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通风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副矿长是矿井中负责通风工作的主管,负有安全生产责任。
通风副矿长需要遵循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
1. 领导责任:通风副矿长要履行领导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矿井的通风工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 安全管理责任:通风副矿长要组织制定通风安全制度,明确通风工作责任,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
3. 安全生产责任:通风副矿长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组织实施安全培训,落实安全监测和检查,预防和控制通风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应急处置责任:通风副矿长要组织制定通风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在通风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5. 监督检查责任:通风副矿长要定期检查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通风工作符合要求。
通风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矿井通风工作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确保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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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防治水(各)岗位责任制

矿井防治水岗位责任制一、矿长岗位责任制1、矿长是本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矿防治水负全面责任。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建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防治水工作落到实处。
3、经常听取矿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解决好防治水工作中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保证防治水工作的正常进行。
4、组织做好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隐患排查,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
5、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矿井水害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对重大水害隐患的处理方案,确保全矿井的安全生产。
6、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
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二、矿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1、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2、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畅顺。
3、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出现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全矿涌水量变化和防治水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安排。
4、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5、组织制定并审批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审批各种施工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6、负责主持制定煤矿年度防治水计划和防治水工程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7、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督促防治水工作,有效防止防治水失控和漏管。
8、推广应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我矿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
对专业技术工作重点跟踪,组织技术攻关。
三、分管副矿长岗位责任制1、分管副矿长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相关工作,并负领导责任。
地测防治水科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测防治水科工作职责1、负责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地测、防治水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2、负责编制地质、水文、测量管理规划和防治水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负责收集、调查地面水害、邻近矿井采空区积水情况,并组织落实排查。
5、负责推广应用地测、防治水方面的新技术、新装备、新经验,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地测安全技术问题。
6、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井下检查指导地测、防治水工作,研究排查事故隐患,预防水害事故。
7、负责制定重大水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建立井上、下统一坐标系统和控制网点,为煤矿正常的生产规划和采掘计划提供可靠的图纸资料。
9、负责重大贯通和重要工程测量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10、掌握各矿井田边界,监督和检查“三量”动用和资源回收情况。
11、负责组织申报矿井资源接替和扩充工作。
12、负责煤矿采空塌陷土地整治管理工作。
13、负责煤矿采空塌陷土地赔偿协调工作。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防治水副总岗位工作职责1、在总工的领到下,严格按照防治水各项要求及矿井相关制度、规程、措施要求,负责做好水害防治的现场管理工作。
2、捋顺地测科工作职责,负责编制本部门工作计划,并要监督完成。
3、协调地测科与其他部门间的业务联系,保证防治水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4、负责地测科业务保安工作,检查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5、负责本部门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升人员素质。
6、监督其他部门防治水工作开展情况,保证落到实处。
7、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相关领导制定处理措施。
8、参与审查每一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查清工作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确定需要实施的防排水工程和探放水措施。
9、参与审查探放水设计,参与探放水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并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10、不断总结矿井水文地质变化规律,积极探索矿井防治水的有效办法。
11、完成矿长、总共交办的其它工作。
地测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4篇)

