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购买及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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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范文(4篇)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范文(4篇)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放射源的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对放射源的使用进行登记管理,包括放射源的申请、审批、登记、监控、追溯等环节。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放射源的使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防止放射源的滥用和泄漏,最大限度地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放射源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放射源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放射源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二)放射源使用的目的和用途说明;(三)预计放射源的类型、数量和剂量等信息;(四)放射源的存储和使用设备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设施的完善情况;(五)放射源的辐射防护计划和紧急预案。

第六条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审批结果后,如获得同意继续使用放射源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放射源的登记手续。

第三章放射源的登记和监控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在获得放射源使用审批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源的登记手续。

登记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放射源的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家等基本信息;(二)放射源的存放位置和存储条件;(三)放射源的使用计划、时间和地点等详细信息。

第九条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放射源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控,定期检测放射源的辐射水平,并报告给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对于放射源的泄漏、丢失或其他异常情况,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上报给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和排除危险。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放射源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公众。

第四章放射源的追溯和处置第十二条对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放射源的追溯制度,即对放射源的来源、流向、用途等进行记录和追踪。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购买)审批指南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购买)审批指南

销售、使用V类放射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办理对象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单位二、办理依据:国务院令[2005]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三、申报材料和要求:1、《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5份2、《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2份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4份4、转出单位的许可证复印件;2份4、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回收协议);4份5、转让(购买)双方签订的协议复印件(转让协议);4份6、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1)设立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2)辐射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3)监测计划;(4)人员培训计划。

注:此项材料四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附在《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后面。

要求:1、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省、市、县环保各留一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2、转让(购买)双方签订的协议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协议中需明确转让放射源的名称、活度和数量。

3、“废源收贮或返回的证明材料”为当前有闲置或废弃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主要是指废源已由有资质单位收贮或已由原供货单位收回的证明。

(无废源单位不须提供)4、所有复印件在提交材料时,需出示原件审验。

四、办理程序:1、送当地环保局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市辖直接送报市环保局)2、送市环保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3、送省环保局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三、批准条件:1、拟购买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符合《辐射安全许可证》所规定的许可范围。

2、申请单位当前无闲置、废弃放射源(有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须先将放射源送贮后购源)。

3、供货单位应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必须包含销售活动种类。

四、审批权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转入(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

放射源管理流程

放射源管理流程

放射源管理流程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取证:用源单位首先需要取得当地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后才能进行放射源的购买、使用等活动。

《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照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办理。

二、准购批件:1、购买单位需向转出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准购批件。

2、获得批准后,转出单位向购买单位提供“放射源同位素转让协议”(双方盖章)、“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双方盖章)、“放射源转让审批表”(需要转入、转出单位盖章,转入单位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批准盖章。

此表一式4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的省级环保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3、所有的准购批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可以进行下一步购买活动。

三、放射源的购买:用源单位可以持经过批准盖章且在有效期内的准购批件进行购买,并填写“运源委托书”委托转出单位运输放射源。

四、放射源进场:购买单位与转出单位沟通跟踪放射源运输,提前与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办理“放射源进场许可证”以及“放射源存放许可证”(见附件1)手续办好后方能进行放射源进场活动,转出单位向购买单位提供放射源相关资料。

五、放射源管理、使用:1、购买单位须将放射源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当地的环保部门以及工程公司备案。

2、放射源存入工程公司源库,采用双方双锁的管理模式,使用时需要到工程公司办理《射线探伤许可证》、《放射源领用申请表》。

(见附件2)3、使用单位与工程公司都必须具有放射源管理、使用相关程序,以及各类预防、处理事故方案(见附件3)。

并严格按照放射源相关的法规、程序、方案执行,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只有经过辐射防护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证,而且经过使用单位质保经理批准授权后,相应的授权人员才能进行放射源的领用。

领用时需要填写《领用放射源申请表》和《放射源领、入库登记表》,按要求签字,经源库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能领出。

