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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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
策的通知
为促进以⽯脑油为原料的国产⼄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08年1⽉1⽇起,对⽯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2008年1⽉1⽇起⾄2010年12⽉31⽇⽌,进⼝⽯脑油和国产的⽤作⼄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脑油免征消费税。

⽣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制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收回的已税⽯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2008年1⽉1⽇起执⾏。

在2007年12⽉31⽇以前⽯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清缴。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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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四 、关 于 调 整 税 目税 率
( ) 调 整 小 汽 车 税 目税率 。 一
取 消 小 汽 车税 目下 的 小 轿 车 、越 野 车 、小 客 车 子 目。 在 小 汽 车 税 目下 分 设 乘 用 车 、 中轻 型商 用 客 车 子 目。适 用 税 率 分
别为 :
1 乘 用 车 。 ( )气 缸 容 量 ( 气 量 ,下 同 )在 1 . 1 排 . 5升 ( ) 以 下 的 ,税 率 为 3 ( )气 缸 容 量 在 1 含 %; 2 . 以上 至 20升 5升 . ( ) 的 , 税 率 为 5 ; ( ) 气 缸 容 量 在 20升 以 上 至 25升 ( ) 的 ,税 率 为 9 ; ( )气 缸 容 量 在 25升 以 上 至 30升 含 % 3 . . 含 % 4 . . ( ) 的 ,税 率 为 1 %; ( )气 缸 容 量 在 30升 以上 至 40升 ( )的 ,税 率 为 1%; ( ) 气缸 容量 在 40升 以上 的 ,税 率 含 2 5 . . 含 5 6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消费 税 暂 行 条 例 》 ( 下 简 称 条 例 ) 和 本 通 知 的 规定 申 报缴 纳消 费税 。 以 三、关于取消税 目
取 消 护 肤 护 发 品 税 目 ,将 原 属 于 护 肤 护 发 品 征 税 范 围 的 高 档 护肤 类 化 妆 品列 入 化 妆 品税 目 。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调 整和完善消费税政 策的通 知
财税 [0 6 3号 2 0 ]3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 ( ) 局 、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
为适 应社 会 经 济 形 势 的 客 观 发 展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消 费 税 制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对 消 费 税 税 目 、税 率 及 相 关 政 策 进 行 调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屋网财税政策法规、财税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屋网财税政策法规、财税政策解读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填表说明:1.本表仅限于此次政策调整使用。

2.应税消费品名称按以下项目分别填列。

具体项目为: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摩托车、白酒、汽车轮胎内胎、斜交胎、子午线轮胎。

3.2005年产量、销量的计量单位按照销售商品计量单位填写。

4.本表为A4纸竖排。

附件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填表说明:1.本表由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

2.“所属时期”指申报纳税期限。

3.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个人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4.本表“企业名称”栏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5.本表为A4纸横排。

附件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所属时期:年月单位:元、吨填表说明:1.本表由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

2.本表用于填报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内在国内销售的所有油品的发票明细,不同产品的发票明细应分不同的明细表分别填列。

3.本表产品名称填报申报所属期内销售货物发票上方注明的油品名称。

4.本表“所属时期”指申报纳税期限。

5.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个人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6.本表“企业名称”栏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7.本表为A4纸竖排。

附件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名称:所属时间:年月金额单位:元填表说明:1.本台帐用于外购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已纳税款的核算。

台帐按月登记。

4月份启用台帐时,期初库存为零。

2.“期初库存”填写第6、9、12栏,每月月初核算。

上月期末库存即为本月期初库存。

3.发生每笔外购应税消费品业务时,填写1、2、3、4、7、10栏。

第1栏填写购货日期。

第2栏填写购进。

第3栏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20•【文号】财税[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第1项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和附件的第六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条第一款“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法律制度

消费税法律制度消费税的定义消费税是一种针对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它是由购买者在消费时支付,然后由政府征收的一种税收。

消费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经济发展,鼓励人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不必要的消费。

消费税法律制度概述消费税法是指规定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使用等一系列法律条款的总称。

消费税律制度包括了关于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申报、纳税计算方式和税收返还的规定等。

目前,世界各国对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各不相同,但是大多数国家都将消费税列为了最重要的税种之一。

消费税也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作用消费税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税务法规,具有以下作用:1.调节经济发展。

