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法律师:什么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签订后是否就生效了?什么是约定夫妻财产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6

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亲系: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通常主要指血亲的系统。
2.亲等:就是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3.直系血亲:指的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4.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
如岳父,岳母5.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表兄妹,堂兄妹,叔伯,姑舅等6.旁系姻亲:配偶的旁系血亲是本人的旁系姻亲。
法律不予调整。
7.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8.婚姻无效: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宣告,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9.婚姻撤销: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态度。
婚姻撤销在我国只有一种原因:受胁迫结婚的。
10.裁判离婚:又称判决离婚,是指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
11.经济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说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12.生活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判决。
13.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有关当事人依法否认具有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
14.婚生子女的推定: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得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15.生活保持义务:又称为“共生义务”指的是发生在夫妻之间以及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这种义务的两个突出特点是:第一,它是无条件的,尤其不以义务人的扶养能力为要件。
第二,它是一种“共同生存”的需要和表现,在扶养人于被扶养人之间不应存在生活水平的差异,即扶养关系双方应当保持同样的生活水准。
二、简答题1.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基本原则答:(1)婚姻自由: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夫妻财产制协议及其效力研究

夫妻财产制协议及其效力研究一、本文概述简要介绍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
夫妻财产制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就其财产关系通过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这种协议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阐述研究夫妻财产制协议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通过签订财产协议来明确双方的财产权益,以预防和减少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
深入研究夫妻财产制协议及其效力,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接着,概述文章的研究内容和结构。
本文将从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法律依据、种类、效力及其限制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制定和运用夫妻财产制协议,以及如何处理因协议产生的纠纷。
文章共分为几个部分,包括引言、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法律分析、案例分析、问题与对策、结论等。
提出文章的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点。
本文将采用比较法研究、实证分析和案例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力求对夫妻财产制协议及其效力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具有创新性的见解和建议。
二、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概念及类型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其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约定。
它是婚姻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对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共同财产制:这是最常见的夫妻财产制类型。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其他约定外,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并在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协议进行分割。
个人财产制: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因继承或赠与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
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不需对方的同意即可进行处分。
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意愿,通过协商一致,约定婚姻期间的财产归属和管理方式。
谈夫妻财产制度

谈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开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局部或全局部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根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
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展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分割,那么哪些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呢?法律365小编就将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整理出来,希望能够帮到您,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一、如何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
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四、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四、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后是否生效

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后是否生效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夫妻双方如若不得不离婚,通常需要制定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就会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后可能并不会生效。
接下来,将从以下几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1. 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对于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首先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请求人民法院处理;要求离婚的应当说明理由。
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但前提是经过调解,保障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这条法律明确规定了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性,但前提是必须经过调解,并保障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离婚协议书不是单方面决定的,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并符合法律规定。
2. 离婚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包含夫妻离婚的原因、子女的抚养权、财产的分割情况等方面。
在协议书签订前,双方必须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确保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旦协议书内容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字确认后就生效。
3. 离婚协议书签字后失效的情况尽管离婚协议书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但仍存在一些情况可能会导致协议书失效,比如:3.1 权益受损如果离婚协议书签字后导致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比如财产分割不公、子女抚养权不合理等情况,该协议书将被视为无效。
3.2 卑鄙手段离婚双方签字确认离婚协议书的前提是协商达成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其中一方通过卑鄙手段迫使对方签字,比如威胁、施压、利用药物等,该协议书也将被视为无效。
3.3 未满法定年龄未满法定婚龄的未成年人不具有签署离婚协议书的权利,如果未成年人签署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将被视为无效。
4. 总结离婚协议书在双方签字确认后理论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保障双方权益。
如果出现双方合法权益受损、卑鄙手段或未满法定年龄等情况,会导致协议书失效。
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前,双方应当了解相关规定,秉持公平、合法、自愿的原则,确保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夫妻间签订财产协议

