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学会章程
会计学会章程

会计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会定名为“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会计专业人士、学者、教育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推动会计学科的发展,提高会计实务水平,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章性质与宗旨第四条:本会性质为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会宗旨是:搭建学术交流平台,推动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促进会计专业人士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会计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会员种类与权利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学术资料和信息;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本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第九条:理事会职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其他机构的具体职责,在本会细则中明确规定。
第五章业务范围与活动第十条:本会业务范围包括:组织会计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编辑和出版会计学术刊物;提供会计咨询服务;开展会计教育和培训;举办与会计相关的展览和论坛。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经费第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章程修改与终止第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中国会计学会林业分会章程(修改草案)

( ) 二 参加 本会举 办 的各 种学 术 活动 ; ( )优 先 在本 会 会 刊上 发 表学 术论 文 和 取得 本 会 编印 三
的 书刊 、 资料 :
( ) 四 对本 会 T作提 m批 评 和建 } 义; ( ) 五 入会 自愿 、 会 白南。 退
第十 一条 本会 会 员有 以下 义务 : ( ) 守 本会 章程 , 行 本会 决 议 ; 一 遵 执 ( )根据 本 会确 定 的专 业课 题 和 按照 本 会宗 旨 自主确 二
( ) 五 组织 开展林 业 财 务 、 计咨 询服 务T 作 ; 会
( ) 政府 有 关部 门反 映财 会 人员 T作 中的意 见 、 议 六 向 建
和要求 : ( ) 彰先进 会 员和 全国优 秀林 业财 会人 员 。 七 表
( ) 二 选举 和 罢免 理事 ; ( 审议 理 事会 T作 报告 和财 务 报 告 ; i)
维普资讯
2o 年 o6
第 3期
● 专 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道
中 国 会 计 学 会 林 业 分 会 章 程
( 修改草案 )
第一 章
总 则
( ) 护 本会 《 程 》 一 拥 章 ;
( ) 二 有加 入本 会 的意愿 ;
第 一 条 本 团体 的 名称 为 中 国会 计学 会 林业 分 会 ( 以下 简称本 会 ) 英 文译 名 为 : co nigS ce f hn oet 。 A c u t oit o iaF rs y n y C r
( ) 织 开展林 业 财会 人员培 训 ; 四 组
( ) 六 维护 本会 合法 权 益 。
第 十二 条 会 员退 会应 书 面通 知 本会 , 并交 同会 员证 。 第四章 组 织机 构和 负 责人 产 生 、 罢免 第 i条 本 会 的最 高权 力机 构 是 会 员代 表 大 会 会 员 代 表大 会 的职权 是 : ( ) 一 制定 和修 改章 程 ;
2024年学会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学会管理制度3篇目录第1篇秘书组理学会档案管理制度第2篇诗歌学会管理规章制度第3篇中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诗歌学会管理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学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学会发展壮大,繁荣宁夏诗歌创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会规章制度。
一、本会全体会员必须遵守学会《章程》,遵守学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本会倡导德艺双馨,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准。
三、本会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能动性,不断完善学会的管理体系,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不断壮大学会实力,树立学会形象,提高学会声誉。
四、本会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倡会员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五、本会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学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鼓励会员为学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本会推行岗位责任制,对学会事业作出贡献者予以表彰。
七、本会禁止任何会员损害学会利益、形象、声誉,对会员任何违反学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言行,都要予以追究。
八、本会要求会员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服从领导、团结互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九、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长团会议,研究本会的制度、活动计划等,并部署工作;每季召开一次全委会会议, 总结上一季度工作,布置下一步工作,解决本会存在的问题;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推荐并吸收会员,决定重大事项;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工作。
十、会员、理事、委员、会长团成员的通讯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学会办公室,以保障联系畅通。
十一、理事、委员、会长团成员不例行请假而三次不参加相应的会议或活动,视为自动辞去相应职务。
经全委会讨论报会长团审议决定,免去其相应职务。
学会管理制度汇编

