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及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共同简称为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等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
第五条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权证的发行上市第六条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权证发行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方可刊登权证发行募集说明书,安排权证的发行。
第八条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5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元;(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2亿股;(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整。
权证的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约定权证类别、存续期间、行权价格、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三)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五)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履约担保;(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结算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第三条权证发行人应与本公司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权证由多个发行人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行人应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第四条本公司对权证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权证发行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五条投资者应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第六条本公司为权证发行人开立行权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行权履约,该账户同时用于行权履约担保证券的保管第七条本公司为权证发行人开立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行权资金交收该账户同时用于行权履约担保资金的保管第八条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证券交收账户,用于权证交易与行权的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使用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权证交易与行权的资金交收第九条本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用于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保管第三章登记第十条权证发行前,发行人应在本公司办理履约担保证券或资金的保管,或提供经本公司认可的相关担保证明文件第十一条权证发行结束,发行人应到本公司办理权证的初始登记权证通过网上发行的,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结果进行初始登记;通过网下发行的,本公司依据发行人按规定提交的发行结果进行初始登记第十二条投资者通过托管券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权证交易申报和行权申报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数据和交收结果进行变更登记第十三条权证行权期开始前,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应委托本公司办理权证行权业务第十四条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存续期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至本公司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到期未办理的,即视同权证发行人与本公司的委托登记和行权关系自动终止第十五条已上市交易的权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权证创设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第四章权证交易的清算交收第十六条对权证的交易,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清算交收本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交记录为结算参与人提供清算交收服务第十七条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本公司进行T日权证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本公司将各结算参与人当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数据,轧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应收付资金净额,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第十八条本公司于T日日终依据清算结果,对T日权证净卖出方证券账户内的净卖出权证作交收锁定处于交收锁定状态的权证不得卖出,本公司不办理对该部分权证的司法冻结、质押、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第十九条权证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第二十条结算参与人应当保证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交收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检查T日权证交易净卖出权证的投资者证券账户,根据清算结果将净卖出权证从投资者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划入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第二十二条 T+1日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不小于T 日其权证交易清算后的应付净额,或者T日权证交易的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本公司将相应证券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第二十三条 T+1日最终交收时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T日其权证交易清算后的应付净额,不足金额为结算参与人违约交收金额本公司将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中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权证划入本公司专用清偿账户,未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权证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入相应的净买入证券账户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在确定待处分权证时,如果结算参与人指定的证券及其孳生权益价值之和低于违约交收金额,本公司按照相关顺序将其他待向该结算参与人交付的证券确定为待处分证券,其价值上限为: 待处分权证价值=(违约交收金额-专用清偿账户内待处分证券价值-T日质押式*回购净应付款),T日权证交易的净应付款如无其它规定,待处分证券价值按T+1日收盘价计算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至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资金交收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第五章权证行权的清算交收第二十六条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T日行权申报记录,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依据”货银对付”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与权证发行人进行全额逐笔交收第二十七条标的证券若有分红派息、配股及其他涉及证券价格除权除息事宜的,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的行权申报,所得证券不含权本公司按照除权除息调整过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办理行权申报的清算交收第二十八条 T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以及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T日行权申报进行有效性检查和逐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第二十九条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 行权资金=行权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按照权证数量与行权比例乘积计得的行权所得证券数量取整数值,小数部分忽略不计现金结算方式下,对认沽权证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行权资金=(行权价格-标的证券结算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现金结算方式下,对认购权证每笔行权,行权资金为:行权资金=(标的证券结算价格-行权价格)×权证数量×行权比例行权相关费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对于每笔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应保证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完成T日行权的资金交收,其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有足额标的证券和权证用于完成T日行权的证券交收对于每笔行权申报,发行人应保证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其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内有足额资金和标的证券用于完成T日行权交收第三十一条同一交易日内的行权申报,既有证券给付方式又有现金方式结算的,本公司先办理现金方式结算业务,再办理证券给付方式结算业务证券给付方式下,既有认沽权证又有认购权证行权结算的,本公司先办理认沽权证行权结算业务,再办理认购权证行权结算业务第三十二条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于认沽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根据清算结果,按申报顺序逐笔检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可用权证和标的证券,以及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可用资金是否足额上述证券和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将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相应行权资金划至行权申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相应标的证券从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后,再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将相应权证从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后予以注销第三十三条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对于认购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根据清算结果,按申报顺序逐笔检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中可用权证和其