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通过诉讼保护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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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拓展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受理范围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拓展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受理范围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拓展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受理范围摘要: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三级缩限”使得学生校内申诉范围仅局限于处分救济。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与社会环境的变化,现有的申诉制度受理范围已经不能体现申诉制度的立法意旨和功能作用,本文从学生申诉制度法律规定的梳理入手,分析了拓展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受理范围的必要性,提出了以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准则,界定校内申诉制度受理范围的思考。

关键词: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受理范围一、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法律规定申诉是权利的救济途径之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学生申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宪法性质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41条对公民申诉权的明确规定成为我国有关申诉权或申诉制度的立法基础。

在教育领域,作为教育主体的申诉权或申诉制度的规定则体现在《教育法》第42条,但仅仅是描述性的规定,并无具体化、程序化要求。

直到2005年教育部重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才将这一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由此可见,在我国,学生申诉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实施过程都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申诉处理程序不明确、申诉范围过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结构、责任不合理等。

二、拓展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受理范围的必要性学生拥有申诉的权力,既是作为公民的一般权力,也是作为学生主体的特殊权力。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既是一项基本人权制度,也是一项具体化的宪法性制度,更是一项获得权利救济的程序性制度,然而这样一项关乎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诸多权益的制度在立法和具体实施中都存的着缺失,特别是对申诉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申诉对像主要以学校行为为出发点,而不是以学生权益为出发点。

(一)社会发展与教育体制改革,学校与学生之间纠纷种类增多自2005年《新规定》颁发以来,学校开始受理各类学生申诉案件,其中,占很大比重的是有关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的处分以及退学处理的申诉,主要是从学校作出的关于学生过错行为认定的申诉,可以说是一种处分救济,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教育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学分制改革实施以来校园内学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的纠纷类型远不止于此。

论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救济

论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救济
为由 ,于 20 02年 l 对 贵州 邮 电学 院提起 行 政 2月
诉讼。20 年 1 贵 阳某 区法 院以 “ 03 月 不属 于人
【 收稿日期】2O 一 0 I O6 1 一 I 【 作者简介】粱荣根 (96 ) 女。广东阳江人,阳江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1 一, 7
维普资讯
【 关键词】受教育权;行政诉讼;受案范囤;行政主体 【 中圈分类号】12 + 【 3 21 9 6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8 96 2O)0 — 05 0 0 — 74(O6 4 05 — 5 0
近年来 ,随着社会 的发展与进步 ,公民法律 意识 的提高 ,有关公 民受教育权的纠纷及诉讼呈 增多 趋势 。虽然 我 国已制 定 了一 系列 的法 律法 规 对公民受教育权加 以保护 ,但现有法律法规的内 容较粗疏 ,相关责任条款不明确 ,法律的可执行 性较差 ,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 了公民受教育权 司 法救济的实现 。法谚有云 : “ 无救济 即无权利 。 ” 因此,加强对公民受教育权司法救济 的研究便具 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 。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受教 育权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学校能否 作为行 政诉讼 的被告 的问题 ,均存在不少 的争 议 ,本文试结合案例对这些 问题加以探讨。

由女大学 生怀 孕被开 除案所 引发 的思索
等教育法> 教师法>等法律对受教育权予 以肯 、<
定 ,而且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对受教育权的内容作出规定。然而 ,既定 法律规范的存在仅是法治的一个方面,法治 的应 有之义还包括对违反法律规范行为承担责任,如 果仅有法律规范而无违法追究机制 ,就等同于无 法治。就此意义而言 ,本案中的女大学生针对高 校的管理行为而与高校对簿公堂 ,乃为极富意义 的迈 出法 治真 空 的一步 。 然而,我 国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乃为两类 不 同性 质 的诉 讼 。学 校 的哪些 行 为 有接 受 司法 审 查 和 司法监督 的必要 性 。其 中 哪些 纠纷 可 通过 民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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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52)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152)案例分析题: 1.初中学生违纪被开除能不能起诉学校?【案情简介】纪先生的儿子是某校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因在校和其他学生打架,被学校以违反校规为由,开除学籍,现辍学在家。

孩子多次表示悔过,希望能回学校上学。

但当纪先生找到校方协商恢复儿子学籍时,却屡次被校方拒绝。

为此,纪先生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学校侵权。

试分析:(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本案是一起由学校开除学生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由此可知,因纪先生的儿子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所以,尽管学校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惩戒他,但却不能随意开除他。

因而,学校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该生的受教育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案例

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1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川,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满族,现在北京市寄读学校就读,住北京市理工大学院内30号楼96单元602号。

