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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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其价值探析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其价值探析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其价值探析一、经济法的理念与法的价值的关系法的理念与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学界一个至今存在分歧和争议的问题。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1.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在经济法学界,很多时候是将经济法的价值和经济法的理念混同使用,不加区分。

在将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的理论中,李长健教授认为:“任何一项现代制度的背后就要有相应的价值理念的支撑。

”持有同李长健一样观点的学者还有很多,他们认为法的理念和法的价值并没有实质区别,二者可以相互替换。

2.法的价值理念不同说江帆教授认为:尽管人们经常会在相同或相近的问题上采用法的理念、价值理念、价值,价值与理念的涵义确实相近,但仍然需要将它们分别而论,其认为法律的理念应该是高于价值的一个上位概念,可以界定为“某类价值的终极指向”。

李昌麒教授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关系做了进一步的论述。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理念应当是一个更高层次的范畴,它具有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层面上的含义。

而经济法价值则仅仅属于价值论中的基本概念。

在不同质说中,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客观说。

但是,价值也并非是一个纯粹客观的概念,对价值的判断本身也含有主观认识在理念,因此,价值更应该是主客观的统一。

另外一种是不同层次关联说,价值虽然具有客观属性,但价值的实现和实现程度离不开人的主观判断和认识,而理念本身的一种主观的观念,它是对事物应然状态与理想境界的一种信仰和追求。

因此,二者都存在主观属性。

但价值还存在一定的客观性,它并非单纯的主观存在。

法的理念应该高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正确的法的理念指导下实现。

二、经济法理念及其体系构成所谓“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它是从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对事物本质所做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一种高度抽象的理性的认知或观念。

1.经济法理念界定的不同观点关于经济法理念的界定,学者也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史际春、李青山認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

关于经济法理念及其价值范畴的几点思考

关于经济法理念及其价值范畴的几点思考


断 的维 护 和实 现 。 对于 不 同的社会 发展 阶段 来讲 , 在法 律部 门 中 , 总是 有 一 种 价值 占据 优先 地 位 。 因此 ,在 经 济 法 中 ,经 济 价值 与效 率 价值 所 占 的地位 是 截 然不 同 的 ,二 者 之 中公 平 价 值 占据 优 先地 位 。 第 一 ,对 于政 府 来 讲 ,其 经 济 职能 主 要 是保 障社 会 公 平 。 其 中, 政府 的经济 职能是 经 济法所 赋予 的 。 在社 会 经济 的发展 中 , 政 府 主 要 通 过对 资 源 进行 合 理 地 配置 ,实 现 社 会财 富 的公 平分 配。 现 阶段 , 政府 推动 公平 分配 的制 度 比较多 , 主 要有 贴息 贷款 、 财政 转 移 支 付制 度 、价 格 补 贴 制度 、预算 制 度 等 。政 府 以 上述 制 度 为基础 ,采取 相关 的规 范措施 ,确保 对社 会 财富进 行科 学 、 合 理地 分配 ,逐 步缩 小社 会财 富差 距 ,确保 社会 的有 序发 展 。 第二 , 对 于经 济 而 言 , 其根 本 目标就 是实 现社 会 和谐 价 值 。 经 济法 在 维 护社 会 经 济秩 序 、调 整 经 济关 系 中发挥 着 重 要 的作 用 。要 想保 障社 会 和谐 ,社 会财 富 的公平 分 配 是 基 础 。就 目前 我 国实际情 况来 看 , 贫 富差 距普 遍存 在 ,且这 种 现象 比较严 重 。 鉴 于此 ,经 济 法 需要 借 助 自身 的 法律 价 值 ,改 变 这 一现 象 ,从 而促进 社会 的和谐 发展 。 第 三 ,在分 配 性 价 值 中 ,经 济法 具 有 中介 作用 ,从 而 促使 经 济法 在 公 平分 配 中拥有 良好 的 价值 功 能 。在 社 会 财 富 的分 配 中,借助经济法在资源配置 中的功能 ,可以促进社会和谐 ,并 且有力推动经济法的中介价值 的实现。 三 、 结 束 语 综 上 所 述 ,在 经 济 法 的 理念 范 畴 中,具 有 三个 因素 ,即 核 心要 素 ( 以 消费 者 为 本 )、标 志性 因素 ( 平 衡 协 调 )、强 制性 因素 ( 社会 责任 本 位 )。在 价值 范 畴 中 ,经 济 法 则 具有 基 本 价 值 ( 社 会 和谐 )、社 会 秩 序 经 济价 值 、公 平 价 值 与 效率 价 值 。 准确认识经济法 的理念及其价值范畴,可以让人们对其进行深 入研 究 ,明确 其 本 质 和基 本 原 则 。对 于 经 济法 来 讲 ,它 是 人 们 切经济活动的准则, 可以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 有序发展 。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公平和公正:经济法强调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正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经济不公的行为。

