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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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违法案例

采购违法案例

采购违法案例采购违法案例——公司内部贪腐案一、案例背景2008年,某国有企业名震业界,以其在能源行业的领先地位而闻名。

然而,这座帝国在2010年病态地崩溃。

由于贪污腐败和违法行为的曝光,公司股价瞬间下跌,信誉受到极大损害。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违法事件及细节1.时间:2005年至2010年发生地点:某国有企业总部当事人:王某(公司采办中心副主任)、李某(供应商)2. 2005年公司采办中心副主任王某在收受供应商李某的贿赂后,协助李某公司赢得该企业大量的采购合同。

这些合同在招标过程中被操纵,以确保其胜出。

3. 2006年王某设立了一个虚假的采购项目,同时指定李某公司为该项目的唯一供应商。

王某和李某通过虚假报价和合同操作获取巨额盈利。

4. 2007年在该企业进行能源设备采购过程中,王某与李某串通,要求其他供应商故意放弃参与投标,并以高额回扣的方式分给王某。

5. 2008年这起违法行为的滔滔不绝的狂澜终于被揭穿。

一名公司员工向反腐败机构举报了王某的不法行为。

此举触动了大批内外的披露者,其领导们纷纷被逮捕。

6. 2009年司法机构对王某和涉案的供应商李某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他们通过虚假报价、贪污行为和串通作弊方式获得了巨额利润。

7. 2010年法庭对王某和李某进行了公开审判。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判决书指出,他们的行为既违反了采购法规定,又损害了国家和公司的正当利益。

三、律师点评这起采购违法案例震惊业界,同样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

王某和李某利用其在公司采办中心的职务权利,以不正当的手段为李某公司获取大量的采购合同,并以此获取高额回扣和利润。

他们在利益和权力的驱使下,肆无忌惮地违法乱纪。

这起案件突出了在公司采购过程中违反竞争原则的行为,以及国有企业系统中存在的腐败问题。

鉴于此,加强采购合同的监督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关于一起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处理及思考

关于一起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处理及思考

复议 、 甚至行政诉讼案件也越来越 多,但据 不完全统计 , 真正有 效的质疑 、投诉 ,举报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甚少 。为此 ,本文
对 一 起 政 府 采 购举 报 案 例 的 回顾 分析 及处 理 , 引 起 有 关各 方 对 以
政府采购举报事项的高度重视。

优 质客户质疑此事。直至 7月9日开标前 ,没有新业务代表所说
南 通 市 某 采购 单 位 采 购 通 用 设备 项 目于 2 1 年 5月 3 日第 00 1

次 在 南通 政 府 采 购 网 发 布 招标 公告 , 月9 6 日因 报 名符 合条 件 的 ;新业务代表可能授权 同他关系密切的上海 公司 ( 现在看来这个上
供应商不足 3 家而 中止采购。6 1 月 1日按原需求对该项 目第二次 发布采购 公告 , 为便于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前来响应本项 目, 招标
文件, 保证 了投标 人有足够 充分的时 间响应招标文 件, 开标评标
工 作 也按 规 定 的时 间 、地 点 和 程 序进 行 , 目前 为止 从未 收 到 过 到
任何 供 应 商 质疑 。 上 所 述 , 综 本次 招标 未 出现 影 响采 购公 正 的 违 法违 规 行 为 ,也 不 构成 对投 标 人 实 质性 权 益 的 损 害 。 2 根 据 资 金 预 算 盘 子 , 据 库 预 算 只 占项 目预 算 的 5 5 根 . 数 .%。
6 2 月 4日某 数据 库 供 应 商 新 业 务 代表 要 求 采 购 单 位 购 置 4 套 数据 库 , 与 采 购单 位沟 通 无 果 的 情 况 下 , 来采 购 中心 反 映相 在 前
关情 况 。按 照 其 公 司营 销 策 略 ,4台 小 型 机须 配 4 数 据 库 ,否 套 则 不 予销 售 。并 说按 市场 价 应 为 10 元 , 次 可 给 采 购 单 位最 6万 本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及启示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及启示

