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受教育权 案例分析
义务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教育资源配置不均、学生学业负担过重等。
以下是一起关于义务教育法律纠纷的案例,旨在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讨义务教育法律问题。
二、案件概述甲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因家庭经济困难,其父母决定让其辍学打工。
小明所在学校得知此事后,认为小明的父母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遂向当地教育局反映。
教育局经调查,认为小明的父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随后,教育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小明的父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宗旨:“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表明,义务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 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1)义务教育法的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义务教育法的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这一规定要求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法的第六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一规定强调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小明的父母决定让其辍学打工,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因此,小明的父母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的父母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教育法律制度逐渐健全。
然而,在教育领域,学生伤害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给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例以某小学一起学生伤害事故为例,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月,某小学发生一起学生伤害事故。
甲班学生小明(8岁)在课间玩耍时,与同班同学乙(8岁)发生冲突,乙用铅笔将小明头部划伤。
事故发生后,小明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小明自身过错,拒绝赔偿。
小明家长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1. 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在本案例中,小明与乙在课间发生冲突,乙用铅笔将小明头部划伤。
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可以认定乙的行为是造成小明伤害的直接原因。
同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疏忽。
2. 学校责任的承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未能有效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家长责任的承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小明与乙在课间发生冲突,双方均存在过错。
乙用铅笔将小明头部划伤,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 事故赔偿的处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法确定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
著名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XX省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因学生违纪被开除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事件起因是该中学一名高二学生因上课玩手机被班主任发现,班主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学生仍屡教不改。
随后,班主任将该学生报送学校领导,学校领导经研究决定,给予该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家长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学校处理过重,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随后,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开除学籍处分。
二、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有权开除违纪学生?2. 学校开除学生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3. 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三、案例分析(一)学校是否有权开除违纪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勤奋学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课外活动,遵守学校纪律,维护学校秩序。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有义务遵守学校纪律。
在本案中,学生上课玩手机,违反了学校纪律,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由于该学生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无权开除其学籍。
因此,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违法。
(二)学校开除学生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接受教育的权利、选择教育的权利、获得教育的权利等。
在本案中,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机构侵权案例分析

教育机构侵权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教育机构侵权案件屡有发生。
教育机构在宣传推广、课程设计、教学方法、教材编写等方面存在侵权行为,给学生、家长和其他教育机构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教育机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预防措施。
二、案例分析1.案例一:教育机构宣传与实际不符某教育机构在宣传中承诺提供一流的师资力量和先进的教学设施,但实际情况与宣传内容不符。
教师的水平参差不齐,教学设施陈旧,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效果。
这种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侵犯了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也损害了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2.案例二:教育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某教育机构在课程中使用了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的教材和教学资源。
这种行为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
并且,由于教育机构使用的教学资源质量和合法性存在问题,也给学生的学习带来了不利影响。
3.案例三:教育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某教育机构在推广活动和招生宣传中使用了他人的商标,而未经授权。
这种行为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
同时,这也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误导,给其他教育机构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三、法律责任分析1.虚假宣传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机构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教育机构的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或者赔偿损失。
2.版权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除了赔偿损失,教育机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3.商标侵权责任:根据《商标法》,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可能面临商标侵权赔偿、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
四、预防措施1.加强诚实宣传:教育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地宣传自身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教学质量,避免虚假宣传的行为。
2.合法使用教学资源:教育机构在设计课程和教学活动时,应当使用合法的教学资源,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侵犯中学生受教育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教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侵犯中学生受教育权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以某中学违规收费侵犯中学生受教育权案为例,分析此类问题的成因、影响及处理措施。
二、案例经过(一)违规收费情况2019年9月,某中学在新生入学时,以“入学费”、“班费”、“资料费”等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
据调查,该校违规收费的项目包括:入学费2000元、班费300元、资料费500元,共计2800元。
该校共有新生1000人,违规收费总额达280万元。
(二)学生及家长反应违规收费事件被曝光后,该校部分学生及家长对此表示强烈不满。
他们认为,学校违规收费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要求学校退还所收费用。
然而,该校在接到家长投诉后,并未作出妥善处理。
(三)媒体曝光2019年10月,该违规收费事件被媒体曝光。
在舆论的压力下,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四)调查结果及处理措施经调查,该校违规收费行为属实。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该校作出以下处理:1. 责令该校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共计280万元。
2. 对该校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3. 对该校违规收费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该校加强财务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案例分析(一)成因分析1. 学校财务管理不规范。
该校在收取费用时,未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导致违规收费行为发生。
2. 学校领导缺乏责任感。
该校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违规收费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问题扩大。
3. 家长维权意识不强。
部分家长在发现学校违规收费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二)影响分析1. 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校违规收费,导致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无法继续学业。
