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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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什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什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什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造成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使违法行为人改正错误,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内容1. 警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较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较重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罚款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 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 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细化每个处罚种类的条款,包括应用条件、基准、调整依据等等)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1. 立案调查: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2. 结案审批:根据调查报告,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批,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并编制处罚书。

3. 送达通知:将处罚书送达给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4. 履行检查: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处罚决定并改正违法行为。

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附加措施1. 公示:将处罚事实、处罚种类、处罚理由等信息公示,增加透明度,对违法行为进行警示教育。

2. 注销登记:对被处罚单位的注册证照或者其他登记文件进行注销,限制其经营活动。

3. 民事赔偿:要求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对因违法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4. 其他附加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其他附加措施,如限制人身自由等。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惩处违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行政部门可以对以下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2. 瞒报、谎报、篡改、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等行为;3. 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行为进行妨碍、虚假配合等行为;4. 违反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

第三章罚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罚款;3. 关停;4.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5.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辞职或撤职;6. 其他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处罚标准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警告,并限期整改;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或者处罚决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违法所得或者罚款金额较大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2. 瞒报、谎报、篡改、隐瞒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等行为:罚款金额为事故损失或者事故情况的认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 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行为进行妨碍、虚假配合等行为:罚款金额为不达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标准或者情节严重的企事业单位年检查费用的1倍以上2倍以下。

4. 违反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或者处罚决定机关认定的依法应当处以的罚款数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违法所得或者罚款金额较大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第五章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并且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其他对于屡次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顿、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公开曝光。

该行政处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产停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未经安全评价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直到问题解决并经部门验收合格为止。

2. 罚款:对于未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建设、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3. 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产生的违法所得,有权对其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4. 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多次违法行为、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或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企业,有权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列入企业不合格名单,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活动。

5. 行政拘留:对于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6. 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不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还可以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整改、警告等。

请注意,以上为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并不排除其他可能的行
政处罚方式。

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并依法通知当事人执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所涉及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机构,以及自然人。

第四条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实事求是、量罚必严的原则。

第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公告。

第六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利和义务申请听证、复议,并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第七条对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投入物品等行政处罚:(一)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情节较轻的;(二)因监管部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三)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节较轻的;(四)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

第八条对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或者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暂扣安全生产投入物品,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直接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一)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二)因监管部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三)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节较重的;(四)其他违法行为的情节较重。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罚以及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载明下列事项:(一)行政机关的名称;(二)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四)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五)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期限。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申请表附件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通知书附件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复议申请表附件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诉讼起诉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产许可证:指国家出具的允许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证书。

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实施安全生产法中,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安全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来阐述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其职责和权限,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直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已造成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职、降职、撤职、开除和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首先,可以通过批评教育和警告来提醒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引导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从而实现修复行为并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此外,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予以罚款。

罚款既能够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同时也可以通过经济利益的刺激,推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动改正和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尤其是对恶意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或直接责令停产停业,以达到让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违法行为的目的。

此外,对违法行为已造成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职、降职、撤职、开除和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以严肃违法者的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

根据法律的要求,行政处罚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直接责令停产停业等形式,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

通过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可以推动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经2022 年11 月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合用本办法。

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条。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合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第六章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22 年11 月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3 年5 月19 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 年4 月27 日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合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设备;(二)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或未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三)未制定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未配备或者未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具;(五)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标识,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六)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对于具有前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能够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并处以每日限额处罚;(三)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四)通报批评;(五)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条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刑事处罚。

第五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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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细则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明确罚款的收取方式和时间。

罚款应当及时收取,确保罚款的实际执行。

第九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具体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对单位进行停产、停业处理;对个人进行处罚,并强制实施相应处罚。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一、处罚的依据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指导性文件。

二、处罚的原则1. 依法处罚:处罚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随意扩大处罚范围或隐瞒处罚事实。

2. 公正、公平:处罚必须在合法、公证的情况下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正原则。

3. 重罚重罪: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以儆效尤。

三、处罚的内容1. 警告: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轻微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警告处罚主要起到提醒、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帮助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行为。

2. 罚款: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一般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的数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程度、违法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处罚能够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3. 停产整顿: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停产整顿处罚。

停产整顿的时间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整顿所需时间等因素确定。

同时,违法者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整改和安全培训,确保问题彻底解决。

4. 撤销生产许可证: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撤销生产许可证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从而给违法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四、处罚的程序1. 立案: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立案并调查取证。

2. 处罚决定:在调查取证后,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 通知告知: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被罚单位,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执行:在收到处罚决定后,被罚单位应当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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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第九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万元罚款;(二)造成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罚款;(二)造成4-5人死亡,或者11-20人重伤,或者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罚款;(三)造成6-9人死亡,或者21-50人重伤,或者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00万元-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罚款;(二)造成11-15人死亡,或者51-60人重伤,或者6000万元-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罚款;(三)造成16-20人死亡,或者61-70人重伤,或者7000万元-8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罚款;(四)造成21-29人死亡,或者71-100人重伤,或者8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死亡,或者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二)造成31-50人死亡,或者101-150人重伤,或者1亿元-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三)造成51-80人死亡,或者151-200人重伤,或者1.2亿元-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四)造成80人以上死亡,或者20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罚款。

第十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三)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的;(四)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五)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前款所规定的罚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十一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需要暂扣或者吊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证照,或者暂停或者撤销事故责任人员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应当由原证照、证书颁发机关决定。

对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证照、证书,应当根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责任大小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予以暂扣、吊销或者暂停、撤销的处罚决定。

对于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查明有关情况后移送给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并提出暂扣、吊销或者暂停、撤销相关证照、证书的建议。

第十二条【与相关法规的衔接】《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规定的罚款额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可以按照较高的额度处以罚款,但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

第十三条【上一年年收入的界定】本规定所称的上一年年收入,对于公有制单位,是指该单位主管部门所确定的年收入标准;对于非公有制单位,是指在税务部门登记的年收入标准。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资金的;(二)未保证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资金的;(三)未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资金的;(四)未保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资金的;(五)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六)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种类: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许可证、警告、责令整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的,处三万元罚款;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警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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