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部分科研成果计分原则或计分标准调整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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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记分标准及细则

科研记分标准及细则

科研记分标准及细则一、记分标准二、记分细则(一)科研成果1.论文类:(1)记分范围:省级及其以上综合性、专业性报刊(含以书代刊,不包括增刊、专刊)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的论文集(收录多篇文章的,只记一篇)。

(2)档次划分:记分标准中的第一档为SCI收录的1区、2区期刊论文,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经济研究》、《哲学研究》、《法学研究》、《历史研究》、《求是》、《管理世界》、《计算机学报》上发表的论文;第二档为第一档论文以外,符合《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05版)中三、(五)范围的论文(另有规定者除外),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SCI收录的3区、4区期刊论文及EI(期刊)、SSCI、AHCI收录的论文;第三档为CSSCI来源(不含扩展版)期刊、CSCD来源(核心库)期刊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另有规定者除外)、EI(会议)和ISTP 收录的论文、外文重要期刊论文;第四档为其他在省级及其以上报刊和国际会议论文集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

(3)在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报纸发表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记满分;低于该字数要求,减半记分。

同一报刊同一年份发表多篇论文的,只按2篇记分(另有规定者除外)。

(4)《商业时代》、《生产力研究》、《时代文学》、《职业时空》、《商场现代化》、《山东文学》等6期刊发表的论文按第四档论文记分,且每年总计只记1篇,聘期内总计只记2篇。

《价格理论与实践》发表的论文,每年总计只记1篇。

公开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载的论文(含EI、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每年总计只记1篇,聘期内总计只记2篇。

(5)合作论文只对前二名记分。

第一作者记满分,第二作者减半记分。

2.著作类:(1)记分范围: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

(2)档次划分:记分标准中的第一档为承担国家级课题的著作成果,博士学位论文的著作成果,或我校认定的重要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成果;第二档为承担省(部)级课题的专著成果,或省社科规划出版基金、省教育厅出版基金资助的专著成果;第三档为校出版基金资助的专著成果,或自选题目的专著成果;第四档为一、二、三档以外的著作成果。

科研成果量化评分标准

科研成果量化评分标准

科研成果量化评分标准
有关说明:
权威期刊:包括《文学评论》、《历史研究》、《哲学研究》、《经济研究》、《求是》、《马克思主义研究》、《政治学研究》、《社会学研究》、《民族研究》、《法学研究》、《教育研究》、《管理世界》、《新闻与传播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

重点报刊:包括《文艺理论研究》、《文学遗产》、《外国文学评论》、《文艺研究》、《当代中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中国史研究》、《世界历史》、《中共党史研究》、《哲学动态》、《道德与文明》、《自然辩证法研究》、《世界哲学》、《世界宗教研究》、《经济学动态》、《世界经济》、《金融研究》、《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工业经济》、《经济学季刊》、《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财经研究》、《财贸经济》、《经济学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社会主义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中国法学》、《法学》、《世界经济与政治》、《当代亚太》、《国际问题研究》、《欧洲研究》、《美国研究》、《中国人口科学》、《人口研究》、《社会》、《北京大学教育评论》、《清华大学教育评论》、《高等教育研究》、《比较教育研究》、《中国教育学刊》、《心理学报》、《心理科学》、《管理学报》、《南开管理评论》、《管理科学学报》、《中国行政管理》、《中国软科学》、《统计研究》、《会计研究》、《审计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地理》、《城市发展研究》、《中国文化研究》、《国际新闻界》、《大学图书馆学报》、《编辑学报》、《图书情报工作》、《人民日报》(海外版除外)、《光明日报》(理论周刊除外)、《经济日报》、中办内参、国办内参、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环办科财〔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环科财〔2019〕109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9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基地,是提升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水平的重要科技平台。

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有序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生态环境重点任务,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采取“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促进生态环境学科发展,优化重点实验室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重点实验室支撑服务功能。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组织协调相关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科学研究任务,参与国家生态环境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制修订和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等工作。

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及成果奖励积分标准

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及成果奖励积分标准
附件2 :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及成果奖励积分标准
表1个人科研工作量化及成果奖励计分标准
类别
细 目
分 值
A

研 项




a。国家科学基金
由学术委员会另行确定。
b.国家规划项目
c。省级科学基金
重点项目48分/项,一般项目29分/项
d.部级项目
重点项目45分/项,一般项目27分/项
e。省级规划项目
重点项目15分/项,一般项目9分/项,青年项目7分/项
l。省级青年骨干教师验收合格
10分/人
m.院级精品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验收合格
100分/专业
n。院级精品课程验收合格
80分/门
o。院级专业带头人验收合格
10分/人
p。院级合格课程验收合格
10分/门
q.新增专业
25分/个
L学术
讲座
a。正高职称
3分/小时
b.副高职称
2分/小时
c。中级职称(含全日制研究生)
专利权属个人:40分/项
c。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权属学院:60分/项
专利权属个人:30分/项
d。外观设计、PCT、软件
专利权属学院20分/项:
专利权属个人:
10分/项
I







a.国家级项目通过鉴定的成果被应用
100分
b.获得发明专利的成果被应用
60分
c。省、部级项目通过鉴定的成果被应用
40分
d。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被应用
10%
5
45%
20%
15%
10%
10%

