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稿
关于印发《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检员),园区纪工委:经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意,现将《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xxx纪委xxx监察局2012年7月26日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规范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对党员干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的监督作用,结合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是区纪委、监察局聘请的义务监督员,依据区纪委、监察局的授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相关党纪法规参与我区党风监督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三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主要从各乡镇、街道、园区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强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文化水平的人士中选聘,范围包括: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村(居)民代表、村组干部、企业代表;专家型党员干部、专业人才等。
第四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对人民群众有感情,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三)具备必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党纪法规知识和社会工作经验;(四)身体健康,能抽出一定时间从事党风监督和特邀监察工作。
第五条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主动了解并反映区纪委、监察局监督、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洁和效能情况,并协助区纪委、监察局对党员干部、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二)主动了解、收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态,为全区反腐倡廉工作决策及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意见建议;(三)积极宣传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针、政策及成效,逐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认可度;(四)直接向区纪委、监察局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纪法规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受理的举报、申诉、案件线索;(五)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理论调研、研讨及对策研究,为起草有关文件制度等提供政策咨询、合理意见;(六)参与干部作风监督、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和信访接待、信访举报初核、反腐败专项治理工作,参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和基层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七)参与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政风行风的考核、评议工作;(八)办理区纪委、监察局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健全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兼任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和效能建设监察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勤廉监察员)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二)关心时政,体察民意,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参政议政能力强,善于建言献策;(三)热心反腐倡廉工作,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参加勤廉监督的各项活动;(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二、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的聘任程序(一)单位推荐:根据条件要求,各基层党组织按根据要求推荐人选,填写推荐表,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二)组织审核:由区纪委监察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三)确定人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授予聘书。
三、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邀勤监察员)以其所在党总支为工作的基本范围,其职责是:(一)了解并反映我院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和决议,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院党委、行政决议、决定的情况;(二)深入了解、掌握并反映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优质服务、严明纪律方面的表现情况;(三)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任务;(四)及时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根据安排参与纠风、执法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效能建设检查及其他纪检监察事项;(六)积极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及重大政策的调研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建议,每月向院纪委、监察处报送有关意见、建议或信息不少于一条;(七)对纪检监察部门建设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反馈情况;(八)办理院纪委、监察处委托的其他事项。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部局、总队党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切实加强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根据总队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此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贯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学习借鉴公安机关设立警风监督员的经验做法,坚持从边防部队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通过设立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队监督机制,推动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健康发展。
二、选聘范围从常州市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口岸单位,检察机关法纪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新闻单位聘请3至5人担任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
三、人员条件(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清正廉洁,具有较高的威信,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较2014年各行业工程师考试备考资料及真题集锦安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物业管理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化工工程师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三)热心和关注公安边防工作,关心公安边防部队建设;(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四、监督内容(一)全省公安边防机共和边防官兵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二)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执行党和国家、军队有关;(三)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对公安部、部局、省厅和总队作出的关于服务群众公开承诺的落实情况;(四)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监督,主动征求人大、政协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创人民满意活动情况。
五、监督职权(一)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安边防机关了解公安边防部队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二)可应邀参加公安边防机关召开的有关部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听取情况通报;(三)向公安边防机关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参与同部队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咨询活动;(五)可应邀参加总队和支队级单位组织的对公安边防工作和部队建设情况的视察活动。
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部局、总队党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切实加强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根据总队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此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学习借鉴公安机关设立警风监督员的经验做法,坚持从边防部队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通过设立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队监督机制,推动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健康发展。
二、选聘范围从常州市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口岸单位,检察机关法纪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新闻单位聘请3至5人担任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
三、人员条件(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清正廉洁,具有较高的威信,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三)热心和关注公安边防工作,关心公安边防部队建设;(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四、监督内容(一)全省公安边防机共和边防官兵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二)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执行党和国家、军队有关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情况;(三)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对公安部、部局、省厅和总队作出的关于服务群众公开承诺的落实情况;(四)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监督,主动征求人大、政协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创人民满意活动情况。
五、监督职权(一)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安边防机关了解公安边防部队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二)可应邀参加公安边防机关召开的有关部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听取情况通报;(三)向公安边防机关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参与同部队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咨询活动;(五)可应邀参加总队和支队级单位组织的对公安边防工作和部队建设情况的视察活动。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完善和扩大党内监督网络,拓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加强党内外的群众监督,加大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员工参与的力度,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较高。
(二)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公司生产经营,关心党风廉政建设,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
(三)有参政议政能力,能够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的行使监督、检查权力,敢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身体健康、联系群众、作风正派。
(五)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非现任中层干部。
第四条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了解、反映公司工作人员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监督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定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揭露和检举一切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纪律法规的行为。
反映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的情况(二)反映、传递员工对公司工作人员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公司纪委受理的申诉。
(三)进行纪检监察工作的研讨和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对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反映员工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要求等。
