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土地的集体支配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摘要】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农村发展中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其主要原因包括地方政府管理不到位、农民个人私利、缺乏有效的土地登记制度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登记监管机制、加强政府监管等措施来有效化解争议。
通过破解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可以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未来,需要更多关注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原因,解决措施,地方政府管理,农民私利,土地登记制度,破解,发展趋势。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中国农村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民迁徙,土地流转逐渐增多,土地权属问题愈发复杂。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中国农村,土地一直被视为“祖国的脊梁”,在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土地私有化问题逐渐凸显,导致土地权属不明确,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成为一个严重问题。
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地方政府管理不到位、农民个人私利、缺乏有效的土地登记制度等因素都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
为了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需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找出合理的解决途径,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使得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1.2 研究意义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当前中国农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其背后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政府管理、农民利益等诸多方面。
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完善和改进现有的土地管理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问题及对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始面临着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
在不断深化的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成为了一个非常严峻的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思考这些问题,并制定出有效的对策,以确保这些组织顺利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问题1:集体土地产权问题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富和生产资料,但在土地产权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无法独立占有土地,不能把土地当做资产进行流转和交易,这大大局限了他们的经济发展。
此外,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
解决方案: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案:1.建立土地产权制度:制定土地产权法律法规,并建立起土地使用权,占有权和转让权的产权制度。
2.实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制度,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业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市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都是由农民集体所有和管理的非法人组织,其产权结构比较复杂,产权不清晰,存在着许多权利边界不清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农民无法在经济发展中获得足够的保障。
1.建立清晰明确的产权结构;2.制定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3.建立规范的成员管理制度,明确成员的权益和义务。
问题3:缺乏有效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比较官僚化,缺乏效率和创新。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如果没有一个灵活和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这些组织将无法在竞争中生存。
1.建立规范的企业管理机制,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2.留出市场空间,允许不同类型的企业公平竞争;3.建立充分的政策支持体系,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成为适应市场化经济需要的企业实体。
总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
为了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潜力,必须解决上述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和谐的农村发展和农民的繁荣。
村社土地流转问题探讨

村社土地流转问题探讨摘要:本文以乡村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的形式、用途、原因及承包土地存在的问题分析可知,农村土地流转不仅确保了农民的收益分配权,还能对当地发展现代农业有积极促进的作用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的差距日益拉大,解决”三农”问题始终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最为基础的问题。
为了吸引外来的资金投入,为了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实现”三农”的健康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承包显得更为重要了。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最为重要的是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资源流动,是实现其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土地的优化使用,土地流转是必不可少的。
随着国内农村土地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私有经济比重越来越大,那么对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元素、也是对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农村外出劳动力的迅速增加,土地流转已被国家法律和政策承认并得到鼓励发展[1]。
一、农村土地承包形成的原因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我国人口的最大比例。
现今,我国不少地区的人地矛盾空前紧张,”农地细碎分割,经营规模太小,生产效率低下”,家庭小规模经营受到质疑。
同时,其他工种得到了推广,人们有了更多的选择,致使农民对土地的积极性降低,以至于大量的土地被荒废、被流失。
在这样的情势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出现能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使土地的利用率、产出率得到了空前的提高。
