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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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22 ] 43 号)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催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但不伤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伤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伤害,但不伤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伤害.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殊严重伤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伤害。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作者 : 来源 :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字体:大中小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时间:2007-06-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规范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规范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规范一、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增强安全保护的整体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更加突出重点、统一规范、科学合理,对促进我国信息安全的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律和文件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999年9月13日国家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200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 号)明确指出,“要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

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要求。

三、工作分工和组织协调(一)工作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

7月24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四部门联合制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2024年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培训课件

2024年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培训课件
数据备份与恢复技术
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并制定详细的数据恢复计划 ,确保在数据丢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恢复。
3
数据脱敏技术
对敏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降低数据泄露风险。
14
应用安全技术
身份认证与授权技术
采用用户名/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方式,确保用户身份的真 实性和合法性;同时根据用户角色分配相应的权限,防止越权访问 。
某中学在线教育平台
该平台为学生提供在线学习资源和交流互动功能,按照等级保护一级标准进行建 设,通过加强网络安全和内容过滤等措施,确保平台健康安全运行。
23
06
CATALOGUE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挑战与展望
24
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
网络安全威胁日益严重
网络攻击手段不断翻新,高级持续性 威胁(APT)等网络攻击对信息系统 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通过实施等级保护,能够有效提高我 国信息安全工作的整体水平,提升我 国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核心竞争力。
实施等级保护可以规范信息安全管理 ,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从 而保障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的 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 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6
4
等级划分及标准
等级划分
根据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 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 程度等因素,将其划分为五个等级。
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等标准规范了不同等级信息系统的安 全保护要求。
5
重要意义和作用
落实国家信息安全战略
促进信息化健康发展
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商公司交易平台
该平台涉及大量用户数据和交易信息,按照等级保护二级标 准进行建设,通过部署安全防护设备和加强安全管理,确保 平台数据安全和用户隐私。

学校信息等级保护制度

学校信息等级保护制度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教育行业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学校信息系统已成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科研创新等方面的重要支撑。

为保障学校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各类信息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制度目的1. 保障学校信息系统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破坏等安全事件发生。

2. 提高学校信息安全意识,培养信息安全人才。

3. 规范学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教务系统、财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图书馆系统等。

三、组织架构1. 成立学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学校信息等级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各单位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信息等级划分1. 根据信息系统涉及的信息类型、业务范围、服务对象等因素,将学校信息系统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1)一级信息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系统。

(2)二级信息系统:涉及学校公共利益、重要业务、重要数据的重要信息系统。

(3)三级信息系统:涉及学校一般业务、一般数据的一般信息系统。

2.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五、信息安全措施1. 物理安全:加强校园网络安全设施建设,确保信息系统设备安全运行。

2. 网络安全: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防范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安全风险。

3. 主机安全:对服务器、终端等主机进行安全配置,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修复。

4. 应用安全: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测试,确保系统功能完善、安全可靠。

5. 数据安全: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备份和恢复,防止数据泄露、篡改。

6.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六、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步骤1. 信息系统定级: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为宣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以下简称《定级指南》)国家标准,由标准起草人介绍标准制、修订过程,讲解标准的主要内容,解答标准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1定级指南标准制修订过程1.1.1制定背景本标准是公安部落实66号文件,满足开展等级保护工作所需要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之一,是其他标准规范文件的基础。

本标准依据66号文件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精神与原则,从信息系统对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重要作用,信息系统承载业务的重要性、业务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与信息系统的安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提出了分级的原则与方法。

本任务来自全国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WG5工作组负责管理。

1.1.2国外相关资料分析本标准编制前,编制人员收集与信息系统确定等级相关的国外资料,其中主要是来自美国的标准或文献资料,例如:●FIPS 199 Standards for Security Categorization of Federal Information and InformationSystems(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DoD INSTRUCTION 8510.1-M Do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urity Certificationand Accreditation Process Application Manual(美国国防部)●DoD INSTRUCTION 8500.2 Information Assurance (IA) Implementation(美国国防部)●Information Assurance Technology Framework3.1(美国国家安全局)这些资料表明,美国政府及军方也在积极进行信息系统分等级保护的尝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分等级对重要信息系统实施重点保护的思想不仅适用于像我国这样的信息技术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也适用于信息化发达国家。

