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大纲-《卫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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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潮州市公卫助理医师考点之卫生法规

2017年潮州市公卫助理医师考点之卫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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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潮州市公卫助理医师考点之卫生法规
《卫生法规》占执业医师考试的2%,占医学人文概要的1/3.助理医师为2%,占医学人文概要2/8.执业医师和助理医师在卫生法规的考试范围基本都是一样的。

一共是十六个章节。

章节虽然较多,但是有的章节内容较少。

第一章是执业医师法,此章节全部内容要重点掌握。

第二章到第九章是相对比较重要的章节,内容相对较多,但大部分内容主要是以熟悉了解为主,结合实际工作联想记忆。

第十章到第十六章内容相对简单,需要掌握的内容较少,只需掌握一些关键的要点即可。

学习卫生法规相对比较简单,一般来说都是有一个标准或者法律规范要求,从生活角度去出发,大部分不合常理的内容、有害人们健康安全的、不按照规定进行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必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所以在学习时一些基本的标准规范要求应该知道,还有一些确定的时间要求要特殊记忆一下(比如传染病上报时限、注册时限等),另外要注意记忆相关责任部门,这些负责部门一般都比较相似。

最后就是法律责任,从违法情节的由轻到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逐步加重的。

法律要求和法律责任中会涉及一些数字和一些数字区间,以下数字是比较常见的,如:2小时、10天、15天、30天、3个月、6个月、1年、2年,3千、5千、1万、2万、10万等。

在学习时注意分别记忆。

《卫生法规》从分值比例上来说不宜花费大量时间,在前期基础阶段全面复习,了解每一个知识点,在最后的冲刺阶段着重复习几章需要掌握的章节。

基本上经过两遍复习就能掌握差不多。

《卫生法规》多为固定性知识,只要记住即可,是考前提分科目。

2017年执业医师考试重点-卫生法规.doc

2017年执业医师考试重点-卫生法规.doc

卫生法规一、什么是医师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

前提是获得资格,如何获得资格?关键是注册,怎么注册?注册后执业,如何执业?二、获得资格的方式:考试执业医师考试条件:本1专2中5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条件:专科和中专1年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注册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的适用条件及法定要求获得资格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的考核合格证明。

重新注册(1)哪些需要重新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

(2)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执业规则(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1敬业尽责,遵守职业道德;%1关爱、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1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二)医师执业要求1.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关于医师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4.告知和患者的知情同意。

5.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6.紧急情况时,服从调遣。

7.医师的报告责任。

四种情况: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8.执业助理医师没有独立的执业权,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但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

第一单元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第一节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概述1. 立法目的: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2. 适用对象: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3.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4.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二、考试和注册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1.报考资格: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1报考执业医师的要求:本科,工作满一年;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2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要求: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另外,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2.注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1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2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3+1种情况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刑罚不满二年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吊销不满二年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重新注册的条件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重新注册5.注销,收回5+1:尤其是刑罚,吊销,考核不合格,中止执业满二年;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6方面,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册制度是考试的重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的几种情形6.个体行医的许可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三、执业规则1.医师权利七种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学活动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2004-1-4,H2006-1-1 H2004-1-2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H2006-1-2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2.医师义务五种Z06-1-1, Z2005-1-3同样考第四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技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德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5.使用规定药品器械;6.患者知情同意;7.不得索贿受贿;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服从调遣;9.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10.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四、考核和培训1.考核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2.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3.考核不过关: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培训后再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证书;4.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考点:1.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部门2002-1-8 H2002-1-10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 2003-1-10,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结果的处理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五、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违反制度和规范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抢救延误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疗责任事故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虚假文件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篡改文件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非法药械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2004-1-110,情节严重,吊销职业证书---限制级药品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Z06-1-2,2004-1-109---隐瞒实验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泄密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牟利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不服从调遣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不报告;2.非法行医4种处理办法:1取缔,没收,罚款;2吊销;3赔偿;4刑事;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大纲

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大纲
十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方法
〔1〕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目的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职责
十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方法
〔1〕临床用血方案
〔2〕医务人员职责
〔3〕临床用血申请人卫医学网考试
〔4〕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5〕临时采集血液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6〕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
〔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5〕放射诊断检查的原那么与实施
〔6〕放射治疗的原那么与实施
〔7〕放射事件的处理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十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方法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原那么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
〔1〕抗菌药物遴选与定期评估制度
〔2〕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3〕抗菌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的调查与处理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与标准化管理培训与考核
〔3〕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审查
〔4〕摘取活体器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5〕摘取尸体器官的要求
〔6〕个人资料保密
〔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2〕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八、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的分类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2〕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管理
〔3〕儿童预防接种的管理
〔4〕疫苗接种单位的管理
〔5〕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
〔2〕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权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
〔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2〕具有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的法律责任
〔3〕未取得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的法律责任
十、处方管理方法
处方开具及调剂的原那么
〔1〕处方书写规那么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