地测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的不断加剧,水资源和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防治水工作成为当务之急。
地测防治水是指借助地质和地球物理手段,对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水环境进行监测和防治规划设计等一系列工作。
为了保障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本文将对地测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和总结。
二、地测防治水岗位责任制1. 责任明确地测防治水工作是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工作,需要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协作关系,确保工作的有序推进。
具体而言,可以制定各类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水质监测人员、水资源调查评价人员、防治规划设计人员等,明确各自的任务和工作内容,并且制定相应的报告和汇报制度,保障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
2. 人员培训地测防治水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因此必须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一方面,可以组织各类培训班,邀请专家教授相关知识和技术,并进行实地操作和模拟演练;另一方面,可以建立相应的知识库和经验库,将各类技术资料和实践经验进行整理和归纳,供全体人员参考和学习。
3. 监督考核为了确保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可以设置监督员或督察组,对各岗位的工作进行日常巡视和绩效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此外,还可以定期召开绩效评价会议,对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价和表彰,激励全体工作人员积极投身到地测防治水工作中,共同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地测防治水各项管理制度1. 质量管理制度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质量关系到工程的稳定性和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可以制定各类检查表和检测标准,明确工作的合格标准和要求,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还可以建立质量档案,对各类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供后续调查和评价使用。
2. 安全管理制度地测防治水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作的安全进行。
安全副矿长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安全副矿长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作为安全副矿长水害防治岗位的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矿区水害防治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其有效实施。
2. 负责对矿区的各种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确保矿区水害防治工作的全面有效性。
3. 负责水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包括与其他岗位的合作和沟通,确保各项防治工作的衔接和协调一致。
4. 对矿区的水害防治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5. 负责水害防治的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确保在突发水害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6. 组织和开展矿区内的水害防治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水害防治意识和技能,增强应对水害的能力。
7. 定期进行水害防治工作的考核和评估,对防治工作的不足和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改进。
总之,作为安全副矿长水害防治岗位,需要全面负责矿区水害防治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并确保各项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保障矿区的安全和稳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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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2篇)

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1、矿长是是本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矿防治水负全面责任。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建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经常听取矿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制定每年的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
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二、矿党委书记岗位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颁发的防治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全矿安全思想教育负总责。
2、把防治水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防治水工作管理人员考核任免,党员干部和群众职工水害培训等事项。
3、负责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负责安全法规、遵章守纪方面教育的宣传,不断增加职工的安全生产意思,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劳动理念。
4、经常性地参加防治水专项会议,及时解决会议提出的有关防治水物质、资金出现的问题。
5、及时掌握防治水技术人员和防治水治理施工人员思想动态,解决其生活和工作中出现的难题。
三、矿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1、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直接责任。
2、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畅顺。
3、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初相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全矿涌水量变化和防治水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
4、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5、组织制定并审批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审批各种施工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6、负责主持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副矿长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生产副矿长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是指在矿山生产过程中,生产副矿长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水害防治措施的责任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
1. 负责制定和完善矿山水害防治方案和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水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 负责组织进行水害防治巡查和评估,发现和解决存在的水害隐患;
3. 负责组织和指导矿山的排水工作,保证矿井的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4. 负责组织和实施矿山的防涌措施,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5. 负责组织和开展矿井水文地质的调查和分析,为水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6. 负责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水害事件;
7. 负责对矿山各职能部门进行水害防治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全员的水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生产副矿长作为矿山生产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承担着矿井水害防治的主要工作,必须具备扎实的水害防治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灵活运用各类水害防治技术和手段,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水害问题,确保矿山生产的安全和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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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5篇)

矿长“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一通三防”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审定、颁发本矿统一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本矿“一通三防”整治目标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本矿“一通三防”整治工作。
二、矿长是本矿“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责任者。
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矿长开展工作,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副矿长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落实本矿“一通三防”整治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到位。
四、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一通三防”整治工作;五、组织对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以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对所发生的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六、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坚持新工人入矿后的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七、接到安全监察部门发出的《安全监察意见书》或《安全检查整改表》后,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
矿长“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2)是指矿区矿长在矿山生产经营管理中负有一通和三防工作的责任。
一通,指矿长负责通风工作。
矿长需要确保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障矿工的工作环境达到安全、健康的标准。
矿长需要进行通风系统监管、设置通风设备、做好通风工程管理等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三防,指矿长负责防治瓦斯、防治煤尘和防治水害。
矿长需要制定防治瓦斯、防治煤尘和防治水害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矿长需要加强对瓦斯、煤尘和水害的监测和预防,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矿长作为矿山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在一通和三防工作中承担重要的职责。
他需要负责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矿长还需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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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Y-GW-05368
( 岗位职责)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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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Post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safety production and geological survey wate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ork of ventilation deputy mine director
通风副矿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
工作岗位责任制
备注:持证上岗,主动组织排查各类有关安全隐患,并制定合理方案或填写排查记录。
研究本部门主要安全
问题,在思想上统一安全责任,认真研究落实公司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的可行性,确保本部门顺利实行安
全生产工作。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副矿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通风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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