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 …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2024年通用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协议各方:甲方:(全称)乙方:(全称)鉴于:1. 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的国有企业,拥有对本次划转的国有产权的独立所有权和处置权。
2. 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具备本次接受划转国有产权的主体资格。
3. 甲乙双方均愿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
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无偿划转国有产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划转的国有产权描述1. 产权种类:__________2. 产权数量:__________3. 产权权属证明文件编号:__________4. 划转的国有产权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商标、专利等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详细列表)二、划转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划转文件,包括但不局限于产权转让协议、产权变更登记证明等。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接收国有产权的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3. 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评估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三、划转条件1. 甲乙双方应依法完成本次国有产权划转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等。
2. 甲方应保证划转的国有产权权属清晰、无争议,且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担保等法律限制。
3. 乙方应保证接受划转的国有产权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法律法规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3.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办理产权归还、资产清点、债务清理等相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划转国有产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谈国有建设单位经营性资产划转问题及对策

谈国有建设单位经营性资产划转问题及对策作者:陈涯芳来源:《经营者》 2020年第18期陈涯芳摘要 20世纪90年代末期起,我国经历了两个大基建时期,分别是在1997年和2008年,一次是亚洲金融危机,一次是美国次贷危机。
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我国在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时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区域经济总量的拉动效果十分显著。
作为国家基建项目的建设主体,各级财政部门纷纷成立了各类国有建设单位替代财政承担融资、建设职责。
本文主要对国有建设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形成经营性资产的交付使用和划转过程中资产入账价值确认及涉税的相关问题分析,并提出相应强化可研和加强税务协同的建议以供实务参考。
关键词国有建设单位经营性资产划转一、引言基建项目完成后按形成资产是否盈利的属性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不能产生收益的公益性资产,建成后分别移交实际使用和运营主体;另一类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营性资产,建成后移交市场化运营主体,发挥其使用价值,产生经济效益。
因国有建设单位的投资主体大都为国资背景,因此在实务中该类经营性资产的划转通常以国资部门为主导,其实质是国有产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国有建设单位经营性资产划转的相关理论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而持有的,未来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
国有建设单位经营性资产划转是指国有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将形成的各类经营性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移交和转移,使经营性资产投入使用和运营,产生经济效益。
国有建设单位基建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主要有经营性房产、土地和设备等。
国有建设单位行使政府职能,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投资方和实施主体,在建设任务完成后对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按功能不同进行分类移交,是现阶段进一步深化国有建设单位,实现建管分离、政企分开、政资分离,以处理好国有建设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关系,推进国有资本整合重组,优质资产资源整合,激发国有企业再生动力为目的的重要举措。
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20)

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20)各重点监管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政〔2020〕25号,以下简称“《交易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依法有序流转,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交易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交易办法》规范了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资产租赁等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交易办法》,有利于促进企业国有资产规范流转、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企业资产租赁。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属的交易主体包括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市国资委按照规定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对所属企业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所出资企业、重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由所出资企业审核汇总后,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须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交易标的位于外地市的,应当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及外地市省级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交易机构,同步发布交易信息。
(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当规范开展国有资产交易,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完善交易规则、交易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并向社会公开。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企业所得税探析——以莆秀高速项目国有股权无

2019年第27期(总第243期)经济纵横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企业所得税探析——以莆秀高速项目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为例张风荣(莆田湄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莆田351100)摘要: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并不是完全“免税”的,企业要做好纳税筹划,才能达到节税目的。
本文以同三线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公路项目(以下简称“莆秀高速项目”)为例,针对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特别是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分析,谈个人看法,寻求最合理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所得税探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并未就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也观点不一,导致涉税企业对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疑惑。
笔者以莆秀高速项目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为例,对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特别是涉及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提出合理处理建议。
一、莆秀高速项目简况莆秀高速项目是福建省第一个采取BOT融资的高速公路试点项目,也是莆田市唯一引入社会资金投资高速公路的项目,是通往湄洲岛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重要高等级公路。
于2007年4月全面开工建设,2009年12月1日建成通车,实际完成投资16.25亿元。
由社会投资人正荣集团中标并控股组建莆田市莆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7188万元,其中正荣集团出资42188万元,占股权73.77%;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集团”)出资10000万元,占股权17.49%(实为代持交通运输部1亿元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莆田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高速公司”)出资5000万元,占股权8.74%。
总体上,莆秀项目是福建省第一个成功引入社会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为后续全方位引进社会资金投资高速公路提供成功借鉴,对促进项目沿线乃至于莆田市的社会经济发展都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是成功的招商引资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3•【字号】合政〔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第5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13日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由政府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委托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依法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市)区(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采取招标、拍卖、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转让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市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县(市)区转让金额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应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县(市)区转让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来源:中国会计视野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
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
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解读: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总结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这一重要工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面就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进行总结,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一、成绩显著,效果明显。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
通过无偿划转,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得到了优化,企业的经营机制和治理结构得到了改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得到了提升。
同时,无偿划转也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为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存在问题,亟待解决。
虽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是无偿划转的程序不够规范,导致一些不当行为的出现;其次是无偿划转后的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最后是无偿划转后的企业如何实现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
三、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加强监管和规范程序,确保无偿划转的公平和公正;二是要加强企业治理和经营机制的改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三是要探索国有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模式,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对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绩,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与审批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上市公司【发文字号】合国委[2005]13号【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0.11【实施日期】2005.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与审批程序》的通知(合国委[2005]13号)各相关部门、市属上市公司及国有控股股东:为顺利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规范操作程序,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现将《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与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与审批程序》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一日合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与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本着“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本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方案动议阶段。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实际,在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意见并取得一致,或取得单独或合并持有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的基础上,提出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初步设想,并报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股改办”)。
经市股改办审查并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原则同意后,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2、方案草拟阶段。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具备资格的保荐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国有控股股东要求,研究拟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方案拟订过程中,各国有股持股单位要积极参与,市股改办要及时进行指导和协调。
3、可行性论证阶段。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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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公告编号:2015004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5年 3月5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控”)的通知,根据合肥市国资国企改革的整体部署,对合肥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进行调整,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85,316,118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给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控股”)。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无偿划转事宜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上述无偿划转事宜完成后,合肥国控不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兴泰控股将持有185,316,118股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7.89%。
合肥国控与兴泰控股均为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肥市国资委”)下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划转完成后,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兴泰控股。
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不会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合肥市国资委。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九狮桥45号
3、法定代表人:程儒林
4、注册资本:贰拾亿元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5、经营范围: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及从事企业策划、管理咨
询、财务顾问、公司理财、产业投资及经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6、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18日,是合肥市属大型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以金融为主业,以打造金融控股公司为目标,承担建立和完善地方金融服务体系的重任。
公司业务范围已经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用担保、资产管理、股权交易、信托、基金、融资租赁、典当、创投基金、风险投资等13个金融和泛金融领域。
7、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和主要参股公司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无偿转让事宜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