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监理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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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履行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工程监理资格与审批第四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机构、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注册,通过审批后方可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应的技术水平,拥有必要的监理经验和专业人员,并经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考核。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本市工程监理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本市工程监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审批决定工程监理机构是否具备资质。

第三章:工程监理合同与责任第八条:工程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程监理合同和项目管理要求执行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工程监理机构有权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提出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作出监理意见。

第四章:监理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本市工程监理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机构从业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建筑工程监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监理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第五章:处罚与降级第十三条:对工程监理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市工程监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并可以对其资质进行降级或者取消。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机构可以依法向本市工程监理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资质。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责任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二)制定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并报建设单位批准;(三)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报告;(四)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五)参与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提出监理意见。

第三章监理程序和内容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监理计划应当包括监理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人员、费用等。

监理方案应当包括监理工作的目标、任务、依据、程序、方法、措施等。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报告。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参与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提出监理意见。

2023年关于建筑工程监理收费的管理条例

2023年关于建筑工程监理收费的管理条例

2023年关于建筑工程监理收费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收费行为,保障建筑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监理活动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建筑工程监理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反映工程监理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本。

第四条建筑工程监理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建筑工程监理收费项目包括:(一)基本监理费;(二)附加监理费;(三)其他监理费。

第六条基本监理费按照工程合同价的百分比计收,具体比例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附加监理费根据工程监理的实际工作量和服务内容另行计算。

其他监理费包括特殊工程监理费、临时增加的监理费等,具体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监理工作难度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三章收费行为规范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成本,合理确定监理收费。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监理收费明细,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

第十条监理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监理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不得降低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监理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收费行为的自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精品】上海监理员考试提纲(上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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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上海监理员考试提纲(上册) 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知识第一节、概述 1、建设工程监理概念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的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社会化的活动 2、实施监理的前提、依据和行为主体 1)前提: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以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与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建设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等。

第二章、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三、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四、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1/ 2法规五、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且不得与部门规章相抵触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行文基本特征具有极强的强制约束力,在效用方面一般均试行不溯既往和后法推翻前法的原则法的实施的概念? 1.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2. 法律效力空间上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对人的效力第二节主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简介《建筑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初法律责任章外,也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

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理规定

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理规定

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理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和监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监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监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要求开展,不得违法违规操作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各类相关单位,应当遵守监理规定,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第二章招标工作第六条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工作,建立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核、评标、定标等制度,确保公平竞争。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要求、规格、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施工期限、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做到公开透明,方便投标人进行准确报价。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名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及时公布审核结果,确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选定最终的中标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公布中标结果,同时要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说明,不得泄露中标人的商业机密。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工程施工的各项责任、义务和权利,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投标工作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如实准备投标文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竞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并且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确保投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监理相关法规及规范

监理相关法规及规范
B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就工期、质量、费用等方面达 成一致,然后由总监下发。
未经总监审查同意的变更不得予以计量。
3.费用索赔
A 承包单位的索赔成立条件:
1.必须是造成来了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2. 必须是由非施工单位原因和责任发生的。 B 监理工程师应收集与索赔处理相关资料。施工单位索 赔应按相关程序递交索赔申请表等办理索赔。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 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施工工序质量检查结 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 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及有关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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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相关法规及规范
第二节 监理细则
一.监理细则编制程序及依据 1.监理细则编制应在施工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完成,经总监批准.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情况补充、修 改、完善。 2.编制依据: (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 (2)相关规范标准,技术资料,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
二.编制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 .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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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相关法规及规范
第三节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1.开工前总监组织各专业人员熟悉图纸,参加建设 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对于存在的 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建议。
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的具体监理工作. PPT3文档.演组模板 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监员理相的关法工规及规作范 ,当人

监理管理办法

监理管理办法

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指导监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护建设工程的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资质和职责第三条监理资质要求进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四条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全面贯彻施工图设计,并负责组织和协调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三章监理工作流程第五条监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工作计划,并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

监理单位应当主持项目的现场会议,并进行现场勘查和监理巡视。

第六条监理文件的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做好监理文件的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监理档案,记录监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

第七条安全监理监理单位应当重视工程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监理工作的责任和权利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好监理工作的责任,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非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建设工程的利益。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权利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有权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有权对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

第五章结束和验收第十条工程结束报告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结束后及时提交工程结束报告,详细记录工程质量和施工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验证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提出验收意见。

经过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当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第六章违规和处罚第十二条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资质等处罚。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1-4章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1-4章

一 工程建设程序
(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1、勘察设计 (1)工程勘察 (2)工程设计 1)初步设计 2)技术设计 3)施工图设计 (3)施工图文件的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 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二、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 1、 工程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 (6)上述五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之一的,必须进行招 标
3)合同订立程序 6)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 3)无效合同 (3)合同履行 1)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2)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3)抗辩权 4)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4)合同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 2)合同转让 (5)合同终止 1)合同终止的条件 2)合同解除 3)合同债务抵消 4)标的物提存
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第二节工程建设程序及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源自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涵义及性质
一、建设工程监理涵义及性质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一 建设工程监理涵义及性质
(一)建设工程监理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的涵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主体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 2、建设工程监理提前实施 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 4、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范围 5、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职责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 2、科学性 3、独立性 4、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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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收费标准第一节监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建设单位申请,应具备的条件1、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2、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资金已落实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1、领取之日内3个月内开工,不能按期开工应申请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的自行废止2、中止施工的,1个月内报告。