消费税能够调节国家的消费水平和贸易平衡问题,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作用。

2.保护环境。

通过对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征收更高的消费税,可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推动经济绿色化发展。

3.鼓励人们节约资源。

通过对一些能源减排、环保材料生产等行为给予减税或纳税优惠政策,鼓励人们更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应用消费税律制度在每个国家都有其具体的应用,下面以中国税法为例来讲解。

中国消费税在2003年开始实施,目前主要的征税对象是烟草、酒类、汽车和燃油等。

其中,烟草和酒类的税率较高,汽车和燃油的税率相对较低。

与此同时,中国消费税律制度在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申报、纳税计算方式和税收返还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消费税法律制度的未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发展的不断加速,未来的消费税法律制度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消费税律制度将更偏向于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不断加强对能源、资源的税收管理,推广节能减排、减少废弃物的行为和消费模式。

此外,未来消费税律制度也将面临国际化的挑战,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间征税的协调将更加重要。

在国际协调方面,消费税律制度也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结论消费税法律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对国家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个人出境消费税政策调整公告

个人出境消费税政策调整公告

个人出境消费税政策调整公告根据您提供的题目,我将为您撰写一篇关于个人出境消费税政策调整公告的文章。

个人出境消费税政策调整公告尊敬的广大市民: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个人出境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政策,我国将对个人出境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以下是调整内容的详细说明:一、个人出境购物免税额度调整根据最新政策规定,自即日起,个人出境购物免税额度将由之前的5000元(人民币)调整为8000元(人民币)。

这意味着,个人在境外购买的商品总金额若在8000元以内,将不需要缴纳任何消费税。

超过该额度的部分将按照税收规定进行征收。

二、个人携带物品征税新标准在过去,个人携带物品征税标准是以物品数量为主要依据的。

然而,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征税,新政策将改为以物品总金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新标准,个人携带物品总金额在1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不需要征税;超过10000元的,将按照税收规定进行征收。

三、跨境电商个人邮购税收规定调整跨境电商个人邮购涉及的消费税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个人通过跨境电商进行邮购的物品总金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将继续享受免税政策;超过5000元的,将按照税收规定进行征收。

四、上述调整的目的和意义这一系列的个人出境消费税政策调整旨在更好地管理和规范个人出境消费行为。

首先,提高个人出境购物免税额度有利于推动旅游消费的增长,鼓励市民走出国门,广泛参与境外购物,促进海外消费市场的繁荣。

其次,调整携带物品征税标准有助于缩小个人物品征税的差距,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减少个人携带物品带来的不正当竞争。

最后,调整跨境电商个人邮购税收规定有助于推动跨境电商市场的正常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多更好的购物渠道。

请广大市民和各界人士积极配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和执行,并依法申报和缴纳相关税款。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此次个人出境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将为市民提供更多的购物便利,促进国内外市场的交流与合作。

同时,也希望市民们在出境消费时能够自觉遵守税收规定,营造诚信守法的消费环境,共同推动经济的稳步发展。

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和细则

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和细则

我国2006年消费税调整内容(2008-04-29 15:17:41)我国2006年消费税调整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3月21日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其中,重点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新增税目:成品油: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

具体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10元木制一次性筷子: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

具体税率:税率为5%实木地板: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

具体税率:按照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游艇:引导高档消费,调节收入分配。

具体税率: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

具体税率: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高档手表: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