二、农村土地承包的形式和用途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
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确定转让金额、年限、土地的用途。
农村土地的使用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用于养殖业、规模化蔬菜水果种植、开设工厂等。
三、农村土地承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流转不仅确保了农民的收益分配权,而且对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增加农民收入等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农村土地承包,既能把荒废了的土地合理资源化,也增加了农民的土地租金收入、增加了地方的税收收入。
农村土地分配方案

农村土地分配方案随着我国城乡结构的调整与城镇化的加速,农村土地的利用与管理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如何合理分配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成为了刻不容缓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农村土地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任务。
一、现有土地使用制度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基本以集体所有制为主,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实现土地权益。
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土地资源的公有性与私有性并存,导致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农民无法直接流转土地,土地资产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等问题。
此外,一些地方存在过度依赖土地经济、强化土地财政连带责任等现象,导致土地规划和利用乱象频发,还有一些地方存在乱占耕地、违法用地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农村土地分配方案的思路针对农村土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拟定合理的土地分配方案,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民积极参与,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土地资源保护。
1.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推进乡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补偿权等土地权益,完善权益流转市场体系,增强土地的创造性、利用效率及保护力度。
2.鼓励农民利用土地资源。
在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利的前提下,发展农村土地资源的二次开发和多元化利用。
例如,可以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让农民集体合作经营,实现小农户将林果等农产品加工出去,带动农村经济增长;落实耕地休耕制度,增加水稻等粮食的种植周期,让土地得到复原和保护。
3.坚持科技创新。
支持农村科技创新,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产品质量。
例如,可以推广科技种田,实现农业机械化,解决农村人手不足问题;引进现代化技术,提高农作物的种植质量。
4.注重土地资源保护。
针对乱占耕地、违法用地等违纪违法问题,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监管与管理,重视农村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
浅谈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途径

浅谈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途径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改革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置,可以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激发农村的生产潜力,为农村振兴提供更多的动力。
如何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包括政策、法律、财政、组织等各个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从政策、法律、财政和组织等角度浅谈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途径。
一、政策途径政策是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重要途径。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农民依法依规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市场化,鼓励土地经营主体多元化,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产业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确保农民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增加农民的收入。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登记和登记备案制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减少流转中的风险,提高农民的流转意愿。
政府还可以逐步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机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促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鼓励农民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三权”分置手续,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土地“三权”分置的市场化,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政府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的土地产权交易制度,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土地经营主体多元化,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产业发展,为农村振兴提供更多的动力。
三、财政途径财政是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重要途径。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问题及研究路径

1 存在 问题
一
问题 的根本原 因是 政 府满 足于“ 审批 管理 ” 而忽视 登记 管
1 1 农村集体土地所 有权主体虚 位 .
农 村集体 土地 所有 权
理 即服务 型管 理 。此外 , 推行农村土地 登记也存 在一些 制度
操作性 层面的 问题 。
2 研 究 现 状
在 法律上界定 不明 , 致少数 人控 制土地 , 导 集体所有 权虚化 ,
的依 法流转 , 可能 形成专 业化农 业生 产企业 , 向农业 规 才 走 模 化 、 化经营 。有些学者认 为 , 培育土 地使用权 市场 , 产业 要
传统的小农经济 范畴 , 十一五” 与“ 规划提 出 的推 进现 代农业 建 设 , 高农 业综 合生产 能力 的 目 有一定 差 距 , 要从 制 提 标 需 度 上加 以改进 , 为规模农业 和高 校农业提供制度 支持。 以便
张是在 现有制度框架 内建立 农民永久性 经营权 制度 , 有人 也
城市化 带来 的低 成 本效 益是 以牺 牲农 民为代价 的 。这不 仅 是严重 的不公平 , 而且 由此产生 的大 量失地农 民和城 市边缘 化人群将 构成社会 长 治久安 的 巨大 隐患 。改 革 现行 土地 征 收制度 已经 成为普遍 的共识 。但 是 , 面对 日益增长 的建设 用 地需求 和农 民土地维权 的强烈诉 求 , 的土地 征用制 度如何 新 建立仍是一 个有待 回答 的问题 。
21 农村土地产 权制度 当前研 究主要论 及我 国农 地产 权 .