2. 利益最大化: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 社会效益:经济法关注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保障公众的利益和福祉。

4. 法治原则:经济法以法治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稳定。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经济主体在法律框架下享有自由选择经营方式、自由竞争和自由收益的权利。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经济法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权益的重要原则,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不得有任何歧视。

3.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即在市场经济中,确保公共利益大于个体利益,保障
公共利益的实现。

4. 契约诚信原则:契约诚信原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诚实守信,维护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 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是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一种要求,强调市场主体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还要关注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理念研究

经济法理念研究

经济法理念研究经济法是指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体系,经济法理念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经济法律时所遵循的原则和价值观。

经济法理念的研究是对经济法制度的深层次思考和探索,有助于提高经济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经济法理念的研究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现代经济体制的基础,其核心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因此,经济法理念应当重视市场自由、公平竞争和信息对称等原则,以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其次,经济法理念需要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经济活动不仅仅是为了个体或企业的利益,也应当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经济法应当通过规定和约束,促进经济活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

此外,经济法理念还应注重法治原则的落实。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应当遵循法律的确定性、公正性和可预见性等原则,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经济法理念研究还应当关注国际合作与法律的融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合作和法律的融合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经济法理念应当关注国际贸易、投资保护等领域的规则制定,以促进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

最后,经济法理念研究还应当关注科技创新和数字经济的发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经济活动呈现出新的形态和特征。

经济法理念应当适应科技创新和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为新兴经济领域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要平衡创新和风险防范的关系。

综上所述,经济法理念研究是对经济法制度的深入思考和探索,其重点在于关注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法治原则的落实、国际合作与法律的融合以及科技创新和数字经济的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和探索经济法理念,可以为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的指导,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一、本文概述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

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所以,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应该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而且,经济法在对这些关系调整的过程中,遵循自己特有的原则。

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即经济法如何在保障公平、促进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其独特作用,并通过分析经济法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机制,揭示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本文首先对经济法的定义和性质进行了阐述,明确了经济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文章深入探讨了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包括公平、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分析了这些理念在经济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经济法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机制,以及如何通过这些机制和原则实现经济法的核心理念。

本文认为,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应当包括公平、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在实践中,经济法应当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效率和效益的提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还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等基本原则,确保经济法的实施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经济法理念的认识和理解,也有助于指导经济法的实践和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和实施机制,可以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的核心理念经济法的核心理念主要体现在其独特的价值追求、基本原则以及所服务的社会目标上。

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上。

公平是任何法律都应追求的基本价值,但在经济领域,公平的实现往往与效率的追求产生冲突。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并列,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经济法的理念1、合法性合法性是经济法的首要理念,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济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它要求所有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经济法也要求政府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2、公平性公平性是经济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经济法要求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避免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安全性安全性是经济法的又一重要理念,它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经济法要求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管和审查,确保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经济风险和危机,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实践应用经济法的理念在实践应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法所倡导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的理念在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得到了具体体现。

首先,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经济法通过制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制度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确保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加优质、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此外,经济法还通过制定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在规范企业行为方面,经济法通过制定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同时,经济法还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来限制企业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法治原则:依法治理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要求各种经济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2. 公平原则:经济法追求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机会和合理利益。

它要求不得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确保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3. 自由原则:经济法主张市场自由经济的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和竞争自由。

它赋予各方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鼓励创新和创业。

4. 效率原则:经济法追求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和经济活动的最佳效益。

它倡导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通过竞争和自由贸易等手段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经济增长。

5.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注重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强调一方的经济自由不得损害整体社会的利益。

例如,环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都是经济法的重要领域。

6. 可预见性原则:经济法要求法律规则明确、稳定,以便各方能够预测和规划经济活动。

这样可以降低经济风险,增强市场信心和投资动力。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旨在实现社会公正、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强调法治原则和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

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社会效益,以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分析经济法理念和价值范畴

分析经济法理念和价值范畴

分析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摘要:经济法是我国调整经济规范、协调经济分配、治理经济犯罪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它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进行分析,期望对经济法理论的系统形成并逐步走向科学化做出贡献。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价值范畴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由于中西方的文化差异,对于理念的解释也就有所区别。

在西方哲学中,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而在现代汉语中,理念被释义为“思想、观念、信念、以及认定和追求的某种目标、原则、方法等”。