具体税率:按照2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 取消税目: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为使消费税政策更加适应消费结构变化的要求,正确引导消费,这次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 调整税目:1、小汽车;2、摩托车;3、汽车轮胎;4、白酒关于小汽车消费税的调整引起强大的反应,调整后的消费税率是:排量税率(税额)小于1.5升(含) 3%1.5升以上至2.0升(含) 5%2.0升以上至2.5升(含) 92.5升以上至3.0升(含) 12%3.0升以上至4.0升(含) 15%4.0升以上20%中轻型商用客车 5%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592 发布时间:2008-10-25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下发,对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1日 国税发[200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1日 国税发[2006]49号)
况。 二 、 于 纳 税 申 报 关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生 产 、 托 加 工 、 口属 于 通 知 第 一 条 、 四 条征 税 范 围 的 应 税 消 一 在 委 进 第 费 品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按 规 定 到 主管 税 务机 关办 理 消 费 税 纳 税 申报 。 均 ( ) 二 生产 石 脑 油 、 剂 油 、 空 煤 油 、 滑 油 、 料 油 的纳 税 人 在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时 还 应 提 供 《 溶 航 润 燃 生 产 企 业 生 产经 营 情 况 表》 见 附 件 2 和 《 ( ) 生产 企 业 产 品销 售 明细 表 ( 品 )( 附 件 3 。 油 》见 ) ( ) 税 人 在 办 理 纳 税 申报 时 , 需办 理 消 费 税 税 款 抵 扣 手 续 ,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纳 税 申 三 纳 如 除 报 所 需 资 料 外 . 应 当提 供 以下 资 料 : 还 1. 外购 应 税 消 费 品 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 供 外 购 应税 消 费 品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扣 联 ) 提 抵 原 件和复印件。
营业。 一语 是 对 英语 b s e s 词 的 翻 译 , 际 含 义 不仅 仅 包括 生 产经 营 活 动 . 包 u 1 s 一 n 实 还
括 非 赢 利 机 构 从 事 的 一 般 业 务 活 动 。 此 , 收 协 定 缔 约 对 方 的 非 赢 利 机 构 。 过在 我 国设 立 的 固 因 税 通 定 基 地 或 场所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 为 该 机 构 进 行 准 备 性 或 辅 助 性 活 动 外 。 认 为在 我 国 构 成 常 设 机 除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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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税 务 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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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流 企 业在 同一 省 、 自治 区 、 直 均 应 在 2 0 年 4 3 0 6 月 0日前 到 所 在 地 主 管 纳 税 额 中扣 除 原 料 已 纳 消 费 税 税 款 的
辖 市 范 围 内设 立的 跨 区域 机 构 ( 括 场 包 税 务机 关 办理税 种登 记 。 写“ 税 消 填 应 凭 证 按 照 不 同 行 为 分 别规 定 如 下 :
( ) 扣 凭证 一 抵
生 产 销 售 属 于通 知 第 一条 、 第 四条 展 , 强 物 流 企 业 竞 争 力 , 就 物 流 企 增 现 征 税 范 围 的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业 缴 纳 企 业 所得 税 有 关 问题 规 定 如 下 :

通知 第七 务 规 定 的 准 予从 消 费税 应
于连 续生产应税 消费品的 , 记录石脑 油 的 领 用数 量 ; 于 连 续 生产 非 应 税 消 费 用 品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 录石 脑 油 的 移 送 使 记
用数 量 。
为了贯彻 落实 《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主 管税 务 机 关应 加 强 对石 脑 油 中 间 门印 发 《 于促 进 我 国现 代 物 流 业 发 展 局 关 于 调 整 和 完善 消 费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产 品 移 送 使 用 台账 的 管理 , 定 期 对 纳 关 并 财税 [06 3 号 , 20 ]3 以下简称通知 )规 范 税 人 申报 的 石 脑 油 销 售 数 t 与 台账 记 。 的 意 见的 通 知》 发 改运 行 [0 4 1 1 ( ( 2 0 ]67 征收管理。 现将有关调整和 完善消费税政 录 的领 用数 量 、 送 使 用数 量 进 行 对 比 移 号) 的有 关精神 , 照《 按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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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口
主 管 税务 机 关在 受理 纳 税 申报后 将
以上 原 件 退 还 纳 税 人 。 印件 留存 。 复
三、 关于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问题
纳税 人 应 对 自产 的 用 于 连 续 生产 的 石 脑 油 建 立 中 间 产 品移 送 使 用 台账 。 用
根 据 国 家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会 等 九 部 企 业 所得 税 暂 行 条 例 》 其 实施 细 则 的 及 策 涉及 的税 收征 收 管理 问题规 定 如 下 : 一Leabharlann 分 析 开展 纳税 评估 。
有 关 规 定 , 为 了促 进 现 代 物 流 业 的 发