法定代理人和平,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满族,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小学教师,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赵兰兰,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西苑草场18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堆子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庚民,校长。

委托代理人魏贵勤,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川因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5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6月,和川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我系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以下简称海淀实验中学)初中部学生。

2003年9月5日下午,学校误以为我打架,给我停课3节,并给予警告处分;同年9月8日,因我将学校铁皮柜损坏,被停1天共计8节课。

之后,我转入香山中学借读。

2004年2月16日,我又回到海淀实验学校,但直到24日才正式进入课堂学习,学校给我停课9天累计56节。

2004年5月11日到2004年5月14日,学校又给我停课4天,共计22节,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进行了张榜公布。

至此,海淀实验中学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以种种理由给我停课达89节及两次纪律处分,严重侵犯了我的受教育权。

要求判令海淀实验中学赔偿经济损失4450元、赔礼道歉、撤销两次处分。

海淀实验中学辩称:2003年9月1日开学第一周内,因和川与同学打架和严重损害公物,我校给予警告处分,并将情况告知家长。

当月8日,家长提出让和川到香山中学试读(学籍仍在我校),我校决定暂不公布该处分决定。

2004年2月,家长提出返回我校继续就读,我校又对和川进行了思想教育,最终决定让和川转回我校学习。

论大学生受教育权诉讼

论大学生受教育权诉讼
面审 视 。《 行政 诉讼 法》所 列 举 的受 案范 围尽管 不包括 公 民受教
法学 界的 热烈讨 论 。 中 , 其 讨论 最热 烈也 最具 争议 的 问题 莫 过于 行 为:三) 具有 强制 力的 行政 指导 行为 :四) 回 当事人对 行政 ( 不 ( 驳
对我 国实 际国情 合理 立法 , 才能 更好 地保 护 受教育 权 。首先 , 从 育 权 , 没有 将其 作 为排 除 条款列 入第 l 但也 2条。因此 , 受教 育权 宏 观的 层面来 看 , 在我 【 学 界, 司法 一股 认 为受 教育权 是宪 法 确认 观 层面 来看 , 受教 育权 包 括公 法上 的权 利 , 也包括 私法 上 的权 是否 具有 可诉性 完 全取 决于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具 体规 定。 教育 如《 关部 门提 出申诉 , 学校 、 师侵 犯其人 身权 、 产权等 合法 权益, 对 教 财 和保障 的…项 基本 人 权 , 于社 会经 济权 利 的范畴 。其 次 , 属 从微 法 》 4 第 2条第 4项规 定 : 学 生对 学校 给予 的处 分不服 有权 向有 “ 利 。它 是一种 很复 杂 的历 史发展 的 产物 , 经历 了义 务观 、 利义 有 权提 出 申诉或 者依法 提起 诉 讼。 虽 然对该 条中所 指的“ 杖 ” 合法 权

的解释》 除 《 则 行政诉 讼法 》 l 第 2条规定 的行 为外进 一步 明确下 列行 为行 政诉 讼不 可 诉 :( ) 一 公安 、 国家 安全等 机关 依照刑 事诉

高 校处 分权是 否可 诉
近 年来 . 被学 生频 频推 上被 告席 引起 社会 的 极大 关注和 高校 高校对 学生 的处分权 是否 可诉 , 导致该 问题 的主要 原因还 在于 而

在校学生权益保障法律知识问答

在校学生权益保障法律知识问答

在校学生权益保障法律知识问答关键信息项1、学生权益的范围和定义2、学校的责任和义务3、学生自身的权利和义务4、常见侵权行为及应对措施5、法律救济途径和方式11 学生权益的范围和定义111 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包括接受公平教育、获得学业成绩评价、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等权利。

112 人格尊严权,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13 财产权,学生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学校不得非法侵占或损坏学生的财产。

114 隐私权,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随意公开学生的个人信息。

12 学校的责任和义务121 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校舍、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

122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123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124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3 学生自身的权利和义务131 学生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132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

133 学生应当爱护学校的公共财物,维护学校的环境卫生。

134 学生应当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报告。

14 常见侵权行为及应对措施141 校园欺凌:包括身体欺凌、言语欺凌、网络欺凌等。

学生遭遇校园欺凌时,应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学校应采取措施制止欺凌行为,并对欺凌者进行教育和处理。

142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果遭受教师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应保留相关证据,如伤痕照片、证人证言等,并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143 学业成绩评价不公:学生认为自己的学业成绩评价不公正时,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评价。

144 个人信息泄露:学校或其他机构未经学生同意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的,学生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初二下政治《伴你成长》主观题等练习答案