制度 的演进及未来选择 。一 些人认为 , 目前 的农 村土地 制度
所规 定的所有 权主体错 位 、 客体模 糊 、 权虚化 , 集体 所有 土地
村级分配管理制度

村级分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村级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全体村民的权益,提高村级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村村级分配管理制度。
二、资产管理1.村级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农业机械、村级建设等。
2.土地及房屋的分配管理:(1)土地及房屋的使用权归村级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及家庭需统一向村委会提出土地及房屋使用申请。
(2)对于有闲置土地及房屋的,由村委会组织对该土地及房屋进行统一管理及合理规划。
3.农业机械的管理:(1)农业机械的使用权归村级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及家庭可向村委会提出农业机械使用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2)对于闲置农业机械的,由村委会统一进行管理及维护。
4.村级建设:(1)村级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农田水利、文化设施等。
(2)村级建设项目的规划及施工由村委会统一负责,并按照村民意愿进行合理规划及使用。
三、收入分配1.农产品收入的分配:(1)村级农产品销售收入、农业机械服务收入等由村委会统一进行管理和分配。
(2)分配原则为按劳分配,即按照村民耕种面积、作业面积等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2.土地及房屋的经营租金的分配:(1)对于村级统一经营的土地及房屋,其经营租金归村委会统一管理和分配。
(2)分配原则为公平分配,即按照土地及房屋面积、使用年限等进行公平分配。
3.其他收入的分配:(1)村级其他收入主要包括政府补贴、文化活动收入等。
(2)村民个人及家庭参与的文化活动所获得的收入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按照实际参与程度进行分配。
四、支出管理1.村级支出主要包括日常管理费用、维修费用等。
2.日常管理费用:(1)村级日常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村民公共事务支出、村级维护费用等。
(2)村民公共事务支出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并按照村民维护协议进行支出分配。
3.维修费用:(1)对于村级资产的维修费用由村委会统一管理。
(2)维修费用的支出按照村委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五、监督及奖惩1.监督机制:(1)村委会对村级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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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土地的集体支配问题张 静提要:目前农村土地虽然已经承包,但属于某村社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是清晰的,由此又产生了与土地的个体支配(权)发展的矛盾,本文通过一系列案例予以分析。
关键词: 村社土地 村民权利 资源共享作者张静,女,北京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北京 100871)点题2001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承包法》首次进行了审议,原计划在8月底对这个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但至今没有进行,原因是涉及农民土地权利的问题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允许村集体对承包田不断进行行政性调整。
正在讨论的草案试图限制村社调地权,让农户在承包期内对自己的承包地拥有处理权。
①这项动议的性质,是(在某种程度上)增加农户(家庭、个体)支配土地的权利。
其基本的改革方向,是通过对村社(集体)组织的土地支配权施加一定限制,②增强农户家庭或个体对土地的专用权,减少村庄组织对他们的约束。
如果把村社组织对土地的权利看成是集体支配的一种形式,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种集体支配权不仅受到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支持,而且有着长久的历史传统。
