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复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政治任务,也是企业发展的基础。
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设立行政处罚,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我国设立了行政处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以此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维护国家的安全生产秩序。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吊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或者执照;(六)责令停产停业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不同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
警告通常是违法行为较轻微,但有一定违法事实的情况下的行政处罚措施。
罚款则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的方式。
责令停产停业是对生产企业采取最严厉的措施,以确保违法行为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得到落实。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书是对企业的一种限制措施,可以防止企业在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前继续进行危险生产活动。
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事故或事故后果,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与途径: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中,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立案调查: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要立案进行调查,了解事实情况,搜集相关证据。
(二)听证:对于涉及各方利益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进行听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作出处罚决定: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是依法处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下面是一篇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的文章,具体内容如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
它以保护生产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通过责任追究、罚款等方式,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戒,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全生产的持续发展。
一、案件立案阶段:当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时,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
如果初步调查证实违法事实存在,就应当立案处理。
立案处理的具体程序包括:接收、登记、审查、决定立案等。
接收指接收举报或发现的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登记是将相关信息录入案件系统并生成案件号码,方便后续操作;审查是通过查阅有关文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判断立案条件是否具备;决定立案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可以进入案件的下一阶段处理。
二、案件调查阶段:案件调查阶段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深入调查,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责任等方面的情况。
调查的方式可以采取询问、检查、勘验、抽样等方法,还可以调取证据材料和资料,例如,询问相关当事人并了解情况,检查违法设备或现场,勘验现场等。
调查结束后,需要形成相关调查报告,并对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断违法情况是否有违法行为,并对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判断。
三、处罚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和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处罚理由、处罚方式等。
处罚依据是指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文件,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等。
处罚理由是指对违法行为进行充分、明确的理由说明。
根据实际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等,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罚方式。
四、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阶段:如果违法行为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所涉及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机构,以及自然人。
第四条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实事求是、量罚必严的原则。
第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公告。
第六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利和义务申请听证、复议,并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第七条对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投入物品等行政处罚:(一)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情节较轻的;(二)因监管部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三)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节较轻的;(四)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
第八条对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或者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暂扣安全生产投入物品,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直接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一)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二)因监管部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三)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节较重的;(四)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较重。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罚以及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载明下列事项:(一)行政机关的名称;(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四)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五)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期限。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申请表附件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通知书附件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复议申请表附件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诉讼起诉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产许可证:指国家出具的允许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证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是指针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的程序。
下面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般流程:一、立案:当执法部门接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自行发现时,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
经初步核实属实的,应当立案并保留相关证据。
二、调查取证:执法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收集、复制或留存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可以组织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三、听证:对于需要处罚的案件,执法部门应当依法通知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向公众公告,并就案情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等内容通知当事人。
四、认定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包括确认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违法事实、违法责任人等。
五、处罚决定:依据法定的处罚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执法部门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金额等。
同时,对于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还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处罚执行: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处罚决定。
同时,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处罚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处罚有效执行。
七、复议、诉讼:当事人对于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政府部门或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总结来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认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处罚执行、复议、诉讼等一系列程序,旨在保护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惩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常见问题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常见问题首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这一步骤通常包括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收集证据等工作。
其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调查取证结果进行行政处罚决定。
这一步骤通常包括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最后,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告知。
经过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执法部门会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告知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或不充分导致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出现争议等。
此外,违法单位或个人可能出现的对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异议或起诉行政部门的情况也是常见的问题。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应该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罚,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违法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罚决定后,可依法行使申诉或起诉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及常见问题需要双方依法合作,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违法单位或个人而言,他们也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申诉或起诉等方式进行诉讼。
在这一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常见问题,需要双方依法合作来解决。
首先,在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执法职责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违法行为。
例如,可能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滥用处罚权等行为,这些都会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处罚决定,都会给后续的处罚决定带来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并确保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在处罚决定前,应该进行充分的审核和评估,确保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公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经2022 年11 月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合用本办法。
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条。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合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第六章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22 年11 月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3 年5 月19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 年4 月27 日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合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的行为。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下面就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复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行政复议适用于对安全生产监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二、复议的提出和受理1. 复议申请书的提交:当事人应当书面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书中应包括复议的请求、理由、证据等内容。