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卫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第一节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卫生法上的法律责任即由于行为人违反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内容(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间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卫生法中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一、法定传染病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进行管理。

(一)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百日咳、白喉、猩红热、淋病、梅毒、血吸虫病、疟疾等26种。

(三)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腮腺炎、风疹、麻风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等11种。

二、传染病防治方针与管理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三、传染病预防与疫情报告(一)传染病的预防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工作;医疗机构其他相关的预防工作。

;的预防工作(二)传染病的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义务疫情报告人和责任疫情报告人。

疫情报告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报告时限、方式(日常疫情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疫情报告;有关部门的疫情报告和通报)。

执业医师考试重点卫生法规

执业医师考试重点卫生法规

执业医师考试重点卫生法规作为一名执业医师,对卫生法规的了解和掌握非常重要。

在执业医师考试中,卫生法规也是必考内容之一。

本文将针对执业医师考试中的卫生法规,进行深入的解析和讲解。

什么是卫生法规?卫生法规是指国家、地方和部门机关为保障公众健康和预防疾病、治疗疾病而制定和发布的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文件。

卫生法规是医务人员开展工作的法律基础,也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

执业医师考试中的卫生法规在执业医师考试中,卫生法规是一项基础且重要的考试内容,其中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

下面,我们将依次介绍重点内容。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关于防治传染病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等方面的内容。

执业医师在诊治传染病时,必须遵守该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

同时,它也规定了在传染病爆发时,相关的部门和个人应该采取的防控措施。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一部关于预防接种的法规文件,它规定了预防接种的程序、接种对象、接种时间、接种程序、接种后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执业医师必须熟悉该法规文件,能够正确进行预防接种程序,并且能够对接种者进行有效的咨询和引导。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食品的安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方面的内容。

执业医师在诊治患者时,必须关注其饮食安全问题,能够对患者提供合理的膳食建议,并且能够对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做出诊断和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一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执业医师在参与医疗服务时,应该遵守该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利益。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部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治疗、评定等方面的内容。

执业医师应该关注与患者工作有关的职业病问题,能够对职业病进行合理的预防和治疗。

结语本文综述了执业医师考试中的卫生法规重点内容,希望能够对考生有所帮助。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大纲及历年考题点津[1][1]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大纲及历年考题点津[1][1]

第十三篇卫生法规第一章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考纲要求】1.执业医师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考试和注册(3)第三章执业规则(4)第四章考核和培训(5)第五章法律责任(6)第六章附则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执业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总则(2)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3)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4)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5)医疗事故的赔偿(6)罚则(7)附则4.母婴保健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婚前保健(3)第三章孕产期保健(4)第四章技术鉴定(5)第五章行政管理(6)第六章法律责任【考点纵览】1.制定执业医师法的目的及适用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

2.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3.不予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有4种情况,特别是2、3两种情况。

4.医师注册后,有6种情况之一者,将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医师证书。

5.申请个体行医应具备的条件。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7条权利。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该履行的5条义务。

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注意,不得:①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②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类别不相符的证明;②拒绝急救处置;④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器械;⑤除正当治疗外,使用麻醉、毒性、精神和放射药品;⑥未经同意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⑦索取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⑧不服从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发现疫情或涉嫌伤害事件不报告。

7.《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内容,违反本法的12种情况和处理。

8.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置。

9.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应注意的事项。

10.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1.医疗事故分四级,各级的具体内容。

12.因抢救急危患者而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应在6小时内据实补记。

14.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交代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执业中医医师考试大纲—卫生法规

执业中医医师考试大纲—卫生法规

执业中医医师考试大纲—卫生法规执业中医医师考试大纲—卫生法规第一单元卫生法细目一:卫生法概述要点:1.卫生法概念。

2.卫生法渊源。

3.卫生法基本原则。

4.卫生法的作用。

细目二:我国卫生法律体系要点:1.宪法和基本法律。

2.卫生法律。

3.卫生行政法规。

4.地方卫生法规、规章。

第二单元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细目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要点:1.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2.民事责任的构成。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细目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要点:1.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2.行政责任的构成。

3.行政责任的形式。

细目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要点:1.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2.刑事责任的构成。

3.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

4.卫生法中须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执业医师法细目一:执业医师的概念和职责要点:1.执业医师的概念。

2.执业医师的职责。

细目二: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要点:1.医师资格。

2.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细目三: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要点:1.医师享有的权利。

2.医师履行的义务。

细目四: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要点: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第四单元药品管理法细目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要点:1.制定药品管理法的目的与药品管理法规的概念。

2.药品的法律定义。

3.药品是特殊商品。

细目二:假药、劣药要点:1.假药。

2.劣药。

细目三:特殊管理的药品要点:1.特殊管理药品的分类与定义。

2.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细目四: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要点: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第五单元传染病防治法细目一:传染病概念、分类及管理要点:1.传染病的概念。