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可用资金是否足额,以及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内可用标的证券是否足额上述证券和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将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相应行权资金划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将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证券划拨至行权申报方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入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后予以注销第三十四条现金结算方式下,对于认沽或认购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T+1日最终交收时点,根据清算结果,按行权申报顺序,在检查完申报方权证足额且发行人资金足额后,将相应行权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予以注销第三十五条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的,本公司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到期日未行权的价内权证进行自动行权在权证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检查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是否足以支付当日所有自动行权交收应付资金如果足额,本公司将相应行权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予以注销如果不足,我公司对当日该权证所涉的全部自动行权做交收失败处理,并转入下一日继续处理,直至自动行权交收成功或权证期满已达三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在进行资金和证券是否足额检查时的最小单位是单笔行权申报所含数量,对于资金或证券数量低于最小单位的,不办理部分交收第三十七条行权交收失败的,权证持有人欲行权需重新进行行权申报第三十八条由于发行人资金或证券不足导致行权交收失败的或因结算参与人原因导致行权交收失败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六章风险管理第三十九条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制定结算参与人风险控制标准,与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完成权证交易和行权结算不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必须选择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其权证交易和行权的结算业务第四十条结算参与人必须在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账户缴存不低于最低限额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该结算参与人发生交收违约时的价差风险结算参与人提交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低于最低限额的,本公司有权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扣划托管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应缴存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可以按照其与客户约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缴存给本公司第四十一条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初始缴纳金额为万人民币本公司每月月初调整各结算参与人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的最低限额,但不低于初始缴纳金额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上月权证日均买入金额,上月权证单日最高净买入金额)×20% 除每月月初定期调整外,本公司在必要时也可以不定期地对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最低限额进行调整第四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在T+1日最终交收时点,未能足额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出现结算备付金透支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T+2日起限制相应的权证买入交易,并暂停该结算参与人权证买入的结算服务(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透支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而通知相应的证券公司停止受理相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委托);(二)对违约结算参与人的T+1日终的违约交收金额按千分之一的日利率收取违约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行权投资者操作指南 2006.8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行权投资者操作指南2006-8-27为帮助投资者了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权证的行权程序,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特编写、发布本操作指南,以方便权证投资者行权。
一、权证行权应关注的要点每只权证的行权方式不同,在权证发行公告中均有约定,因此,投资者应当关注权证发行公告及行权提示性公告中的内容,主要包括:权证类别、行权日期、行权方式、行权价格等。
证券给付型权证进入行权期后如果为价外权证的,投资者应审慎做出是否行权的决策,以避免因盲目行权带来损失。
例如,投资者A持有以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万科认沽权证1000份,同时持有“G万科A”1000股,“万科HRP1”的行权价为3.638元,行权比例为1,假设“G万科A”到期行权时股价为6.28元,若投资者A对1000份“万科HRP1”权证行权,则相当于以3.638元卖出万科股票,仅获得行权收益3638元;而如果投资者A此时从二级市场以6.28元卖出1000股标的证券,可以获得6280元。
投资者A实际每股行权亏损为2.642元,行权共计亏损2642元。
因此,投资者进行权证行权一是要认真计算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与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的关系,判断持有的权证是价内权证还是价外权证,以合理决策是否应当行权;二是要关注行权日期,避免错过行权日期带来的损失;三是要注意行权操作细节,确保正确发出行权指令。
二、权证行权方式分类1、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与现金结算方式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是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也就是说,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即权证持有人同时须持有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目前深市挂牌的因股改发行的权证均为证券给付结算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新《办法》施行后,不再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新《办法》施行前买入的债券。
二、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393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2017年7月施行202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23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的技术指南(交易所部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的技术指南(交易所部分)(2005-7-15,供参考)特别提示:为配合股权分臵改革试点,规范权证业务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已推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权证业务管理办法‛)。
为便于券商等市场参与者和相应IT提供商更好地理确权证业务,尽快做好券商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我所编写了该指南。
该指南只包括深交所提供的业务服务,供有关单位参考。
一、权证产品基本信息1、权证代码证券代码【030000,032999】是认购权证代码区间;【038000,039999】是认沽权证代码区间;【033000,037999】为权证业务预留的代码区间。
我所权证产品的发行、交易、行权等业务将使用同一个证券代码。
2、权证简称一般情况下,权证简称为‚XYBbKs‛,其中:XY为标的股票的两汉字简称;Bb为发行人编码;K为权证类别:C—认购权证;P—认沽权证;s: 同一发行人对同一标的证券发行权证的发行批次,取值为[0,9],[A,Z],[a,z]。
例:国信证券基于万科A发行的认购权证的简称可能为‚万科GXC1‛。
注:该简称主要是方便投资者较直观地了解权证的部分信息,不建议系统使用其中包含的信息。
3、权证类别有两类权证:C (Call warrant:认购权证);P (Put warrant:认沽权证)。
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4、行权价格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精确到0.001元。
在发行时约定,一般为一固定值,需在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时调整,调整公式为: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5、行权比例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数。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Ⅰ、Ⅱ、ⅤC.Ⅰ、Ⅲ、Ⅳ、ⅤD.Ⅰ、Ⅱ、Ⅲ、ⅤE.Ⅱ、Ⅲ、Ⅳ、Ⅴ【答案】 B2、下列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Ⅰ、ⅣB.Ⅰ、Ⅲ、ⅤC.Ⅱ、Ⅲ、ⅣD.Ⅱ、Ⅳ、ⅤE.Ⅲ、Ⅳ、Ⅴ【答案】 A3、下列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的表述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是()。
A.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B.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3%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C.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D.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人【答案】 D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存在(),应当重点说明其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
A.Ⅰ、Ⅱ、Ⅲ、Ⅳ、ⅤB.Ⅱ、Ⅲ、ⅣC.Ⅲ、ⅤD.Ⅰ、Ⅲ、ⅤE.Ⅲ【答案】 A5、某公司可转换债券的面值为1000元,当前可转债的市场价格为1200元,转换价格为25元,则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平价为()元。
A.10B.20C.30D.40【答案】 C6、以下属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有()。
A.Ⅰ、ⅢB.Ⅱ、Ⅲ、ⅣC.Ⅰ、Ⅲ、ⅤD.Ⅱ、Ⅳ、ⅤE.Ⅲ、Ⅳ、Ⅴ【答案】 A7、以下关于或有事项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ⅢB.Ⅰ、ⅣC.Ⅱ、ⅢD.Ⅱ、ⅣE.Ⅰ、Ⅱ【答案】 B8、以下情形中,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有()。
