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通过诉讼保护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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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起诉状 (5)

起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起诉状 (5)

起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起
诉状
尊敬的法庭:
我是一名在某校担任中学老师的申请人,今次提起诉讼是因为我认为该校侵犯了我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敬希法庭查明真相,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起诉学校侵犯我姓名权的原因是,该校在教育局公布的名单上,将我的姓名拼错为“张伟勇”,这与我的真实姓名“张伟镛”相差甚远,严重影响了我的名誉和声誉。

我的个人信息是法律保护的,即使在公共场合也应该得到妥善保护。

校方的失误给我带来了困扰和损害,我不得不处理许多纠错的工作,失去了课堂教学和学术研究的时间,这对我个人和事业发展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起诉学校侵犯我受教育权的原因则是,该校在安排课表时没有考虑到我的授课时间,无故修改与安排,致使我无法按时完成所授课程。

这不仅对我的个人教学质量和教育职业形象造成了损害,还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发展。

我多次提出与校方进行沟通,但是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学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作为教师的权益和职业尊严,且给学生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影响。

我相信法律能够维护我的权益,保护我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我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让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
予我公正的赔偿。

同时,我要求学校在今后的管理和操作中,加强对个人隐私和教师职业权益的保护,真正为教育事业和学生发展贡献力量。

因此,我特此请求法庭支持我起诉学校的诉讼,给予我合理赔偿和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谢谢。

敬礼
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拓展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受理范围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拓展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受理范围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拓展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受理范围摘要: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三级缩限”使得学生校内申诉范围仅局限于处分救济。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与社会环境的变化,现有的申诉制度受理范围已经不能体现申诉制度的立法意旨和功能作用,本文从学生申诉制度法律规定的梳理入手,分析了拓展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受理范围的必要性,提出了以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准则,界定校内申诉制度受理范围的思考。

关键词: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受理范围一、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法律规定申诉是权利的救济途径之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学生申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宪法性质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41条对公民申诉权的明确规定成为我国有关申诉权或申诉制度的立法基础。

在教育领域,作为教育主体的申诉权或申诉制度的规定则体现在《教育法》第42条,但仅仅是描述性的规定,并无具体化、程序化要求。

直到2005年教育部重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才将这一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由此可见,在我国,学生申诉制度的发展起步较晚,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实施过程都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申诉处理程序不明确、申诉范围过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结构、责任不合理等。

二、拓展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受理范围的必要性学生拥有申诉的权力,既是作为公民的一般权力,也是作为学生主体的特殊权力。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既是一项基本人权制度,也是一项具体化的宪法性制度,更是一项获得权利救济的程序性制度,然而这样一项关乎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诸多权益的制度在立法和具体实施中都存的着缺失,特别是对申诉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申诉对像主要以学校行为为出发点,而不是以学生权益为出发点。

(一)社会发展与教育体制改革,学校与学生之间纠纷种类增多自2005年《新规定》颁发以来,学校开始受理各类学生申诉案件,其中,占很大比重的是有关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的处分以及退学处理的申诉,主要是从学校作出的关于学生过错行为认定的申诉,可以说是一种处分救济,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教育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学分制改革实施以来校园内学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的纠纷类型远不止于此。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摘要】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受教育权的行政法救济手段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包括司法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以及其他补充手段。

通过这些手段,公民可以在受到受教育权侵害时寻求合法的救济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当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有效保护时,受教育权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和落实。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必要性是不可忽视的,只有不断完善和强化这些救济手段,才能够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关键词】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司法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必要性1. 引言1.1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重要性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发展的基础。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受教育权可能会受到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可以被理解为通过法律手段,向相关行政机关寻求帮助和维护受教育权的权利。

这种法律救济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可以保障受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和剥夺。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是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有效途径。

在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可以促进教育公平。

通过法律救济,可以有效地纠正各种不公平的教育现象,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实现教育的公平和普及。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是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法律救济,可以促使相关行政机关改进教育政策、完善教育体制,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不仅是保护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教育公平和发展的必要途径。

在现代社会中,尊重和保障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2. 正文2.1 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关于在校生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在校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在校生是指正在接受学校教育的学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学生。

在我国,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保障在校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是法律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围绕在校生的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阐述,旨在为在校生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其健康成长。

