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22第五章 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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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鞍山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房屋抵押权和典权登记。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条例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补发房屋权属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屋权利人持有效证件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城市房屋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册应当载明房屋的坐落,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房屋的取得方式、用途、结构、面积,房屋权利的转移、变更、注销和限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的决定所确定的权属关系等内容。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_土地征收(5)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_土地征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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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
► 改革开放后的土地征用情况
₪ 改革开放后,土地征用补偿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1986)
₪ 土地管理法沿用了计划时期的土地征用模式,补偿包括四个主 要部分: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劳动力安臵 ₪ 同时进一步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给农民;土地补 偿费和安臵补助费补偿给集体组织,并必须用于农民发展和受 影响劳动力的安臵和帮助失业的农民;使用被征用土地的单位 将以提供就业机会来补偿受影响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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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与安置标准
► 征用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按照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 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 ► 每一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
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
安臵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 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征用直辖市 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
₪ 中国对公平与公正补偿是以土地管理法来定义的,即保证失去 土地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但条款并没有对不降低的生活水 平给出一个清晰而可衡量的界定。 ₪ 同时法律很少考虑在横向和纵向上补偿的一致性;
₪ 最后土地征用可能破坏社会关系网,在理和经验上很难评估 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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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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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 法理依据和现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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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
► 改革开放前的土地征用情况
₪ 由于没有土地市场,农民将获得一系列的补偿,包括由建立在被征用
土地上的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重新安居的房屋补偿、庄稼损失及 与土地有关的补偿的补偿以及城市居民户口。 ₪ 尽管农民没有获得按照市场价对他们的土地进行补偿,但他们希望 和政府部门建立起协议。因为根据政策规定政府部门征用土地应当 有责任进行就业安臵和获得城市户口身份。 ₪ 授予城市户口对农民来说也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它允许户口持有 者获得社会福利以及优惠的地方公共产品(包括学校)及粮食。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收藏此页】【打印】【关闭】来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期:2007-09-18 阅读:49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章土地权属管理

第五章土地权属管理

第五章土地权属管理第一节土地制度1.土地制度概述土地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一定社会制度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的制度。

它反映着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

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

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制度是人们在一定土地所有制下使用土地的形式、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核心内容是确定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以解决土地资源的合理与有效利用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是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土地所有制决定着土地使用制,土地使用制是土地所有制的反映和体现,又是实现和巩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和手段。

2.土地制度变迁及经济学分析制度安排旨在提供一种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

制度的构成要素: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以及它们的实施机制。

制度变迁的原则: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反之亦反。

制度变迁的一般过程:①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②提出有关制度变迁的主要方案;③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④形成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⑤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去实现制度变迁。

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的三个构成部分:产权理论、国家理论与意识形态理论(P129-131)。

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问题(P131-132)。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是利益诱致的结果。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具有典型的路径依赖性。

我国农村农业生产的最佳组织形式是农民家庭,农村土地的微观产权应配置给农民家庭。

3.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及其形成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两种形式。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2)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2)

第二节 土地所有制与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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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度


土地所有权的涵义和权能
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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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土地实行的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社会主 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 形式。 城市(含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全 部属于国家所有;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有的属于国 家所有,有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除由法律规定属于 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内容: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在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过程 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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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由作为该土地所有 权主体的农民集体行使。
客体:一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内容:依照法律规定,农民体在行使土地所有权的 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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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四:国有化,即干脆将集体土地宣布为国家所有, 从而一了百了,彻底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的问题。 显然,这个方案也不属于改革的范畴。 正是得益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模糊空间”,我国改 革开放以来才有基于“土地红利”的长期持续经济增 长;也正是得益于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一劳动力的天然 “蓄水池”,我国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中2亿农民工 或者“两栖农民”往返于城乡,但没有形成“贫民 窟”,社会总体依然公平公正和稳定有序。
土地产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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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指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一般用 “权利束” (A bundle of rights)加以描绘。 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 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土地发展权等多项权利。 基本特性:

权属管理制度

权属管理制度

权属管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的目的是为确保公司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物质资产和其他关键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确保全部权属关系清楚、明确。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和其他涉及公司资源利用的相关方。

2. 定义• 2.1 知识产权:指由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创造并具有独立权属的知识、技术、发明、软件、文档、商标和专利等。

• 2.2 物质资产:指公司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设备、工具、原材料子、产品和其他实物资源。

• 2.3 其他关键资源:指公司倚靠于其他组织或个人供应的具有紧要价值的资源,例如供应商供应的关键原材料子或技术支持。

3. 权属管理责任• 3.1 公司管理层负责确立并执行权属管理制度。

由其指定特地的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

• 3.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在本部门范围内有效管理和保护相关资源的权属,并向管理层报告。

• 3.3 公司全部员工都有责任遵守和执行本制度,在工作中乐观参加资源权属的管理和保护。

4. 知识产权管理• 4.1 公司对于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创造的知识产权享有全部权。

员工须依照公司规定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 4.2 公司鼓舞创新和新技术的开发,对于员工的发明和创造,将予以适当的嘉奖和荣誉。

• 4.3 合作伙伴供应的知识产权,公司将依照合同商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并保护其权属。

5. 物质资产管理• 5.1 公司对设置在各个部门和生产线上的物质资产进行明确的标识和登记。

包含固定资产、设备、工具和原材料子等。

• 5.2 员工和相关责任人应依照规定使用和保护物质资产,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并及时报告损坏和丢失情况。

• 5.3 物质资产的调拨、报废和报损等行为应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并经过上级管理人员的批准。