它的特征是村社所属的土地边界清楚,并且在观念上土地是村社集体财产,由村社成员集体地占有这些土地。
因此,为了整体利益,村社往往“合理地”对个人财产扩张行为施加限制。
尽管在村民中间有着各种财产争执,但在对付个体侵犯整体利益的土地财产的扩张时,人们仍保持着一致和自觉。
③这种历史传统在世界各地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宗族、酋邦、④地主集团、自然村社、人民公社、行政村委会等等,都曾经代表集体对土地控制发挥极大的影响力。
有历史学者最近根据银雀山汗墓竹简记载的《田法》证明,战国时期实行“份地授田、年老归田、三年为期换土易田”的制度,以避免贫富①②③④根据文化人类学和历史学者的研究,酋邦社会是人类早期的组织形态。
和本文有关的是,在酋邦社会的决策活动中,酋长虽然可以具有重大的影响力,但是参与或者影响决策的通常并非酋长一人,酋邦社会的决策活动多是集体性质的。
参见易建平,《酋邦与专制政治》,《历史研究》2001年5期,第120页。
T.Skocpol ,《国家与社会革命》,刘北成译,桂冠图书公司,1998[1979]年。
我用“一定限制”表明不是完全限制,比如土地所有权,比如承包期及价格的确定权,仍然为村社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
“让农民自己为土地做主———访《土地承包法(草案)》起草领导小组成员陈锡文”,《南方周末》,2001年11月1日2版。
村社土地的集体支配问题阶级分化,①这是对土地个体支配权进行限制的较早历史例证。
但我关心的重点不在集体支配的组织演变,而是使得这种历史传统得以巩固的社会信念及其制度基础。
如果这种制度基础顽强地存在并且为人们所需要、所依赖,指向农业个人主义(agrarian individualism)的《土地承包法》实施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只有对支撑土地权利分配的信念及制度背景有足够的认识,才能了解上述法律动议(如果它希望能够)成功的关键。
我们看到,目前乡村土地虽然已经承包,但属于某村社的土地(所有权)仍然是清楚公认的。
村庄组织控制着这些产权,并向各农户分配使用权,每个农户理论上都有权利获得大致均等的土地,村庄定期根据人口的变化重新调整土地,以便维持对集体资产平等使用(权)的原则。
很显然,这同土地的个体支配(权)发展是相抵触的,但是它存在着强大的社会支持力量。
下面的案例发人深省。
两个案例孔家营纠纷1998年,内蒙孔家营村因发电厂扩建而被征用土地246981平方米,获得补偿费3469.76万元。
村民委在发放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后,决定将部分安置补助费也下发,并散发《征地安置费发放议案》,征求村民意见。
村民提出不能给外来户发放安置费,经过党支部扩大会议讨论,村民委员会制定了补偿款发放办法。
其中规定:“户籍及本人都在孔家营村的村民每人发放8000元;”但“凡户籍迁入孔家营村年满30年的,(才能)享受村民待遇。
”村中25个外来户大多在70年代户口迁入该村,但因“入籍”不满30年而未能领取安置费,于是产生了强烈不满。
被剥夺“村民待遇”的村民向乡政府上访,乡、郊区政府有关领导核实了所反映的情况后,在1999年2月9日联合发出“关于孔家营村部分村民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认为“部分村民反映的问题是有道理的,他们落户孔家营村多年,孔家营村对这些村民一直按当地村民同等对待。
考虑到孔家营村的实际情况,发放土地补偿款和当地土生土长的村民应有所不同,但不宜差距太大,……应当按给当地土生土长的村民所发款数80%发给。
”但村委会认为,《村组法》法第4条规定: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只是一种指导关系,“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上级政府的决定是对村民自治的非法干涉,所以拒不执行这一规定,而且受到原籍村民的支持。
②西村纠纷1998年开始,华北西村出现了大范围的村民集体上访,上访原因除了人事、财务、收费等主题外,一个重要的事项是反映土地使用问题的不公。
村民指控当时的村班子,利用集体土地开办沙场但少数人获益,承包大片土地的人没有向集体交纳承包费。
上访材料这样写道:“92年村班子把22队河堤的38亩耕地弄到大队毁地卖沙,ZH自己做主,自己定价,没有让全村群众公开承包,38亩地定了26万元。
ZH的弟弟ZH2、大队干部的侄子T出面承包,结果大队帐目上只收了11万元。
给22队买地款5万,还有10万元在干部和承包人手里。
后来农民丈量不是38亩而是46亩。
这说明少数干部和承包人贪污了18万,他们必须还给农民,要求上级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95年ZH又把15队的地办沙场,每亩定价13000元,比公开竟标少800元,48亩地就少32万多。
经群众丈量是53亩,加在一块共坑害村民42万多元,全都由少数人装进自己腰包。
他们坑害农民自己富①张金光:《银雀山汗简中的官社经济体制》,《历史研究》2001年5期,第54页。
