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法律硕士法制史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04

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元朝在中央设立的最高行政机关为( )。
A.尚书省B.中书省C.门下省D.行省2.(2014年真题)明朝初年,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史称( )。
A.明《大诰》B.《大明律》C.《大明会典》D.《问刑条例》3.(2014年真题)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清政府仿效明朝,将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等有关制度编撰成集,称为( )。
A.《大清律集解附例》B.《大清律集解》C.《大清会典》D.《大清律例》4.(2015年真题)明清时期被称为“风宪衙门”的中央机构是( )。
A.都察院B.大理寺C.尚书省D.刑部5.(2015年真题)“民人典当田房,契载统以十年为率,限满听赎。
”作出这一法律规定的朝代是( )。
A.汉朝B.唐朝C.明朝D.清朝6.(2016年真题)下列关于《元典章》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元典章》附载了五服图B.《元典章》为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C.《元典章》开创了以六部分篇的编纂体例D.《元典章》是元朝地方官府自行汇编的法规大全7.(2016年真题)明代负责全国行政监察工作、参与重大或疑难案件审理的中央机关是( )。
A.御史台B.大理寺C.都察院D.锦衣卫8.(2016年真题)清时屡兴文字狱,但律例中并无关于惩治思想犯罪的规定。
审理此类案件,一般比附的罪名是( )。
A.妖书妖言B.谋大逆C.大不敬D.谋叛9.(2017年真题)元朝统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中央国家机构是( )。
A.尚书省B.中书省C.门下省D.宣政院10.(2017年真题)明太祖朱元璋为“防臣下揽权专擅,交结党援”而增设的一项新罪名是( )。
A.阿党罪B.左官罪C.腹诽罪D.奸党罪11.(2017年真题)清朝创立的发遣刑,其适用的对象是( )。
A.犯强盗罪的民人B.犯杀伤罪的军人C.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D.犯徒罪以下的旗人12.(2018年真题)“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法典体例的历史演变及现实意义

法典体例的历史演变及现实意义1.引言1.1 概述概述法典体例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通过编纂法典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体系。
法典体例的历史演变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其形成和发展与人类社会的进步与演变密不可分。
在古代,法典体例的形成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
早在古代,人们就开始在生活实践中总结经验,制定规则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规则逐渐形成法律制度并通过法典来规范社会行为。
例如,在古代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典的编纂和颁布对于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典体例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发展轨迹。
一些国家采取了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典的方式,如法国大革命后的《民法典》的制定。
而一些国家则通过司法实践的积累和总结来形成法典体例,如英国的普通法系统。
法典体例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法典体例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依法行事的准则,人们可以通过法典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法典体例对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典规定了人们在各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行为,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法典体例还具有对未来的启示作用。
通过对历史上法典体例的发展和演变的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指导未来的法律制度建设。
例如,在制定法典体例时应当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平衡各方利益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等。
综上所述,法典体例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在历史上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对于社会的秩序维护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深入研究法典体例的历史演变,总结经验,发挥其现实意义,并借鉴其对未来的启示,为建设更加公正和法治的社会做出贡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整篇文章的布局和内容安排,主要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概览。
文章结构的设计要合理有序,能够清晰地展现出各个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内在联系。
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

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周朝时期。
在周朝,法律的制定是由君主来主导的,而法典的体例结构主要以牌录为主。
牌录是用竹简或木牌记录法律条文,通常是刻在牌子上,以便于展示和传播。
这种法典体例结构的特点是简单直接,便于使用和存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发生了变化。
在秦朝统一中国后,秦始皇采用了法家的思想,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他制定了一部严格的法典——《秦律》。
《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其体例结构与以往的牌录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秦律》的体例结构主要分为九个篇章,分别是刑律、刑法、刑狱、刑狱律、刑律赏罚、刑律赏罚律、刑律赏罚律狱、刑律赏罚律狱法和刑律赏罚律狱法度。
这种分章节的方式,使法律条文更加有序,便于查阅和理解。
同时,《秦律》还采用了分条列举的方式,将法律条文按照具体内容进行分类,进一步提高了法典的可读性和实用性。
然而,随着秦朝的灭亡,中国进入了汉朝时期。
汉朝的法典体例结构相比秦朝有了新的变化。
