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2018年第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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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建标144-2010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建标144-2010
第十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 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 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
第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朝向和间距应充分考虑日照要求。
第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并按照建设 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 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600m2。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 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老年养护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 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 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批准发布。
100床 0.78 17.16 1.93 1.20 1.20 1.62 1.45 5.19 30.53
注:1 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分别按0.60和0.65计 算。
2 建设规模不足100床的参照100床老年养护院的面积指标执行。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 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版权信息|诸暨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14/9/3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accessory service facilities forthe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制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室外环境,建筑设计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定人: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许世文姚昭晖王跃伟方子晋蒋纹黄笑冬朱鸿寅赵宇宏杨明聪郭洋张力程澍何江沈成红郑志松韩波主要审定人:陈伟民景政治黄元龙汤海孺王国钰杨键殷农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5)4 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6)5 室外环境 (8)6 建筑设计 (9)附录 A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附录B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 (12)附:条文说明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nsions (3)2 Terms...................................................................................................................... (4)3 Basic Requirements (5)4 Index for Accessory and Function Settings (6)5 Outdoor Environment (8)6 Architectural Design (9)Appendix A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1)Appendix B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Documents (12)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3)1 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营造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居家养老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并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GB50340-201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地与规划设计;5.公共空间;6.套内空间;7.物理环境;8.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扩展了节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的内容;加强了老年人日常居住安全方面条文的强制力。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改善老年人的居住条件,使新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方面的特殊需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

1.0.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应保证老年人居住安全和使用方便,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自理能力和护理需求的适应性。

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老年人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要求的居住建筑。

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配套建筑、环境、设施等。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08-02-26 08:20 发表于:《旧楼出新-全能住宅改造王》分类:未分类现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是2001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规范,原《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已经废止。

考虑到城市道路设计不在建筑师执业范围内,故该部分内容从略。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1--99是1999年开始实施的规范,应当注意,该规范某些条文(如扶手高度0.9m)与无障碍规范的新规定有出入,具体执行时应按新规定修正。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一)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比老规范要求扩大很多,几乎涉及所有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类型。

规范关于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规定得很详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各类公共建筑(包括办公、科研建筑和学校、园林建筑)的室外场地、建筑入口、走道、楼梯、公共活动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2.交通和医疗建筑的人口应设置没有台阶的无障碍人口。

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也宜设置无障碍人口。

3.下列公建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各种交通与医疗建筑,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使用部分和贵宾室,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以及设有公厕的大型商业、服务、文化、纪念建筑。

4.下列有楼层的公建应设适合乘轮椅者、视残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的无障碍电梯:各种交通与医疗建筑,大型商业、服务、文化、纪念建筑。

5.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6.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的建筑人口、电梯、公共走道以及适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内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此类住宅、公寓中,每50套住房宜设2套无障碍住房套型。

7.设有残疾人住房而又不设电梯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公寓,其建筑入口、楼梯、公共走道和无障碍住房套内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此类住宅、公寓中,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无障碍住房套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3.09.06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2号
•【施行日期】2014.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67-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7、5.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6日。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Code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facilities for the agedGB50437—200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37一2007,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 2. 2、3.2.3、5.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总则1.0.1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强老年人设施的规划,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规划。

1.0.3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及管理等要求;4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1.0.4老年人设施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O.1老年人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0.2老年公寓叩artment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集中养老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

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3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走道两侧墙面
下部应设
高的护墙板
楼梯 坡道和电梯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 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
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 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老年人建筑 设计规范 的通知
建标

根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 建工工程建设行业
标准制订 修订项目计划 第二批 的通知 建标
号 的要求 由哈尔滨建筑大学主编的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经审查 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编号
自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
踏面宽不宜小于
坡道坡度不宜大于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 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 出入口平台 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
用坚固 耐磨 防滑的材料
过厅和过道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 担架回旋条件 并应符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合下列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建筑设计
一般规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 介助到介护变化全 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 进行设计
老年人公共建筑 其出入口 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 直交通设施 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 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 施和服务条件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 术语 基地环境
设计 建筑设计 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
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 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

老年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转)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基地环境设计第4章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2 出入口4.3 过厅和过道4.4 楼梯、坡道和电梯4.5 居室4.6 厨房4.7 卫生间4.8 阳台4. 9 门窗4.10 室内装修第5章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第1.0.3条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第1.0.4条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老龄阶段The Aged Phase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第2.0.2条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第2.0.3条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第2.0.4条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第2.0.5条老年住宅House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第2.0.6条老年公寓Apartment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第2.0.7条老人院(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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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
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 指标
项 目 名 称
E 建要 求
配 建指 标
建筑 面积 床 地面积 床 #/ (



( m/

( 1) 宜 临 近 屎 疗
养老 院 、 卫 生 、 文 体 等 公
老年养 护 共服 条设施 布届
局 部修 订
M 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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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n

A 3 2 .
.1
老.
人 均用 地 不应 少
干 0
. 1
取 消 该 条 3 2 2




取 消 该 条 3 2. 3 .


