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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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方案

公平竞争审查方案

公平竞争审查方案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保障市场经济公平、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的实施,各国纷纷建立了一系列的竞争审查机制,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

下面我将就公平竞争审查方案进行探讨。

一、设立独立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建立一个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机构,负责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审理和处罚。

该机构要实现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以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同时,该机构应该拥有充足的资源和权力,可以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罚。

二、建立竞争法律框架。

竞争法是保障公平竞争的法律基础,建立完善的竞争法律框架对于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至关重要。

这一法律框架应包括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明确了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为公平竞争审查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加强市场监测和数据收集。

市场监测和数据收集是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依据,通过对市场情况的全面了解,可以及时发现和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应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数据收集工作,包括定期发布市场状况报告,收集和分析企业经营数据等。

四、建立举报制度。

举报制度是公平竞争审查的重要环节,通过设立举报渠道,可以让市场主体及时向有关机构提供违反公平竞争规则违法行为的线索。

对于有效的举报,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并依法对举报对象进行调查和处罚。

五、加强国际合作。

公平竞争审查不仅是一个国内工作,也需要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建立起国际合作体系。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可以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避免跨国公司利用国际法律的漏洞来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加强对培训和宣传工作。

通过加强对公平竞争法律和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可以提高市场主体对公平竞争的认识和理解,避免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

同时,也可以提高公众对公平竞争意识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对公平竞争的共识。

综上所述,公平竞争审查方案应包括设立独立机构、建立竞争法律框架、加强市场监测和数据收集、建立举报制度、加强国际合作以及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3.03.06•【字号】绍市农局办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等制度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绍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和《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制度》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23年3月6日绍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备尽备,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22〕5号)和《绍兴市司法局关于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及备案程序的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职责分工起草处室(单位):负责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做好文件起草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提请合法性审核、提交集体审议、政策解读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在发文审核中提醒、督促起草处室(单位)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法规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统一登记编号、备案系统报备、定期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信息中心: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正式文件、政策解读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三、基本流程制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涉及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签发→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公布、报备、施行。

市直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清单

市直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清单

市直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清单一、市农业农村局(2份)1、东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重新印发《东营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农发〔2019〕25号)2、关于印发《东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的通知(东农发〔2019〕21号)二、东营市民政局(2份)3、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社会工作及志愿服务优秀案例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民〔2019〕32号)4、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民〔2019〕45号)三、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份)5、东营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东人社规〔2019〕1号)6、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东人社规〔2019〕2号)7、东营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人社规〔2019〕3号)8、东营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东人社规〔2019〕4号)四、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9、东营市农村集市食品摊点管理暂行办法(东市监字〔2019〕242号)五、东营市科技局(9份)10、东营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东科发〔2019〕7号)11、东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东科发〔2019〕8号)12、东营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东科发〔2019〕9号)13、东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东科发〔2019〕10号)14、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东科发〔2019〕11号)15、东营市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东科发〔2019〕12号)16、东营市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和开放共享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东科发〔2019〕13号)17、关于印发《东营市创新创业共同体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科发〔2019〕2号)18、关于印发《东营市重点研发计划“揭榜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科发〔2019〕4号)六、东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9份)19、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9〕5号)20、关于印发《推动全市溴素行业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工信字〔2019〕1号)21、关于印发东营市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3号)22、关于印发《东营市橡胶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3年)》等5个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东工信字〔2019〕4号)23、关于印发《东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东工信字〔2019〕6号)24、关于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东政字〔2019〕53号)25、关于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20〕5号)26、关于印发《东营市“优势产业+人工智能”试点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工信字〔2020〕1号)27、关于印发《东营市“优势产业+人工智能”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工信字〔2020〕3号)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2份)28、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20〕1号)29、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三农”融资的实施意见(东金监发〔2020〕2号)八、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份)30、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14号)3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能源节约型城市的意见(东政发〔2020〕7号)32、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现代物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2035)的批复(东政发〔2020〕25号)33、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东发改高技〔2019〕27号)34、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东发改产业〔2019〕150号)35、关于中心城区核定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19〕166号)36、关于印发《东营市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运办法》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19〕167号)37、关于延期执行中心城区巡游客运出租车运价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19〕201号)38、关于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东发改价格〔2019〕271号)39、关于印发《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东发改综改〔2019〕276号)4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东发改能源〔2020〕26号)41、关于黄河口生态旅游区交通换乘、湿地游船票价有关问题的批复(东发改价格〔2020〕117号)九、市自然资源局(1份)42、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划引领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的实施意见(东委〔2019〕35号)十、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5份)43、市直公共租赁住房评分轮候配租规则(东建字〔2019〕189号)44、关于印发《东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东建发〔2019〕16号)45、关于印发《东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发〔2019〕17号)46、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厅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厅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查范围我厅出台或者起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我厅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省政府文件草案;(二)以我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三)我厅和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四)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和批复;(五)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二、强化主体责任厅法规处负责统筹协调全厅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处室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严格对照《意见》《实施意见》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489号)(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三、履行审查程序各处室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填写《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形成书面的审查意见。

