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积极下宏观调控要注重法律规制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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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手段对国民经济总
量进行管理和调节,以达到稳定经济、促进增长、调整结构、保障就
业和调节物价的目的。

其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宏观调控应该基于科学合理的经济分析,采用适度和可持续
的办法,遵循市场化和法制化原则。

2. 宏观调控应该既考虑长期规划,又考虑眼下的经济状况,采
取稳健前瞻、积极主动的态度,同时保持总量的合理平衡。

3. 宏观调控应该保持灵活性和可调性,符合实际需要,随着经
济状况的变化和发展需要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4. 宏观调控应该实现公正分配和社会公平的原则,考虑所有阶
层的利益和需要,对不同领域和各个群体之间的差异进行平衡和调节。

5. 宏观调控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绿色生态、资源
保护等方面的考虑,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同时推动经济发展的
可持续性。

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

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

论财政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财政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财政政策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总体调节和控制的重要方式,对于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确保财政宏观调控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财政宏观调控是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旨在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机制并非总是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例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市场需求不足,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减少,此时就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如增加财政支出、减少税收等手段,刺激经济复苏。

反之,在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压力较大时,政府可以采取减少财政支出、增加税收等措施,抑制经济过热。

然而,财政宏观调控并非是随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和程序。

首先,法律规制能够保障财政宏观调控决策的科学性。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政府在进行调控决策时,充分考虑经济形势、政策目标、调控手段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同时,法律还可以规定建立相应的决策咨询机制,广泛听取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和主观性。

其次,法律规制有助于确保财政宏观调控的公平性。

在财政宏观调控过程中,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对不同的群体和地区产生不同的影响。

例如,某些税收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加重某些企业或个人的负担,而某些财政支出项目的安排可能会使某些地区受益更多。

通过法律规制,可以明确规定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尽量减少对不同群体和地区的不公平待遇,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者,法律规制能够增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透明度。

财政宏观调控涉及大量的财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通过法律规定,要求政府及时、准确地公开调控政策的制定依据、实施过程和效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完整word版)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完整word版)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二者存在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多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

1、含义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理论基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

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3、调整性质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为国家行为。

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权源自全国人大常委,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

宏观调控法调整性质为政府行为。

因为其规范的是政府在经济活动方面的行为。

4、宗旨、原则在二者的宗旨原则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讲究公平、监管与调控都是法定的、合理范围内追求绩效等原则。

但是相比之下,市场规制法更强调效率优先,讲究监管适度。

宏观调控法更强调公平至上。

5、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规制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是具体的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行为等法律规范。

主要分布于微观经济领域。

规范的是企业实施经济决策实施的活动。

比如垄断行为的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监管行为最主要的受动者。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

以整体经济发展位调整对象。

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影响的是企业的经济决策。

比如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

这些行为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引导或强制的作用,能够影响宏观经济因素,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

6、调整方式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规章制度等等来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从而来实现其职能。

论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规制

论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规制

[ yw rs Ke od ]mar rg l i n ot l ujc;l a rlsa d rgltn co eua o ad cnr ;sb t e l ue n euao s tn o e g i
目前我 国理论界对宏观调控主体 的认识不很 明确 , 有人认为 , 宏观经济调控 主体是政府 , “ 尤其 是中央政府 ” , … 还有人认为 , 宏观经济调控关 系 “ 的一方主体是 国家” ] 。这种争议使得宏观调控主
体不明确 , 从而就导致 了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规制 的
严重缺位 ,并进一步导致宏观调控权被普遍滥用。 所以, 我们研究宏观调控 主体 的法律规制 , 首先就 必须界定宏观调控主体 , 明确其 内涵 , 然后对其进
行 规制 。
1 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界定
本 文中的宏观调控主体是相对于宏观调控受 体而言的, 是一种法律关系主体 。 根据法理学原理 ,
得了一种新型的权力 , 即宏观调控权力 。这实质上
权, 根据 国家经济运行的需要 , 而制定一 系列平衡 社会经济总量 的措施规范 , 或作出相关 选择 、 决定
的机构或组织。对它的法律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
面进 行 :
也是 国家的经济职能。 但是国家并不能随意地行使
这种权力 , 即国家作为社会的正式代表不能按照 自
HU n d n Da — a
( a colo i gT n U i ri ,Xa g a ,H nn 4 10 . hn Lw S ho fXa a nv sy inT n u a 1 15 C ia) n e t
[ b t c ] M co rgltn n ot lsbeti t mpr n ujc n Mar cnrlL w A sr t ar eua o ad cnr ujc s h i ot tsbet co— o t a , a i o e a i o