质疑投诉-时间 质疑:7个工作日内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 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投诉:15个工作日内 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应在收到答复或答复期满(答复期为7个工 作日)后15个工作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申请行政复议:60天内; 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内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逾期未作处理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期满(处理期为30个工作 日)后60天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质疑投诉-时限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条例五十三条明确了标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
一、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维护合法利益的权益。 询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 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
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和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投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 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 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

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

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标题: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揭示合同腐败的经典案例摘要:本文将详细讲述一起涉及政府采购法违规行为的案例。

该案件发生在2010年之前,涉及澳某省的一项大型建设项目。

文章将从具体事件及其时间,相关细节和事实,以及律师的点评等方面展开全面讨论,以揭示合同腐败的问题。

一、案件背景及时间2010年5月15日,某省管理部门决定进行一项大型公共建设项目的采购。

该项目涉及机场建设,总预算达到20亿元人民币。

该事件被命名为“XX机场项目”。

二、违反政府采购法事件详情1.指定特定供应商:管理部门在项目招标期间,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而是指定了特定的供应商。

这一举动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2.招标文件篡改:管理部门在发布招标文件时,篡改了投标条件和要求,有利于指定供应商。

招标文件应该公平、透明,确保每个潜在投标者平等竞争。

然而,这一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并排除了其他潜在竞争者。

3.揽客送礼行为:该项目涉及的建设公司代表在招标过程中大量送出贵重礼品,试图影响管理部门的决策。

这种行为涉及贿赂和滥用职权,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

4.组织内部勾结:管理部门内部的工作人员与指定供应商的代表勾结,共同制定和执行贿赂计划。

他们通过内外部串通,协调了招标文件的篡改、贵重礼物的收受以及合同的指定等各项违规行为。

5.预先沟通费用:相关人员在招标前与指定供应商进行密会,约定支付预先沟通费用以换取投标预期成功。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对竞争的要求。

三、律师点评在这起案例中,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清晰明了,且非常严重。

该管理部门未能遵守招标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原则,违规指定供应商,篡改招标文件,公然接受贿赂,并与指定供应商勾结,共同违规操作。

这种行为不仅涉嫌滥用公权,还严重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旨在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正竞争。

然而,这种案例再次暴露出政府采购环境中的腐败问题。

政府采购纠纷案件的处理--某医疗设备厂诉某畜牧兽医总站、某测试中心招投标纠纷(郭莉蓉 蔡 黎)

政府采购纠纷案件的处理--某医疗设备厂诉某畜牧兽医总站、某测试中心招投标纠纷(郭莉蓉 蔡  黎)

政府采购纠纷案件的处理--某医疗设备厂诉某畜牧兽医总站、某测试中心招投标纠纷郭莉蓉蔡黎上传时间:2004-3-31一、案情:原告某医疗设备厂(以下简称医疗设备厂)被告某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畜牧兽医总站)被告某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测试中心)原告医疗设备厂诉称:2000年7月6日,畜牧兽医站在《经济日报》和《中国招投标报》上发布了有关“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第二期招标采购设备的公告,我厂在开标仪式中就冷冻切片机投标,并以最低价入围。

2001年3月9日,应畜牧兽医总站的要求,我厂送3套样机到北京,由其委托下属单位即测试中心进行检测。

2001年5月28日,畜牧兽医总站向我厂出具一份2001年4月26日签发的检验报告,认定送检样机中有一套不合格。

我厂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测试中心提出了异议。

2001年10月15日,测试中心作出了书面答复意见,而此时畜牧兽医总站已经与另一家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企业签订了该产品的采购合同。

畜牧兽医总站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均系违法,如:成本价不足人民币30元的招标文件按成本价100多倍的价格出售、排挤其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没有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委托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测机构对我厂的机器进行检测、检验报告上没有检验人的签名、招标采购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组成人员及名额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等等。