一、入学与注册1. 入学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国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2. 入学程序(1)报名: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名,提交相关材料。

(2)资格审查:学校对报名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年龄、学历、身体状况等。

(3)录取: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录取。

(4)注册: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

二、学籍管理1. 学籍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学生应当依法注册学籍。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变更(1)休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2)转学:学生因家庭迁移、学校调整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3)复学:休学或转学的学生,符合入学条件的,可以申请复学。

3. 学籍撤销(1)自动退学:学生连续两个学期未注册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学校可以自动撤销其学籍。

(2)开除学籍: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开除学籍:①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②触犯刑律的;③其他经学校决定应当开除学籍的。

三、教育教学1. 教育教学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 教学内容与方法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 教学评价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评价制度,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品德、体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论大学生受教育权诉讼

论大学生受教育权诉讼
面审 视 。《 行政 诉讼 法》所 列 举 的受 案范 围尽管 不包括 公 民受教
法学 界的 热烈讨 论 。 中 , 其 讨论 最热 烈也 最具 争议 的 问题 莫 过于 行 为:三) 具有 强制 力的 行政 指导 行为 :四) 回 当事人对 行政 ( 不 ( 驳
对我 国实 际国情 合理 立法 , 才能 更好 地保 护 受教育 权 。首先 , 从 育 权 , 没有 将其 作 为排 除 条款列 入第 l 但也 2条。因此 , 受教 育权 宏 观的 层面来 看 , 在我 【 学 界, 司法 一股 认 为受 教育权 是宪 法 确认 观 层面 来看 , 受教 育权 包 括公 法上 的权 利 , 也包括 私法 上 的权 是否 具有 可诉性 完 全取 决于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具 体规 定。 教育 如《 关部 门提 出申诉 , 学校 、 师侵 犯其人 身权 、 产权等 合法 权益, 对 教 财 和保障 的…项 基本 人 权 , 于社 会经 济权 利 的范畴 。其 次 , 属 从微 法 》 4 第 2条第 4项规 定 : 学 生对 学校 给予 的处 分不服 有权 向有 “ 利 。它 是一种 很复 杂 的历 史发展 的 产物 , 经历 了义 务观 、 利义 有 权提 出 申诉或 者依法 提起 诉 讼。 虽 然对该 条中所 指的“ 杖 ” 合法 权

的解释》 除 《 则 行政诉 讼法 》 l 第 2条规定 的行 为外进 一步 明确下 列行 为行 政诉 讼不 可 诉 :( ) 一 公安 、 国家 安全等 机关 依照刑 事诉

高 校处 分权是 否可 诉
近 年来 . 被学 生频 频推 上被 告席 引起 社会 的 极大 关注和 高校 高校对 学生 的处分权 是否 可诉 , 导致该 问题 的主要 原因还 在于 而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案例(3篇)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5岁,系某市一所普通初中二年级学生。

因其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均为农民,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的费用。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否则将不予其继续就读。

张某某及其父母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以及张某某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受教育权。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审理过程1.张某某及其父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学校不予其继续就读的决定。

2.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诉后,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学校确实存在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行为,且未充分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3.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撤销学校不予张某某继续就读的决定;(2)责令学校为张某某提供必要的学业支持,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3)对学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五、判决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学校立即撤销了不予张某某继续就读的决定,并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学业支持。

张某某及其父母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学校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作出处理决定,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1.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诉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2.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学生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受教育权_法律案例(3篇)

受教育权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华,男,18岁,汉族,某市某中学应届毕业生。

被告:某市教育局。

案由:侵犯受教育权二、案件经过张华,某市某中学应届毕业生,在高考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被某知名大学录取。

然而,在办理入学手续时,张华却被告知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学校无法为他办理入学手续。

张华对此表示不解,他认为自己已经通过了高考,取得了录取资格,有权接受高等教育。

于是,张华向某市教育局提起诉讼,要求该局依法保障其受教育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市教育局辩称,张华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学费,但根据相关政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助学金、奖学金等帮助。

因此,被告认为其已经履行了保障张华受教育权的义务。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华是否享有受教育权?2. 某市教育局是否侵犯了张华的受教育权?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张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张华在入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3. 被告某市教育局在办理张华入学手续时,未充分考虑其家庭经济困难,未能依法保障其受教育权,存在违法行为。