学会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会的管理机制,促进学会的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会员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会是一个具有固定成员资格、有明确宗旨和任务、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是促进学科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服务学术界和社会。
第四条学会遵循学术公正、民主自治、独立卓越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学会的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中国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学会的正常运转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会的管理包括内部管理和对外合作两个方面,要健全学会章程,明确会员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学会应当在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独立的基础上,保证学术界和社会对学会管理的监督和公众参与。
第八条学会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选拔,建设高素质的学术团队,推进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九条学会应当加强与国际学术组织的合作,推动国际学术交流和学术合作,扩大学术影响力。
第十条学会应当倡导学术诚信,推动学术规范,培育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学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学会组织机构第一节学会章程第十二条学会章程是学会的基本组织法规,规定学会的宗旨、任务、组织结构、管理机制和运行规范等内容。
第十三条学会章程应当遵循《学会章程范本》等相关指导文件,确保章程内容合法、公正、合理。
第十四条学会章程应当经学会理事会或大会讨论通过,报备主管单位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学会章程的修订应当经学会理事会或大会讨论通过,报备主管单位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学会章程的修改或废止,应当按照程序进行,保障会员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节学会理事会第十七条学会设立理事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学会的全面管理和决策。
第十八条学会理事会由学会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任期5年,可连任。
第十九条学会理事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决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审议重大事项等。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
A.会计法律 B.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规章 D.会计法**:B2、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规范性文件4个层次,其中()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A.会计法律B.会计行政法规C.会计规章D.会计法律、法规**:A3、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总会计师条例》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企业会计制度》**:A4、根据效力等级的不同,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分为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规范性文件4个层次。
下列各项中, 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有( ) 。
A. 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B.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C. 省级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地方会计管理条例D. 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AB解析:会计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人员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AB 均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C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D属于会计规章。
5、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
A、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B、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C、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中国会计学会制定的《中国会计学会章程》**:AC.6、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文件的总称,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的有()。
A.会计法律B.会计行政法规C.会计规章D.单位制定的内部监督制度**:ABC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1、我国的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管理。
()**:错误。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而不是“管理”.例题2、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是( )。
A、统一领导B、统一领导,分级管理C、分级管理D、统一领导,集中管理**:B2、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部门是()A、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B、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C、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D国务院财政部门**:D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我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构成【重点】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我国法律规范的层次按照法律的构成、制定机关和效力不同,我国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所有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法律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5.规章:是由国务院各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的概念---狭义概念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从高到低4个层次。
1.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
只有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才拥有制定和修改会计法的权限,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
2.《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最早战国《法经》---1913.03北洋政府《会计法条例》---1985.01.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12.29修订---1999.10.31修订3.《会计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我国的会计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共7章52条。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是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权威性最高、法律效力最强,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准绳和根本依据。
注意考选择题【例题·单选题】根据( )的构成、制定机关和效力不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形成,可以分为从高到低四个层次。
A.会计基本法B.会计法规体系C.会计行政法规D.会计规章[答案]B注意: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法律的区别(二)会计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会计管理法规

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 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第2章 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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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应当 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 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进一步 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我部根据《会 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26号),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9
背景:企业内部控制相关法规
v 2008年7月10日晚,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 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共同制定的《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下称《基本规范》)正 式发布,并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2章 会计管理
30
一、单位内部会计管理的 责任主体
v 单位内部会计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
第2章 会计管理体制
我国实施会计管理的架构
第2章 会计管理
1
本章主要内容
第1节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第2节 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第3节 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
第2章 会计管理
2
第1节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会计行政管理职能的内容
第2章 会计管理
3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2章 会计管理
16
重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v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 指导。 包括:初级、中级、高级。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 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 择优聘任。
【会计职称】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和服务项目

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和服务项目对个人会员实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级别会员开展相应的会员活动。
个人会员分为预备会员、正式会员、高级会员及资深会员四个级别,每个级别的会员享受递进式的服务和权利,建立相应的会员活动组织形式。
会员晋级不仅要具备相应的职称,还需与其履行会员义务情况挂钩。
一、关于个人会员入会条件(一)预备会员凡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人员都可通过参加会计学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及学术活动等方式,注册成为中国会计学会预备会员。
预备会员连续5年积极参加学会活动者,本人申请并经严格审核可破格晋升为正式会员。
(二)正式会员从事会计相关工作并取得中级职称2年;或会计学博士(含在读博士),可申请并经批准成为中国会计学会正式会员。
正式会员连续5年热心学会工作,积极组织和参加会员活动的,本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可破格晋升为高级会员。
(三)高级会员具有高级会计师或相关会计工作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注册会计师、各类领军班学员等,可申请并经批准成为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员。
高级会员连续热心会计学会工作,为学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本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可破格晋升为资深会员。
(四)资深会员从事会计相关工作并具有正高级职称并有影响的总会计师、教授、会计界杰出人士及热心会计学会工作者,可申请并经批准成为中国会计学会资深会员。
各级别个人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会员管理办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参加并组织会员活动,向本会报告有关活动情况,提交学术论文、专著等资料。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每年按时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应按照会费标准和时间交纳会费。
当年会费缴纳时间为3月31日。
预备会员会费标准为每人100元/年;正式会员、高级会员会费标准为每人200元/年。
资深会员标准为每人200元/年,对有重大贡献者或可豁免会费。
会员可一次预交5年的会费。
二、关于会员服务中国会计学会以强化服务为前提,推动会员发展和管理,包括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开展不同层次的后续教育培训、为会员提升搭建交流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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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学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会计学会(英文名称为Accounting Society of Ch ina,简称ASC)。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团结广大会计工作者,组织和推动会计学术研究活动,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
第四条本会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二)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三)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
(四)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等;
(五)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七)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下列各类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和全国性专业会计学会;
2、高等院校设立的会计系(或学院)等;
3、科研单位设立的会计研究机构;
4、大中型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
5、其他机构。
(二)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会计专业博士;
2、在大中型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从事会计或会计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会计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评审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本会会员证明文件。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研究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向本会报告有关学术活动情况,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著等研究成
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犯本章程或受到刑事处罚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核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候选人原则上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中国会计学会各分会和国家财政部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
每届理事任期为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务需要更换的,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继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每届理事会原则上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会计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作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应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学会秘书处内部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办理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财政部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财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财政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7年6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