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

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 国家干预 的根 源 ,但现 代市场经济理 论 和 实 践 表 明 ,国 家 干 预 也 并 非 没 有 缺 陷 ,政 府 干 预 的 失 灵 (如 过度干 预 、滥用 干预权等 )同样 会妨碍 交易的正常进 行 ,政府规 制 的失 败 。就 要 求 必 须 确 立 对 政 府 干 预 的 规 范 ,其 中 包 括 约 束 政府 干预经济 的权 力 ,规 范政府 干预 的行 为 ,从这 一方 面来看 的话 。笔 者认 为对市场 规制 法来说 。它着 重 强调 的是对 市场 主 体一方 行为的约束 。通过 对市场 主体的竞争 行为和交 易行为 的 约束 。维护市 场的竞争秩 序 。交易秩序 ;而宏 观调控法 则更加 注 重对政 府干预行 为的约束 。以确保 政府 的宏 观调控权 的正 当行 使 。所 以 。笔者认 为.从某种 意义上来 说 ,市场规制 法侧重于确 立政府 干预 。宏观调控法 侧重于规 范政府 干预 ,但 只是侧 重 ,两 者 都只有 由建立 在对 市场失 灵 和政府 失败 的双 调整基 础上 才 能有效 发挥其作用 。
一 、 市场 规制 法 与宏 观调 控 法 的 比较 分析
市场规 制法与宏观调控法 的关系 。体现在两 者在经济法体 系 中的 比较地位上。一种观点认 为。反垄断法是 “经济宪法 ”,因 而市场规制法的地位优位 于宏 观调控法 ;另一种观点认 为 ,计 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因而 宏观调控法 优位于市场规 制法 。 笔者认为 ,宏 观经 济与微观经济在市 场经济 中的地位并不存在 高低 、主次之 分 .与之相应 .市场规制 法与宏观调 控法在经济法 体 系中应当处于并重地位 。国民经济运行虽然在某一 阶段宏观 问题较 为突 出.而在 另一阶段 微观 问题 较为 突出 。这仅 仅影 响 到 国家政策 的指 向.但 并不影 响市场规制法 与宏观调控法 的并 重地位 。通过 比较 ,我们不难看 出市场规制法 与宏观调控 法的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标题: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探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市场机制的弊端日益凸显,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成为了应对复杂经济环境的重要手段。

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在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功能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展开探讨。

一、资源配置优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等缺陷,可能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和浪费。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引导资源向更高效益的方向流动。

例如,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工具,调整市场利率、货币供应等关键变量,以引导资金流向最需要的领域和行业。

同时,通过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进行规范,使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自我约束、自我调整,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

二、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

在面对全球经济下行压力时,政府可以通过宏观调控政策刺激经济增长,缓解经济危机。

同时,经济法通过调整市场主体间的关系,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此外,经济法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垄断和过度竞争,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稳定社会经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在稳定社会经济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经济危机时期,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工具,缓解经济危机对社会的冲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同时,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防止社会矛盾激化。

在经济平稳发展时期,经济法也可以通过调节收入分配、控制通货膨胀等手段,防止市场波动对经济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四、保障公共利益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公共资源不被滥用或流失。

同时,经济法还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等手段,将部分社会财富转移至公共领域,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与法治建设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与法治建设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与法治建设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繁荣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

而要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稳定的宏观调控机制,并且这个机制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本文将就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与法治建设展开阐述。

一、经济法的规范作用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无序竞争和不公平分配成为可能。

而经济法则具有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作用,从而保障公平竞争的环境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不仅能够帮助维护市场秩序,还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宏观调控的重要性宏观调控是指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手段来调整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结构和规模,以确保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稳定。

它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个方面的调整。

宏观调控具有引导经济发展、调节经济波动、促进就业等重要功能,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宏观调控与法治的结合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法治使得各项政策都依法实施,避免了政府行为的滥用和不当干预。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不仅能够保护市场秩序,还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宏观调控提供有力支持。

四、加强宏观调控的法治建设1. 完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对于经济领域,需加强立法工作,制定详尽完善的经济法律和法规,以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要不断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2. 加强执法监管执法监管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要加强对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并针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执法失职和渎职行为要依法进行严惩。

3. 司法保障建立健全的经济法院体系,加强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还能够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审判活动的依法进行,并且对于不当裁判进行及时纠正。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职能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职能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职能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作为商品交换的基础和资源配置的核心,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市场价格往往容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市场垄断以及其他不完全竞争因素的影响,导致价格波动、价格歧视等问题的产生。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公平竞争以及满足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价格法作为一种宏观调控工具和市场规制手段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价格法的综合宏观调控功能1. 价格法对市场稳定的宏观调控价格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稳定市场价格水平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前提。

价格法通过规定价格行为的行为标准和法律后果,对价格的波动进行调控,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市场价格的稳定性。

