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白剑锋共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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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

张某某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

张某某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号】(2009)民提字第8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0.09.09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前述规定,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包含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不包括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正文张某某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8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团。

委托代理人:郭卫芹。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雒义诚,吉林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团。

委托代理人:李国聪。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团。

一审被告: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海,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欧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华盛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简称中奇公司)、一审被告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简称玉顺堂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06)吉民三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_路剑锋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_路剑锋
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 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 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3、复审请求人提交修改文本的,应符合A33和R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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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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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方式

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
(1) 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3) 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合议组意见的形成:少数服从多数 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
目前尚未执行过
2、独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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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R37)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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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 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 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 其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专利复审或 者无效宣告案件。
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的处理: 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 61条第1款规定的,合议组 一般不予接受,并应当在复审通知书中说明该修 改文本不能被接受的理由,同时对之前可接受的 文本进行审查。 如果修改文本中的部分内容符合实施细则第 61条 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可以对该部分内容提出审查 意见,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应当对该文本中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的部分进行修改, 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文本,否则合议组将以之前可 接受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1.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白剑锋

1.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白剑锋

合议审查
结案方式
1、《复审结案通知书》

视为撤回、主动撤回、驳回复审请求
2、 《复审决定书》
《复审决定书》有以下三种类型:

(1) 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
回决定;

(2) 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其他事务
三、复审程序的终止
终止的情形

(1)驳回请求
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
的技术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
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
同的情形除外。
其他事务
一、复审决定的送交
• 其它: 对于当事人逾期增加或变更的理由予以考虑的,首次得知所述理 由的对方当事人有选择当庭口头答辩和\或庭后在合议组指定期 限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
合议审查-合并审理
• 合并审理的情形: 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请求,尽可能
合并口头审理; 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部分或
者全部当事人相同或者案件事实相互关联 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依据当事人的书面 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合并口头审理。
合议审查
理由和证据
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除外,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1)足以用在驳回决定前已告知过的其他理由和
证据;

(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的实质性缺陷或与驳
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补充相应的 公知常识性证据

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12正文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军,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该局审查员(授权至2021年11月20日止)。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彼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森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脑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森公司、专利号为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针对某电脑上海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05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森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8)京73行初1089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森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简要介绍

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简要介绍

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发布发布时间:2020-04-26小大打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部长葛树发布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随着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鼓励创新、加强保护的政策措施出台,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专利无效案件往往与侵权诉讼案件相互交织,对专利保护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一直广受关注。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从所审理的案件中,评选出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案件作为年度十大案件进行发布。

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是:01专利号: ZL97196762.8发明名称: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专利权人:日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请求人:亿光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都城亿光贸易有限公司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该专利涉及白光LED领域的基础技术。

决定认为,创造性的审查中,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需要考虑技术发展过程的影响。

02专利号:ZL01807269.0发明名称:吡咯取代的2-二氢吲哚酮蛋白激酶抑制剂专利权人:苏根有限责任公司、法玛西亚普强有限公司请求人: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该专利涉及一种新型的口服抗肿瘤药物。

该案涉及在创造性判断中对有益的技术效果产生争议时,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该案的审理突出强调了无效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和思路。

03专利号:ZL200880112278.0发明名称:用于传送上行链路信号的方法专利权人:光学细胞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该专利涉及移动通信领域的热点技术。

决定认为,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文字本身的描述,而是应当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实质相同。

04专利号:ZL200680042417.8发明名称: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二肽基肽酶抑制剂专利权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请求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该专利涉及治疗糖尿病的药物组合物。

决定强调,在医药生物领域,对技术方案是否实质相同的认定不仅要考虑药物的组分本身,还应当考虑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教材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教材

修改文本
合议审查
1、法律依据 (法33条、细则60条1款『61条1款』 ,) 2、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
时机: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通(包括口审通知)或参加口头审理
限制:应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 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 术方案作为修改后 的权利要求;
一.复审请求的审查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三.复审无效程序的相同点以及与前审程序的不同点
复审程序
单方当事人参与
设立目的

体现专利法立法目的 保证审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快捷补救途径 节约司法审判资源
复审程序的性质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 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一般仅 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 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授权专 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可以依职权对 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复审案件审查流程
原审部门继续审查 复审决定
同意复审 请求
驳回决定
3个月内
外观设计初审 实用新型初审
提出复审请求 形式审查
发明申请初审 发明申请实质 审查 撤销决定
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

合议组审查
复审通知书 陈述意见 或修改文件 复审决定
逾期未答复 复审请求视撤
上诉至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至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无效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居中裁决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设立目的

机械领域专利复审无效及案例-白剑锋

机械领域专利复审无效及案例-白剑锋

合议审查
(3) 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 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
上述第(2)种类型包括下列情形: (i) 驳回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ii) 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 (iii) 审查违反法定程序,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

•外观设计初审 •实用新型初审 •发明申请初审 •发明申请实质
•审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撤销决定
•上诉至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至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3个月内
审查原则
复审请求的审查原则
前审遵循原则(专利申请审查程序):请求原则;听政原则;新颖性单 独对比原则;创造性、实用性审查的相关原则
复审、无效程序一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调 查原则;听证原则;公开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
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 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或者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决定没有 评价申请人所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等,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
(iv) 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其他事务
一、复审决定的送交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复审 请求的审查决定书送交复审请求人。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复审案件审查流程
•原审部门继续审查
•驳回决定
•同意复 审请求
•复审决定
•3个月内
•提出复审请求
•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 •形式审查
•否
•合议组审查
•复审通知书
•逾期未答复 •复审请求视撤

《谈专利无效》PPT课件

《谈专利无效》PPT课件
精选PPT
专利复审委作出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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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二: 缺乏数据用来证明L-赖氨酸盐酸盐与L-
赖氨酸相比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疗效。
精选PPT
对理由的详细分析——关于新颖性的分析
17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应将权利要求
记载的内容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相关的技术内容单 独地进行比较,如果其技术方案不同,则该权利要 求具备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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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利权利 要求中
证据一中
L-赖氨酸盐 酸盐
L-赖氨酸
精选PPT
本专利相对于所提供的证据具备新颖性
对理由的详细分析——关于创造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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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 如果现有技术已知母体化合物具有某一
医药用途,且已知该母体化合物的某一药学 上可接受的盐,除非该药学上可接受的盐使 得该医药用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否则,要求保护该母体化合物药学上可接受 的盐的该医药用途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人体营养制剂病人康复口服补助药品于多种氨基酸制成能量合剂静脉注射蛋白质严重缺乏传染病患者心肺功能衰竭癌症患者精选pptl赖氨酸的作用最新资料显示调节体内代谢平衡增加蛋白质吸收率增强抗病能力促进儿童生长发育精选pptl赖氨酸的作用生物化学上l赖氨酸邬二酰辅酶乙酰辅酶a在人体中是如何参与生理化学的详细作用未十分明了精选pptl赖氨酸的作用临床上医学临床上未单独将赖氨酸作为治疗某些病种的专用药物目前赖氨酸的应用还不是分广泛10精选ppt市售l赖氨酸盐酸盐药品11精选ppt焦点问题解析12精选ppt法律依据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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