夫妻间签订财产协议概述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就财产管理、财产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法律文件。
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协议有助于明确财产归属、维护夫妻权益以及防范可能发生的纠纷。
本文将介绍夫妻间签订财产协议的必要性、注意事项以及签订步骤。
财产协议的必要性1. 防止财产纠纷财产协议可以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可能会面临离婚、死亡等情况,财产协议可以规定这些情况下的财产处理方式,减少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2. 维护夫妻权益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财产协议来保障各自的权益。
在协议中可以约定夫妻双方的贡献标准以及财产分配方式,确保在夫妻关系解除时,双方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
3. 财产保护与规划通过财产协议,夫妻双方可以进行财产保护和规划。
协议可以规定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保护双方的独立财产。
同时,协议也可以规定财产的继承方式,以便在双方之间或在双方死亡后合理分配财产。
签订财产协议的注意事项1. 充分沟通在签订财产协议前,夫妻双方应该充分沟通,了解彼此的意愿和需求。
通过沟通,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并在协议中充分体现双方的意愿。
2. 法律咨询夫妻双方在签订财产协议前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
由于涉及到财产权益的约定,需要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专业的法律咨询可以帮助夫妻双方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并在协议中进行准确的表述。
3. 公证签订财产协议后,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公证。
公证可以为协议提供更强的法律保障,使协议更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
4. 更新与修改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夫妻关系的变化,财产协议可能需要更新和修改。
夫妻双方应该及时进行沟通,并在需要的情况下修改协议。
更新和修改后的协议应该经过双方的签字确认,并保留合法效力。
签订财产协议的步骤1. 谈判与协商夫妻双方应该坐下来进行谈判与协商,明确彼此的要求和意愿。
在谈判过程中,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参与,提供法律咨询和财务建议。
2. 协议起草根据双方的谈判结果,起草财产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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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签订后是否就生效了?什么是约定夫妻财产制?
来源:法妞问答简介:
物权变动可因民事行为而发生,亦可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发生,但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依民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情形。
原因在于当事人本人不为外人所知的意思表示不能当然地产生排他性效力,此时不予以公示有危及交易安全之虞。
而非依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或是依据公法进行的变动,本身即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示性,或表现为某种客观事实或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房屋这一事实行为本身即具备足以让不特定第三人知晓的公示特征。
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则上不动产和动产要以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但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十八至三十条对于非基于民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进行例示性规定,明确无需公示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当然,该规定并未能涵盖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发生物权变动的所有情形)。
婚姻领域内的物权变动是否需要遵循《物权法》规定的公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因此需分情况分别讨论。
分析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因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只要夫妻之间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对婚后所得即享有共有权。
易言之,夫妻对婚后所得的共同所有权不需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
此时,物权变动的发生基于《婚姻法》的直接规定(亦即《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加之缔结婚姻这样一个客观事实本身即已具备公示特征,无需另外再为公示即可对抗第三人。
这就意味着,婚后所得财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由一方占有,只要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另一方作为隐名共有人或非占有人也当然享有共有权。
分析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也称夫妻财产制契约或夫妻财产合同,是指婚姻当事人为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以契约所选定的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制约定的三种模式作了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夫妻财产制约定系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所达成的协议,系夫妻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体现的是当事人合意,属于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
因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仅系对夫妻财产制契约之合同效力的肯定(此时,夫妻一方有权依生效夫妻财产制契约之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履行交付财产或协助对财产进行登记的合同义务),而单纯据此生效合同能否引起物权变动效力,《婚姻法》未作规定,故其不属于《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不动产和动产物权的变动仍需以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同时,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契约对第三人原则上不生效力,自无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问题。
分析三:夫妻婚内(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顾名思义,它仅是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并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更不具有对未来夫妻财产关系的拘束力。
它只是夫妻之间从事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法性质的法律行为。
除法定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外,夫妻间还可通过买卖、赠与等协议变动财产关系,对于夫妻婚内(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除其主体具有夫妻身份关系外,在其他方面与一般主体财产关系约定并无太大差别,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予以规制、调整。
如此,才能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但需注意的是,一般社会成员系基于工具性需要而发生联系,其在利己主义规则支配下往往锱铢必较。
而夫妻系基于自然的生物性情感而发生联系,彼此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故其财产关系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利他主义始终构成其伦理的主要规则。
故,依《合同法》判断夫妻间非财产制的财产关系约定本身的效力时(此时尚无关物权变动效力),应适当将利他价值取向而非一般等价有偿原则纳入对夫妻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