在汉朝,法律的制定更加注重实际应用和司法实践。
汉朝制定的法典《汉律》采用了更加细致的体例结构,将法律条文按照主题进行分类,形成了具有完整体系的法律章节,如刑法、刑狱、刑律等。
这种分类的方式使法律条文更加系统化,有利于司法实践的运行。
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发生了更多的变化。
唐朝时期,唐律成为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善和严谨的法典之一。
唐律在体例结构上进一步完善了分类和编排方式,将法律条文细分为多个篇章和条目,并增加了案例和解释,以帮助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理解。
这种体例结构的变化进一步提高了法典的可读性和适用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还在不断发展。
宋代时期,宋律的体例结构更加注重实用性和实际应用。
宋律将法律条文按照不同的主题进行分类,并增加了案例和解释,以帮助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
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典体例结构也有所变化,增加了更多的细节和具体的条文,以应对社会变革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从杂乱到有序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的作文范文

从杂乱到有序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的作文范文从杂乱到有序: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从最初的杂乱无章到逐渐趋向有序。
这一演变既与社会变革密切相关,也与统治者的智慧和勇气息息相关。
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不仅是对权力和公正的追求,更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
本文将通过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进行分析,揭示其中的曲折与进步。
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夏、商、周三代。
起初,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主要以族长或君主的个人意见为依据,缺乏统一性和公正性。
然而,周朝的建立为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周王朝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典,如《周礼》和《大宗法》等。
这些法典以礼教为核心,注重社会秩序和约束。
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起,法律制度逐渐趋向完善。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反对以礼教为中心的法律观念。
法家代表性人物韩非提出的法治观念对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韩非主张以法律为基础,严格执行和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他的影响下,秦朝统一六国后,制定了严酷而刻板的法律制度,如《秦律》等。
尽管这些法律制度对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维护作用,但缺乏人文关怀,严重侵犯了人民权益。
随着秦朝的灭亡,中国进入了分裂的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再次陷入混乱。
战国时期,各国纷争不断,法律各异,无法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
然而,正是在这个混乱的背景下,孔子提出了“仁政”和“仁义道德”的思想,主张以德治国。
孔子的思想对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儒家学派兴起并成为主流。
随着中央集权的建立,法律制度逐渐统一。
汉朝时期,司法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司法机构逐渐规范化,如律师、刑罚制度等。
尤其是汉朝的盛世时期,法律制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汉律》是当时最重要的法律典籍,内容详尽翔实,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然而,随着中国历史进入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法律制度再次陷入混乱。
这一时期,北方民族的入侵导致中央政权的削弱,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有效贯彻。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第六章 第二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1.“八议”入律 2.“官当”制度
三、“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四、“五服制罪”原则的形成
“五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为死者服丧的时间、所穿丧服 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所不同,关系亲的服 制重,关系疏的服制轻,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自亲至疏依次是: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 互侵犯、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
五、刑罚制度的发展
1.废除宫刑 2.徒、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3.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 至北朝后期,已形成了以死、流、徒、 鞭、杖五种刑罚为主刑的封建刑罚体系, 隋唐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正式确立了 以笞、杖、徒、流、死为内容的封建制 五刑的刑罚体系。
第二节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 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 立法技术的提高
第一,在法典的体例结构上,形成了 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第二,在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上,经 过调整,日趋严谨合理。
第三,法典中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 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第四,法典的条文由庞杂向简要发展。