2. 受理和通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复议的审理和裁决1. 审理机关:复议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机关进行审理。
2. 审理程序:复议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审查原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
3. 决定裁决: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复议的效力和执行1. 复议决定的效力:复议决定对当事人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没有违法行政行为的,应当予以支持;有违法行政行为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 复议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15日内执行,如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规定1. 复议费用:复议申请不收取费用,但复议过程中产生的出具书面证明需要收费的,应由当事人负担。
2. 职责追究: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故意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关,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3. 其他规定:在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等代理人进行复议申请、申辩、代理等活动。
以上就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公正和规范实施。
同时,规定了复议的适用范围、提出和受理程序、审理和裁决、效力和执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按照复议机构要求的份数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情况;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文号、具体条款和内容;
(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五)答复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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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执行的要求
(二)对决定的要求
1、负责人把关。要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简 易程序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即可。 2、集体讨论。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 3、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一般有七个方面: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途径和 期限(教示义务);决定机关名称和作出日期;盖章。
(三)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10天), 但下列情形由申请人举证: 1、履责案件中,证明曾经要求履责而未履行。 2、行政赔偿案件中,证明其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 成损害。 3、法律、法规规定由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
(四)审查内容
证据、法律、程序、职权、裁量
(五)调解
(三)复议不停止执行
(二)审查和处理
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 否受理。 2、不予受理要书面告知申请人。 3、符合本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 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本机关应当受理的,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 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5、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 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 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复议法解读
王振宇
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序 言: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法
有权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 的相对人依法实施的制裁行为。
(三)制订行政处罚法的目
(一)行政处罚的要件
1、实施主体:有权行政主体(机关、组织、委托) 2、对象:违法相对人 3、行为内容:具有制裁性(权益损失)
裁量权、赔偿和补偿。
(二)审查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 件为依据。 附带审查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三十日内处 理;无权处理的,七日内转有权机关,有权机关在六 十日内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认为规范性文件其他规定不合法的,按照上述程序办 理。
2、行政复议以监督为主(合法性与 合理性审查,完整的变更权),行 政诉讼以救济为主。
3、行政复议突出专业性,行政诉讼 突出权威性(司法最终解决)。
(三)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1、当事人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 法律规定的例外。 2、法律规定才可终局裁决。一裁终 局和二裁终局(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3)没有位阶高低之分的不同立法主体 制订的规范不一致,选择适用规则见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 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四、程序合法
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
4、送达
(一)对调查活动的要求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简易程序可一人)、出示 证件(简易程序亦须如此) 2、询问、检查。应制作笔录。 3、取证。可以抽样取证,必要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4、听取意见。陈述、申辩和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因 申辩加重处罚。
(二)复议机关及管辖
1、复议机关 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 2、管辖 可以选择:被申请人为部门的。 不可选择:被申请人为垂直领导(不含省以下垂管)的行 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 请。被申请人是地方政府的,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 申请。被申请人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只能向 本机关申请(涉及派出机关等情形略)
二、行政复议门槛
(一)复议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许可、给付、奖励、确认、裁决、命令、 征收、处罚、强制、行政协议),规章以下规范性文 件附带审查。 排除事项:行政法规和规章、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调解和 仲裁。
(三)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 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第三人 同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准确选择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常见抵触情形有: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 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 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 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下位 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 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 或者条件;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下 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 度的范围。 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 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下列 情形适用: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 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 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 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 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 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 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决。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 止执行;但下列情形例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 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 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申请的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
的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按内容分(剥夺权利、科处义务); 按对象分(自由、财产、行为、声誉);按手段 分,行政处罚法采用的分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1、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 与行政职能转变相适应,行政活动方式 多样化 2、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管理的手段,应当致 力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如果不 加规范,很容易滥用,从而偏离目的, 馒头办。所以,处罚法要求行政处罚必 须依法创设并依法实施。不得以罚代刑。 3、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 益 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为人民服务 是权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处罚权在为 全体人民谋福利的同时,其有巨大的杀 伤力,如果违法或者不当,极易造成个 体权利损害。因此,要对权力进行明确 规范的同时,给相对人以程序保护和救 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内部依申请处理 行政争议的制度。 1、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2、依申请而不是依职权。 3、目标是解决行政争议。 民告官而没有官告民。 与行政诉讼功能相似。 4、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 与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 判活动不同。
(二)与行政诉讼的互补性
1、行政复议侧重效率(一级复议、 不开庭、不收费),行政诉讼强调 公正(两审终审、开庭合议)。
二、证据确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 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 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法三十条)。
(二)力求优质证据
优质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三)避免证据瑕疵
(一)注意证据资格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 关证据(法三十六条)。 关联性:一要用好经验。二要熟悉规则。 既要证明相对人有违法行为,还要注意 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此外要正确理解法律规范。 合法性 真实性
形式 方式 方法 能力 明确性 科学性面找法 高位阶法与低位阶法 完整法条(逻辑结构完整的法条,既有事 实要件,又有处理模式)与不完整法条 (逻辑结构不完整的法条:包括定义条 款、限制条款、参照条款和法定拟制条 款) 均不能忽视。 (二)正确解释 尊重文义又不拘泥于文义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 法意解释 目的解释 社会学解释
(四)其他正当程序要求
五、公正合理
(一)目的正当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事处罚(法七条二款)。
(五)以公开促公正
1、依据公开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 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 依据(法四条三款)。 2、处罚公开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法三十一条)。
(二)考虑正当
法理 事理 情理
(三)错罚相当
最小侵害原则
(六)一事不再罚
法安定性。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二十四 条)。
(四)同样情况同样处理
处罚标准因人而异的问题,队伍共识、 先例、裁量基准
第二部分
行政复议法解读
一、行政复议及其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处罚法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法三条二款)。
(三)执法资格具备
1、执法主体类型 一是行政机关。综合执法(国务院或
(一)存在授权规范
1、有依据 行政处罚权必须有规范依据(法十五条)。 2、够明确 民事赔偿裁决。 3、已生效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不得作 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四条三款) 。
(二)创设权无瑕疵
1、法律:可以设定所有种类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 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
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 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 机关行使。 )。 二是获得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 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三是受委托组织。(1)委托必须有法 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2)组织 须符合3个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 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 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 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 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管辖权无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