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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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一类特殊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过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生产及处理等环节,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首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其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主要包括安全防护设备、泄漏处理设备、火灾报警设备等。

这些设备的作用是及时发现危险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障生产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再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通过定期检查和排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此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员工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应急救援知识培训等。

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使他们能够在危险情况下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应急救援组织和指挥体系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可以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最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及时沟通和协作。

通过加强沟通与协作,可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安全问题,提高企业的安全防范能力。

总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是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进行员工安全培训、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正式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6969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正式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正式版)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汇总如下:第一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及省有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布局;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新设立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59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山东省安全生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41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AQ30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2010]18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汇总如下: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第一条求:(一)国家及省有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布局;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新设立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厂址选择、总体布局及周边安全间距等依照适用范围分别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187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等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GB50160范》(的要求。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第二条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有关的设备、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造,项目的建设和试生产应当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取得试生产备案意见书,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目录1总则 (3)2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4)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4)4 企业申请 (5)4.1申请提交部门 (5)4.2初次申请 (5)4.3延期申请 (6)4.4变更申请........................................................................74.5企业(总部)的申请 (9)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9)5 实施机关受理 (10)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10)6.1审查……………………………………………………………………106.2发证……………………………………………………………………116.3存档……………………………………………………………………117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12 8安全评价........................................................................1 3 8.1安全评价依据 (13)8.2安全评价期限..................................................................13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14)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15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159 监督管理………………………………………………………………159.1属地监管………………………………………………………………15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16)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16)9.4公告与通报 (17)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7)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7)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8)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19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20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20)11工作人员守则 (20)12 附则 (21)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附件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附件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附件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1总则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经营条件5.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5.2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GB J16的要求。

5.3 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品仓库(自有或租用)。

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5.4 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5.4.1零售业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

5.4.2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5.4.3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

5.4.4零售业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

综喝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5.4.5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5.4.6 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求安全设施。

5.4.7 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

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生产操作规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能够熟知和有效执行生产操作流程。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设备台账等。

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并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购置先进的安全生产设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先进安全生产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对于老化设备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必须进行及时更换或修缮,以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运行。

四、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企业需要进行全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和防护措施等。

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还需要接受专门的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技能,正确使用防护设备。

五、建立科学的应急处置机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科学的应急处置机制,包括预案编制、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和培训等。

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企业还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装备,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六、加强安全监管和内部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内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企业应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接受监管和指导。

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机制,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工是技术密集的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生产,技术性更强,危险性更高,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具体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

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又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其中有6起是因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

从业人员素质低,尤其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当前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从业条件(一)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足300人的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经营等相关活动的企业。

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企业应当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爆、防毒等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对于安全生产设施存在问题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立即责令整改,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

制度应当明确责任人,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同时,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安全生产合格企业名单,鼓励行业内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六、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事故应急处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同时,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于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人员伤亡等后果,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员工对危险化学品的认识,掌握正确的处理方法和措施。

同时,企业还应当与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八、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对于安全生产达标的企业,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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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及省有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布局;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新设立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厂址选择、总体布局及周边安全间距等依照适用范围分别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有关的设备、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造,项目的建设和试生产应当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取得试生产备案意见书,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现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设施未经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三)不得采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

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厂区内建(构)筑物、装置、设施间的安全距离,厂房、仓库等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厂区道路设置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新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现有厂区内消防设施的配备、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如: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传输到相关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与工艺报警区分。

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等标准要求,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等标准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标准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要求,设置电力装置。

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等标准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厂房、库房等建(构)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的要求。

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等等。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工艺装置部位,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提高工艺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八)根据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要求,制定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维修程序,及早识别工艺设备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修复或替换,确保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运行可靠,防止小缺陷和故障演变成灾难性的物料泄漏或安全事故。

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依法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加强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加强公用工程系统管理,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系统维修计划,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与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联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责任,保证公用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十)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对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安全管理。

(十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加强工艺安全信息管理,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针对工艺操作中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和培训,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

加强生产装置紧急情况的报告、处置和紧急停车以及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有效运行的管理。

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鲁安监发[2009]63号)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停车环节的安全管理。

(十二)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建立档案。

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厂级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和班组的监控机制,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

(十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以及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十四)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以及储存所用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第三条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的规定,辨识、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等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并确保完好适用。

(三)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五条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与生产调度分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

(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要求,配备符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且至少有一名具有3年化工安全生产经历,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服务。

(四)设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或组长、分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网络中的每一个单位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能相匹配。

(二)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务、岗位相匹配,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一岗一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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