[2015年11月真题]A.Ⅰ、ⅡB.Ⅰ、ⅢC.Ⅱ、Ⅲ、ⅣD.Ⅱ、Ⅲ、ⅤE.Ⅰ、Ⅲ、Ⅴ【答案】 B9、甲公司近年来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同意其破产,并成立了清算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发布部门:中国⼈民银⾏⼴东省深圳分⾏发布⽂号:第⼀章总则第⼀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根据《深圳市股票发⾏与交易管理暂⾏办法》(以下简称《暂⾏办法》)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第⼆条除本规则其他章节另有规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意义:(1)证券,是指下列有价证券:国家发⾏的各类债券。
地⽅⼈民政府发⾏的各类债券。
⾦融机构发⾏的各类⾦融债券。
全国各地公开发⾏的企业债券、股票及其相关联的各种权利受益凭证。
中国⼈民银⾏批准发⾏的其他有价证券。
(2)上市,是指证券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3)上市公告书,是指有关上市申请获准后需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告⽂件、协议计划及任何同等⽂件的汇编⽂件。
(4)发⾏⼈,是指依法发⾏有价证券法⼈。
(5)最近时期,是指以有关证券的上市公告书刊发⽇期为计算基点,发⾏⼈设⽴超过三年的为最近三年度,发⾏⼈设⽴不到三年的为⾃设⽴以来的时期。
(6)最近期间,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结束以来的期间。
(7)主要业务,是指就⼀家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其所运⽤的资产、或其产⽣的营业额、或其形成的损益占该公司上述相应项⽬总额的10%及10%以上的业务。
(8)股份,是指普通股及优先股份额。
(9)可转让股本证券,是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份的股份凭证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份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股份凭证。
(10)股本证券,是指股份、可转换股本证券及可认购或购买股份或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证书。
(11)可转换债务证券,是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本证券的债务证券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债务证券。
(12)专家,是指注册会计师、⼯程师等作出的报告具有权威性的专业⼈⼠。
(13)专业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作出的报告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机构。
(14)注册会计师,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
(15)集中交易,是指在本所设⽴的集中交易市场内,采⽤公开竞价⽅式进⾏的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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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及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共同简称为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等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
第五条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权证的发行上市
第六条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权证发行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方可刊登权证发行募集说明书,安排权证的发行。
第八条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
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5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元;
(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2亿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整。
权证的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存续期间、行权价格、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三)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五)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板公司权证上市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司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亿元;
(二)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
(三)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3000万份;
(四)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选择提供一项履约担保:
(一)在专用证券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作为履行权证义务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
(二)在专用资金帐户提供并维持足额现金作为履行权证义务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担保系数由交易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三)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保证人。
发行人应保证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权证存续期间,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权利瑕疵的,或者履约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权证上市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权证发行情况说明;
(三)上市公告书;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权证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上市交易:
(一)权证存续期结束;
(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
第十八条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履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权证的交易和行权
第一节交易
第十九条经本所认可的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本办法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或者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严重透支,不能正常履行交收责任的,本所根据需要,可以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或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第二十条本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二十一条权证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权证上市后存续期满前,流通数量低于1000万份的,只参加每日集合竞价。
第二十二条权证买卖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二十三条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四条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日收盘价×标的
证券价格涨跌幅比例×150%)×行权比例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跌幅价格取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十五条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发行人计算后提交本所确认。
第二十六条本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一只权证可流通数量。
第二十七条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第二十八条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创设方式和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行权
第二十九条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第三十条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第三十一条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并不得撤消。
第三十二条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
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三条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第三十五条标的证券除息的,权证的行权比例保持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第三十六条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投资者行权时,按行使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
前款中的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五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的中位数。
第三十七条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使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使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第三十八条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在权证期满前的次一交易日自动获得现金差价。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本所会员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及时行权,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第三十九条权证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标准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的日常监管,违反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应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作为发行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专职负责权证信息披露等事务。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标的证券: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二)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三)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四)行权: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五)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六)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八)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九)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