二、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 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
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类罪行: 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 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 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的演变与进化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的演变与进化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成文法典作为治理社会行为的规范工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经历了演变与进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既受到历代统治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道德伦理观念的影响。
本文将围绕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展开论述,以探讨其演变与进化。
一、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起源与发展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商代的《法经》。
《法经》是中国上古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书,该法典主要内容围绕刑罚、婚姻家庭制度、土地财产、契约合同等方面的规定。
随着历史的演进,封建王朝的兴衰更迭,不同朝代也相继创制了各自的成文法典。
封建成文法典的发展与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封建成文法典在体例上注重礼法原则、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
这一特点体现在封建成文法典中常常以义理为核心,以礼法原则为指导,强调服从和忠诚于统治者的观念,同时也注重家族、社会秩序的维持。
二、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演变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在演变与进化过程中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变化。
在古代,法典的撰写往往由统治者或朝廷命官担当,通过命令式的表述来规定具体的法则和刑律。
以秦朝的《律书》为例,其体例结构比较简单,只罗列了各个不同类别的罪行和相应的刑法措施。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法典的体例结构逐渐复杂起来。
如明代的《大明律》以及清代的《大清律例》都增加了对法律条文的梳理与补充,进一步细化了不同罪行与刑法之间的关系。
同时,法白(即悬挂在官方视野范围内)上的律例也得到了更加广泛的传播。
尽管这些法典在体例上有所不同,但依然以文字形式记录为主。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法学专业的兴起,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结构也随之演变。
20世纪以后,封建成文法典的体例逐渐走向规范化,以更加系统和科学的方式呈现。
现代法典的体例结构往往采取目录、正文、附则等模块化的形式,并添加了详细的解释与注释,以更好地指导和解读法律。
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

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春秋战国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古代的法律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不同地区和国家以自己的方式制定法典。
法典的结构多为篇、章、节等,内容主要包括刑律、刑罚和官员的职责等。
2. 秦汉之际: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开始进行法律的统一和整理。
在这一时期,制定了《秦码》和《律令》,其中《秦码》通过将法条按各类案件分类,在法典中设置了各类案件的法规,形成有条理的分类结构。
3.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这一时期,法律编纂更加系统化,主要有《晋律》和《南北朝律》两部法典。
这些法典的结构更加完善,包括了人身权、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各个方面的规定,并设置了分论、节、款等层次结构。
4. 唐宋时期:唐代和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高峰时期。
唐代的法典《大唐律令》以及宋代的法典《大宋律》都是综合性的法典,将刑罚、刑律、婚姻家庭、民事纠纷等方面的规定都纳入一个完整的体系中,并通过编绘关系图等方式形成结构化的览读法律条文的工具。
5. 元明清时期:元代的法典《大元律》与唐宋时期的法律体例相似,但内容更为详细。
明代的法典则采用了《大明律》,引用了唐代法典的内容,并进行了一些删减和修改。
清代的法律体例则采用了分类编纂法典的方式,其中以《大清律例》最为著名,将法律的规定按照刑律、赋役、户口、民事等方面进行分类,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典。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传统法典体例结构的变化轨迹从分散的篇章结构逐渐发展成层次清晰、内容全面的综合性法典体例。
6. 现代时期:随着近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法律体例结构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在中华民国时期,颁布了《民法通则》和《刑法通则》,这些法典更加强调了现代法律的特点,如人权、合同、侵权等领域的法规被纳入其中。
此外,也出台了一些专门规范特定领域的法典,如《劳动法典》、《婚姻家庭法典》等。
7. 当代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的法律体例结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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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从法经开始)。
《法经》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性法典,它体现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重刑轻罪”等法家主张,贯穿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精神。
在《法经》的编制体例上,既以刑法为主,又包含了诉讼法、行政法的内容,可以说开了后世“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体制的先河。
至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以示对法的统一适用的重视,从此律遂作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律典的编纂体例不变,这从出土的秦律中,得到了实证。