畜牧兽医总站和测试中心的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厂的合法权益,直接造成我厂支付标书费、保证金、检测费及差旅费的财产损失,故我厂要求畜牧兽医总站、测试中心共同赔偿我厂经济损失15万元,并在《经济日报》和《法制日报》上向我厂赔礼道歉。

被告畜牧兽医总站辩称:本次招标活动合法,开标、唱标、评标均按法定程序进行,并于2000年12月8日投标有效期届满前发出各产品的中标通知书。

由于医疗设备厂投诉了另一家投标企业,我站决定暂缓公布冷冻切片机的中标结果。

经检测,医疗设备厂的产品不符合中标条件;另经核实,医疗设备厂在投标活动中存在伪造医药主管部门发放的产品注册证的问题,遂决定维持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并向医疗设备厂退还了投标保证金。

财政部首批10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指导作用

财政部首批10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指导作用
财政部首批 1 0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的 实践 指导作 用
文 ,陈 鹏 贵 州省综合 评标专家库 中心
一 、 发 布 政 府 采 购 指 导 性 案 例 定 事实清 楚 ,适 用法 律正确 的 ;三是 二 、 指 导 性 案 例 的 统 一 规 范 性
的主要 目的和要 求
裁 判说 明充分 ,法律 效果和 社会效 果 和有效实用性
2017年 1 1月 28日,财政 部 国 良好 的 ;四是法 律法 规规定 不清 晰 、
财政部 依法处 理 以 《中华 人 民共
库司 有关 负责 人就 发布 政府 采购 指导 不明确 ,实践 中反 映较 多的。
和 国政府 采购 法 》 (以下简 称 《政府
性 案例答 记者 问 ,发布 了首 批政 府采
财政部 国库 司充 分对政 府采 购指 采 购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政府
购 10个 指 导 性 案 例 。政 府 采 购 指 导 导性 案例 做 了大量 、严密 、细致 的准 采购 法实 施条 例 》 (以下简 称 《政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性案 例的 目的 ,一 是弥 补现 行政府 采 备工 作 ,做 到 四个精 准 。第 一 ,召 集 采购 法实 施条 例 》 )、 《政 府 采购质
切 实 维护 政 府 采 购 市场 秩 序 。
理 由等 内容 ,确 保了 案例的 可读 性和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采购文件
为 了 指 导 性 案 例 具 有 普 遍 指 导 意 规 范性 。第 四,精心 组织 审改 。在对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 义 ,财 政部 国库 司确定 了案 例选 取的 指导 性 案例进 行了 多轮修 改后 ,组织 收入 、从业人员 、利 润、纳税 额等规模 四项 原则 ,一是 财政f lBf3已经作 出处 了 编 审 组 成 员 进 行 集 中 审 查 ,有 效 保 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等 。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背景:A受采购人B的委托,组织实施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投诉人D公司认为原中标供应商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CCC证书已失效,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没有相应扣分不满,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D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中发现中标供应商C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对C公司的违法进行查处,最终作出对C公司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解析:采购人B委托代理机构A,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大屏处理器等CCC 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经调查,C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大屏处理器的CCC证书复印件显示有效期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显示结果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确认的结果不符。

对此,监管部门要求C公司作出解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C公司既无法提供招标文件中证书复印件相对应的证书原件,也没有对复印件显示有效期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查确定的有效期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

监管部门认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秉持诚信原则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大屏处理器CCC证书复印件与该证书颁发机构核实情况不一致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评审委员会判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作出中标结果无效,并由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

此外,监管部门另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C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10

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10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目录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2)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6)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9)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14)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19)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24)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28)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32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34)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37)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42)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构建阳光政府,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近日,财政部发布了首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背景是什么?答: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是财政部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求的举措之一,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相关工作部署的有力抓手,是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的有效措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15 年以来,初步形成了以法和条例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但相关法规制度仍存在一些不清晰、不明确之处。

