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案例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篇一: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新华网11月12日报道,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河南女孩王娜娜,最近向学校申请恢复学籍,却遭到校方拒绝,引起社会关注。
如何加强对受害者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一时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话题。
相关涉案者被法办,但受害者学籍没有恢复河南周口沈丘人王娜娜2003年高考后,因未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以为落榜便外出打工,之后结婚生子。
2015年,她发现自己当年并非落榜,而是考上了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但被人顶替入学了。
今年4月,“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事件调查结果公布,顶替王娜娜入学的张莹莹被注销学籍,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3人涉嫌违法已被移交司法机关。
不过,王娜娜希望恢复学籍重新入学的愿望却一直未能实现。
今年9月中旬,王娜娜向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邮寄了《学籍恢复申请》,学院却出具回函称:“当年录取通知书已经完成使命你被冒名顶替上学的事实已公之于众,相关责任人已有相关部门处理找不到恢复你入学资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无权恢复你的学籍。
”对此,王娜娜表示难以接受。
“当初不是我自己放弃入学资格,而是被人冒名顶替的,是不可抗力。
并且,调查组也认定学校在此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要让我来承担别人的过错?我只是在争取我被剥夺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被侵害后怎么办类似王娜娜这样的受害者,近年来并不鲜见。
在这些案件中,违规违纪的侵权者虽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但被侵权者的权益却难以充分保障。
如何才能维护自己被侵犯的权益呢?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留喜建议,冒名顶替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可以向侵权者提出维权要求,协商赔偿协议;其次,可以向学校和负有责任的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如果两条道路都行不通,还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据记者了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曾判决一起类似的冒名顶替案件,受害者齐玉苓将顶替自己名字上学的陈晓琪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齐玉苓胜诉,其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8万余元。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5.25•【分类】其他正文“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目录一、李某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二、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平安求学路三、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政公益诉讼案——多维落实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保护四、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Z电竞酒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共促电竞酒店新业态监管治理五、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公益诉讼案——让未成年人普惠政策落实落地六、程某甲与A公司网络消费纠纷支持起诉案——协同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七、陈某乙与郑某某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筑牢困境儿童兜底保障八、陈某某监护监督、司法救助案——开展多元综合保护救助案例一李某某与王某甲抚养纠纷支持起诉案——合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一、基本案情王某甲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育有一女王某乙。
2020年2月,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王某乙随王某甲共同生活。
王某甲多次因琐事对王某乙体罚,致王某乙身心受到伤害。
二、履职情况(一)畅通强制报告平台,迅速联动综合救助。
2020年4月,王某乙就读学校通过上海市长宁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云平台”报告,王某乙多次遭受父亲体罚。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联合公安机关充分听取王某乙意见,将其转移安置至其母李某某处,并对王某甲进行法治宣传和训诫教育。
针对王某乙情绪低落状态,联合学校进行心理疏导。
(二)审慎评估监护能力,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2020年6月,李某某就变更抚养关系事宜向长宁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长宁区检察院对王某甲的监护能力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跟踪评估,发现王某甲有继续侵害王某乙的危险,遂支持其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并派员出庭支持起诉,配合法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尊敬的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部跟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
下面,有几个例子来跟大家一起说一说。
案例一:2000年12月28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新庄孜矿第三小学六(4)班的9个同学被班主任李蕴英逼着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同学边刮李蕴英还边说:“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
”9个同学,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一直刮到出血为止。
这起事件的起因极其简单,就是头一天,也就是12月27日,在学校会议室举行了一次演讲会,当时六(4)班的这9个同学堵在门口看热闹,还有的同学在外面敲打窗户,这些都被班主任李蕴英看到,当时她就非常生气,觉得自己对这个班抓得很紧,而这些同学却要给她丢面子,于是就发生了刚才的一幕。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在本案中,班主任李蕴英竟然仅仅是因为感到自己的学生给自己丢了面子,就极无人道地命令自己班上的学生拿小刀刮脸,甚至说出“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这样的话,要9个学生将脸刮到出血为止。
这反映出她冷酷无情,没有怜悯心,同时,也表明了她是一个十足的法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对未成年人给予的特殊保护,李蕴英对这些可能一无所知。
案例二:小军的父母离婚后,8岁的小军随改嫁的母亲来到了继父家一起生活。
继父的脾气极为暴躁,对不是自己亲生的小军非打即骂,并且经常不给饭给小军吃,对小军进行饿肚子的惩罚。
教育法教师法案例

教育法教师法案例1、⼩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学⽣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
考试结果出来,⼩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
⼩陈的⽗亲曾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报名,但被学校拒绝。
“孩⼦才16岁,这么⼩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要求:案例中违反了《中华⼈华⼈民共国教育法》的哪些有关规定,并作出简要分析。
参考答案:《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18条规定:国家实⾏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民政府采取各施保障适龄⼉童、少年就学。