两者的侧重点不一样,前者注重理念的内在实质,而后者注重理念的外在形式及其产生的作用。

下面就先从理念这一观点开始讨论。

一、经济法的理念范畴(一)理念的特性理念兼具主观性与客观性。

理念的主观性主要是由于个人的知识水平与社会经历等影响,导致不同的人在相同的文化、经济、历史条件下,也会对同一理念产生不同的看法、认知,使理念具有个体差异性、地域性和年代性,表现出其主观性。

理念的客观性是因为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文化、经济、历史等发展水平的不同,导致人们对理念的理解定义也就不同,体现出理念的客观性。

哲学思想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社会的发展水平决定着社会的意识形态,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文化历史条件下,就要对理念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经济法的理念范畴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

第一,“以消费者为本”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

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消费者,经济法是为了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产生的。

经济法的制度就是以人为本、以消费者为核心而进行设计、构建的,与现代社会的“以人为本”理念相符合。

经济法贯彻实施经济民主,经济民主强调通过达成共识来解决经济纠纷或经济冲突,尊重人的个性发展与个人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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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徐孟洲摘 要: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法的理念是指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

法的价值是指在作为主体的人与其客体的法之间,法对人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法的价值导向是以法理念为基础的,法的全部价值都渗透着或贯彻法理念。

解读经济法的理念与价值,明晰其中的内涵,有益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提炼和塑造。

关键词: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价值中图分类号:D912 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 5833(2011)01 0096 07作者简介: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 100872)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理念和价值的解释一直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经济法理论的系统性形成和走向科学化,有赖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提炼和成熟 。

本文从法理学(法哲学)的角度来提炼和解释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

一、经济法的理念范畴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

经济法理念的重要性决定了经济法学者必然要通过种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回答这一问题。

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者加大了关于经济法理念的探索,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经济法的自由理念 、 经济法的公平理念 、 经济法发展理念 、 经济法安全理念 等 ; 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

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的理念包含以消费者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三项基本要素。

我国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存在和迅速发展,就在于其凝聚了以消费者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的人文理念,顺应了当代社会发展的潮流 。

(一)以消费者为本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普遍理念,在各个法律部门都有所体现;并且,以人为本既是指导我国改革的重要理念,又是改革的基本目标 。

在经济法领域以人为本表现为以消费者为本。

以消费者为本属于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它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

收稿日期:2010 10 01参见蒋悟真 迈向法理学的中国经济法学 , 法商研究 2008年第3期。

参见单飞跃 经济法的理念与范畴的解析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22页。

史际春、李青山: 论经济法的理念 ,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

参见徐孟洲 论中国经济法的客观基础和人文理念 , 法学杂志 2004年第4期。

参见孟宪平 以人为本:改革的思维取向和价值选择 ,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2008年第3期。

96第一,从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看。

市场缺陷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之一。

市场规则是丛林法则,弱肉强食,社会两极分化是其必然结果。

纠正市场缺陷或失灵正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

因此,经济法从产生时起就具有人文关怀的倾向。

第二,从经济法的目标与宗旨看。

发展经济为什么,发展经济靠什么,这是发展经济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

人是万物的尺度,人世间最可宝贵的是人。

所以,经济发展是为了人,为了消费者,而不是相反。

经济法规制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构建生产流通秩序;经济法纠正市场失灵,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经济法运用宏观调控,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提高,都是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都是为了人。

因此,从经济法的目标与宗旨看,经济法是为消费者、为人的全面发展而存在的。

第三,从经济法的制度设计看。

经济法以消费者为核心,包括经营者、管理者等在内的主体体系制度,突出了以消费者为本的制度设计;以保障产品质量、合理价格与维护公平竞争为主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设计,也完全是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的法律制度;经济法通过调控宏观经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根本利益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利益为目标而建立起来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应当是惠及全民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不是仅仅考虑国家的利益,也是高度重视广大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

所以,经济法的制度设计是以保护消费者为代表的以人为中心进行构建的,完全与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国家理念相吻合。

第四,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

民主本是一个政治概念,随着民主由政治领域向经济领域的跨入,经济民主的概念也日益得到确认。

同政治民主一样,经济民主的价值观也是强调鼓动自由和充分的交流,注重通过达成共识来解决冲突,尊重人的需求和个性等 。

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是一对经常能够左右经济全局的突出矛盾。

经济法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产生和发展,并由此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倡导和维护经济民主是经济法价值目标之一。

经济法的各项制度都贯彻和渗透着经济民主理念。

第五,经济管理手段的人文化和弹性化。

经济法在使国家管理经济手段规范化与刚性化之外,经济法大多采取信息服务、利益诱导等尊重市场主体选择自由的间接手段、弹性手段和柔性手段。

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也体现以消费者为本的人文关怀。

(二)平衡协调是构成经济法理念的标志性要素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指出: 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