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
《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
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
经过秦汉魏晋隋,至唐代制定《唐律疏议》,使“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体例臻于定型,内涵也更为充实。
除了以刑法为主体外,还兼杂其他部门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确实是融汇诸法于一部法典之中,而且只对
少数违法行为采用行政的或民事的处罚办法,其余基本上适用刑罚手段。
唐以后,无论是《宋刑统》还是《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袭了纳诸法于一典的编纂体例,历一千二百余年而未变。
直到十九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法文化输入以后,在认识与立法实践上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有些接受西方法律影响的开明的思想家,在建议清廷制定专门的商法、民法。
特别是20世纪初,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仿照大陆法系分别制定了刑律、民律、商律、民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最终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法典体系体例,使中国的法制与世界先进的法制开始了某种程度的接轨。
古代中国的历朝法典皆是以刑法为主的诸法合一的编纂体例。
从开创时代的《法经》,到盛世经典《唐律疏议》,直至末世绝唱《大清律例》,在编纂法典的体例形式上大都表现出诸法合体的特点,在一部法律中囊括了民事、刑法、行政及诉讼等不同部门的法律,此种法律发展状况延续了两千多年,直到清朝末年,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才开始形式各个法律部门相互独立的特点。
在传统中国社会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历代王朝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和其他文化的因素既有统一性,又有差异性。
就统一性而言,中国历朝法制中普遍通行因循相沿的法律渊源,有律、令、例等。
关于律,自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第一次变法,改“法”为“律”以后,律便成为古代中国法制的基本渊源。
及至魏晋后。
律亦即统一的成文法典,成为比较稳定的、通行全国
的法律规范体系。
至于令,在中国古代社会,令往往是君王针对一时之事而发布的法律文件,或是君王对律所作的解释。
由于令较为灵活,颁行方便,所以它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
因之,历朝的令都相当庞杂。
关于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例是一种法例。
唐朝虽然废除法例,但实际上例的使用从未中断。
以中国古代法律渊源的多样性而言,由于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需要,因而每一个王朝的统治集团常常创设出一些新的法律渊源加以使用。
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渊源式样繁多,格局特定,其中有些在某几个王朝的法律渊源系统中,诸如式、格、敕等,在一些王朝时代较为盛行。
关于式,其内容涉及对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以及刑事案例,审讯笔录等法律文书的程式。
在唐律中,“式”和律、令、格一样,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但元以后,它的尊崇地位逐渐丧失。
关于格,格是有君主颁布的各类单行敕令与指示的汇编。
直至元代,格的地位始终未降。
关于敕,是皇帝处理日常政务、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
南北朝以后,敕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
应当指出,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渊源系统中,尽管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表现法律规范的形式,但是由于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成文法典,因而在整个法律渊源系统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正刑定罪”的功能。
并且,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的关系,共同地实现着统治集团维护阶级统治的目的。
统治者力图通过多样化统一的法律渊源,把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轨迹之中,从而建立起有机的法律秩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形成以罪名为主干的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所构成的法律体系。
商鞅以《法经》相秦变法,改法为律,在秦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虽然秦律内容很完备,明显超过了《法经》的立法水平和内容,但它的体系性具有根本的缺陷。
这也反映出早期封建法律体系不细致的特点。
汉沿袭秦的法律制度,但汉朝法律体系相对来说纷繁复杂,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完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的体系化进程中占有特殊地位。
《魏律》对法律体系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从而大大增加了法律编纂的体系化。
北魏律二十卷,吸取历代法典的长处,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北齐律以北魏律为基础,严密精要,促进了中国法律向体系化的转变,表现了不同于前代的较高的立法水平。
唐朝《唐律疏议》的体系,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立,总则和分则的统一,达到了在当时世界同时代法律发展的最高水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明律承继以往法典将名例关于律文之首的立法传统,但却按照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的体例,建构法典体系,从而实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又一次飞速的发展。
后来的清律仿效明律的体例,只是在律文后附上则例。
因此,中国成文法的制定和编纂过程,是古代法律体系的历史进步和成长过程,是历代统治集团立法经验不断积累、不断丰富的过程,也是中华民族法律智慧逐步成熟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