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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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租赁相关法条

农村土地租赁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湖州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湖政办发〔2001〕104号,2001年9月11日)

湖州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湖政办发〔2001〕104号,2001年9月11日)

湖州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湖政办发〔2001〕104号(2001年9月11日)《湖州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市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可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保留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可流动使用的制度,逐步建立公开、有序的集体土地有形市场。

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征用手续,改变土地所有权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项目用地;(二)有长期稳定收入来源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三)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为主要设施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用地。

严禁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商贸、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试行办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及监督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计划、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不同所有权主体的集体土地经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可委托乡(镇)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农村大面积集体土地租赁协议书经典版(6篇)

农村大面积集体土地租赁协议书经典版(6篇)

农村大面积集体土地租赁协议书经典版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秉着诚实、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一、租赁土地的详细情况:甲方将承包经营的____市县镇____村____亩土地(详细情况如下表)的使用权租赁给乙方建立驾校及综合利用:租赁土地所有权的详细情况总面积:____亩其中:田:____亩,土:____亩;地块共数:_____块二、租赁期限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_年。

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租金标准乙方按每亩_____元支付租赁费用,一次性付清,按期限的租金共计_____元,大写_____。

四、土地用途地下资源:乙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发、利用。

五、相关税费缴纳(一)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税费由乙方负责;(二)村社相关费用按村社每年规定的标准,乙方须按时缴纳。

六、其他事项声明(一)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租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

(三)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如遇政府征收或征用,补偿款由甲方所有,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租赁期限租金。

(五)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或者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被相关部门取消使用资格,合同终止,由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租金作为甲方恢复整改费用,不予退还。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一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对方赔偿其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一)甲、乙双方如果履行和解除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二)若双方在30天内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九、附件(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所在村社同意盖章之日生效;(三)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案核查。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协议书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协议书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协议书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土地概况1.1 租赁土地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土地面积:________亩(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1.3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种植、养殖、农业项目开发等)。

1.4 土地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耕地、林地、滩涂等)。

二、租赁期限2.1 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2 租赁期满,如乙方需继续租赁,应提前______天与甲方协商,并签订续租合同。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一、农村土地出租期限有哪些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和租赁的,那么,农村土地出租期限是多久?最高期限是多少呢?下面,来买地网就来带大家一起看看-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出租都有哪些规定。

第一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七十年。

需要说明,承包土地跟土地出租是同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这种形式的承包政策性强,法律要求严格。

第二种情况土地出租最长可达二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土地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来买地网二、农村土地出租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吗?处理该问题主要有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土地承包方面的特别法,应当适用其规定。

只要土地出租的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

比如: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15年,那么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15年。

第二种办法是:应当执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

所以除特别主体以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农村土地租赁协议(简易)2017-01-10 22:41 | #2楼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自已的农用耕地租赁给乙方使用。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办法一、问题的提出由于集体土地的租金相对比较便宜,在现行经济活动中,租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及建造厂房的情况在实践中普遍存在。

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二、国家法律政策背景目前为止,广东省、大连市等部分省市相继颁布了地方性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

比如2005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

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2……。

”这一地方法规的出台,突破了《土地管理法》仅限于兴办集体企业才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给工商企业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确立了合法操作的政策基础. 但是,对于尚未制订法规明确政策的省市,包括北京,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仍然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流转的管理。

一、土地流转主体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它们应当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合法授权,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法人资格。

二、土地流转方式1. 出租: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给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出租地块应当通过土地征收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2. 转让: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使用和管理情况,可以将部分或全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转让给其他合法主体,转让方式可以是公开竞价、招租招让、协商等方式进行。

三、土地流转程序1. 流转需求发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本村广泛宣传土地流转需求,告知流转的土地面积、用途、期限等情况,并说明流转的程序和条件。

2. 市场化选择:农民符合条件的个体或组织可以通过自由市场选择适合自己的土地流转项目,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洽谈。

3. 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土地流转面积、期限、租金价格、流转方式等各项约定,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执行监督:土地流转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流转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合同约定得到履行,并及时解决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同时,农民也有权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土地流转监管1. 土地流转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前,必须按规定向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并支付相应的土地流转手续费。

2. 监督考核: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流转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合法要求的土地流转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

3. 信息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包括土地流转项目、流转主体、流转面积、流转期限等信息。

责任田租赁的法律规定(3篇)

责任田租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责任田租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土地租赁给农户或其他单位使用,由使用者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责任,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在我国,责任田租赁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责任田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责任田租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规定。

该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建立土地承包关系的原则、程序、期限、流转等内容,为责任田租赁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章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进行了规定。

责任田租赁作为一种合同关系,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均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规定。

该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内容、保护等,为责任田租赁提供了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三、责任田租赁的法律规定1.责任田租赁的合同订立责任田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租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3)诚实信用原则:租赁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诚实信用,不得欺诈、胁迫。

2.责任田租赁的期限责任田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年,具体期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双方可以续订合同,但续订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

3.责任田租赁的租金责任田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应考虑土地质量、地理位置、市场行情等因素。

租金支付方式、时间等由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责任田租赁的流转责任田租赁期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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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办法
一、问题的提出由于集体土地的租金相对比较便宜,在现行经济活动中,租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及建造厂房的情况在实践中普遍存在。

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

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二、国家法律政策背景目前为止,广东省、大连市等部分省市相继颁布了地方性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

比如2005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2……。

”这一地方法规的出台,突破了《土地管理法》仅限于兴办集体企业才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规
定,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给工商企业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确立了合法操作的政策基础。

但是,对于尚未制订法规明确政策的省市,包括北京,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仍然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知:
(1)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仅限于(a)兴办乡镇企业(b)村民建设住宅(c)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3种使用范围。

(3)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既不能在集体土地初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

(4)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三、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风险由上述分析可以明确,通过租赁方式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

其他的租赁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因合同无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
1、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四、合法化操作的建议因此,面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对于需要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更应该谨慎应对,可以考虑从以下几种途径规避法律风险:1、通过股转转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但是这种方式对于仅仅需要解决用地问题的企业会面临解决整个企业的行业转化、债权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其他问题,对于需要取得大面积土地用于长久生产经营,并需要兴建大批厂房的企业,建议从源头开始规范拿地方式,以
避免合同无效导致的更为严重的经营损失。

2、通过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上已有的房屋达到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需要。

这种方式相对于前一种而言,取得生产经营场地的方式较为简单,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已有的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是通过合法的审批手续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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