6. 其他关键资源管理• 6.1 公司将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签订明确的合同,商定对于其他关键资源的权属和使用方式。

• 6.2 公司要求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依照商定的规定供应相关资源,并保证其合法的权属和使用权。

物业管理中的权属管理规定与义务

物业管理中的权属管理规定与义务

物业管理中的权属管理规定与义务物业管理是指专门负责管理、维护和监督小区、楼宇等不动产的服务机构或组织。

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权属管理规定和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对于解决产权纠纷、维护社区秩序以及保障业主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物业管理中的权属管理规定与义务展开讨论。

一、权属管理规定1. 登记备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确保合法经营。

2. 产权确认: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程序,确保所有不动产的产权都经过合法确认,确保权属清晰。

3. 责任划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管理协议中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各方依法履行权利和承担责任。

4. 信息公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公示业主信息、小区规章制度等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业主权益保护。

5. 维修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维修管理政策,确保对小区内公共设施、共用部分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业主权益和生活质量。

二、义务管理规定1. 缴纳费用: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确保物业管理公司正常运营和公共设施的维护。

2. 遵守规章制度: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不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不违规停放车辆等,保持良好社区秩序。

3. 维护共有设施:业主应当共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妥善使用并及时报修损坏的设施,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与安全。

4. 合理使用资源:业主应当合理使用公共资源,如节约用水、用电等,减少资源浪费,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5. 参与共建共享: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与管理,参加业委会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和决策,共同推动小区发展。

三、权属管理规定与义务的衔接权属管理规定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紧密衔接并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在权属管理规定的框架下,业主才能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在义务管理规定的引导下,主动参与小区管理,形成良好的社区氛围和秩序。

第五章土地权属管理

第五章土地权属管理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家依法提供 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 主体在依法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权 利和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 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制度
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制度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和农村 集体土地使用制度。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基本特点:坚持城镇土地的国家所 有制,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实现土地有偿使用并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纳入市场经济运行的 轨道,通过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并使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 以实现。
二是集体土地征用后出让。即根据国家建设需要, 将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 有土地后,再有偿让与用地单位使用。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基本原则
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平等自愿有偿 国家主权 合理利用土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 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 地使用权出让最高限期按下列用途确定:
(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客体和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指属于上述农 民集体所有的一切土地,主要有:农村和城市 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 外,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指农民集体在行 使土地所有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无偿收回土地 使用权,并同时取得其地上的一切不动产所有 权; 对合同的争议享有提请有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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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隐形交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移
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事实求是原则 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远期证据服从近期证据的原则。 调解
三、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程序
当事人协商解决
城市土地管理
人民政府调处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
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 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单位批准
3、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
目用地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 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行政区划变更、社队归并、调整插花地等造成的权属不清
水利建设、围湖造田、更改河道、开荒、平整土地、铲除了原由地界, 又无新的用地协议
城市土地管理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 14
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不完善,界址不清或一地多征引起的纠纷
历史上存在的地权争议延续至今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害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
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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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国家依法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在依法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形成的 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
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城市土地管理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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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权属管理的任务和内容
城市土地管理学内容体系:
地籍管理 土地权属管理 土地管理的内容 土地利用管理 城市土地市场管理
城市土地管理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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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土地权属管理的任务和内容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确认 内容提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土地征用 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
城市土地管理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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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一、土地制度概述——土地所有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 二、我国土地制度及其特点
土地所有制度的特点:全部土地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
权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 土地使用制度——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

城镇土地使用制度的特点:坚持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在土地 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实现土地有偿使用
城市土地管理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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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的含义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方面的权利内容 (二)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是国家; 客体——一切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内容——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在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权 利和义务。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地方各级政府无 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
(一)征用土地审批权限
1、国务院审批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 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
2、征用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国务院备案。
城市土地管理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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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1、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 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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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一、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产生途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分阶段,
分别采用下述方式,逐步建立起了国有土地所有权 接管、没收
赎买
征用土地 法律宣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收回
取得——有偿、无偿和依照法律政策规定三种方式 收回——使用期满无偿收回和提前补偿收回
并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纳入市场经济运行的轨道,通过市场优化土
地资源配置,并使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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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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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产权及其基本属性
土地产权——指有关土地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包括土地所有权、使
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
土地产权的基本特性: 具有排他性 土地产权客体必须具备可占用性和价值性 土地产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土地产权的相对性
二、土地征用的程序
建设项目的预审
三、征地补偿与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
青苗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用地申请与审查
制订征地方案 上报审批 批复 实施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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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用土地与农用地的审批权限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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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使传统的城市土地无偿、 无限期、无流动的使用制度转变为有偿、有限期、可流动的土地使用制 度。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 出让 转让 出租 抵押
城市土地管理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
城市土地管理
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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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
一、土地权属纠纷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原因 1、土地权属纠纷——指有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包括两种情况: 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引起的权属纠纷; 对现有权属界线的争议
2、产生的原因 土地权属紊乱,地界无明显标志 过去农村的政策多次变化以及土地问题上“吃大锅饭”、无偿占用造 成的权属争议
一、土地权属管理的任务
巩固、维护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其合理开发、利用土地 和不断改善土地使用条件的积极性
调整土地பைடு நூலகம்系
二、土地权属管理的内容
依法确认土地权属
依法管理土地权属变更 依法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城市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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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一、土地征用的概念
(一)土地征用的涵义
土地征用
——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二)土地征用的特征 是一种政府权利 具有强制性 具有补偿性
(三)土地征用的条件 必须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
都要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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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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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的含义 ——是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依法交 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部
分处分的权利。
(二)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任何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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