2. 影响了学校形象。
该校违规收费行为被曝光后,学校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3. 损害了教育公平。
学校违规收费,使得部分家庭条件较好的学生享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四、处理措施及建议(一)处理措施1. 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学生权益不受侵害。
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教育资源配置不均、学校管理不规范、教师职业道德缺失等。
其中,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侵犯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教育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中学教师李某,因工作原因,经常利用课后时间在校内开设补习班,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
其中,部分学生系该校的未成年人。
李某的行为引起了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关注。
经调查,李某的补习班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合法办学手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 收费标准过高,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家庭利益。
3. 教学内容与学校课程重复,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
4. 教学时间与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冲突,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限制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李某开设补习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且收费过高,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有权获得国家规定的基本教育条件,有权选择教育机构和教育方式。
”李某开设补习班,教学内容与学校课程重复,教学时间与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冲突,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根据《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李某作为教师,未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开设补习班,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四、案例分析1. 教育资源配置不均李某开设补习班,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教育资源配置不均的问题。
部分学校师资力量薄弱,课程设置单一,无法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另一方面,部分教师为了谋取私利,违规开设补习班,进一步加剧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
2. 学校管理不规范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教师违规开设补习班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犯。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教育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一些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这些案例让人深感痛心,也提醒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和保护受教育权。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一些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性别歧视的案例。
在某些地区,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家长更倾向于让男孩接受教育,而对女孩的教育却不够重视。
这种性别歧视导致了女孩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甚至有的女孩被迫辍学。
这种情况严重侵犯了女孩的受教育权,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其次,还有一些关于贫困地区教育的案例。
由于贫困地区的经济条件较差,学校的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都存在着不足。
这导致了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无法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甚至有的孩子因为家庭贫困被迫辍学。
这种情况严重侵犯了贫困地区孩子们的受教育权,也加大了贫困地区教育不平等的现象。
另外,还有一些关于特殊群体教育的案例。
比如一些身体残障、智力障碍等特殊群体的孩子,由于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方式并不适合他们,导致他们无法获得良好的教育。
这种情况严重侵犯了特殊群体孩子们的受教育权,也加大了特殊群体在教育领域的边缘化现象。
最后,还有一些关于校园欺凌的案例。
校园欺凌严重影响了受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学习秩序。
如果学校和社会不能给予受害学生足够的保护和支持,那么他们的受教育权就会受到侵犯。
综上所述,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和保护受教育权。
我们应该加强对教育的投入,改善教育资源不均衡的现象,同时也要加强对特殊群体和受欺凌学生的保护和支持,让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和和谐的社会。
侵犯受教育权_案例分析(合集5篇)

侵犯受教育权_案例分析(合集5篇)第一篇:侵犯受教育权_案例分析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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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受教育权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
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
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
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
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
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
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
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
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
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问题提示】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保护?【要点提示】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
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
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
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
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
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案例2.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案情] 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
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严某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案例分析]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 本案是一起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 本案中,严某因违反了考试纪律,学校应根据其违纪程度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2)《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据此,学校对严某的纪律处分应当适宜,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为此,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述。
3.本案引发的思考:(1)学生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诚实守信,自律自爱,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考试纪律,坚决抵制考试作弊行为。
(2)学校应积极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相应惩处。
(3)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证据确凿,恰如其分,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相关责任人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5)学校应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
(注:本案源自《中央电大教育法学课程考核说明》)案例3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案情]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
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
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
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
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
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1. 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
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4. 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
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
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案例4. 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案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
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
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
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
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
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
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