适龄⼉童、少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有义务使适龄⼉童、少年接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案例中陕西乾县实验初级中学初三学⽣⼩陈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任何理由和借⼝,包括“劝退”的⽅式,来侵犯适龄⼉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另外,今后如果因为学⽣学习差就⽣“劝退”,也不符合“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五条)、“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第三⼗五条)、以及使学⽣“品P2、某校初中⼆年级学⽣费某平时纪律松散,经常迟到,上课与邻座讲话,经⽼师多次教育仍⽆改变。
该⽣家长因忙于做⽣对⼦⼥疏于管教。
班主任赵⽼师虽然多次与其⽗母联系但没有找到其⽗母。
赵⽼师认为,如果继续让费某随班学习,会给同学带来不良影响,于是他三番五次找费某谈话,要其⾃动退学。
费某在⽼师的压⼒下,加上本⾝⼜有厌学⼼理,便于2年5⽉20⽇,未经家长同意,辍学回家。
这位班主任⽼师做法是否合理?请加以分析。
参考答案:(1)停⽌学⽣上课的做法是不对的,侵犯了学⽣受教育的权利;教师要依法执教。
(2)《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

案例1 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分。
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属自费生。
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常愤慨,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多方反映。
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错误做法。
分析: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
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
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
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
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
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
案例2:广东河源惩处高考作弊师生7名涉案人员受处分2001年7月高考时,广东河源市紫金县某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
贵州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贵州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贵州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刑事案例两则杨某某、朱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关键词】治安管理刑事【基本案情】2020年07月,被告人杨某某与他人共同承包经营酒吧,由杨某某出任酒吧执行董事,负责酒吧经营的全部事项;雇佣被告人朱某某任酒吧舞台部总监,负责舞台部和气氛组的相关工作。
2020年10月,为活跃酒吧气氛促使客人到酒吧消费,酒吧成立气氛组。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份期间,杨某某、朱某某等人先后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女学生到酒吧气氛组从事有偿陪侍服务,并以每人每天50元的金额支付工资。
导致多名未成年人女学生通过逃课、辍学等方式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监管到酒吧“上班”,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义务的权利、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扰乱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杨某某系主犯;朱某某系从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牟利活动,系列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性质恶劣、影响较大。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导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对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既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任务又彰显刑罚的价值。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在多个方面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1. 监护人责任:王某是一位未成年人的父亲,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家中的热水瓶,导致小孩烫伤。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作为监护人,应对小孩的伤害承担责任。
2. 撤销监护人资格:赵某是一位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 受教育权:李某是一位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学业。
法院判决学校不得拒绝该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资助。
4. 继承权:张某是一位未成年人的母亲,该未成年人因病去世,留下了大笔遗产。
法院判决该未成年人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并指定其母亲张某为其合法继承人。
5. 网络保护:王某某是一位未成年网民,因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而被处罚。
法院判决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网络保护的规定,要求王某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案例只是《民法典》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保护的一部分,这些案例涉及监护人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受教育权、继承权和网络保护等多个方面。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篇一: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新华网11月12日报道,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河南女孩王娜娜,最近向学校申请恢复学籍,却遭到校方拒绝,引起社会关注。
如何加强对受害者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一时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话题。
相关涉案者被法办,但受害者学籍没有恢复河南周口沈丘人王娜娜2003年高考后,因未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以为落榜便外出打工,之后结婚生子。
2015年,她发现自己当年并非落榜,而是考上了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但被人顶替入学了。
今年4月,“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事件调查结果公布,顶替王娜娜入学的张莹莹被注销学籍,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3人涉嫌违法已被移交司法机关。
不过,王娜娜希望恢复学籍重新入学的愿望却一直未能实现。
今年9月中旬,王娜娜向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邮寄了《学籍恢复申请》,学院却出具回函称:“当年录取通知书已经完成使命你被冒名顶替上学的事实已公之于众,相关责任人已有相关部门处理找不到恢复你入学资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无权恢复你的学籍。
”对此,王娜娜表示难以接受。
“当初不是我自己放弃入学资格,而是被人冒名顶替的,是不可抗力。
并且,调查组也认定学校在此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要让我来承担别人的过错?我只是在争取我被剥夺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被侵害后怎么办类似王娜娜这样的受害者,近年来并不鲜见。
在这些案件中,违规违纪的侵权者虽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但被侵权者的权益却难以充分保障。