关于税种登记
四、 于消费税税款抵扣 关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生产 、 扣 除 外 购 应税 消 费 品 已纳 消 费税 。 一 在 委 托 加 工 、 口属 于 通 知 第 一 条 、 四 进 第 ( ) 税 人 从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2纳 有从 事运输 ( 或运 输代 理 ) 和仓储 两种 条 征 税 范 围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单 位 和 个 购 进 应 税 消 费 品 , 购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抵 外 均 扣 凭 证 为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的 增 值 税 以上 经 营 范 围 , 能够 提 供 运 输 、 理 、 代 仓 人 。 应 按 规 定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消 储 、 卸 、 工 、 理 、 送 等 一 体 化 服 费税 纳 税 申报 。 装 加 整 配 专 用发 票 。主 管税 务 机 关在 为 纳税 人 代 务, 井具有 与 自身业务 相适应 的信 息 管 ( ) 产 石 脑 油 、 荆 油 、 空煤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时 , 同 时征 收 消 费 二 生 溶 航 应 理 系 统 。经 工 商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油、 滑 油 、 料 油的纳 税人 在 办理 纳 润 燃 税。 册, 实行 独 立核 算 、 负盈 亏 、 立 承 担 税 申报 时 还 应 提 供 《 产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自 独 生 2委 托 加 工 收 回 应 税 消 费品 连 续 生 . 民事 责 任 的 经 济 组 织 。 情 况表 》 见 附件 2 ( ) 《 产 企 业 产 产 应 税 消 费 品 ( )略 和 生 三 、 流 企 业 统 一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品销 售 明细 表 ( 品 ) ( 附件3 ( ) 物 油 》见 )略 。 委 托 加 工 收 回 应税 消 费 品的 抵 扣 凭 税, 由总 部 ( 总机 构 ) 所在 地 省级 主 管 税 向 ( ) 税 人 在 办 理 纳税 申报 时 . 三 纳 如 证 为 《 扣 代 收 税款 凭证 》 纳税 人 未提 代 。 务机 关提 出申请 , 经省 级 主 管税 务机 关 审 需 办 理 消 费税 税 款 抵 扣 手 续 , 应 按 有 供 《 扣 代 收 税 款 凭 证 》 , 予 扣 除 受 除 代 的 不 核确 认 后 , 通知 相 关主 管 税务 机 关执 行 。 关规 定提 供 纳 税 申报 所 需 资 料 外 , 应 托 方 代 收代 缴 的 消 费税 。 还 3进 口应 税 消 费 品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 四 、 流 企 业 申请 统 一 缴 纳 企 业 所 当提供 以下资料 : 物 1外 购 应 税 消 费 品连 续 生 产 应 税 消 . 费品 得税 , 在 申请 统 一 纳 税 年 度 的3 1 应 月3 目 提 进 口应 税 消 费品 的抵 扣 凭 证 为 《 海 以 前 , 总 部 所 在 地 省 级 主 管 税 务 局 提 费 品 的 , 供 外 购 应税 消 费 品 增 值 税 专 向 抵 原 关进 口消费税专 用缴 款书》 ,纳税人不 出统 一 纳税 的 申请 报 告 . 附送 总 部 和 用发 票 ( 扣联 ) 件 和 复 印 件 。 并
1外 购应 税 消 费品 连 续 生产 应 税 消 . 费 品 生 产 经 营情 况登 记 表 ” 见 附件 1 。 ( ) 费品 “ 应税 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 限于 此次 政策 调整 所 涉及 的应税 消 费 ( ) 税人 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1纳 仅 品 生产 企 业使 用 。 限生产企业 , 下同) 购进 应税 消费品, 外 主 管 税 务机 关应 根 据 纳税 人 上 报 的 购应 税 消 费品的抵 扣 凭证 为本规 定 第 资料 , 时进 行 实地 查 验 、 实 , 厦 核 了解 本 二 务 第 ( ) 规 定 的 发 票 ( 销 货 清 三 款 舍 单) 。纳 税 人 未提 供 本规 定 第二条 第 件 之 一 的跨 区域 机 构 . 得 纳 入 统 一 纳 不 地 区税 源 分布 情 况 。 税 范围,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 ( ) 规定 的发 票和销 货 清单 的不 予 三 款 二、 关于纳税 申报 所 、 点 ) 凡 在 总部 统 一 领 导 下 统 一 经 网 , 营 、 一 核 算 。 设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编 统 不 不 制 财 务 报 表 和 账 簿 , 井 与 总 部 微 机 联 网 、 行 统 一 规 范 管 理 的 企 业 , 企 业 实 其 所 得 税 由 总部 统 一 缴 纳 , 区域 机 构 不 跨 就 地 缴 纳 企 业 所得 税 。凡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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