(四)按公司政治工作部的要求,参加中层以上干部例会和招标、物资采购询价等活动。
(五)参加对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
(六)反映员工对纪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反映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好人好事。
第五条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权利:(一)有权对全公司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实行监督,并有权向政治工作部报告。
XX街聘任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XX街聘任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街聘任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等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特邀监督员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邀监督员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心特邀监督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本人自愿,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二、特邀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一)特邀监督员的职责1、为聘任单位领导有关决策和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2、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专项活动、专业会议,参与有关重大问题、重要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检查、巡视,对聘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民主监督。
3、协助聘任单位做好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宣传教育工作,反映沟通群众意见,促进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和理解。
(二)特邀监督员的权利1、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聘任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了解聘任单位有关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2、参加聘任单位有关的会议、检查、调研及业务培训等活动。
3、按照聘任单位的规定,接待、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来信、来访、举报和申诉,并向聘任单位反馈意见,提出建议,了解办理情况。
4、对聘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意见,实施民主监督。
5、向推荐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6、特邀监督员受聘任单位聘请,组织或者参加各类特邀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特邀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
(三)特邀监督员的义务1、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接受聘任单位的领导,严格遵守聘任单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3、坚持实事要求是,公正廉洁,不谋私利,尽职尽责。
4、认真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及时转递群众来信,主动反映和反馈社情民意。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部局、总队党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切实加强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根据总队党委《关于印发(关于聘请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特制定此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贯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学习借鉴公安机关设立警风监督员的经验做法,坚持从边防部队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通过设立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队监督机制,推动部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违法违纪工作健康发展。
二、选聘范围从常州市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口岸单位,检察机关法纪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新闻单位聘请3至5人担任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
三、人员条件(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清正廉洁,具有较高的威信,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较2014年各行业工程师考试备考资料及真题集锦安全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物业管理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化工工程师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三)热心和关注公安边防工作,关心公安边防部队建设;(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四、监督内容(一)全省公安边防机共和边防官兵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二)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执行党和国家、军队有关;(三)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对公安部、部局、省厅和总队作出的关于服务群众公开承诺的落实情况;(四)全省公安边防机关和边防官兵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监督,主动征求人大、政协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创人民满意活动情况。
五、监督职权(一)根据工作需要,向公安边防机关了解公安边防部队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二)可应邀参加公安边防机关召开的有关部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听取情况通报;(三)向公安边防机关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参与同部队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咨询活动;(五)可应邀参加总队和支队级单位组织的对公安边防工作和部队建设情况的视察活动。
公安部关于聘请特邀监督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聘请特邀监督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聘请特邀监督员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7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督,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广大民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公安机关和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密切警民关系,最近,公安部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干部及中央新闻单位记者中,聘请了第一批31位特邀监督员,并制定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这一政治体制改革任务的重大举措;是公安机关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监督,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更好地完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繁重任务的客观需要,体现了队伍建设要真抓、早抓、主动抓的指导思想。
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一支跨世纪的高素质的公安队伍,更好地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神圣使命的高度,来认识聘请特邀监督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和配合公安部特邀监督员依照《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必须自觉、主动地接受公安部特邀监督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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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法院(监察室)文稿
雷法发(2011)53 号
关于印发《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
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期间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院廉政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特邀廉政监督员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以下简称廉政监督员)是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从法院以外的单位中聘请的,参与对法院干警的廉政情况实施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廉政监督员受法院委托并持雷州市人民法院《特邀廉政监督员聘任书》开展廉政监督工作。
第二章廉政监督员的聘任和解聘第四条廉政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热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业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二)关心、支持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联系群众,敢于发表意见;
(四)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
第五条廉政监督员人选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法院负责考察和确定。
人选确定后,将意见反馈给人选所在单位。
第六条召开廉政监督员聘任大会,由法院向被聘请的廉政监督员颁发聘书。
廉政监督员名单向全院各部门公布。
第七条廉政监督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续聘不超过一届。
第八条廉政监督员的解聘:
(一)聘期届满未续聘即视为自然解聘;
(二)有下列情况的,由法院予以解聘:
1、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处分的;
2、品行不端,利用担任廉政监督员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影响恶劣的;
3、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廉政监督员的;
4、无充分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廉政监督员工作,不履行廉政监督员职责的;
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廉政监督员的。
(三)廉政监督员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审核后确定。
廉政监督员属于第(二)、(三)项规定情况解聘的,法院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收回聘书。
第三章廉政监督员的职权和义务
第九条廉政监督员的职权
(一)有权就群众反映和举报法院干警违纪问题直接移交法院纪检组监察室,也可以对法院的廉洁司法情况开展明察暗访;
(二)有权就已转交给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问题进行监督,要求有关部门告知调查处理进展情况,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如有关部门不能依法作出处理的,廉政监督员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三)可以参加法院职能部门组织的接待群众来访、执法检查以及纠正不正之风等有关活动;
(四)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可以参加或列席法院召开的有关会议,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六)可以协助办理法院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条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工作纪律;
(二)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和形象;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四)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五)以廉政监督员身份参与社会活动时,应事先征得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法院。
第四章廉政监督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廉政监督员工作联系制度
(一)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统筹协调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定廉政监督员工作计划;
(二)法院每年召开廉政监督员工作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廉政监督员,沟通情况;
(三)法院组织廉政监督员参加会议、业务培训等活动,及时处理并反馈廉政监督员反映、转递的举报线索的办理情况,提供有关工作信息和资料,做好廉政监督员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四)法院加强与廉政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廉政监督员参与法院廉政监督工作情况,取得他们对廉政监督员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本工作办法由法院解释。
主题词: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办法通知
抄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雷州市人民法院监察室 2011年9月10日印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