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 个人学习笔记精编 呕心沥血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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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实务个人学习笔记【呕心沥血整理】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实务个人学习笔记【呕心沥血整理】
2.在符合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平衡原则的前提下,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3.会计信息应当是中立的、无偏的。 二、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尤其是投资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 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模糊不清、不能晦涩难懂,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 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具体要求:1.纵向比较: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要具有可比性。 2.横向比较:不同企业的会计信息要具有可比性。(会计政策) 五、实质重于形式(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企业集团) ●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大多数的业务交易,其法律形式反映了经济实质;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法律形式没有反 映经济实质,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作出职业判断,按照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账务处理。 六、重要性(性质和金额(净利润为 1)) 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完整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 所有重要交易和事项,要求将所有重要的交易或事项进行完整、全面的计量、报告。 重要性的判断取决于性质和金额两个方面,相同的金额对于规模不同的企业,可能存在不同 的重要性理解。 七、谨慎性(加速折旧和计提减值、存货采用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
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不应低估负债、费用和损失。 八、及时性 ●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 前或者延后。 ●及时性要求体现在会计信息收集、加工、披露、报告等各个环节。 ●及时性对相关性和可靠性起着制约作用。
第三节 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 一、会计要素概念和分类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分类。我国会计准则分为六部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收入、费用和利润。前三项为资产负债表要素;后三项为利润表要素。 二、资产:过去形成、拥有或者控制、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也叫特征)(霉变变质的存 货是资产吗?) 确认条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或价值能可靠计量 三、负债:过去形成、预期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现时义务(特征)(预计负债是负债吗?) 确认条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成本或价值能可靠计量 四、所有者权益 来源: (1)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是指所有者所有投入企业的资本部分。资本(股本)、溢价 (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注意: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其金额也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金 额。 五、收入: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 总流入。(特征) 确认条件:很可能流入企业、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流入额可靠计量(是 3 个) ●内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建造合同收入等。 六、费用: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 的总流出。 ●特征:(1)费用应当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2)费用应当最终会导致所有者权益 的减少;(3)费用应当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流出不包括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润。 确认条件:很可能流出企业、导致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流出额可靠计量( 七、利润 利润的确认主要依赖于收入和费用以及利得和损失的确认,其金额的确定也主要取决于收 入、费用、利得、损失金额的计量。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 失+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投资净收益 注意:直接计入利润的利得和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八、会计要素计量属性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 会计实务 个人学习笔记精编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 会计实务 个人学习笔记精编

第一章总论1、财务报告的目标与会计基础:财务报 告目标 1、我国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 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受托责任观,强调可靠性)履行的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 决策(决策有用观,强调相关性)。

2、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企业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

外部使用者包括,投资人、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社会公众等。

满足投资者信息需要是财务报告编制的首要出发点。

3、财务报告内容包括“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 注;(P400—404)会计基 础 1、权责发生制。

2、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即通常所讲的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没有特别说明的话,行政单 位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事业单位要区分两类活动:一类是经营活动,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 础;另一类是事业活动,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基础。

【举例】2010 年 10 月对外销售了一批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标准),权责关系于 2010 年 10 月发生, 在 2011 年 3 月收到货款。

在权责发生制下,应于 2010 年 10 月确认收入。

在收付实现制下,应于 2011 年 3月确认收入。

2、会计基本假设:4个会计主体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空间范围。

法律主体一般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车间、内部部门、集团)。

持续经营 企业在可预见的将来,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

是否持续经营,在会计原则、会计方 法的选择上有很大差别,否则将误导报告使用者。

(清算会计)。

会计分期 将持续经营的生产活动划分为长短相同的会计期间,从而计算盈亏,按期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向报 告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货币计量 会计计量的手段。

3、会计信息质量要求:8个可靠性 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依据,真实可靠,中立、无偏。

2014 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学习笔记(五)

2014 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学习笔记(五)