同时,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业化机制建设滞后,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判断不一。

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有利于规范统一执法判定标准,压缩执法自由裁量弹性空间,有利于纠正法律法规落实的执行偏差,有利于推进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建设,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问: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弥补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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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01 案例名称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理时间:2011年8月基本案情:今年6月,浙江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因为对采购结果以及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行为的不满,两家竞标供应商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西安华测航摄遥感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与其他4家投标供应商相差100多万元的报价低于民航总局1994年颁布的《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是低于成本价格的恶性竞争,而且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也应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慎重审查了此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定,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但投诉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行业标准均不足以判定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并且中标供应商已经在投标文件中对工期进度作出承诺,故对两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浙江省财政厅抓住了中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一关键问题,同时将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是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等复杂情形逐一剖析,依法作出合理处理决定,给供应商恶意低价投标情形的判定提供了借鉴。

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理时间:2009年11月15日基本案情:2009年9月8日,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预算为1.09亿元的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项目公开招标。

评标结果宣布后,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采购人应对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样品进行封存,而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则由其自行带走。

但在此过程中,多家未中标供应商阻挠中标供应商拆除中标样品,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直至公安机关到场才控制住混乱局面。

未中标的8家供应商随即提出质疑且对答复不满意,于10月13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

在受理投诉的过程中,江苏省财政厅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调查,并于11月15日依法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于12月22日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财政部于2010年3月18日决定维持江苏省财政厅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案例启示:本项目预算金额大、涉及范围广、投诉人数量多、对抗情绪强,给投诉处理工作增加了无形的压力和困难,甚至引发了一场幼儿玩具招标“风波”。

但在整个工作过程中,监管部门严格依据调查后的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项目各方当事人的沟通,将“风波”的影响降至最低直到完全平息,既维护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也为妥善处理供应商投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安徽省卫生厅2011年叶酸药品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理时间:2011年7月基本案情:2011年6月,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安徽省卫生厅2011年叶酸药品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参与投标的天津飞鹰制药有限公司因对采购结果以及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不满,向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提起投诉,理由是“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没有公示各投标人投标的评分结果以及各投标人在技术、资信两方面的得分情况,即确定中标结果”。

经过查阅此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询问该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结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安徽省财政厅认定投标人的具体得分和在技术、资信两方面的得分情况不属于必须公开的信息范围,故对投诉供应商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在处理此案例时,安徽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相关规定,认为集中采购机构不公示各投标人投标后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投标的评审结果即各投标人的技术、资信两个方面得分情况,只公示中标结果的做法并无不妥,依法作出了合理的处理决定,给类似案例提供了处理借鉴。

四川省某厅视频会议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理时间:2010年10月基本案情:2010年7月,四川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该省某厅视频会议系统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广东某公司因为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向四川省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产品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了中标产品国外官方网站资料作为证据。

中标供应商则提供国内官方网站资料作为证据,证明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川省财政厅经过查阅网站、当面质证、组织数次专家复议,仍然不能确定中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四川省财政厅决定委托国家相关检测机构检测中标产品,并决定延期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同时将情况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

最后,经过权威机构检测,四川省财政厅依法作出了合理的投诉处理决定。

案例启示:四川省财政厅在处理此案时,在通过日常程序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委托国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告知当事人延期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此举参照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理程序,恰当地处理好程序和实体之间的矛盾,给今后的此类投诉处理提供了借鉴,也给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提供了例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理时间:2010年11月基本案情:投标人北京A公司对其参与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卡项目公示的中标人--深圳A公司提交的有关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随后向湖北省财政厅提交了投诉书。

2010年11月9日,湖北省财政厅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供应商参加投诉调查质证会,质证双方对投诉涉及内容进行了说明陈述,并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

质证后,投诉人依然对中标供应商列举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要求提交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予以证实。