初二下政治《伴你成长》主观题等练习答案
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对自己负 责,才能有利于健康成长。
• 2、针对“小羽经常去游戏厅”,告诉他应学
会抵制不良诱惑,加强自我保护和法制观念, 避免其对自己的伤害。
• 3、针对“小羽在声明上签字”,告诉他应增
强自我保护和法制观念,依法保护自己的受教 育权。
• 4、针对“学校要求其签字退学”,告诉小羽
应积极争取学校保护,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手段 依法维护受教育权。
• 5、针对“王师傅在声明上签字”,告诉小羽
应积极争取家庭保护,让父亲帮其一同维权。
• 1、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的。(1分)
• 2、王某认为“人身自由是我的权利”是正确的,这 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2分)
• 3、但是,认为“凭什么要隔离”是错误的。(1分)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 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2分) 王某在享有人身权利时还应履行接受隔离、及时就医 的义务。只有这样,才不会损害他人的权利,不会损 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2分)
• 3、但小刚只想获得稿酬而不像纳税的言论是 错误的。(1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 性,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 务的主体。(2分)小刚有依法获得稿酬的权 利,但他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1分)
• 4、因此,小刚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增强义 务观念,自觉纳税,履行应尽的义务。(1分)
• 1、小刚只想获得稿酬不想纳税的言行,是 没有认识到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的表现。 1’
• 3、对社会:破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 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 解决方法:
• 1、和侵权人协商、告知李某的行为是违法的, 要求李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非诉讼)
• 2、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

齐玉苓受教育权侵犯案件

齐玉苓受教育权侵犯案件

新闻资料:全国首例侵犯受教育权案审结2010年08月16日16:33今晚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1条广受社会关注的国内首例侵犯受教育权利案件尘埃落定。

昨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齐玉苓被判胜诉,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8万余元。

原名“齐玉玲”的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

陈晓琪中专预选被淘汰,而齐玉玲则被济宁商校录取为财会专业委培生。

在陈晓琪之父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陈晓琪冒名顶替“齐玉玲”入校就读,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至今。

而被陈晓琪顶替上学的齐玉苓则是另一番悲惨命运。

1990年8月,她复读后中考失败;1993年6月,她交纳了6000元城市增容费后,转为非农业户口,并于同年8月到邹城市劳动技校就读;三年学习期满,她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1998年7月以来,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1999年2月,齐玉玲察觉事实真相后,将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告上枣庄市中院,后又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用法律讨回了公道。

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公布施行的一项司法解释,今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有利于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惩戒侵权行为。

针对一起冒用他人姓名上学、侵害他人受教育权利的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与受教育有关的权利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利益。

任何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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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通过诉讼保护受教育权
作者:
来源:《教育》2014年第22期
案例概要
沈某初中毕业后,收到云南省某技工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交纳了该校规定的全部费用。

学校新生军训结束后,该校组织新生到医院进行体检,沈某被查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

该校电话通知沈某的父亲,告知沈某患有乙肝,依据学校规定需要退学。

沈某到医院复查,经做乙型肝炎两对半抗原测定,是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

沈父于是带着复查结果与该校交涉,该校坚持原告系乙肝患者,应予退学,并退清了原告所交的全部费用。

沈某以该学校违反教育服务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校继续履行教育服务合同,让其继续接受职业教育。

案情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举办单位系煤炭工业局,其机构性质系事业单位法人,其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在招生过程中,其对外发出的招生简介说明了学校办学情况,新生收费、专业等具体项目,应视为对符合其要求的人发出的要约,符合条件的学生看到招生简章后,以填报志愿报考该校的行为作出承诺,学生经该校录取并交纳相关费用后合同即成立。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系教育服务合同关系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辩解其与学生间未签订任何合同,属教育行政的内部管理关系,不属合同关系及委托监护关系,不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我国学校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学校作为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及应承担民事义务。

教育服务合同是指学生交纳学杂费、到学校接受教育,学校收取学杂费用,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学生实施教育行为的服务合同。

本案中,学校面向社会发出招生简介,组织招生,学生报名被学校录取到校报到且按学校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后,学校对该学生即产生了按学校即定方案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而学生即产生了接受并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间即产生以教育管理为依托的教育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确诊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先天性黄疸患者,不能录取。

本案中原告收到被告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
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后,即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被告便负有使被告接受职业教育的义务。

现原告接到学校通知并交纳了相关费用并按学校安排参加了军训,其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原告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本案原告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非乙型肝炎患者,现被告以原告患有乙肝为由辞退原告,不符合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及其它法律规定。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沈某与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教育服务合同成立,限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沈某间的教育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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