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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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部

中国交通部

中国交通部
中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简称交通运输部,英文:Ministry of Transpo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缩写为MOT。


通运输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一个部门。

中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是根据200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交通部的基础上组建的,国家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均在此次“大部制”改革中划归交通运输部管理。

(一)中国交通部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中国交通部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中国交通部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

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1。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的“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删去第五十条。

二、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三、将《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

”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经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后”修改为“经卫生检疫合格后”。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交通部三定方案

交通部三定方案

交通部三定方案第1篇交通部三定方案一、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及《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为优化交通运输管理职能,提高交通运输管理效能,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1. 优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能,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效能。

2. 完善交通运输管理制度,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 提高交通运输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原则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 优化协同,提高效率。

3. 公开透明,强化监管。

4. 以人民为中心,服务民生。

四、主要任务(一)机构设置1. 设立交通运输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的统一管理。

2. 交通运输部内设机构按照业务领域和职能进行优化调整,设立若干司局和派出机构。

3.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需要,调整内设机构,加强基层交通运输管理力量。

(二)职责划分1. 交通运输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组织拟定全国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地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

(3)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

(5)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

(6)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工作。

(7)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国际合作与交流。

(8)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人才队伍建设。

2.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下一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

(3)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

(5)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

(6)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工作。

(7)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国际合作与交流。

(8)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人才队伍建设。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交通部令2000年第5号,2000年6月27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交通部令2000年第5号,2000年6月27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5号)《交通行政复议规定》已于2000年3月29日经第4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2000年6月27日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交通行政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交通行政机关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交通行政复议职责的交通行政机关是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交通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该交通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一)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二)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三)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四)交通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简介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简介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式样及内容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定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

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此次修改是将原《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合并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种旧证同时废止。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国徽与带DL的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字样。

副本外廓尺寸为18×13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副本用于记录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检查(考核)结果、变更结果等情况。

对经许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者或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包含“X交运管许可X字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经营范围、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等内容。

X交运政许可X字000000000001号,其中第一个“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个“X”为地市的简称,000000000001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为自然数编号。

副本除有与正本相同的内容外,还有分支机构及地址、变更记录、检查(考核)记录。

“证件有效期”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四年,经营者应当在到期前十日内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

分支机构及地址填写分支机构名称、地址。

核发机关盖省级或地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专用章。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9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交通部首件工程制度

交通部首件工程制度

交通部首件工程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交通部的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国家交通基础设施的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首件工程范围首件工程是指交通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和重大意义的工程项目。

首件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各类交通工程项目。

三、首件工程立项1. 首件工程立项由交通部负责,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确定项目范围、建设规模、投资预算等基本建设内容,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2. 审批部门应当认真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3. 首件工程立项还需要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首件工程设计1. 首件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单位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规范,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可行。

2. 设计单位应当认真分析项目的特点、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等,合理确定工程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3. 设计单位还需要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确保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五、首件工程施工1. 首件工程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管理规定,确保工程完成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施工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3. 施工单位还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六、首件工程验收1. 首件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安全达标,符合设计要求。

2. 验收部门应当认真核查相关资料和实际情况,确保验收过程公正、客观。

3. 首件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七、首件工程运营1. 首件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投入运营,提升交通运输效率、服务质量。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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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种类
(请选择并在
“○”处划“√”)
○1、开辟集装箱班轮内支线。
○2、调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
○3、开辟客运航线。
○4、调整客运航线。
○5、在国内建造运输船舶。源自○6、在国外建造、购买、光租运输船舶。
○7、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
○8、在国内购买、光租运输船舶。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水路运输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级
交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地(市)
交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省级
交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登记机关
审核意见
(选择并
在“○”
处打“√”)
○同意登记○不同意登记
同意登记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
○水路运输许可证
○船舶营业运输证
○其他文件
许可证号
申请人
水路运输
经营范围
申请人资质
评估情况
高层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合格
海务主管持证情况
○不合格
机务主管持证情况
(请选择并在
“○”处划“√”)
与登记事项有关的自有或光租船舶运力规模合计

载重吨
车位
客位
立方米
TEU
申请事项
(写不下时
可另附纸)
请详细列明申请事项的内容,如挂港顺序,投入船舶,新增运力类型、规模,取得运力方式,时间期限等:
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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