经质证会询问调查,深圳A公司说明以上业绩属联合体中标,本次投标文件中对此业绩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中标通知书作为证明依据,同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

湖北省财政厅随后作出处理决定:深圳A公司在质证会调查期间未能对投诉争议事项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同时还对中标通知书进行了修改,人为将自身添加为中标人,并在本次投标中作为业绩证明材料提交。

湖北省财政厅认为,中标人中标无效,应从该项目评审排序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

深圳A公司不服湖北省财政厅的投诉处理决定,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结果显示:被投诉人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了人为编造,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湖北省财政厅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

案例启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是《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

本案中湖北省财政厅高度重视诉求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通过质证会、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依法通过有效方式获取了第一手证据,同时依据现有法律、规章条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公正处理。

其公正的执法过程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维护了政府采购监管的公信力。

河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彩色B超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理时间:2010年5月基本案情:2010年3月30日,河北省财政厅受理河北神玺医疗装备有限公司对河北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彩色B超采购项目的投诉。

投诉人称:预中标供应商河北惠光宏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一)第八章招标货物及技术规范中第六款“测量、分析及系统参数:(B型、M型、频谱多普勒、彩色多普勒模式)*4.M型自动心功能测量分析”(二)第八章招标货物及技术规范中第五款“设备主要系统要求和配置:22.实时组织弹性成像技术”的技术要求。

投诉人称,以上两项技术是高端的,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属于中低端机,不可能具有上述技术。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预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详细审阅了证明材料,并请教了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的有关专家,同时观看了在使用中的、与预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同品牌同型号设备的演示,表明预中标供应商所投设备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而“22.实时组织弹性成像技术”不是关键技术条款,即使偏离也不足以废标。

河北省财政厅经过审查认定,预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参数表(白皮书)表明其投标产品具有“M型自动心功能测量分析”技术。

预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实时组织弹性成像技术”作出了响应,表明其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实时组织弹性成像技术。

案例启示:虽然投诉供应商不能提供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其投诉的事项亦无事实依据,但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仍然充分征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预中标供应商等多方意见,查实相关文件和资料证据,给予各方以均等申辩机会。

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和最终处理结果都让各方满意。

河北省政法三级网系统建设传输和视频部分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理时间:2010年6月基本案情:经过补正材料等程序,2010年6月7日,河北省财政厅正式受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北省政法委员会的政法三级网系统建设传输和视频部分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投诉。

投诉人对现场用户评委的组成以及其未考虑自己提出的“巨大”优惠表示不满。

投诉人认为,12家市级单位的24名代表参与谈判违反了专家组成的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查实,本次竞谈采用了“统谈分签”的方法,涉及用户分散,技术要求复杂。

河北省政法委员会委托2名采购人为谈判代表,与5位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而各市政法委员会和冀中公安局分别委派2名用户代表与专家一起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进行谈判。

完毕后由省政法委员会2名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

投诉人所说“巨大”优惠是指其承诺赠送价值2061万元的全部用户所需数据设备。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查实,投诉人承诺赠送的数据设备是采购文件的实质要求之一,故谈判小组不能对其加分。

如果采购单位因接受投诉人承诺的赠送而排斥其他4家参与此项目谈判的供应商,显然有失公平。

对于投诉人投诉合格谈判方不满足3家事项,是指传输部分仅有华为和中兴两家厂商参与项目谈判。

因为政法三级网建设项目结构复杂、节点多,技术标准要求高,工期紧,国内具备生产能力的厂商少,采购代理机构经过请示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谈判如期进行。

因此,河北省财政厅最终作出裁定,本次采购活动中,未见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问题,也未见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谈判结果,于是驳回了投诉人的所有投诉事项,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共计26页、超过1万字的河北省财政厅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10〕3号)内容之翔实超乎想象,通过详解投诉供应商的要求以及对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完全将此项目的来龙去脉还原,投诉供应商貌似有理有据的投诉事项最终经不起逐项逐条的严谨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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