恢复施工前报告,满1年的报发证机关核验三、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资质要求1、有钱2、有人3、有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建设工程发包:1、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2、不得将应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单位3、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五、建筑工程承包:在资质等级内1、联合体承包---资质就低原则、承担连带责任2、禁止转包---禁止肢解以分包名义转包3、分包---主体不得分包,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再分包六、建设单位应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七、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形:1、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店里、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临时停水、电,中断交通的4、进行爆破作业的5、其他八、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总包负责、分包向总包负责,服从总包管理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安全生产防护---不得违章作业,有权获得防护用品、提出批评、检举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缴纳,鼓励危险作业职工办理5、装修工程施工安全---委托原或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6、房屋拆除安全---具备安全条件的承包人,对安全负责7、施工安全事故处理---承包人应采取紧急措施,向有关部门报告九、建筑工程质量管理1、建设单位的---不得降低工程质量2、勘察设计的---对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各项标准,并对质量负责、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3、施工单位的---不得偷工减料、擅自修改设计,材料等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对质量缺陷应修复十、招标:1、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2、邀请招标---3家以上十一、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十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十三、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20 日。

十四、投标文件:1、内容---投标截止日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2、送达---过时不候,少于3个重新招标3、联合体---分别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十五、开标:1、由招标人主持2、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3、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约定的地点4、检查人: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公证机构并公证十六、评标:1、评标委员会---5人以上单数,专家三分之二,不得与投标人又利害关系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3、评标保密与中标条件---最大限度满足综合评价标准,能满足招标文件,经评审价格最低十七、中标:1、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结果通知未中标的2、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订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八、合同的形式:1、书面---电报传真等2、口头3、其他---十九、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十、合同订立必须经过1、要约---承诺发出要约结束,达受时生效,到达受要约人前或同时可撤回。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可撤销,明示、并受要约人做了准备工作不可撤销2、承诺:到达生效,应在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不接受,承诺有效。

可在撤回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撤回承诺。

否则视为新要约二十、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1、成立时间---签字盖章时2、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3、其他---已履行主要业务,对方接受的二十一、格式条款:1、提供者的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2、无效---排除自己、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3、解释---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与非格式不一致采用非格式二十二、缔约过失责任:1、恶意磋商2、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违背诚实信用二十三、效力待定的合同:-----1个月内追认,否则视为无效1、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二十四、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没有、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足以相信的有效2、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后获得处分权有效二十五、无效合同:违法,损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的合同二十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年内可变更撤销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二十七、无效合同和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或集体、第三人。

二十八、合同履行内容不明确1、质量不明确----国家—行业—通常—符合合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3、地点不明确---货币—接收方,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其他—履行一方地4、期限不明确---随时可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方式不明确---有利于实现合同的方式履行6、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履行义务一方承担二十九、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1、价格调整---惩罚违约者原则2、代为履行---3、提前履行---增加费用债务人负担4、部分履行---增加费用债务人承担三十、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可行使的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抽逃资金3、丧失信誉4、其他三十一、代位权: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行使范围内的债权,费用债务人承担三十二、撤销权:债务人放弃、转移,低价转让的。

知道日1年内行使或发生日起5年内。

三十三、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

债务转移---征得债权人同意三十四、合同终止的情形:已履行,合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债务,债权、务同归一人,其他三十五、违约责任包括: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三十六,合同争议解决:和解—调解—或裁或诉。

三十七、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材料设备等进场实验报告4、有参建各方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保修书三十八、质量保修书内应当明确保修范围、期限、责任,自合格日期起计算1、结构---合理年限2、防水要求的---5年3、安装装饰---2年三十九、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备案四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和有关报告,重大事故按等级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特别重大按国务院相关规定四十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提供资料---毗邻供水等资料,保证真实准确、完整、2、禁止---压缩合同工期,违反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器具3、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在概算内,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15日内去备案4、拆除工程发包与备案---拆除施工15日前去备案,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资质、毗邻建筑说明、组织方案、堆放清除措施)四十二、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四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日起3 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四十四、生产安全事故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死30—伤100—损失1亿以上2、重大事故---死10-30—伤50-100—损失5000万以上3、较大事故---死3—伤10—损失1000万以上4、一般事故---死3—伤10—损失1000万以下四十五、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 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 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 0 日内做出批复四十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二节监理规范与收费标准一、监理规范总则:1、制定目的:规范服务行为,提供相关服务水平2、使用范围:新、扩、改3、业主想施工单位书面通知监理的范围、内容、权限和总监姓名4、监理实施的依据: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合同5、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开展监理活动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要求:1、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最多不超过三个项目2、总监代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3、专监---中级以上职称、2年以上实践经验并经业务培训4、监理员---中专学历,经监理业务培训三、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总额的70%总监理单位按照各监理单位合计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 %〜6 %向建设单位收取总体协调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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