教育行业 二级等保内容

教育行业 二级等保内容

教育行业二级等保内容
在中国,教育行业是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根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GB/T 22239-2019),教育行业属于
二级等保要求。

二级等保是指对信息系统的保护要求进行分级的一种措施,其目的是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涉及的信息资源等级,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控制措施,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防护。

在教育行业,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个人隐私和敏感数据非常重要。

下面是教育行业二级等保可能涉及的内容:
1. 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包括网络隔离、入侵检测和防护、网络流量监控、安全认证和访问控制等。

2. 数据分类、加密和备份:对不同等级的敏感数据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加密和备份措施,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3. 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措施,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敏感信息,并记录相应的操作日志。

4. 应急响应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漏洞管理、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等,以应对潜在的网络安全威胁。

5. 教育信息系统的安全审计:对教育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
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和改进。

以上仅是教育行业二级等保内容的一些示例,具体的实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教育机构应该做好网络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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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定级工作指南 (试行) 1 总则 本指南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政策和标准,结合教

育行业信息化工作的特点和具体实际,对教育行业信息系统进行分类,提出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思路,给出建议等级,明确工作流程。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信息系统的定级工作应在信息系统设计阶段完成,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实施。

2 定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

第147号令)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2008)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T 25058-2010) 《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3 信息系统的类型划分 信息系统的类型划分是进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的前提和基础。按照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业务对象、部署模式对教育行业信息系统进行分类,形成信息系统分类表(附件1)。

3.1 按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划分 按照信息系统主管单位的不同,信息系统分为“教育行政部

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信息系统”(简称“部门信息系统”)和“学校信息系统”两类。 部门信息系统可分为教育部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信息系统(部级系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信息系统(省级系统)、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市级系统)和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县级系统);学校信息系统可分为重点建设类高等学校信息系统(I类)、高等学校信息系统(Ⅱ类)、中小学校(含中职中专院校)信息系统(Ⅲ类)。

3.2 按信息系统业务对象划分 根据信息系统业务对象不同,部门信息系统可分为政务管理

类、学校管理类、学生管理类、教师管理类、综合服务类;学校信息系统可分为校务管理类、教学科研类、招生就业类、综合服务类。 3.3 按信息系统部署模式划分 根据信息系统的部署模式,信息系统可以分为内部系统和统

一运行系统。内部系统是指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实现本单位业务管理与服务的信息系统。统一运行系统是指供多家(级)单位共同使用,实现某项业务的跨单位统一管理与服务的信息系统。 统一运行系统可进一步分为集中式系统和分布式系统。集中式信息系统逻辑上是一套系统,在一个单位统一部署、管理和运行,多家(级)单位共同使用,实现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和数据的集中式管理;分布式信息系统逻辑上是多套系统在多家(级)单位分别部署、管理和运行,通过技术接口实现信息系统、业务流程和数据的分布式管理。

4 信息系统的定级思路 信息系统的定级思路是在信息系统分类的基础上,参照国

家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标准的等级划分,形成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建议。按主管单位不同,分别对部门信息系统和学校信息系统采取不同的思路进行分析,分别形成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建议表(附件2)。实际定级工作中,信息系统所定等级原则上不应低于建议等级。如遇未能涵盖的信息系统,可按照下述定级思路综合分析,确定安全等级。

4.1 定级思路概述 部门信息系统与学校信息系统分别定级。由于面向的对象不同、承载的业务不同、受到破坏后造成的侵害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定级思路。 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造成的危害程度与其安全等级正相关,造成的危害程度越大,安全等级应越高。

4.2 部门信息系统定级思路 部门信息系统根据行政级别、部署模式和业务类型与性质三

个维度分析受到破坏后造成的危害程度。 行政级别与危害程度分析。行政级别与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造成的危害程度正相关,级别越高则危害程度越严重,反之则相对较轻。 部署模式与危害程度分析。部署模式与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造成的危害程度正相关,涉及的单位越多则危害程度越严重,统一运行信息系统大于内部信息系统。 业务类型与性质的判断分析详见4.4

