞机事故导致需要医疗治疗的伤害; -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
3.3 保险责任的排除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资格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飞机; -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自杀或者故意犯罪; - 被保险人参与赌博、斗殴或者醉酒滋事; - 被保险人患有已知的疾病或者先天性残疾。
4. 理赔流程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 尽快向保险人报案; 2.提供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3. 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完成相关的调查和鉴定。
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后,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理赔审核,并按照保险金额和损失情况进行赔付。
5. 保险费和合同终止5.1 保险费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按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日期将在保险合同中详细注明。
5.2 合同终止条件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 合同期满; - 被保险人放弃保险; - 被保险人死亡。
6. 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乙方:(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邮编)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有承保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资格和能力。
2、乙方为一名民用航空旅客,需要购买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以获得充分保障;3、双方均同意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签订本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乙方登机起飞之日(或乙方进入起飞候机室之日)开始,至乙方中途下机、或到达目的地下机并出候机室之日止。
二、保险责任1、本合同保险责任仅针对乙方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航空器意外事故而导致下列伤害:a、身故:将给付受益人乙方保险金额。
b、残疾:将给付乙方按照国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应比例的保险金。
c、急救费用:根据乙方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性质和程度,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提供申报的必要材料,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接受医疗诊疗等必要程序。
三、保险金额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元)。
2、本合同保险金额在理赔时按照人民币计算,为最终保险金额。
四、保险费1、本合同保险费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保险费支付方式:(一次性、分期、时间及方式等)。
2、保险费金额为人民币(×××元)。
五、解除合同1、如果乙方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隐瞒情况,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有权不予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2、如果乙方中途下机,保险责任终止。
如乙方发生身故或被残疾,其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停止保险责任,并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
六、法律约定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纠纷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如本合同条款遭到双方和解释异议,可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作为乘客在乘坐甲方指定的航空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乙方登上保险航班起始,至抵达目的地离开保险航班终止。
在此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均为保险事故。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承担保险责任。
2. 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事故、爆炸、火灾、坠落等。
3. 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五、不赔偿事项1. 乙方在保险期间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意外伤害;2. 乙方故意自伤或自杀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3. 乙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4. 战争、军事冲突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意外伤害。
六、保险金额及保费保险金额根据乙方的需求及甲方的规定确定,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间计算。
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合同。
七、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申请理赔。
2. 乙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身份证明、事故鉴定报告等。
3. 甲方收到完整理赔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赔偿金。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间结束自动终止。
2. 乙方在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到期后自动失效。
3.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的所有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3.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影响条款的实际含义和法律效力。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合同目的:本合同是为保障乙方在乘坐甲方规定的客运航班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人身伤害所致经济损失,乙方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2. 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1)保险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3. 保险责任:(1)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坐飞机(含登机、下机、行李操作等行为)所产生的人身损害,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合同范围内为乙方提供保险赔偿金;(2)本保险公司将在被保险人未来发生伤残或死亡事故的情况下,向被保险人的指定受益人支付意外死亡或伤残保险金。
4. 保险金计算标准及赔偿程序:(1)意外死亡或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乙方实际缴纳的保费为基础,根据下表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赔偿金额---|---意外身故|100%保额猝死|100%保额双眼失明|100%保额一手一足残疾|100%保额一手或一足残疾|75%保额一眼失明|50%保额一耳失聪|20%保额(2)申请赔偿程序:①乙方须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及赔偿期内提出书面申请;②乙方须向本保险公司提交以下证明材料:a) 报案时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b) 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证明及治疗期间病历等资料;c) 其他本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③乙方须在遭受意外之日起30天内书面向本公司报案;④乙方或其合法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交门诊或住院的医疗费用票据。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3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作为乘客在乘坐甲方指定的航空器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乙方登上航空器时开始,至乙方离开航空器时终止。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间因乘坐航空器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等。
五、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乙方需求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2. 保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保费。
保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乙方在保险期间内主动放弃保险权利。
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1)保险期间结束;(2)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受伤或死亡,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完保险责任;(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七、免责条款1. 甲方对下列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1)乙方在航空器上自杀、自伤、违法行为等导致的伤害或死亡;(2)乙方在航空器上从事体育运动等高风险活动导致的伤害或死亡;(3)乙方患有疾病或身体原因导致的伤害或死亡,但甲方在投保前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2. 除此之外,甲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承担其他未在本合同中明确列明的责任。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太平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乘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下列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指定交通工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民航班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2、列车(包含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列车(含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3、轮船: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4、客运汽车(包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期间(自进入客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一、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伤残,并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者《III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该两表下列合称“伤残给付表”)所列伤残程度,本公司按该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中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本公司按各伤残项目对应的比例之与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不一致伤残项目属于身体的同一肢,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进行给付。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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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三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第五条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九条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十五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构成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受益人第九条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申请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第十二条诉讼时效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四条争议处理第十五条释义(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盛世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提示:一、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三条。
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盛世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并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太平盛世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第 1 页,共 6 页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10、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六条保险期间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
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 20 元。
三、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太平盛世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第 2 页,共 6 页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一、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太平盛世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第 3 页,共 6 页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释义意外伤害等效航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毒品现金价值: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