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一览表2

Rev 02 2006.07.05
编号 Code
生效日期 Effective Date
2004年1月1日
1993.10.12劳动部颁布 国质检锅[2003]207号 国质检锅[2002]109号
1994年1月1日 2003年9月1日 2002年10月1日
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
2000年7月1日
国务院令第34号 国务院令 (第302号) 国质检锅[2003]251号 国质检锅[2003]174号 铁道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序号 Item 法律法规名称 Description of Regulation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5 16 17 18 19 非自动秤通用检定规程 非自行指示秤检定规程 工伤保险条例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20 21 22 23 24 25 26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27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 29 2004年1月1日 TSG G7001-2004 质技监局锅发1999 202号 劳人锅[1988]2号 质技监局锅发1999 215号 TSG G1001-2004 质技监局锅发1999 217号 2004年9月23日 2000年1月1日 1988年10月1日 2000年3月1日 2005年1月1日 2000年3月1日 1987年1月1日 JJG555-1996 JJG14-1997 国务院令第375号 TSG G6001-2006 TSG G3001-2004 1997年5月1日 1998年3月1日 2004年1月1日 2006年7月1日 2004年7月28日 编号 Code TSG R0001-2004 生效日期 Effective Date 2004年9月28日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交通部令2000年第5号,2000年6月27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5号)《交通行政复议规定》已于2000年3月29日经第4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2000年6月27日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交通行政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交通行政机关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交通行政复议职责的交通行政机关是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交通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该交通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一)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二)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三)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四)交通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规交通部令(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2000年2月13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2013年4月13日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A类)及答案解析

2013年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A类)及答案解析给定资料1.多年来,我国公路运输超限超载问题日益严重,逐渐成为危及道路安全。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超限超载现象出现于上世界90年代中期,2000年以来超限超载现象骤增,问题日渐突出。
据某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国省干线公路计重收费站超载运输车辆通告数据反映,仅2012年3月1日至31日,在通行该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40个计重收费站的货运车辆中,超限超载车辆达33.54万辆,占通行车辆总数的67%。
数据显示,由于超限超载严重,该自治区路桥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
2011年第三季度,自治区专业管养桥梁安全排查发现的四类、五类危桥共142座,与2009年相比,危桥数量增加了13%。
2011年第四季度,新增四类、五类危桥17座。
2012年第一季度,又新增危桥5座。
截至2012年底,全自治区专业公路养护总晨程为1.96万公里,其中优良路率公为50.5%、差路率达12%。
另据报道,西北某省干线公路总里程为9646公里,每年新改建公路大约400公里。
由于超限超载运输缩短公路使用寿命,每年需要增加大中修2000公里以上,造成损失高达每年10亿多元。
专家估算,如果不考虑超限超载运输逐年增长的因素,仅按目前的损害程度评估,不到5年,该省境内国省干线60%以上将面临全线瘫痪。
此外,恶生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压垮公路桥梁的事故也频频发生。
超限超载的严重危害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民立由交通部牵头、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参加的全国治理超限超越载工作领导小组。
9部委联合推出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在我国展开了对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攻坚战”。
《方案》要求各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认定标准,坚决查处,纠正各种超限超载行为。
(方案)同时提出:“从2004年5月中旬起,力争在1-2年时间内由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对车辆通告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遵行调整和完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新交通运输常用法规汇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一、公路行政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4.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2月13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6.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7.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2004年4月30日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公布)二、道路运政行政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4月13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2009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二次修正)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公布)8.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1998 年3 月4 日交通部令第2 号公布,2001年8月20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正)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1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1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公布)13.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公布)三、水路行政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544号第二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国发[1987]78号文公布,2008年12月28日国务院令第545号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4.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第二次修正)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修正)6.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公布)7.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7月4日交通部公布,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修正)8.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交通部公布,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10.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5日交通运输部修正)11.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8月28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12.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1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号公布,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正)14.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四、海事行政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公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号公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12月7日交通部令第13号公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国发[1986]109号文公布,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35号修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1996年12月24日交通部令第13号公布,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订)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993年5月17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2007年5月31日交通部令第7号修订)1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第15号公布,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订)1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公布)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文公布)1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8月20日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1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79年9月18日交通部发布)1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11月30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0.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6年5月20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1.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7月10日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公布)23.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5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公布)2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5.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5日交通部令第12号公布)。
危化品运输适用法律、标准清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
2001年03月26日
2001年12月01日
51.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JT618-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部
2004年12月30日
2005年03月01日
52.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617-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部
2000年01月04日
2000年04月01日
7.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4年04年01日
2004年10月01日
8.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
2013年11月01日
38.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厅运字〔2013〕2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1月01日
2013年11月11日
39.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部
2012年02月21日
2012年03月14日
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9年05月25日
2009年07月01日
10.
公路治超强制卸载的法律依据问题

公路治超强制卸载的法律依据问题“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驶、责令车主对超 限超载部分的货物实施卸载或采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 为。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 偿。
”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07 年 10 月 18 日)和九部委 2007 年的这个《通知》类似,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 常会听到公路管理机构在治理超限运输时“采取强制卸载的纠正措施” 的提法。
那么,公路管理机构有“强制卸载权”吗?很多人对此深信不 疑,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后,这还真的 是一个问题。
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权力, 必须要看法律法规是否授权。
笔者将从四个方面,作一些粗浅建议。
超限运输的认定标准问题一般来说,车辆“超载”和“超限”是不同的:超载是汽车装载货物超 过汽车额定荷载质量; 而超限是指车辆的外廓尺寸或总质量超过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 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
交通部规章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2000 年 2 月 13 日交通部令第 2 号)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 1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 米以上(集装 4.2 米以上);( 2)车货总长 18 米以上;(3) 车货总宽度 2.5 米以上;40000 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 46000 千克以上;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 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 载质量 10000 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 载质量 10000 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 双轮胎) 载质量 14000 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 18000 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 胎)载质量 12000 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 22000 千克”。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2号)《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已于1993年2月25日经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老旧船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
第三条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一)老龄海船为:8-12年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0-15年的油船;15-20年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货船;20-25年的杂货船、多用途船、拖船。
(二)老龄河船为:12-16年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6-20年的油船(包括油驳);18-22年的推、拖船和无人驳船;20-24年的客货船(含旅游船)、货船和机动驳船;24-28年的有人驳船。
(三)超龄海船为:12年以上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15年以上的油船;20年以上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货船;25年以上的杂货船、多用途船、拖船。
(四)超龄河船为:16年以上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20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油驳);22年以上的推、拖船和无人驳船;24年以上的客货船(含旅游船)、货船和机动驳船;28年以上的有人驳船。
第四条企业对老旧船舶应根据其生产需要和技术状况,制定老旧船舶修复、改造和报废、更新计划,正确管理、使用、养护和修理。
第五条企业对技术状况差、无修理价值、不适航的船舶必须予以报废。
凡已经报废的船舶,不准再行转卖用于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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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
次部长办公会议通知,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
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品质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品质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品质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品质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品质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品质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品质22000千克;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
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数据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于车货总重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
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定有关协议。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定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
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
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
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中,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二○○○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