4.3 学校信息系统定级思路 学校信息系统根据办学规模、社会影响力、业务类型三个维

度分析受到破坏后造成的危害程度。 办学规模与危害程度分析。办学规模与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造成的危害程度正相关,规模越大则危害程度越严重,高等学校信息系统大于中小学校信息系统。 社会影响力与危害程度分析。社会影响力与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造成的危害程度正相关,影响力越大则危害程度越严重,“985工程”学校和“211工程”学校大于其他高等学校。 业务类型与性质的判断分析详见4.4。

4.4 业务类型与性质的判断分析 业务类型与危害程度分析。承载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核心业

务的信息系统较承载一般业务的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造成的危害程度严重。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的核心业务包括学籍学历管理、学位管理、招生录取管理、考试考务管理、教师管理、门户网站管理等。 业务连续性与危害程度分析。业务的连续性要求与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造成的危害程度正相关,连续性要求越高,其受破坏危害越严重; 业务数据重要性与危害程度分析。业务数据的重要性要求与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造成的危害程度正相关,涉及的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相关数据的信息系统,其受破坏危害更严重。

5 信息系统的定级工作流程 教育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应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

护”的原则,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定级原理、方法,参照本指南的信息系统类型划分、定级思路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工作。 5.1 确定定级责任主体 信息系统应明确定级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为定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运维单位、使用单位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工作。集中式信息系统由信息系统牵头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信息系统定级工作。分布式信息系统由牵头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信息系统定级工作,确定中心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各分支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参照中心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自主组织定级工作。信息系统的运维单位应协助主管单位完成定级过程中的具体技术支撑工作。

5.2 自主定级 主管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系统进行梳理分析,参考附表2的建

议等级进行自主定级,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对于承载复杂业务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可高于建议等级;对于承载多个业务的信息系统,应以所承载业务的信息系统的最高建议等级进行定级。

5.3 专家评审 主管单位完成信息系统自主定级后,需聘请有关信息安全等

级保护专家对信息系统自主定级情况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拟确定为第四级及以上的信息系统,由教育部邀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拟确定为其他等级信息系统可由定级责任主体自行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5.4 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主管单位完成信息系统专家评审后,需填写《信息系统安全

等级保护定级报告》(附件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附件4)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直属事业单位和各级各类学校按照隶属关系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5.5 公安机关备案 经审核批准的二级以上信息系统,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到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教育部全国联网统一运行系统由教育部统一向公安部备案,其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由主管单位组织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确定为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6 等级变更 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当系统状态变化可能导致业务信息安

全或系统服务受到破坏后的受侵害对象和受侵害程度有较大的变化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定级,并变更等级。

附件:1.信息系统分类表 2.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建议表 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附件1 信息系统分类表

表1:部门信息系统分类表 序号 分类 信息系统 业务描述

1. (01) 政务管理类 (01)办公与事务处理 公文流转与日常办公事务处理等。 2. (02)公文与信息交换 上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之间的文件传输、信息报送等。 3. (03)人事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如人员招聘、合同管理、工资管理、培训管理、绩效考核、奖惩管理等。 4. (04)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项目经费管理、财务信息发布等。 5. (05)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管理等。 6. (06)信访管理 信访业务受理、办理、反馈、统计等。 7. (07)档案管理 档案采集、立卷、组卷、统计、查询等。 8. (08)党务管理 党员个人基本信息管理、发展党员信息管理、党员进出情况信息管理、党员奖惩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信息发布等。 9. (09)科研管理 科研项目申报、过程管理、经费管理、结果评估等。 序号 分类 信息系统 业务描述

10. (10)教育统计管理 各类法定教育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上报、查询和分析等。 11. (11)决策支持 数据分析、知识发现、决策支持等。 12. (12)应急指挥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监控管理、预测统计、报警联动等。 13. (13)舆情监测与管理 互联网信息舆情监测、分析与处理等。 14. (14)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 招生计划管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资格管理等。 15. (15)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管理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

16. (16)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 考务工作信息资源和数据交换、考务工作管理、数据分析、决策指挥等。 17. (17)评审、表彰管理 教育系统各类评审、表彰类管理,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和专家评审等。 18. (02) 学校管理类 (01)学校管理 各类教育机构设置审核、基本信息管理、教育经费管理、基建管理、技术装备信息管理、教学信息管理等。 19. (02)学科、专业管理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学科、专业建设管理、评估等。 20. (03)教学改革管理 教改项目申报、政策与标准发布、教学状态数据库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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