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公务员国考法律知识点考点汇总(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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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在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常常涉及法律知识点,这对于考生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是一个重要的考察方面。

以下是对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点的总结,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等职权。

4、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行政法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1、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2、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3、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三、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物权包括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背诵版(1)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背诵版(1)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1)背诵版一、法的概述(一)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 .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2. 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 . 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 普遍性,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 . 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作用(一)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二)分类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对人的行为发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对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1 . 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法的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1) 指引作用①定义: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②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 评价作用①定义: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②对象: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 教育作用①定义: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②对象: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4) 预测作用①定义: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②对象: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5) 强制作用①定义: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重点内容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重点内容

二、法律部分备考应掌握的重点内容(一)行政法和宪法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的内容分布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当中。

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由于公务员考试的特殊性质,宪法与行政法有着内在的联系,其很有可能与行政法合并考察。

通过对历年试题的分析,我们将行政法部分主要涉及的法条归纳如下:《行政许可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许可的定义(2条)、行政许可的范围(3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2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14-16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22-24条)、行政许可的听证(46-47条)、行政许可的撤消(69条)。

注意:对行政许可定义、范围和设定权限要重点把握。

《行政复议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复议范围(2-6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第10条)、行政复议申请对象(12、13、15条)、复议决定期限(第31条)。

注意:行政复议申请对象曾多次考察。

《行政诉讼法》的重点法条包括:合法性审查原则(第5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11、12条)、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13-16条)、行政诉讼的管辖(17-18条)、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24-25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37条,并结合《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诉讼的时效(38-39条)、原告撤诉(51条)、法院的审理依据(52-53条)、行政诉讼上诉(58-59条)。

注意: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和一般管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重点把握。

宪法部分要注意掌握: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省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公民的基本权利、什么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即什么行为能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公民的概念,选民的资格、政治协商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党与政府的关系。

(二)刑法刑法部分之所以成为公务员考试的常考内容,主要原因是刑法题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对总则和分则都有考察,一般是各一题,刑法内容庞杂,但并不是说对刑法部分的考察完全没有规律可循。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入门知识汇总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入门知识汇总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十分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

近年来,河北华图()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颁布法律知识点的测查。

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还要关注新颁布的法律。

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试,其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不乱,有一定之规的。

只要掌握好的复习方法,一定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下面专家总结了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入门性质的法律知识,供大家记忆分享:(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15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_法律常识4

2015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_法律常识4

2015安徽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_法律常识4第四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最重要的核心法律,它对于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对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有指导、约束的作用,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民法适用范围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

它是高度抽象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原则,是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其内容取决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在要求。

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概括为以下几条:(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等价有偿原则。

(4)公平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节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主体概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一般分为自然人与法人两种。

四、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从本质上讲应当是一种合法行为,只有合法的行为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而才能产生预期的、为行为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有效地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非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的市场环境。
经济法在公务员考 试中的重要性:涉 及国家经济政策的 制定和执行,是公 务员必须掌握的基
本法律知识。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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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和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制度的 实际应用:对于维 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具
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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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工作时间、 工资待遇等。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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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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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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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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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和程序
PART FIVE
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添加 标题
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刑罚的适用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添加 标题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常见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盗窃罪:指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秘密 窃取数额较大的公 私财物或者多次秘 密窃取公私财物的
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使 用欺骗方法,骗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物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对待当事人,做到程序正当、合理行使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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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考点详解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考点详解

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 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 人财物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 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的行为
民法相关考点
章节副标题
民法概述
定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奖惩措施:奖励、晋升、降 职、辞退
行政法相关考点
章节副标题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定义:指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机关组织、职权、活动原则、 程序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征:具有公法属性,以行政权为规范对象,旨在调整行政关系, 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信赖利益 保护原则等。
职务任免:公务员职务任免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等原则。
职务回避: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避,避免利益冲突和影响公正执 行公务。
公务员的考核与奖惩
考核方式:领导与群众相结 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考核内容:工作实绩、能力、 品德、作风等
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 本称职、不称职
刑法相关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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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述
定义:刑法是规 定犯罪和刑事责 任的法律规范, 是维护社会秩序 和保护公民权益 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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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维护 社会秩序和公共 利益。
适用范围:适用 于在中国领域内 的一切人,包括 在中国享有外交 特权和豁免权的 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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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罪刑法定 原则,即法无明 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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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与法律(概念、特征和作用)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专指(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等于法,泛指一个国家所有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渊源: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3.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省级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规章)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6.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国际法法律体系:一国全部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各种法律部门,并由这些部门组成的、互相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婚姻家庭法5.经济法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7.刑法8.诉讼法法的特征: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 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具有普遍约束力5.行为规范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二)法的社会作用政治;经济;精神文明;改革开放防止和克服两种错误倾向:法律无用论法律万能论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与共产党政策(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相同点: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阶级本质历史使命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不同点:产生的历史条件表现的形式调整的社会关系实施的方式发展前途相互作用:后者是维护前者的重要精神力量;前者是进行后者教育、传播后者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和共产党政策相同点: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历史使命行为规范不同点:制定主体实施方式表现形式稳定性程度调整范围相互作用:后者对前者起着指导作用;前者对后者起着促进作用。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实施(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除、法律的专门活动。

法定权限(前已述及,见第一个问题中的法律渊源括号中的说明)法定程序:立法议案的提出议案列入议程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的通过法律的公布(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两大基本方式:法的适用(司法和执法)法的遵守(守法)法的适用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法的适用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法的适用范围:地域范围(域内效力是绝对的,域外效力是相对的)对人的范围(我国公民、外国人)时间范围(生效、失效、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守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个人违法的构成要件:违法的客体违法的客观方面主观的故意或过失主体达到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法律责任的种类:违宪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要素):1.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各种人身权益注意: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这里要讲的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

它包括:1.事件:客观性的法律事实。

2.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注意:一个法律关系可能是由数个法律事实引起的,一个法律事实也可能产生数个法律关系。

一、宪法的特征1.内容与普通法不同2.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3.有特别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二、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起临时宪法作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国现行宪法,至今已修改四次: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第一至第二条宪法修正案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第三至第十一条宪法修正案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第十二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第十八至第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三、我国的基本制度(一)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领导阶级:工人阶级2.阶级基础:工农联盟3.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政治协商制度(1)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二)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概括来说,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普遍选举原则2.平等选举原则3.秘密投票原则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差额选举原则6.公费选举原则(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国的行政区域实行三级基本层次划分的体制;有自治州和市管县的地区,其行政区划层次为四级。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四)我国的经济制度1.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而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3.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4.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五)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1.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重要的基本特征2.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建设3.思想道德建设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注意:公民与人民的概念的区别;公民与自然人概念的区别。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个条件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注意:言论、出版自由的限制。

(二)宗教信仰自由(三)人身自由1.狭义的人身自由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权不受非法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四)监督权(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退休权3.物质帮助权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5.财产权(六)特殊人员的权利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侨眷等人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守法的义务2.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3.服兵役的义务4.依法纳税的义务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1.权利、义务的平等性2.权利、义务的一致性3.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五、国家机构体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国家主席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组织法外部行政关系→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法监督行政关系→行政救济法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2.行政公正原则3.行政公开原则4.行政效率原则(传统观点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主体上:不对等性2.内容上: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权利义务的法定性四、行政法主体(一)(二)(三)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共第107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一)公务员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务员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公务员的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职位分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职务序列: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其中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五)公务员的录用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六)公务员的奖惩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五、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按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下就是最常见的几种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而不确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活动。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社会上的行政管理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部的行政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单方作出意志并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一方的同意。

双方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共同意志作出,需双方合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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