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呈报厅领导,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案。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竞争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主题。

但是,由于一些企业或者个人的不合理行为,使得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并不完全公平。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健全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制度目标该制度的制定旨在建立健全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 确保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2. 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 促进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4. 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安全。

三、审查范围1. 价格垄断。

对于存在价格垄断行为的企业,将对其进行审查,并限制其价格垄断行为。

2. 垄断协议。

对于存在垄断协议的企业,将对其进行审查,限制其垄断协议行为。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将对其进行审查,并限制其滥用行为。

4. 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将对其进行审查,并限制其不正当竞争行为。

5. 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对于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将对其进行审查,并限制其行为。

四、审查机构1. 公平竞争审查机构。

由政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对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审查。

2. 监督机构。

监督公平竞争审查机构的工作,确保其公正、公平地审查企业行为。

3. 行业协会。

协助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工作,提供相关行业数据和信息。

五、审查程序1. 投诉举报。

市场主体可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进行投诉举报。

2. 调查取证。

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对投诉举报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获取相关证据。

3. 审查决定。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将作出是否对企业进行审查的决定。

4. 结果通知。

对通过审查的企业,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将向其发出审查结果通知。

六、处罚措施1. 警告通告。

公平竞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公平竞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公平竞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我们制定了公平竞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本方案旨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一、工作目标本次公平竞争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是:1.严厉打击价格垄断、谣言传播、虚假宣传、行业联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2.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有效运行。

3.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工作重点1.打击价格垄断价格垄断是一种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价格垄断行为,我们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价格垄断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我们将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并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

3.打击行业联合一些行业为了谋取暴利,往往会进行联合行动,垄断市场资源,限制竞争。

我们将依法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价格联盟、抱团经营等行为,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4.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们将依法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5.严格监督行业准入加强对新进入市场的企业的监督,严格执行行业准入制度,杜绝无证经营、非法经营等不规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三、工作措施1.建立健全公平竞争执法体系加强公平竞争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有力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建立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监测,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

3.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感度和违法成本,增强法制观念。

4.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6.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6月6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第二章审查标准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要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在全县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二、清理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应清尽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清理重点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

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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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竞审联办〔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清理主体、范围和重点,统筹开展好清理工作。

根据工作进程,结合已对2018年3月31日前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了上一轮自查清理工作,本次是在上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清理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做好工作衔接,准确统计清理审查数据,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三、工作要求
准确把握清理要求准确掌握清理要求,对需要废止和修改的要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对符合例外规定的,应明确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规范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真正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生态,提升群众办事创业的便利度、满意度和获得感。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促进公平竞争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推动企业促进公平竞争各项工作落地见效,推动全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持续优化。

(二)加强宣传引导。

结合农业行业特点,多角度宣传促进公平竞争效果结果,及时准确向全社会传递政策意图。

加大学习和推介典型经验做法的力度,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展示优促进公平竞争的良好成效。

同时,农业部门结合“服务企业周”活动,向企业征集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在“服务企业周”中进行集中服务,集中解决。

充分利用“96611”服务热线,市企业微信群等向社会公开收集企业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帮助企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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