但是,由于法律部门的个性差异,其对平衡理念的追求也不相同。

经济法崇尚平衡、器重协调方法。

国内一些资深的学者主张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的一种本质属性,即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进一步认为平衡协调不仅是构成经济法理念的基本要素,而且是标志性要素。

以消费者为本要求经济社会与人的协调发展。

协调发展是指各项发展目标要配合适当,各种发展手段要配合适当,发展时机、发展顺序要配合适当。

一方面,在科学发展观特别是平衡协调观念的视野下,经济增长只是发展目标之一,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可能导致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失调、人与自然发展的不和谐。

因为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等于也不能带来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

除经济增长外,发展还包括社会福利的增加、生态环境的改善、人的素质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等。

因此,只有在经济与社会、人与环境、物质与精神、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实现平衡,才能算是实现了以人为本的目标,否则,很可能陷入有增长无发展特别是没有进步的恶性怪圈。

另一方面,只有大力推进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平衡。

因此,经济法平衡协调的整调方法,能够贯穿到经97王全兴: 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27页。

潘静成、刘文华: 经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

转引自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潘静成、刘文华: 经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济法的各种制度与各个环节之中,能够提供促进协调发展的强制动力,实现以消费者为本所要求的协调发展。

(三)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是指体现在这个法律部门中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 。

而社会责任的含义有两种:一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应予完成的义务。

这是一种积极责任或是角色责任。

二是指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未履行或是未完全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是必须接受的否定性评价。

这是一种消极责任。

经济法所讲的社会责任,首先是一种角色责任,但也不排除消极责任 。

两种含义的社会责任共同构成经济法的社会责任。

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表明经济法以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根本利益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的立场,与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和行政法的政府权力本位皆有不同,体现了鲜明的经济法的本质特色。

这是经济法从以人为本出发调整经济关系的必然的强制性内在要求。

所以,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

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必然要求无论是国家经济职能机关,还是生产经营者,都必须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根本利益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利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中国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理念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反映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1.经济法维护消费者利益必然要求履行社会责任经济法的社会责任的内涵很丰富,但核心思想是对消费者负责,而不是对上级和政绩负责,也不是对产值和利润负责。

在欧美发达国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商品有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关注价格,也关心商品的生产过程是否环保、生产商是否具有社会责任等问题。

耐克风波 催生的道德标准就是非常有力度的证明 。

耐克风波让企业意识到,即使是大公司也不能忽视社会责任。

很多欧美跨国公司开始制定社会责任守则。

设在纽约的一个非政府组织专门设立了一个委员会研究制定社会责任标准,该委员会后更名为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 I)。

该组织推出的 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 成为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

这些社会责任都与人的生存权利密切相关。

这说明维护和捍卫基本人权是经济法的社会责任。

2.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必然要求履行社会责任经济法贯彻经济民主,一方面强调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的自由,确认和保护经济主体应有的法律地位和自主权利;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或其他管理者尊重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充分发挥经济主体的创造力,同时注重通过达成共识来解决利益冲突。

实现经济民主的这些要求,经济法必须规定政府或其他管理者尊重经济主体自主权所应尽的社会义务,而不能视经济主体只能是义务主体(或基本义务主体、或基本被管理单位)。

否则经济民主就是政府或其他管理者可以任意摆设的美丽花瓶。

3.经济法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必然要求履行社会责任经济法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其调整方法的人性化和弹性化,要求将人性化和弹性化的经济管理手段制度化和规范化。

而人性化和弹性化的调整方法和手段,对实现调整目标带来一定困难和成本,往往加大政府或其他管理者的经济负担,这是任何管理者都不情愿的。

为了实现经济法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必须将其法定为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强制性地贯彻实施这些98李昌麒: 经济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2页。

参见史际春、邓峰 经济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0-171页。

20世纪90年代初,媒体披露了耐克公司设在印度、孟加拉、印尼等国的工厂中大量雇用童工,所有工人每天要在狭小昏暗的厂房中连续工作十五六个小时的情况,在欧美社会引起轩然大波,许多消费者自发组织游行,抵制耐克产品,并将耐克的广告词j u st do it (现在就做)改成了j ust stop it (赶紧停止)。

社会责任。

总之,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理论虽然对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设置了对社会尽责、尊重消费者、关心消费者、爱护消费者的义务,但是,如果缺少强制力,社会责任仍然可能流于形式。

法律是理与力的有机统一。

经济法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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