2.法定传染病分类。

3.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

细目二:疫情报告要点:1.法定责任报告人、义务报告人。

2.报告程序及要求。

细目三:控制措施要点:1.一般措施。

2.紧急措施。

3.特殊措施。

细目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要点:1.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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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的适用条件及法定要求
(5)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法律救济
3.执业规则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2)医师执业要求
(3)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范围与要求
4.考核和培训
(1)医师考核内容
(2)医师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3)表彰与奖励
5.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5.医疗事故的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及要求
6.法律责任
(1)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2)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3)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4)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四、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1.概述
(1)母婴保健工作方针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
2.婚前保健
(1)婚前保健的内容
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概述
医疗机构服务宗旨
2.医疗机构执业
(1)医疗机构执业要求
(2)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3.登记和校验
(1)医疗机构的登记
(2)医疗机构的校验
4.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概述
(1)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
(2)处理医疗事故的基本要求
(5)放射诊断检查的原则和实施
(6)放射治疗的原则和实施
(7)放射事件的处理
4.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十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1.概述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原则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1)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2)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的调查和处理
2.医疗机构的职责
(1)医疗机构用血管理
(2)医疗机构用血要求
3.血站的责任
(1)采血要求
(2)供血要求
4.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2)血站的法律责任
十二、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1.概述
(1)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
(2)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3)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2.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概述
疫苗的分类
2.疫苗接种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2)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管理
(3)儿童预防接种的管理
(4)疫苗接种单位的管理
(5)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1)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及赔偿
4.法律责任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
(2)婚前医学检查意见
3.孕产期保健
(1)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
(2)孕产期医学指导
(3)终止妊娠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5)产妇、婴儿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
4.技术鉴定
(1)鉴定机构
(2)鉴定人员
(3)回避制度
5.行政管理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
6.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五、传染病防治法
1.概述
(2)传染病疫情的通报
(3)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布
4.疫情控制
(1)传染病控制
(2)紧急措施
(3)疫区封锁
5.医疗救治
(1)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
(2)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3)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的规定
6.法律责任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
(2)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概述
临床使用原则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处方权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
3.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的法律责任
(3)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的法律责任
(1)传染病防治原则
(2)传染病的分类
(3)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适用范围
2.传染病预防
(1)预防接种
(2)传染病监测
(3)传染病预警制度
(4)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6)医疗机构的职责
(7)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合法权益保护
3.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1)传染的分类
2.执业条件
(1)开展放射诊疗的基本条件
(2)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3)设备和场所警示标志的设置
3.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1)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的要求
(2)放射诊疗场所防护要求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防护要求
(4)患者和受检查的防护要求
2017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大纲-卫生法规
2017年临床执业医师《卫生法规》考试大纲已经顺利公布,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复习,医学教育网特搜集整理了相关内容如下,请参考:
单元
细目
要点
一、执业医师法
1.概述
医师的基本要求及职责
2.考试和注册
(1)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2)医师资格种类
(3)医师执业注册及其执业条件
(1)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责任
(2)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规定的法律责任
十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1.概述
(1)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目的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职责
2.临床用血管理
(1)临床用血计划
(2)医务人员职责
(3)临床用血申请
(4)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5)临时采集血液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未尽到说明义务
(2)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3)泄露患者隐私
3.紧急情况医疗措施的实施
紧急情况实施相应医疗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4.病历资料
(1)病历资料的填写与保管
(2)病历资料的查阅与复制
5.对医疗行为的限制
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权益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和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法律后果
(6)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
3.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2)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1.概述
(1)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原则
(2)禁止买卖人体器官
2.人体器官的捐献
(1)人体器官捐献的原则
(2)捐献人体器官公民的条件
(3)人体器官捐献意愿的撤销
(4)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年龄条件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
3.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1)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授予
(2)抗菌药物预防感染指征的掌握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
(4)抗菌药物的越级使用
4.监督管理
(1)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
(2)对开具抗菌药物超常处方医师的处理
(3)取消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情形
5.法律责任
十、处方管理办法
1.概述
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
2.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1)处方书写规则
(2)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
3.处方权的获得
(1)处方权的取得
(2)开具处方的条件
4.处方的开具
(1)开具处方的规则
(2)开具处方的要求
5.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对处方的管理
6.法律责任
医师的法律责任
十一、献血法
1.概述
无偿献血制度
2.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1)病历书写、复印或者复制
(2)告知与报告
(3)病历资料的封存与启封
(4)尸检
3.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1)鉴定的提起
(2)鉴定组织及其分工
(3)鉴定专家组的产生和组成
(4)鉴定原则和依据
(5)鉴定程序和要求
(6)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4.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1)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的处理
(2)接种单位的法律责任
(5)活体器官接受人的条件
3.人体器官的移植
(1)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和条件
(2)对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检查和接受人的风险评估
(3)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审查
(4)摘取活体器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5)摘取尸体器官的要求
(6)个人资料保密
4.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2)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八、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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