4. 被告某市教育局辩称已提供助学金、奖学金等帮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保障张华受教育权的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某市教育局侵犯了张华的受教育权,判决如下:1. 被告某市教育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保障张华的受教育权,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2. 被告某市教育局赔偿张华因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所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受教育权法律问题,对于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具有重要意义。

1. 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本案中,张华作为应届毕业生,取得了录取资格,依法享有受教育权。

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受教育权案解析

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受教育权案解析

案例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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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案件争议焦点 本 案争议 的焦点是学 校的 行为是 否侵 犯
了小雪 的受教育权 " 被告某 美语 实验学校 认
育法 6 第 三十六 条第 一款规 定 , 受教 育者在
5O
入学 ! 升学 ! 就业 等方面依法享有 平等权利 " 可 见 , 依 法保 障未 成 年人受 教育 的权利是 各 级 各类学 校 以及 教育 机构 的基本 职责 , 也是 学校保护 的基 本内容 "
权 , 就 必须 阐明受 教育权 的权利 主体 ! 受教 育权的相对方和受教育权的核心 内容 "
1. 受教 育权的权利主体
四 点 : 第一 , 受教 育者 有权 参加 教育 活动并 使用 相应 教 育资源 ; 第 二, 受教 育者享 有 获 得 公正评价 并获 得相 应资 格证 书的 权利 ; 第
三 , 受 教 育者享 有 申诉 权 ; 第 四 , 受 教育者
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受教育权案解析
李春华
案情 :
原 告 : 小雪 (化名) 父母 被告 : 某美语 实验学校
为 , 校方 只是 劝说 小雪 转学 , 但从 未 禁止 她
继 续到学 校上课 , 因而谈 不上 侵犯 了小 雪的 受 教育权 " 而小雪 的家长 则认 为 , 该 校 以小
,J!雪今年 13 岁, 2004 年 9 月, 小雪转入 某 美语 实验 学校就读 "就读期 间, 学校认 为小
想 思 育 教 理 论
尊重 未成 年学 生 受教 育的权 利 , 关心 ! 爱 护 学 生 , 对 品 行有 缺 点 ! 学 习有 困难 的学 生 ,
应 当耐 心教 育 ! 帮 助 , 不 得歧 视 , 不 得违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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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通过诉讼保护受教育权
案例概要
沈某初中毕业后,收到云南省某技工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交纳了该校规定的全部费用。

学校新生军训结束后,该校组织新生到医院进行体检,沈某被查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

该校电话通知沈某的父亲,告知沈某患有乙肝,依据学校规定需要退学。

沈某到医院复查,经做乙型肝炎两对半抗原测定,是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

沈父于是带着复查结果与该校交涉,该校坚持原告系乙肝患者,应予退学,并退清了原告所交的全部费用。

沈某以该学校违反教育服务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校继续履行教育服务合同,让其继续接受职业教育。

案情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举办单位系煤炭工业局,其机构性质系事业单位法人,其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在招生过程中,其对外发出的招生简介说明了学校办学情况,新生收费、专业等具体项目,应视为对符合其要求的人发出的要约,符合条件的学生看到招生简章后,以填报志愿报考该校的行为作出承诺,学生经该校录取并交纳相关费用后合同即成立。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系教育服务合同关系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辩解其与学生间未签订任何合同,属教育行政的内部管理关系,不属合同关系及委托监护关系,不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我国学校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学校作为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及应承担民事义务。

教育服务合同是指学生交纳学杂费、到学校接受教育,学校收取学杂费用,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学生实施教育行为的服务合同。

本案中,学校面向社会发出招生简介,组织招生,学生报名被学校录取到校报到且按学校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后,学校对该学生即产生了按学校即定方案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而学生即产生了接受并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间即产生以教育管理为依托的教育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劳动人事
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确诊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先天性黄疸患者,不能录取。

本案中原告收到被告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后,即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被告便负有使被告接受职业教育的义务。

现原告接到学校通知并交纳了相关费用并按学校安排参加了军训,其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原告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本案原告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非乙型肝炎患者,现被告以原告患有乙肝为由辞退原告,不符合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及其它法律规定。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沈某与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教育服务合同成立,限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沈某间的教育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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