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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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意见为认真抓好全国和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和石家庄市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分工意见。

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完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1、完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

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和配合,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和公信力。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进法院调解室、仲裁室和信访室,减少民间纠纷进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数量,降低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成本。

全年矛盾纠纷调解率要达到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调解协议履约率要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基层科;分管领导:刘书林)2、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四个延伸”:即网络向全方位延伸,重心向排查预防延伸,内容向热点难点问题延伸,组织领导向问责延伸。

完善制度,形成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进一步加强“两新组织”调解委员会建设。

(牵头单位:基层科;分管领导:刘书林)3、加大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力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最大限度地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中。

充分发挥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优势,组织和引导他们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

进一步发挥律师在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作用,通过法律文书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法律建议等形式,减少矛盾纠纷产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苏司通[2007]136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苏司通〔2007〕13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贴近群众,人民调解工作以其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程序简便性、即时快捷性、自愿平等性、矛盾纠纷化解彻底性等优势和特点,成为纠纷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选择的方式之一,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

当前,我省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改革的不断深入,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企业改制等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复杂性、群体性、对抗性有所上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任务日益繁重。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促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建设“平安江苏”的有效途径。

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庭)、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广大人民调解员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某县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某县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某县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某县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玉龙县委办公室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玉龙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全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入推进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加强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一)各乡镇、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

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方面民事纠纷。

(三)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一)自愿平等原则。

行政调解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要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地位平等。

(二)合法合理原则。

行政调解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事实、法律,释法明理,分清是非;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调解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公平公正地化解争议纠纷。

(四)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防止久调不结。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一)申请。

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闽高法发[2009]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闽高法发[2009]14号)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构筑全方位的诉调解体系,增强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能力,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诉讼法、司法解释和“三五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理念1、正确认识诉讼调解的意义和作用。

诉讼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作用,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与挑战。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服务海西先行的高度,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深刻认识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积极应对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多发和复杂性的重要举措,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统一的有效方法,切实提高对诉讼调解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正确把握诉讼调解的总体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牢固确立诉讼调解在当前司法审判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指导原则,努力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多元并举、案结事了”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全面、全程、全员”的诉讼调解体系,健全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打造和创新我省法院重要司法品牌,进一步推动调解运行规范化、调解范围广泛化、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方法人性化、调解模式社会化,实现“案结事了”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2.13•【文号】司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2004年2月13日司发[2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02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表现出新的特点。

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

部分地区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施方案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施方案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着力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排查重点重点领域: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

重点对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隐患;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民间纠纷;可能引发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重大疑难纠纷。

重点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工作措施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排查网络,实现排查全覆盖。

通过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类矛盾纠纷。

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调处化解。

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实行领导包案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

推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

加强与信访、仲裁、行政复议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提升信息化水平。

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加强矛盾纠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

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时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和热点难点问题。

强化宣传教育引导。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依法维权意识,理性表达诉求。

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活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

四、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司法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

司法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

司法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司法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总结围绕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这一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发挥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垦区司法局贯彻兵师政法工作会议及司法行政会议精神,组织人力、物力,不断加强了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调处了一批有影响的矛盾纠纷和上访事件,得到了团场党委和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

现就1至5月来的排查、化解工作作如下工作总结: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活动总体开展情况(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责任明确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首先得到了垦区局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领导和各司法所负责人组成的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统筹、协调工作,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了日常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群体上访案件稳控、疏导机制,统一制定了制订了年度基层司法所矛盾纠纷排查实施方案和目标考评制度。

年初召开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动员大会,广泛动员基层工作人员加大排查力度,深入调处纠纷,扩大调解新领域,圆满完成调解目标。

垦区局还要求各基层司法所密切配合服务团场(社区)的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建当地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小组和工作机制,为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在经费保障方面,垦区司法局积极争取上级领导和各服务团场(社区)党委的支持,落实排查活动资金,将矛盾纠纷排查所需资金直接列入专项财政预算,保证了矛盾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织人员深入开展基层矛盾纠纷调研活动,撰写报告,总结经验,加强理论研究,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其中我局一篇(滕邵兵)反映社会矛盾排查化解的论文在青湖法治论坛中荣获三等奖。

垦区局非常重视基层连队人民调委会的建设,针对目前有个别连队调委会名存实亡的现状,各司法所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对辖区内50多所调委会进行了集中整顿,调整人员,健全制度、工作机制,落实调解经费,在具体矛盾调解中注意维护调委会的调解方案,帮助其在群众中重新树立**。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探究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探究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探究作者:赵广军马占国李光军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司法行政工作既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手段。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为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和难得机遇,也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重大挑战。

【关键词】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职能和工作,与社会管理中的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基本任务密切相关。

通过多年的司法行政工作经验,笔者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到司法行政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系统和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体系中具有预防性、治本性和长效性的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有生力量,越来越彰显着它特有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民调解的地位和作用人民调解具有调处纠纷及时的优势。

民间纠纷很多具有社会性、区域性、突发性,纠纷双方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往往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只要能够及时调解,矛盾很容易化解,但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处,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小纠纷演变成严重的刑事案件,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而且民间纠纷发生没有规律,有时一句玩笑话就可能产生矛盾,如果这些纠纷都通过到法院起诉、立案、开庭调解或判决来解决很可能会错过最佳调解时机,有些矛盾纠纷拖久了,当事双方的怨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加深,调解起来难度就更大。

各级人民调解遍布基层,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进行调解,及时达成调解协议,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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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司法局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今年以来,永昌县司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是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结合开展的“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健全和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了规模以上企业的调解组织组建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向容易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领域延伸,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

加强了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采取定期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了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配合,完善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

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二是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大排查、大调解”暨“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专项活动意见》,活动中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城镇拆迁、企业改制、安全生产、交通事故、工程建设、劳务纠纷中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做到了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
地、化解在基层。

一季度,全县各级调委会共排查调处各类纠纷458起,调解成功451起,调解率达100%,调成率达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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