3 24


服务人 口






3. 2 配 建 指标 及设I 要 求
3 2 .
1 .
老年 人 设 施 中 养 老 院 、 老 年 养 护 院应按 所 在 地城
市 规 划 常 住 人 口 规 模配 置 . 毎 千 名 老 人 不 应少 于 40 床 。
3 8
I ?■设标准化
_


19
年* 2 期
服 务半 径不 宜大干
m 1 000


服务 人 万人 时 口 0 5 2


1 .

老 年 服 务 站 宜 与 社
区 服务 站统 筹 建设 .
服务 半 径不 宜 大于 300 m 。
务人 人 时 老年 人 照 料 3 2 6
^ 35
1 8  ̄ 44

2 (

建设规模 不
宜少 于 20 床
3 么5
老年活动

L / 、 、
老 年 服务 中 心 ( 站 ) 配 建 要 求 和
指标 应符 合下列 规定 ? _
1 城 市 应根 据服 务 人 口 规模 至 少 设 置 1 处市 级 老年


2 服务 人 〇 为 城镇 集 中 建 设 区 内 的 规划 常住 人 口 :
3 老 年 服 务 中 心 ( 站 ) 不 宜独 立 占 地 设 置 . 应 与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 站 ) 统筹 建 设

4 表 中 未 涉及的 老 年人设施配建 项 目 可根 振城镇社会 发展需 要增补。
G B 50437 - 2007 局 部 修订 的 条 文



年 起实 施 自 20 1 9
5月 1 曰

经此次修 改 的 原 条文 同 时 废 止 。
局部 修订 条 文及 具体 内 容在 住 房城 乡 建设 部 门 户 网 站
( w ww . m o h u r d g . ov . c n )

o e f

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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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d
为 无 自 理 能 力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居 住 、 医 疗 、 保健 、 康
复 和 护 理 的 配 套 服务 设施 。
取 消 该 条 2 0 7




老 年 人 间 照 料 心 2 0 8




da v c a r e ce o e n t r f r t h e
万人 时 .
养老院 、
老 年 养护 院
配建要求 和指标应符合表
324 . .
规 定 的

4 布局 与选址
41 .
布局
老 年养护 院 4 2 1 . .

养 老 院用 地宜 独 立设 置 。
取 消 该 条 4 3 1 .



5 场 地规划
裹 32 4 .
公开 ,
并 将在 近 期 出 版 的 《 工 程
建设标 准 化 》 杂 志 刊 登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住房 和城 乡 建设 部
年 2 0 1 8
1 2 月 2 7 日
《 城镇老年人设脑划规范 》 GB50437-2007 局部傲了条文
年版 201 8

活动 中 心 :
设市城市 的 区服 务人 口 大于 50 万人 时 .
应至
少 设 置 1 处 区 级老 年 活动 中 心 . 服务 人 口 大 于 1 50 万人
处 时 应 至 少 设置 2 ,


服务 人




 ̄ 1

万人
时 .
老 年 服 务 中 心 宜 与
社 区服务 中心统 筹建 设 .
老 年养护 院
老年服 务 中心 站


老 年 人 曰 间照 料 中 心
万 人 5  ̄1 0 (





万人 0 5 2 .

1.






注 :
1 表 中 ▲ 为应 配建
△ 为 宜 配建
局 部修订
M R o e d f



ev s o n


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雛
《 城镇老年人设脑划规范 》 局部騎的么唯
201 8 年 第 334 号
DOI :10. 13924/j .cnki .cecs . 2019. 02 .015
现批 准 国 家 标准 《 城 镇老 年人设 施 规划 规 范 》


宜结 合市 级 、
区 级 文
化 馆统 筹 建 设 。
3 2 1 .

老年 人 设 施应 按 服务 人 口 规模 配 置 ,
并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3 2 1 .


表 3 2 1 .

老 年 人 设 施 分 级 配 建 表
项 目
养老 院

2 术 语
老年人 设 施 2 0 .
1 .
a o ag e f
c e s i
t l i


e h r t


专 为 老年 人 服务 的 公 共服 务设施 。
2 0 2 .

取 消该 条


老年 养 护 院 2. 0. 4
nu
rs

n gh o
ag e d
为 老 年人 提 供 日 间 休 息 、 生 活 照 料 服 务 及其 他 服 务
项 目 的 设 施。
3 配律 垔栄
3 . 1 分级
3 . 1 1 .
老年活动中 心、
老 年 学校 大 学 按服 务 范 围 分


为 市级、
区级。
老年学 校 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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