放射源必须在当天《射线探伤许可证》所允许的时间范围内出、入库,放射源出、入库时,双方登记,确认放射源在机体内。

放射源采购制度

放射源采购制度

放射源采购制度1、管理范围放射源采购环节2、管理概念索取一书(安全技术说明书)一签(安全标签)、审查一资质(放射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3、管理规定本公司的放射源属于固定使用型料位计,在不发生损坏,丢失,被盗,失控等特殊情况时,是不需要采购的。

为应对以上特殊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4、采购环节(1)当放射源需要采购时,先上报公司放射源安全管理组,经批复核实后确认购买。

报当地环保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按要求准备材料。

取得相应许可,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采购。

(2)放射源采购时,按公司《物资采购计划管理程序》申报放射源采购计划。

(3)由放射源安全管理组牵头,公司相关部室负责在供应商(厂家)索取放射源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随同货物发货。

(4)由放射源安全管理组牵头,公司相关部室须从有放射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放射源,并索取放射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存档。

(5)购买的放射源应及时做好记录,供方的名称,购买品种、质量、数量、日期。

(6)放射源的装卸、搬运人员应知晓所装卸放射源的防护要求,并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适宜的防护用品。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人员,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7)采购和运输人员必须了解拟采购和销售的放射源的危险类别和等级,安全运输方式、安全防护要求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人员,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8)放射源采购后及时向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环保局报告登记,按源的编号办理备案。

购买放射源需要提交的材料

购买放射源需要提交的材料

购买放射源需要提交的材料购买国产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向省环保局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1、《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1份,当地环保部门意见)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1式4份,每份加盖本单位公章);2、购买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如为复印件,须加盖购买单位公章(合同内容是关于放射源转让行为,而非整套仪器设备的购买合同);3、有效的转让双方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已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需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5、其他材料: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

申请购置放射性同位素须知一、购置放射性同位素须具备的条件1、申请单位须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2、拟购买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须符合《辐射安全许可证》所规定的许可范围。

3、申请单位当前无闲置、废弃放射源(有闲置、废弃放射源的须先将放射源送贮后购源)。

4、供货单位应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必须包含销售活动种类。

5、申请单位与供货单位有效的购买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购置放射性同位素需提交的资料购买国产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向省环保厅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1、《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表》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2、购买合同(协议)复印件;(Ⅰ、Ⅱ、Ⅲ类放射源须明确放射源退役后处理方案);3、供源单位许可证和副本复印件;4、已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需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有废放射源的单位须提交废源存放及处理情况说明;5、其他材料:一些特殊情况的说明文件等。

(申请单位应准备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省、市、县环保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不留存《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其余材料可留一份存档案。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伴随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的整个过程,等转让活动完成后,由转入、转出单位按表上说明送相应部门。

)购买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①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用有单位台头的纸打印并盖公章;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单位概况,进口理由,所进口放射源的核素、活度、数量、到岸时间,联系方式、联系人;②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③购买合同(协议)复印件(如果通过外贸公司进口,则须有用户与外贸公司的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与外商的合同;外贸公司的许可证复印件);④如果所购买的源属1、2或3类源,则必须提供这些源使用期满后由外商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放射源购销转移案程序

放射源购销转移案程序

放射源购销转移案程序
放射源购销转移案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许可管理方法》等条例规定放射源购销转移程序大致如下:
1、购置单位与销售单位达成放射源购销协议,销售单位在环保部核技术利用监管系统录入拟销售放射源相关情况并向购置单位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审批表”及相关资质。

2、放射源供货前,购置单位持《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审批表》、放射源购销协议在购置单位所在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平安管理处进行转移审批。

3、“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审批表”审批完成后、放射源发运前,由销售单位所在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对运输平安和防护情况进行检查,出据放射源运输平安和防护检查证明。

4、销售单位到销售单位所在省环保厅进行放射源运输监测备案并到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放射源运输证明。

5、放射源运抵购置单位后,购置单位通知购置人所在地公安、环保进行现场监督、检测,销售单位实施放射源更换工作。

6、放射源更换结束20日内购置单位持《辐射平安许可证》副本到购置单位所在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平安管理处,将所购置的放射源在《辐射平安许可证》副本台帐明细中登记。

放射源分类办法

放射源分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分类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放射源分类办法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 环保辐射放射源分类公告......放射源分类办法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

