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三次完整版
12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123号修改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法规之一,旨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一、核准机构的设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并经过省级质检部门的审核和认可。
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类别和地区的需求,设立相应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以确保核准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二、申请条件1.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
2.能够依法独立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包括进行特种设备的初检、定期检验和强制性检验。
3.有一定的素质和能力,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4.拥有相关的设备和检测手段,能够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要求。
5.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并有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机制。
三、核准程序1.申请:申请人应向省级质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法人资质、工作条件、人员结构、设备状况等。
2.预审:省级质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审查申请人的资质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组织现场考察。
4.认可: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确认申请人为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5.监督:核准后,省级质检部门将对核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工作、接受举报等。
四、核准结果的效力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合法资格,可以依法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
核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核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重要环节,对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合规使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的核准规则和程序,可以有效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提升检验检测的质量和水平,为特种设备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同时,对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全然条件一、综合检验机构〔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平安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独立、标准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工程的法定检验〔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治理。
担当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对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工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三〕申请核准从事监督检验工程的检验机构,必须提供能够证实其性质为非企业、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的见证资料。
〔四〕申请核准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所拥有的技术、方法或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与特不规性的见证资料;得到该领域或者范围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业主对这种技术、方法或者手段认同的相关证实资料;以及设备登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明确或者具体的检验责任领域或者范围确实认。
或者提供其对特定范围或者领域所具有的强制性政府行政管辖权的见证资料。
〔五〕申请核准的检验机构自身,及其与之有行政或者资本关联的直截了当相关机构,均未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举、监制、监销等相关业务与活动。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
1.人数:很多于20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总值不低于50万元。
〔七〕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1.机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治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工程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编者按:为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并实施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区域覆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且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型式试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为的目的。
现将该规则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
第二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三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经过核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型式试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方可从事核准项目范围内的型式试验工作。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项目见附件A。
第四条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试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机关(以下简称核准机关)。
型式试验机构的设置,应当以充分发挥区域资源或者行业优势、合理布局、规模化为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核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资格(或者有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能够独立、公正和规范地开展型式试验工作;(二)具有与其承担的型式试验工作相适应的并且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试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试验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检验检测人员证书;(三)具有与其承担的型式试验相适应的工作和试验场地、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与测量工具等手段;(四)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五)具有与其承担的型式试验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认真执行; 标准,能够(六)具有对其承担的型式试验产品进行设计审查的能力(适用于要求承担设计审查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三次修订完整版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三次修订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管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使用。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管理机构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管理机构是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公正、独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能力,并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设立。
第六条核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管理制度,确保核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范围、设备装备、检验检测人员和质保体系等。
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一定的检验检测人员队伍,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可行性评估和质保体系,确保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单位应当向核准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核准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和技术评估,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核准管理机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核准管理机构在作出核准决定后,应当将核准信息及时发布在官方网站上,并对社会公开。
第五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核准管理机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现场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结果等。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 (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前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 2003 年 6 月提出《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 年 8 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 年 4 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 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 起草组织工作。协会于 2004 年 5 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 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2004 年 6 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 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 号文 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 2004 年 8 月在北 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4 年 9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 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 年 10 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颁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Part Four
申请条件: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能力和条件
申请材料: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技术负责人 和检验师资格等
申请受理:提交申请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
申请费用:需要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资料审查: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书、质量手册、程 序文件等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报告出具证明。检验检测结果、鉴定 结论或者报告不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核准证书,5年内不予受理其核准申请;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a)未按 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或者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核准证书的;b)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书的;c)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 准证书的。
培训工作: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 平和操作技能
工作部署:制定详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 时间节点
监督与考核:对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工作质量和效 果
反馈意见收集渠 道:通过问卷调 查、座谈会、研 讨会等方式收集
意见
反馈意见处理流 程:对收集到的 意见进行分类整 理,制定处理方
促进特种设备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对设备的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行业的 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种设备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 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的行为
提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的技术水平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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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 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 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 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 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 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 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 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目录第一章 ............................................ (1) 第二章 ........................................... (1) 第三章 .............................................. (2) 第四章 . (3)附件1 . (4)附件 2 ........................................... (8) 附件3 .................................................. (25) 附件 4 . (34)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7001 -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2。
第三章核准程序第七条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 3 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 (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一)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三)未通过核准, 1 年内再次提出申请;(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 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
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 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 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七条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八条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 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 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
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条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 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
(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GD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GJ4、GD4 RJ2(限400m3及以下)、RD2(限400m3及以下)、RJ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D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OMPa) RJ4、RD4 DJ2、DD2 DJ3、DD3 PD1、PD2 PD3 PD4PD5 PJ1、FD1、FD2、JD1、JD2、JD3、TJ1、TD1、QJ1、QD1 QJ2、QD2 QJ3、QD3 QJ4 QD4 QJ5、QD5 QJ6 QD6 QJ7、QD7 QJ8 QD8 NJ1、ND1。
(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4、GD4 RJ4、RD4 DJ2、DD2 DJ3、DD3 PD1、PD2、PD3 PD4PD5 PJ1、FD2、JD2、TJ1、TD1、QJ1、QD1 QJ2、QD2 QD3 QJ5 QD5 QJ6 QD6 QD7 ND1。
、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一)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表1的规表I所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二)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他部门的压力和影响,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定期检验工作。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保证与承诺: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定期检验以及其他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
1、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其所属法人单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围与责任说明书和正式授权书(任命书),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