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其他业务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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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扣税款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关于代扣税款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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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因此,企业提供的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属于提供“服务业——代理业”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6051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贷:
银行存款等
个税返还的手续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
从税务局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手续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列支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其他应付款?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账务处理:
(1)收到代扣税款手续费: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业务收入
(2)计提税金:
借:
营业税xx附加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3)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推荐】代销方式(收取手续费)销售的会计处理

【推荐】代销方式(收取手续费)销售的会计处理

代销方式(收取手续费)销售的会计处理⒈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对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

⒉在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已将商品售出,并向委托方开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⒊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实例[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

假定代销合同规定,B企业应按每件100元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

B企业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甲商品售价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

A 企业在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⑴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借:委托代销商品6000贷:库存商品6000②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B企业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借:营业费用──代销手续费1000贷:应收账款──B企业1000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0700(11700-1000)元时:借:银行存款10700贷:应收账款──B企业10700⑵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①收到甲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贷:代销商品款10000②实际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1700贷:应付账款──A企业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贷:应付账款──A企业1700借:代销商品款1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③归还A企业贷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A企业11700贷:银行存款10700主营业务收入1000。

【汇算清缴实务】销售货物收入财税处理及填报实务【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汇算清缴实务】销售货物收入财税处理及填报实务【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汇算清缴实务】销售货物收入财税处理及填报实务【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销售货物收入一直是企业经营中最主要的一项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主要体现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销售商品收入”和“销售材料收入”以及相关的调整报表。

一、相关税收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整理如下: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6.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7.销售回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8.以旧换新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9.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代销货物是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一项特殊应税业务。

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活动。

即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笔者现从委托双方的角度就代销货物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税法关于代销货物行为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企业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显变化,不再仅以是否收到代销清单为标志。

即使未收到代销清单但收到货款或发出代销商品达180天的同样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计算委托代销货物增值税时必须注意最新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因受托代购代销货物收取的手续费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新准则对委托代销行为的会计处理规定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4.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5.相关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单独设立相关的科目进行核算,反映已经发生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

委托方将货物转交给他人代销,由于货物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只是改变了存放地点,销售并没有实现,因此,企业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科目的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反映。

三、代销货物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委托代销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并就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填报(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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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填报(上)-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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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即国税发〔2006〕56号文,修订发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

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启用新的申报表。

新申报表由一个正表,十四个附表构成。

本文所介绍的是的一个附表――《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以下简称收入明细表)。

一、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1、填报要求: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的数据来源,也是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它的正确填报直接关系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计缴,因此,纳税人在填报此数据必须谨慎,确保其正确性。

2、数据来源: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的金额数据为收入明细表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第7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第12行视同销售收入等三项的合计数。

用公式表示即为:第l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第7行其他业务收入+第12行视同销售收入。

3、须注意的相关政策:会计制度规定了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即商品销售的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时才能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

会计实务:委托代销货收取手续费的分录

会计实务:委托代销货收取手续费的分录

委托代销货收取手续费的分录「例」委托某零售商店代销甲产品1000 件,单位成本 250 元,产品已发出。

每件不含税售价为 450 元,税率 17%.根据代销合同规定,代销手续费按不含税售价的6%支付。

月末收到代销清单,已售出甲产品600 件。

「解答」(1)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 250000 贷:库存商品 250000(2)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 315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900 借:销售费用 16200 贷:应收账款 16200(3)结转代销商品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50000(4)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299700 贷:应收账款 299700商店的账务处理:(1)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4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450000(2)对外销售时:(对外开出增值税票)借:银行存款 315900 贷:应付账款 2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900(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供代销清单,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票)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5900 贷:应付账款 459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27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270000(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315900贷:银行存款299700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1620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浅议代购业务的涉税问题及会计核算

浅议代购业务的涉税问题及会计核算

浅议代购业务的涉税问题及会计核算在工作中,许多企业常常遇到为委托方代购货物的情况。

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并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受托方只按购进额与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报酬的行为。

可见,代购货物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受托方一般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那么代购业务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会计人员又如何核算呢?我们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代购货物行为的性质,从上面代购货物的定义可以看出:一、代购货物的行为是由三个主体完成的,即委托方、受托方和销货方。

委托方是货物的实际购买方;受托方是中间方,他为委托方提供代为购买货物的服务,包括货款的结算服务;销货方是指货物的销售者。

二、在代购货物过程中受托方按销售方开具给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委托方结算,受托方另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即为委托方服务的费用)作为报酬。

多数情况下,由于代购行为发生的较少,基层税务机关对此不是很理解。

他们认为代购货物行为只有受托方一个主体,所以就认为受托方收的手续费是价外费用,要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代购货物行为中受托方完全处于为委托方与销货方服务的地位,他也只对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行为;代购货物行为中的委托方和销货方是货物购销的主体。

销货方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下面举例说明:2022年11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代购钢材100吨、水泥3000吨的合同。

合同规定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B 公司向A公司收取代购材料总价5%的手续费,A公司预先支付B公司代购材料款50万元,余款及手续费待货到的次日全部付清。

要求2022年1月1日前完成所有材料的交付验收。

代购代销行为

代购代销行为
此时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视同价外费 用,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二、代销
1、原价出售,原价结算,另收手续费
2、加价出售,原价结算
3、加价出售,原价结算,再另收手续费
出售后确认销项税额,交付代销清单 结算时确认进项税额,所收取的手续费或 加价部分再按提供劳务所得缴纳营业税。
代购代销行为的纳手续费
此时销售方直接以委托方为抬头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抵扣进项税额, 受托方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所收到的手 续费纳营业税
2、原票留存,另开发票原价结算,另收 手续费,或加价结算
此时销售方以受托方为抬头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受托方作进项税额抵扣,然 后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委托方,同时确 认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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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写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中,因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手续费的收入全额。

与之相关的成本和税金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

 收取代购代销商品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业务有两种方式,一是视同买断,二是收取手续费。

受托方
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对于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受托代销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下面举例加以说明。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商品100件,协议约定B企业按销售价的10%提取手续费,该商品的实际成本是120元/件。

B企业以2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B企业在对外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20 000元,增值税税额3400元。

A企业在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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