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

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二、放射源分类表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放射源分类表......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三、非密封源分类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

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二,购买、运输放射源所需手续、步骤说明1、购买放射源为了加强放射源的管理,确保放射源的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使用、购买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需在省市环保局、国家环保局(进口源)进行登记备案。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和放射源购置流程
1、 环评报告制作和审批流程:

1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签定合同) ○2现场监测
○3编制环评报告(送审稿) ○4送有审批权限的环保局审查

5环评单位修改报告、编制环评报告(修正稿)
○6审批权限的环保局审批○
8符合条件的取得环评批文。

○8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2、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流程:
○1 ○2准备相应材料、填写许可证申请表(详见《辐射安全许可证申) ○
3当地环保局初审 4送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5符合条件的取得许可证。

3、 办理购买放射源批件流程: 5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1先取得许可证(见上) 准备相应材料、填写申请表等材料(详见《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须知》) 当
地环保局初审 ○
4送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5符合条件的取得审批意见。

5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说明:1、具体办理要求详见 中的“网上办事”栏目。

对于首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完成流程1后,可同时办理流程2、3。

2、购买放射源后,必须于20日内向市级环保局备案(上报所购放射源编码,许可证副本登记),向省环保局上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放射源销售单位在提出购源申请时,还须提供已销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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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购买流程
1.美卓:
合同签订并付款完成收到放射源进口许可证后10周安排到货
2.华泰:
1)环境保护部提交放射源进口审批表
见放射源进口审批表(表一)
(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申请时,进口单位应提交:
a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一式5份)
b 进口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
c 源出口方出具的放射源说明文件复印件(应包括核素名称、出厂日期、活度、标号、数量、生产国家等内容)
d 进口单位与国外供货方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e 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必须提供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由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进口Ⅳ类、Ⅴ类放射源,必须提供废源回收承诺文件(外商或国内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

关于放射源分类文件可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查阅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62号《放射源分类办法》。

5.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还应提供:(1)用户单位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正、副本);
(2)进口单位与用户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必须明确放射源核素名称、数量、活度等内容)。

所有附件需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发送至进出口审批专用邮箱
**************.cn。

(二)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含退源)申请时,申请单位应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见附件(二)(一式3份)并附下列文件(1套):1.出口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2.国外用户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英文证明材料。

3.出口单位和国外用户销售协议。

所有附件需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发送至进出口审批专用邮箱**************.cn。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出口表)”及表中附件规定的材料。

2.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材料审查。

3.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材料审查合格的,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并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要求进行审批。

审批时限:
1. 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

2.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办理审批需要的表格下载:
见附件一、二
审批结果查询方式:
受理部门通过放射性同位素审批专用邮箱**************.cn 进行回复。

审批流程图
2)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所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合法用途;
法批准设立的生产型企业;
2、企业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到位,企业经营符合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
3、企业生产产品的全过程均在本企业内进行,不得转厂加工;
4、企业申请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是企业生产必须的原料或辅料,且申请进口数量合理;
5、企业应具备严格的监管手段,以保证做到不将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毒或流入非法制毒渠道。

经营资格;
(三)符合国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其他管制要求。

申请资料:
表》原件;
2、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
程、验资报告;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6、进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
9、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申请程序:
1、企业须开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系统权限(首次申请,可登陆查看开通流程),经核准并发放电子钥匙后,方可进行网上申请;企业登陆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
2、企业备齐相关申请资料向市外商投资局书面申请,市外资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3、市外资局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转报商务部外资司审批;
(申请企业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后送市外资局企业处,初审通过后由市外资局行文上报商务部外资司审批;)
4、商务部外资司批准后,企业凭市外资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至市贸易发展局高新技术处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
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注:对于申请进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按上述申请程序办理;申请进出口目录
丁酮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由厦门市投资促进局审核,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

办理时限:
企业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外资司审核的工作时限不在此范围内);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资料齐全,五个工作日。

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政务平台办理敏感物项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请、领证、查询等事项,有关办理程序,请点击"办理指南"查询。

/tecp/corp_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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