2. 价格法对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价格法对市场资源配置起到一定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通过合理制定资源价格、鼓励资源节约利用以及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限制,可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经济的高效运行。

3. 价格法对社会公平的宏观调控价格法作为调节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工具,通过禁止价格歧视、打击虚假宣传、保证质量安全等措施,实现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价格法的市场规制职能1. 价格法对市场垄断行为的规制市场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的一大问题,它导致了价格偏离供需规律,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及市场公平竞争。

价格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保护市场的竞争机制,防止市场垄断的形成和扩大。

2. 价格法对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制价格欺诈行为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它会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秩序,造成不正当竞争。

价格法通过明确价格欺诈行为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规制价格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3. 价格法对价格虚假宣传的规制价格虚假宣传会扰乱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

价格法通过限制虚假宣传行为、规定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保证价格信息的真实和客观性,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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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积极下宏观调控要注重
法律规制的程度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行为规范的总称。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决定于经济基础,同时也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

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依赖于管制市场的法律这只“看得见的手”。

不论是市场准入、私有财产保护、市场交易、市场竞争,还是政府管理经济行为,都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的关系非常密切。

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法律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合法的依据,而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因此,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功能;从本质上讲,法律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具有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功能。

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引导、规范和保障的作用。

因此,法律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法律手段的内容包括经济司法和经济立法两个方面。

经济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各种经济法规,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经济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度、程
序,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惩罚和制裁经济犯罪。

我国宏观调控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
进行的,由于市场体系还不健全,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还不完善,市场还同时存在着失灵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必要的法律规制客观上发挥了对宏观调控的协助和配合作用。

法律手段调控经济运行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制定法律,设定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阶段是产生法律关系,确立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阶段是实施法律,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的实施包括守法、执法和司法,因此,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也有三种途径:公民遵从法律,自动实现;行政执法,督促实现;经济司法,裁决实现。

此外,还有法律监督环节,监督立法、守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保证设立并得以实现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合法的。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手段的调控方法分为自律式调整和他律式调整,系统调整和集中调控,弹性调整和刚性调整,共性调整和个性调整。

法律规制往往出台慢,但见效快,对宏观经济调控有辅助作用,并体现了我国的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

法律规制的过多使用对加快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2004年,发改委副主任朱之鑫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际研讨会”上就提出,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还改革的一
个重点是:“健全中央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


朱之鑫在讲话中强调,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行政企分开,在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要进一步调整和改革政府公共权力运行中“越位”、“缺位”现象。

因此,在未来的宏观调控中应更好地处理好法律规制与市场内在作用的相互关系,即法律规制程度的大小是未来市场积极下宏观调控的重点。

我认为要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重点发挥经济手段调控的作用,让市场调控走在前列,辅助加入法律手段,为了尽量减少宏观调控中过多地依赖法律规制,今后要应尽快完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并且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这些标准的实施,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近年来,我国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同时,宏观经济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但一些长期制约经济增长的深层次体制和机制问题仍未解决,尤其是能源、土地、资金等一些重要资源要素价格长期偏低,由此导致投资增长过快、信贷投资过多、外贸顺差过大问题突出,内外经济不平衡矛盾加剧。

法律手段的调控效果,就是法律手段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作用的结果,它反映了法律发挥作用的结果与运用法律
手段时所要达到的宏观调控目标的对比关系。

由于法律手段属于秩序性管理手段,大部分法律手段的调控效果很难以作准确的定量分析,主要通过观察或验证来进行定性分析。

影响法律手段调控效果的因素很多。

从内部看,主要包括法律规范不完善、公民法律意识不高、法律得不到强制性实施等。

系统地看,法律手段的调控效果受决策者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宏观调控决策的科学化、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配合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改善法律手段调控效果必须从上述几个方面入手。

调控所采取的措施,大体可归纳为“五管齐下”,即管住信贷、管住土地、管住项目、管住环保、管住能耗。

其中除信贷和项目分属于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其他三项实际上都是通过宏观调控,解决由于要素和资源性产品定价过低而导致的要素和资源被滥用的问题。

这些问题都属于深化改革的范畴,试图用宏观调控手段解决本应该由改革解决的问题,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宏观调控只能缓解一时的矛盾,但是不能从建立经济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上来解决问题。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已成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

但是,保增长、扩内需必须要与调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不能继续以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粗放式增长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

因此,要抓住当前国际国内经济调整的有利时机,继续深化财政、金融、外汇管理、收入分配体制以及能源等
资源要素价格改革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
作用,通过改革来推进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结构的改善,建立一个完善的体制和机制。

1993年以来,我国成功地实施了三轮宏观调控。

在每一轮宏观调控过程中,我国政府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而且法律手段的运用越来越熟练。

但是,从宏观调控的效果看,法律手段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督不力。

因此,在宏观调控中必须完善法律调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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