八、相关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属于、也即、国有资产所有权有谁代表行使·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是、具体:关系经济命脉和安全以及重要设施和资源的国家出资企业、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机构2+1、关系经济命脉和安全以及重要设施和资源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三个层次、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的两个方向、国家出资企业主要分为哪四类2.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的范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控股/参股公司、除外情形·可兼职的条件:董事高管在其他企业兼职、董事高管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经理、国资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兼任经理、董事高管兼任监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决定的事项4+3、除前述以外的其他事项如何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需事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应当听取工会和职代会意见的情况5·企业改制的三种形式、企业改制有谁约定、需事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企业应当履行何程序·涉及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股份的,应当以何价格确定3.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关联方的范围、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国资控股公司的绝对限制、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相对限制4·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国资控股公司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6·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包括2取得1收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何编制、纳入、报请批准、其预算支出按何安排、不列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国资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如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国资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因犯罪被刑罚的,如何规定(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5.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3、我国对何不予限制、也即、·对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的管理规定6.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资本项目包括4、对于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出的管理规定·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汇出的规定7.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和外汇监督检查制度·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何种管理、我国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为·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的最低人数、被检查机构可拒绝检查的情形8.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一般逃汇/套汇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处罚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9.反垄断法律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6行为:垄掠拒独搭差·垄断的概念、垄断行为的特征: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的主体是垄断的主观方面是垄断的后果是垄断具有、垄断行为的四大类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独家交易、搭售、差别待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没收、罚款10.反垄断法律制度—垄断协议行为(联合限制竞争)6行为::固划不联固限·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不当技术联合·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经营者所达成垄断协议可免于反垄断处罚的情形:技术/产品、质量/成本/效率、中小经营者、社会公共利益、经济不景气/销售/生产、对外经贸合作·经营者违法达成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责令、没收、罚款(已经/尚未实施)·行业协会违法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情节严重的11.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营者集中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实施前,经营者应向商务部申报的标准:全球营业额/中国境内营业额、中国境内营业额/中国境内营业额·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责令、罚款12.反垄断法律制度—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性强制交易的含义、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的表现:外地商品的歧视、标准、许可、阻碍外地商品/本地商品、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的含义、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13.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5不正当竞争行为:欺商商商不·欺骗性标示行为包括哪两种及其含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诋毁商誉行为的表现·区分回扣/折扣/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如何理解·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的表现:巨额、欺骗、伪劣·法律责任:仿冒/虚假陈述、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不当附奖赠促销(四)价格法律制度14.价格调控制度·目前我国相对成熟的四个价格制度包括、价格监测制度包括6报动专公分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如何调控·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如何调控15.价格规制制度·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含义·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范围:关系、资源、自然、公用、公益·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的权限:中央定价目录的制定/修订/批准、地方定价目录的制定/审核/审定、不得制定定价目录的政府的级别·价格违法行为包括:固、掠、哄、欺、歧、垄、执·即便低于成本定价,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鲜、期/积、季、偿/转/歇(五)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16.财政监督制度·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3、审查批准的对象、变更撤销的对象:一般/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3、监督审批的对象、撤销的对象:全国/地方·审计署的审计职权:中财预其、中各事下、省府、中银中金、国各受国、国组·财政监督主要包括哪三个部门所进行的监督17.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设、违改、明令、违缓、内转外·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虚增减、违编批、违调预决、违调级种、违用·国家机关违规担保的形式:土地、固资、收费·公款私存的法律责任:责/调/追/没、罚款:单位/人员、属于公务员/情节严重·财政执法的主体包括3。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前串讲笔记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前串讲笔记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前串讲笔记第一章总论【考点复习】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无疑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大量的经济法领域的法律,有许多都是需要国务院予以进一步具体化的,其重要形式就是相关法律的“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为了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多个部门还经常协调联合发布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上位法,它主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考点复习】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国家机关;(2)企业;(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1)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

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

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

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考点复习】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无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法人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一、税收法律与税务程序税收法律是指国家法律对税收活动所作的规定。

税收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制度、税收主体、纳税义务、税收责任等。

税务程序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活动的规定。

税收法律与税务程序的关系密切,合理运用税收法律与税务程序可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1. 税收法律的原则和规定- 法定原则:税收法律应当以法律形式确定,不能凭借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其他形式确定税收。

- 平等原则:税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纳税人在法律框架下享有平等的待遇。

- 自由选择原则:税收法律尊重纳税人的自主选择权利,使其能够合法选择自己的纳税方式。

- 隐私保护原则:税务机关在开展税务管理过程中,应当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2. 税务程序的基本原则- 法定程序原则: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管理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改变或超越法定程序。

- 公开透明原则: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开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信息,使其能够依法合规纳税。

- 协商一致原则: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 自愿合规原则:纳税人应当主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工作。

二、合同法基本知识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行为的法律规定。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核心是约定行为。

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效力、合同的内容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等。

1. 合同的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

- 客体要件:指合同的客体应当是合法、可能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主体要件:合同的主体即当事人,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形式要件:某些合同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等。

2. 合同效力- 生效:合同经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生效。

2014年注会经济法核心精华密押必考点

2014年注会经济法核心精华密押必考点

2014年注会《经济法》核心精华密押必考点前言一、2014年教材简介2014年教材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包括:删除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有关内容;将合伙企业独立设为一章;根据新的法律法规修改了公司设立、新股发行和破产程序方面的有关规定,教材由原来的十一章变为十二章。

第一章导论本章共三节。

2014年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知识第二节法律关系第三节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共三节。

2014年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第二节代理制度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共五节。

2014年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物权变动第三节所有权第四节用益物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共九节。

2014年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担保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七节合同的终止第八节违约责任第九节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本章共四节。

本章内容原来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为单独的一章,2013年教材调整与公司法律制度合并,2014年再次成为单独一章并删除了个人独资企业部分,但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本章共七节。

2014年根据新法规增加了优先股的规定。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会计第六节公司合并、分立与减资第七节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本章共六节。