科研工作记分制度模板

科研工作记分制度模板

科研工作记分制度模板一、总则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科研工作效率,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科研工作记分制度。

二、记分标准1. 科研项目(1)国家级项目:每项记100分;(2)省部级项目:每项记80分;(3)市厅级项目:每项记60分;(4)校级项目:每项记40分。

2. 科研经费(1)国家级项目经费:每到位100万元,记50分;(2)省部级项目经费:每到位100万元,记40分;(3)市厅级项目经费:每到位100万元,记30分;(4)校级项目经费:每到位100万元,记20分。

3. 科研成果(1)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被SCI、EI、SSCI收录的论文,记30分;(2)发表其他学术论文:每篇被CSSCI、CSCD收录的论文,记20分;(3)发表其他学术论文:每篇未被收录的论文,记10分;(4)出版学术专著:每部记20分;(5)获得专利授权:每项记20分。

4. 科研奖励(1)国家级奖励:一等奖励,记100分;二等奖励,记80分;三等奖励,记60分;(2)省部级奖励:一等奖励,记80分;二等奖励,记60分;三等奖励,记40分;(3)市厅级奖励:一等奖励,记60分;二等奖励,记40分;三等奖励,记20分;(4)校级奖励:一等奖励,记40分;二等奖励,记20分;三等奖励,记10分。

5. 科研团队建设(1)获批科研创新团队:每项记50分;(2)获批校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每项记50分。

三、积分计算与奖励1. 科研人员每年度累计积分,根据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作为科研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2. 科研人员每年度积分达到一定分值,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1)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奖励金额为5000元;(2)积分达到80分以上,奖励金额为3000元;(3)积分达到60分以上,奖励金额为2000元;(4)积分达到40分以上,奖励金额为1000元。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国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励科研人员敬业报国、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多出高水平成果,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更大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一)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数量。

加快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2018年底前要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全部纳入。

逐步实行国家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并将指南提前在网上公示,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

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二)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三)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11•【文号】国科发政〔2016〕382号•【施行日期】2016.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体系,推动我国科技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16年12月11日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体系,推动我国科技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科技评估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方面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评估组,运用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科技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进行的专业化评价与咨询活动。

科研记分标准及细则

科研记分标准及细则

科研记分标准及细则一、记分标准二、记分细则(一)科研成果1.论文类:(1)记分范围:省级及其以上综合性、专业性报刊(含以书代刊,不包括增刊、专刊)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的论文集(收录多篇文章的,只记一篇)。

(2)档次划分:记分标准中的第一档为SCI收录的1区、2区期刊论文,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经济研究》、《哲学研究》、《法学研究》、《历史研究》、《求是》、《管理世界》、《计算机学报》上发表的论文;第二档为第一档论文以外,符合《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05版)中三、(五)范围的论文(另有规定者除外),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SCI收录的3区、4区期刊论文及EI(期刊)、SSCI、AHCI收录的论文;第三档为CSSCI来源(不含扩展版)期刊、CSCD来源(核心库)期刊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另有规定者除外)、EI(会议)和ISTP 收录的论文、外文重要期刊论文;第四档为其他在省级及其以上报刊和国际会议论文集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

(3)在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报纸发表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记满分;低于该字数要求,减半记分。

同一报刊同一年份发表多篇论文的,只按2篇记分(另有规定者除外)。

(4)《商业时代》、《生产力研究》、《时代文学》、《职业时空》、《商场现代化》、《山东文学》等6期刊发表的论文按第四档论文记分,且每年总计只记1篇,聘期内总计只记2篇。

《价格理论与实践》发表的论文,每年总计只记1篇。

公开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载的论文(含EI、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每年总计只记1篇,聘期内总计只记2篇。

(5)合作论文只对前二名记分。

第一作者记满分,第二作者减半记分。

2.著作类:(1)记分范围: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

(2)档次划分:记分标准中的第一档为承担国家级课题的著作成果,博士学位论文的著作成果,或我校认定的重要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成果;第二档为承担省(部)级课题的专著成果,或省社科规划出版基金、省教育厅出版基金资助的专著成果;第三档为校出版基金资助的专著成果,或自选题目的专著成果;第四档为一、二、三档以外的著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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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财科研字〔2008〕8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部分科研成果计分原则或计分标准调整的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关于对部分科研成果计分原则或计分标准调整的规定》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1 —
关于对部分科研成果计分原则或
计分标准调整的规定
根据我校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和科研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强化科研管理制度的激励与约束效果,现对部分科研成果的计分原则或标准予以调整。

1、部分科研成果的计分原则或标准调整
2、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主题词:科研成果计分标准调整通知抄送:校领导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4月23日印发
共印20份—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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