②该案案情请参见《村规能剥夺村民的权利吗》,载《中国青年报》1999年8月4日“综合新闻”版,以及《民主和法制画报》1999年10月18日第3版“法苑新闻”有关报道。
起来,应当把血汗钱42万元还给农民。
”①在孔家营纠纷案中,迁居而来的村民要求和“本土”村民一样享受土地安置费,这种要求假定,生活在村中的每一个人,都平等享有土地利益权,它们的集体上访行为也基于这样的认识。
在西村纠纷案中,村民抗议的不是土地转为商用(开沙场)的事实,而是商用获益的机会和利润分配的不公———范围不是全部村民,在他们看来,即使是出主意、跑批文、开交通、忙经营的组织者或承包者,也不应有单方面的土地获益权,因为土地不是他们个人的。
这些集体行动的理由,仍然是土地全体村民所有,据此它们主张全体村民都应当是受益者。
很明显,这些的乡村集体行动的目标,都是反对土地的个人(大承包者、村干部、从事商业用途的土地购买者等)单方面支配,阻止这些集体土地的主要收益独占于个人或少数人,也不允许通过个人控制,使土地流转到经济效益更大的用途上去,除非这种效益也能够集体分享。
从这些活动的性质中不难看出,一种关于土地用权的社会共识深入村民人心,即承认村庄成员每个人获得土地收益的平等资格,无论当事人个人合约是怎样的,一旦有人违反了这一点,就会产生极大的社会反应。
农户会采用上访和抗议找回他们认为的公平,比如通过上级政府确认他们的获益权利(象内蒙案例的仲裁一样)。
这种公平意识的核心内容,是集体共享土地的收益。
在这种认识下,村民必然期待村庄组织行使确保集体分享收益的监督责任。
当一些承包户明显多受益(没有上缴公用的承包费用)时,或者当这些村庄组织成员利用自己的权力单方面获益时,人们的不满指向村组织;如果村组织失去了维护土地受益集体所有的能力,村民就自动起来行使保护责任。
所以,大量的乡村上访活动缘起于村民认为有人破坏了集体共享的规矩。
见诸报端的大量上访事件有相同的性质:一些村庄个体承包地出现的利益增长超过村民认为的公平值限时,不乏村民集体毁坏果树、林场、粮田作物等现象。
这些行动也都是在“维护集体利益”,阻止个体获益扩张,而承包合约并不能有效保护承包者的权益,因为这种权益的“量”往往由村民的集体定义。
这种意识形成巨大的、类似于宪政文化的规则力量在民间存在,个体间达成的承包合约本身无法利用法律对抗这种集体意识———承包合约是在个人间达成的,它建立在个体自主基础上,承认个体选择的交易公证,这和集体共享原则完全不同。
只有在这样的背景下,才能理解为何村级组织调地行为尽管有阻力,但从未受到大规模的反抗,因为它给人们的预期是,如果自己遇到了这种情况,可以根据这种理由要求再次均分集体资源。
显然,土地的非个人所有,极大地支持着这种要求,同时也极大地支持着土地的集体支配、即村社组织的再分配权。
集体共享惯例观察历史传统,我们可以发现,上述规矩通过很多制度化方式得到强化。
有研究提示,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的习惯,是规定亲邻先买权,②即,在买卖土地的时候承认亲邻的优先权,③这等于对个体当事人的交易权施加限制。
赵晓力对此给出的解释是,这种传统目的在于“维护相应的社会经济基础”。
他谈到,由于自然村是在同族集团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形成地缘性的超族村庄(华北),在长江三角洲,则根本就是同族集团强于地缘村庄,④因而人们首先依照血缘关系相互辨认,浙江学刊 2002年第2期①②③④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经济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第148-155页。
这和目前城市从单位(集体)所有过渡到住户手中的房产权利颇为相似,这种个人房产权利不能完备,我以为,也同历史传统有关。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办,《大学》,1996年9月创刊号,第7页。
河北西村上访领袖sxzh 执笔上访材料,1997年2月22日。
村社土地的集体支配问题地缘关系并不确定、或根本就可看成是血缘关系的放大及投影。
①在新的土地开垦区,往往第一代居民是移民组成的地缘群体,但在几代之后,地缘地重要性却让位于血缘(赵晓力)。
我以为,这里更需要重视的,并非是血缘关系的特征,而是人们谋求类似血缘扩展的社会关系的特征。
这说明,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人们也可以通过“模拟”血缘关系的基本性质建立社会关系,并让其发挥类似血缘关系的作用。
为什么是这样?人们给亲邻更多的权利为了维持关系,但维持的目的何在?赵文还是在维系血缘的思路上进行解释:亲邻先买权把土地资源控制在村级熟人市场中。
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相比,“村级市场”的特征是交易人格化,有双方都认识的熟人作为中人。
看上去,这确实容易建立交易信任,但这种信任关系并不能使交易更为便捷,因为在这样的交易中,双方的关系是多面和长期的,不以一次交易计算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