本章内容基本上每年都会有较大的修改。

2014年根据新法规增加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老股转让、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和借壳上市审核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股票的发行第三节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第四节股票的上市与交易第五节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第六节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章共九节。

201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整理

201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整理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定义:会计法律制度是开展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基本构成: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是财经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构成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1.定义: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法律规范。

----本书所讲的法律。

2.地位:《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法律制度的最高层次,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权威性最高、法律效力最强,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准绳和根本依据。

3.调整对象:《会计法》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包括单位内部的会计事务管理关系、单位之间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单位与国家会计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在会计事务管理中产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等。

---会计关系4.产生与发展l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9日---第1次修改。

1999年10月31日---第2次修改,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现行执行5.构成我国的会计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区分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1.定义: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它通常以条例、规定等具体名称出现。

2.地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仅次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3.构成: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l990年l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201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个人学习笔记精编+呕心沥血整理版+原创版

201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个人学习笔记精编+呕心沥血整理版+原创版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预计分值6分左右】【考点一】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包括所有人-自然人。

组织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考点二】民事行为】(★★)1.无效的法律民事行【【合同】。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民事行为合同欺诈、胁迫无效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合同。

未损害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

乘人之危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恶意串通无效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无效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接受赠与、奖励,日常生活行为]直接有效(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合同],自民事行为开始[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考点三】代理;一.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1.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行为属于有效行为】【考点四】-经济仲裁;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

2.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官与民的纠纷](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1)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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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预计分值6分左右】【考点一】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包括所有人-自然人。

组织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考点二】民事行为】(★★)1.无效的法律民事行【【合同】。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民事行为合同欺诈、胁迫无效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合同。

未损害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

乘人之危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恶意串通无效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无效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接受赠与、奖励,日常生活行为]直接有效(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合同],自民事行为开始[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考点三】代理;一.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1.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行为属于有效行为】【考点四】-经济仲裁;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

2.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官与民的纠纷](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1)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受理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仲裁协议的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仲裁范围;[如约定继承纠纷仲裁](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4.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1)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定(2)法院为大。

【考点四】诉讼管辖;一、审判程序回避制度是是和解,调解制度是是三、诉讼时效(2013年新增)(★★★)(一)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可以时效抗辩】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1)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2)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具体规定](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2年),自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4)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5)海上旅客运输---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旅客离船之日起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

诉讼时效中断(1)法定事由---[客观情况],[导致权利无法行使.]。

(2)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3)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法律效果---(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2)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2.诉讼时效中断(1)法定事由---当事人的主观行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行权]---提起诉讼;--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湖南省长沙江里华老师制作.]在2013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左右,在简答题、综合题中至少会占一席之地。

其中,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上市公司的综合题(《公司法》和《证券法》《合同法》以及时效制度的结合)。

重要:第三节、第四节专题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子公司与分公司(★★)(一)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一)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与母公司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是关联企业,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变更登记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决议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2.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不需变更登记专题二公司的设立(★★★)一,股东出资.(一).股东出资形式(★★★)1,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商标。

专利,计算机软件】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出资,2,股东也可以以持有的他财产权利【债权。

股权。

非专利技术。

】作价出资3,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已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解释2]劳务出资是普通合伙人独有的出资形式,4,股东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必须是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仅通过特许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不得作为出资(二).股东出资期限与货币出资比例要求(★★★)1,“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三).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要求(★★★),1,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未依法评估作价,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2,依法办理产权变更【公司成立后60天内办理】---已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责令合理期间内办理出资人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3,依法交付.---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4,以已经设立担保的财产出资的,限期解除担保5,以非法所得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1承担违约责任.2.补交出资并加付利息3,公司可以对其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4.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四连带责任(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出资不实.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创建人不包括公司成立后进入的股东】(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有过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4)第三人代垫资金---发起人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6)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对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7);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在未尽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股东抽逃出资(2013年新增)(★★★)1.抽逃出资的判定(★★★)(1)验资后又转出;(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专题三、公司的组织机构(一)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的特别规定(★★★)1.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2.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二)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职权1.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计划]”,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但是,董事会有权“决定[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如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3.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权。

2)监督权,(3提出,提议权。

(4)列席董事会会议(5调查权专题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董事.监事的产生(1)股东[大]会聘任或者解聘,(2)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更换(3)国有独资公司;委任2.董事会的组成;[职工代表的问题](1)有2个国有投资主体的有限公司,应当有(2)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有3.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1)全体董事[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国有独资公司;委任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5.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二)兼职;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3.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经济犯罪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

2)负有个人责任的,3年。

(3)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专题五.公司会议制度(一).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1.法定(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①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2.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①10%表决权;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3,临时股东大会(1)10%表决权;(2)董事会,监事会(3)董事人数≤5或者≤2/3时;(4)亏损≥股本总额的1/3;4.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1)公司特别决议事项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2)股份公司特别决议事项的表决通过(1)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2)股份公司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公司的一般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5.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股东回避制度(★★★);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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