如何才能维护自己被侵犯的权益呢?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留喜建议,冒名顶替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可以向侵权者提出维权要求,协商赔偿协议;其次,可以向学校和负有责任的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如果两条道路都行不通,还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据记者了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曾判决一起类似的冒名顶替案件,受害者齐玉苓将顶替自己名字上学的陈晓琪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齐玉苓胜诉,其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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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1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川,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满族,现在北京市寄读学校就读,住北京市理工大学院内30号楼96单元602号。
法定代理人和平,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满族,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小学教师,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赵兰兰,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西苑草场18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堆子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庚民,校长。
委托代理人魏贵勤,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川因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5652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6月,和川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我系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以下简称海淀实验中学)初中部学生。
2003年9月5日下午,学校误以为我打架,给我停课3节,并给予警告处分;同年9月8日,因我将学校铁皮柜损坏,被停1天共计8节课。
之后,我转入香山中学借读。
2004年2月16日,我又回到海淀实验学校,但直到24日才正式进入课堂学习,学校给我停课9天累计56节。
2004年5月11日到2004年5月14日,学校又给我停课4天,共计22节,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进行了张榜公布。
至此,海淀实验中学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以种种理由给我停课达89节及两次纪律处分,严重侵犯了我的受教育权。
要求判令海淀实验中学赔偿经济损失4450元、赔礼道歉、撤销两次处分。
海淀实验中学辩称:2003年9月1日开学第一周内,因和川与同学打架和严重损害公物,我校给予警告处分,并将情况告知家长。
当月8日,家长提出让和川到香山中学试读(学籍仍在我校),我校决定暂不公布该处分决定。
2004年2月,家长提出返回我校继续就读,我校又对和川进行了思想教育,最终决定让和川转回我
校学习。
但是和川仍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经常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我校政教处对和川给予记过处分。
和川自入校以来先后出现与同学发生矛盾而且动手打人,恐吓同学,校外抽烟,严重损坏学校公共财物等一系列不良行为,我校因而对其进行单独的德育教育,贯彻了义务教育法的方针。
和川在校多次违纪,我校为了严肃校规校纪才依照我校德育手册处分细则做出纪律处分,并无不妥。
不同意和川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和川提出的海淀实验中学给和川停课达89节的事实,只有单方陈述,并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故对海淀实验中学给和川停课达89节的事实不予认定。
和川在校期间确实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发生,校方采取写检查、给予纪律处分等方式对和川进行教育惩戒,属于学校和老师维护教育管理秩序的方法问题,其妥当性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海淀实验中学是否应当撤销对和川的纪律处分应当按照其校规处理。
据此,于2005年11月15日判决:驳回和川要求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四百五十元和向其赔礼道歉并撤销纪律处分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和川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认为:①在一审中对方已经认可让我写检查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没有跟其他人一起上课,但落下的课并没有补;②我有录音证据证明对方承认写检查时没有上课从而落课的事实,但一审法院没有允许当庭播放进行质证。
海淀实验中学同意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海淀实验中学原名北京市阜成路中学。
2003年7月,和川被海淀实验中学初中部录取。
2003年9月5日,和川与同学打架,当天下午老师对和川进行了思想教育;7日,和川与同学打闹时又将学校住宿部的铁皮柜损坏,次日学校让和川写检查,并让家长和平到学校与老师交换意见。
学校经过研究决定准备给予和川警告处分。
和平提出让和川转学到香山中学学习,校方同意了和平的要求,并决定暂不予公布该处分决定。
同年9月9日和川到香山中学借读,其学籍仍在海淀实验中学。
2004年,和平向海淀实验中学提出让和川回到该校继续就读。
2004年2月,学校让和川写下一份保证书,并与和川及家长签订了一份协议,还张榜公布了对和川在2003年9月与同学打架和损坏学校铁柜的行为的警告处分决定。
和川回到了海淀实验中学。
2004年4-5月,和川又数次违反校纪,被给予记过处分。
之后,家长要求海淀实验中学为和川补课,没有得到同意。
2005年2月,经家长要求,和川转入北京海淀区寄读学校就读至今,但学籍仍一直在海淀实验中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录取通知书、情况简介、学生处分登记表及附件、书面联系记录、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教育法第五条,学校教育之目的在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并非单纯的课堂文化学习。
同时,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有计划、有秩序、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并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和处分,这也是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合法权利之一。
故所谓侵害受教育权利,应表现为学校一概拒绝对学生实施任何教育活动,而并非如和川所述的“停课”。
因此,就本案而言,和川没有证据证明有海淀实验中学拒绝对和川进行教育活动之事实;而海淀实验中学提供的书面联系记录、处分登记表附件等证据却显示学校一直对和川进行教育活动,所以海淀实验中学并没有侵犯和川的受教育权。
因和川违纪,海淀实验中学对其进行处理,确实可能会使和川的文化课学习受到一定影响,但这与侵犯受教育权完全不同。
因为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既是学校的法定职责之一,也是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从而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实现,同时也是针对违纪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之一,不能因此认为学校拒绝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
至于因处理违纪而使文化课学习受影响的程度如何,是否必须通过专门补课才能弥补,属于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方式,应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而不应仅以学生单方要求为准,故不能因海淀实验中学没有补课而认为其侵犯和川的受教育权。
而且,此种原因所造成的文化课学习受影响,系学生自身行为所致,亦应主要通过其自身努力加以弥补,学校对此并无过错,故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川无权要求海淀实验中学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和川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和川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军
代理审判员梁冰
代理审判员高海鹏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双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