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冀政[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
各级政府要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
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作为具体考核任务,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抓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级 以上 劳 动 保 障部 门 接到 企业 报 送 的材 费附 加 小于 预 核定 减 免税 总 额 的 。以实 际应 缴 料 后 , 点核查 下 列材 料 : 重 一是 核 查 当期新 招 用 纳 的营 业税 、城 市 维护 建 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为 的人 员是 否属 于财 税 [0 5 16号文件 中规定 限 ; 际 应缴 纳 的营 业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20 )8 实 城 教 的享 受 税收 扶 持 政 策 对 象 , 再 就业 优惠 证 》 《 是 育 费附 加 大于 预核 定减 免税 总额 的 。以预核 定 否 已加 盖税 务 部 门戳 记 ,已加 盖税 务部 门 戳记 减 免税 总额 为限 。 的新 招 用 的 人 员 不再 另享 受 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二 年 度终 了 , 果 实 际减 免的 营业 税 、 市 维 如 城 是核 查 企业 是 否 与下 岗 失业 人 员签订 了 1年 以 护 建设 税 、教 育费 附加 小 于预 核 定 的减 免税 总
六、 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 、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 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 , 民 关系广
缴费中列支。 三 、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
的工伤政 策。 四、 第二 条 、 第三 条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事 业 单 位 、
单位 、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员, 执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 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 涉及面 广。劳动保障 、 人事 、 民
企业 中的加 工 型 企业 和 街 道社 区 具 有加 工性 质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成文日期:2002-12-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d74c2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c2.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企业 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 型企业 ( 除广告业 、 房屋中 介、 藏当 、 桑
拿、 按摩、 氧吧 外)商贸企业 、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企业买体( 以下筒称 。 企业 ’。 )
加盖税务部门戳记 , 已加盖 税务部 门戳记 的新招用的人 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 惠政 策 ; 二是核查企
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 员签订 了 1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是企业为新 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是《 再就业优惠证> 持< 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 工作时 间表》 和企 业上 年职 工总 数是 否真实 , 是否用当年比上年 新增岗位 ( 企业 职工总数增加部分 ) 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 下 岗失业人 员再就 业有 关税 收政 策具体 实施 意见 的通知
( 0 6年 1 1 20 月 8日 围税发 [ 0 6 8 ) 20]号 为贯 彻落实《 国务 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 就业 再就业工 作的通知 》围发 ( 0 5 3 ( 2 0 ]6号 ) 财政 和《 部、 围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政策 问题 的通知》财税 (0 5 1 6号) ( 2 0 ]8 的精神 , 经围务院同意 , 现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 下:
7.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其中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 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证书》 。
( ) 二 认定办法
县级 以上劳动保 障部门接到企业报 送的材料后 , 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 一是 核查当期新招用 的 人 员是否属于财税( 0 5 1 6 2 0 )8 号文件 中规 定的享受税收扶持 政策 对象 ,再就业 优惠证》 《 是否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现对《 政部 、 家税务总 局关 于调整 房地产 交易环 节税 收政 财 国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 0 8] 3 ( 2 0 1 7号 ) 首 次 购 买 普 通 住 房 契 税 优 惠 政 中 策 问题明确如下 :
对 两个或两个 以上个 人共 同购买 9 O平 方 米 及 以 下 普 通 住 房 . 其 中 一 人 或 多 人 已 有 购 房 记 录 的 。该 套 房 产 的 共 同 购 买 人 均 不 适 用 首 次 购 买 普 通 住 房 的 契 税 优 惠 政 策 请 遵 照 执 行
财 政 部 、 家税 务 总局 国
第一 条 为加 强增 值税一 般纳 税人 ( 以下 简称一 般纳 税人 )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其 实 施 细 根 中 及 则 , 定本 办法 。 制 第 二 条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和 认 定 以 后 的 资 格 管 理 适 用 本 办法 。 第三条 增 值 税 纳税 人 ( 下 简 称 纳税 人 ) 年 应 税 销 售额 以 .
简称申请 表) 申请一 般纳税人 资格认 定。 ,
( ) 定 机 关 应 当 在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 日 内 二 认 0 完 成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制 作 、 达 《 务 事 并 送 税 项 通知书 》告知 纳税人 。 , ( ) 税 人未 在规 定 期限 内申 请一 般 纳税 人资 格认 定 的 . 三 纳 主 管税 务机关应 当在规 定期 限结束后 2 O日 内 制 作 并 送 达 《 务 事 项 税 通知书 》告知 纳税人 。 , 纳 税 人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 当 在 收 到 《 务 事 项 通 应 税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8•【文号】国税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 利用原企业的 非主业资产 、 . 闲置资产或关闭破 产企业 的有效资产 ; 2 独立核算 、 . 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 3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 员达到本企业职 工总 数 3 % . 0 以上 ( 3 % 。 含 0 ) 从事 工程总承包 以外的建 筑 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 工总数 7 鬈 O 以上 ( 7 % ; 含 O)
发[ 0 5 3 2 0 ] 6号 ) 精神 , 国务 院 同 意 , 就 下 岗失 业 人 员再 就业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经 现
维普资讯
一
、
对商贸企业 、 服务型企业 ( 除广 告业、 房屋中介 、 荧当 、 桑拿 、 按摩、 氧吧外 ) 劳动就业服务 、
5 。具 体 见 附 表 2 % 。 特此通知。 附 表 :略 ) (
财政部、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下 岗失 业人 员再 就业 有关 税收 政策 问题 的通 知
( 0 6年 1月 2 20 3日 财 税 [ 0 ] 8 2 05 1 6号 )
为促 进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工作 , 根据《 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 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 国 (
四、 鉴于 2 1 年上海 世博会税收优惠政 策涉及面广 、 00 执行时间较长 , 各地 财政 、 税务 部门要
密切关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 对新出现的涉税 事宜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 及时向财 政 部、 务总 局反映。 税 请 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
关于调 整 煤焦 油等 产 品 出口退税 率 的通 知
每年 4 0 0 0元 , 可上下浮动 2 % 由各省 、 0, 自治区 、 辖市人民政府根 据本地区 实际 情况在 此幅度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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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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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
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标 签】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3﹞552号
【发文日期】2003-12-04
【实施时间】2003-12-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ζ
今年以来,中央加大了对再就业工作的力度,我省各级国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准确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得到了总局的肯定。
但是,也存在着统计工作不够深人、原因分析不够透彻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现对今后填报的统计报表明确如下:
一、总局文件附件1的内容已并人附件2,从2003年第4季度起,再就业税收政策报表统一按照附件2上报。
附件2每季度上报--次。
二、附件3的内容,每半年上报一次。
三、通过调查统计,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要作出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写出再就业税收政策效果分析报告,随同附件2一并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四、上报时间:季报在季度终了后10内上报省局:半年报在1月10日和7月10日内上报省局。
五、附件2、3可从省局局域网上下载。
路径为:/GS]/攻策法规处/-部门公共目录/再就业统计。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